股权信托工商登记的操作实务要点

股权信托工商登记的操作实务要点

卢晓亮

【学科分类】金融法

【摘要】为推进我国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本人参与了某地方工商部门拟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过程,此文即为工商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信托、信托登记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原则

股权信托登记与一般股权登记的主要区别:

第一,权属转移证明不同。股权信托登记的权属转移证明是信托合同;一般股权登记的权属转移证明是股权转让合同。

第二,信托登记形式不同。股权信托登记的形式:主要包括(1)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2)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注明“信托财产”的字样,以表明变更后的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为信托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为符合信托隐名的特性,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不应直接反映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情况,仅注明“信托财产”即可。)一般股权登记仅将股权由转让人变更至受让人名下。

第三,设立信托专簿,将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相关材料复印留档,仅供司法调查用。

二、从操作实务上讲,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信托合同及受益人的认定。

第二,登记时注明“信托财产”的字样。

第三,设立信托专簿。

其他相关所需文件,如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同意信托的决议、相关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等与一般股权登记无异。

三、对于信托合同的认定应注意:

(一)以股权为信托标的的信托合同

股权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包括(注:目前尚无国家规定的必备条款,如今后国家有特别规定,按国家规定审核形式的完备性。) :1)信托目的;2)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3)信托财产及交付;4)信托类别及信托期限;5)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6)信托费用;7)信托受益权的管理;8)信托财产的分配与清算;9)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0)信托的变更与终止;11)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息披露);12)税费;13)违约与纠纷;14)信托合同生效条件。

1、在设立登记时应特别关注条款1)、2)、3)、14),重点检查:

第一,信托目的是否明确体现将该股权进行信托。

第二,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信托财产数目与变更登记股权数目的一致性。

第四,信托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2、在信托终止的注销登记时应特别关注条款:4)、7)、8)、10),重点检查: 第一,是否已到信托期限。

第二,受益权及受益人的确定(具体见四)。

第三,信托股权的分配条款。

第四,是否具有令信托变更或终止的情形。

3、在信托期间内的股权转让应特别关注条款5),重点检查:

信托合同中是否约定信托股权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及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如委托人的书面指令)等。

(二)以资金为信托标的,股权为投资方向的信托合同

根据《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资金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4)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5)信托期限;6)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7)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8)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9)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10)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11)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2)信托事务的报告;13)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4)风险的揭示; 15)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16)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7)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在设立信托股权登记时需要特别关注条款1)、2)、3)、4)、6)、7),重点检查: 第一,资金信托合同的投资方向。(一般体现在信托目的及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第二,信托合同如要求根据委托人指令投资,则需提供委托人指令;信托合同如要求根据受托人指令投资,则需提供受托人指令。

第三,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四,信托合同的有效性。

2、在注销信托股权登记时需要特别关注条款6)、7)、8),重点检查: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股权变现的程序及形式要件。

第二,应注意合同中条款8)约定该信托应当以现金方式还是股权方式分配,如果是现金方式分配,则信托股权应当在信托终止前变现;如果允许股权分配,则参照股权信托合同的终止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四、对于受益人的认定应注意:

1、应于信托财产分配时(即过户至受益人名下),而不是信托设立时对受益人进行认定。

2、确认变更登记的权利人与受益人名单的一致,应审查所有关于受益人的信息,包括信托合同所列受益人或经受托人确认的受益人明细表,如信托合同约定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分配则还需委托人指令。

五、股权信托登记的情形

1、信托设立时的登记,即受托人于信托设立时因受托行为而取得信托股权所作的登记。

2、信托终止时的登记,即信托股权因信托关系结束而由受托人名下转到受益人名下,结束股权的信托状态所作的登记。

3、信托期间的登记,即信托期间受托人运用信托股权与其他财产进行交易,结束出让信托股权的信托状态及赋予受让财产信托性质(如需)所作的登记。信托期间的登记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原信托登记的股权出让后应当注销原信托登记;(2)新受让的财产如果依法应当登记则应设立该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

4、受托人变更登记,即信托期间因受托人变更所作的变更信托股权名义所有人的登记。

股权信托工商登记的操作实务要点

卢晓亮

【学科分类】金融法

【摘要】为推进我国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本人参与了某地方工商部门拟定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的立法过程,此文即为工商部门出台相关规章制度提供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信托、信托登记

