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吉林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要求,解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采购配送等医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科学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动态监测的通知》(吉卫发[2010]33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形成监测与分析报告,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对全省500家药店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动态监测。 1、监测点的确定:长春市选定100家,延边州选定48家,长白山管委会选定2家,其他7个地市各选定50家。
2、监测点选取要求:选定监测点尽量选取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并保证选定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零售药店不低于10%。
3、监测药物品种:初期监测基本药物目录中50种常用药物(见附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增减监测品种,另行通知。
三、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工作的总体方案制定、培训和指导,负责全省上报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负责对各级卫生监督所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州)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工作方案制定、落实,负责本地区监测数据的汇总、上报,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所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汇总、上报。
四、时间及任务安排
监测时间2010年12月1日——2011年 11月30 日。 第一阶段:2010年12月15日-2011月1月10日为准备阶段。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认真组织落实,制订本地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责任人,确定本地区监测药店名录,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第二阶段:2011年 1月 10日-11 月30日为实施阶段。
1、监测点的确定:长春市选定100家,延边州选定48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选定2家,其他7个市(州)各选定50家。
2、监测点选取要求:选定监测