【写作年份】2006年

【正文】

一、原则

股权信托登记与一般股权登记的主要区别:

第一,权属转移证明不同。股权信托登记的权属转移证明是信托合同;一般股权登记的权属转移证明是股权转让合同。

第二,信托登记形式不同。股权信托登记的形式:主要包括(1)财产权转移至受托人名下。(2)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注明“信托财产”的字样,以表明变更后的受托人名下的财产为信托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为符合信托隐名的特性,权利凭证及登记簿上不应直接反映委托人及受益人的情况,仅注明“信托财产”即可。)一般股权登记仅将股权由转让人变更至受让人名下。

第三,设立信托专簿,将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相关材料复印留档,仅供司法调查用。

二、从操作实务上讲,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第一,信托合同及受益人的认定。

第二,登记时注明“信托财产”的字样。

第三,设立信托专簿。

其他相关所需文件,如登记申请表、股东会同意信托的决议、相关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等与一般股权登记无异。

三、对于信托合同的认定应注意:

(一)以股权为信托标的的信托合同

股权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包括(注:目前尚无国家规定的必备条款,如今后国家有特别规定,按国家规定审核形式的完备性。) :1)信托目的;2)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3)信托财产及交付;4)信托类别及信托期限;5)信托财产的管理与运用;6)信托费用;7)信托受益权的管理;8)信托财产的分配与清算;9)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0)信托的变更与终止;11)信托事务的报告(信息披露);12)税费;13)违约与纠纷;14)信托合同生效条件。

1、在设立登记时应特别关注条款1)、2)、3)、14),重点检查:

第一,信托目的是否明确体现将该股权进行信托。

第二,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三,信托财产数目与变更登记股权数目的一致性。

第四,信托合同是否已经生效。

2、在信托终止的注销登记时应特别关注条款:4)、7)、8)、10),重点检查: 第一,是否已到信托期限。

第二,受益权及受益人的确定(具体见四)。

第三,信托股权的分配条款。

第四,是否具有令信托变更或终止的情形。

3、在信托期间内的股权转让应特别关注条款5),重点检查:

信托合同中是否约定信托股权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及应具备的形式要件(如委托人的书面指令)等。

(二)以资金为信托标的,股权为投资方向的信托合同

根据《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资金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4)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5)信托期限;6)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7)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8)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9)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10)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11)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12)信托事务的报告;13)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14)风险的揭示; 15)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16)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17)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1、在设立信托股权登记时需要特别关注条款1)、2)、3)、4)、6)、7),重点检查: 第一,资金信托合同的投资方向。(一般体现在信托目的及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第二,信托合同如要求根据委托人指令投资,则需提供委托人指令;信托合同如要求根据受托人指令投资,则需提供受托人指令。

第三,信托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四,信托合同的有效性。

2、在注销信托股权登记时需要特别关注条款6)、7)、8),重点检查:

第一,按照合同约定将信托股权变现的程序及形式要件。

第二,应注意合同中条款8)约定该信托应当以现金方式还是股权方式分配,如果是现金方式分配,则信托股权应当在信托终止前变现;如果允许股权分配,则参照股权信托合同的终止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四、对于受益人的认定应注意:

1、应于信托财产分配时(即过户至受益人名下),而不是信托设立时对受益人进行认定。

2、确认变更登记的权利人与受益人名单的一致,应审查所有关于受益人的信息,包括信托合同所列受益人或经受托人确认的受益人明细表,如信托合同约定根据委托人指令进行分配则还需委托人指令。

五、股权信托登记的情形

1、信托设立时的登记,即受托人于信托设立时因受托行为而取得信托股权所作的登记。

2、信托终止时的登记,即信托股权因信托关系结束而由受托人名下转到受益人名下,结束股权的信托状态所作的登记。

3、信托期间的登记,即信托期间受托人运用信托股权与其他财产进行交易,结束出让信托股权的信托状态及赋予受让财产信托性质(如需)所作的登记。信托期间的登记至少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原信托登记的股权出让后应当注销原信托登记;(2)新受让的财产如果依法应当登记则应设立该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

4、受托人变更登记,即信托期间因受托人变更所作的变更信托股权名义所有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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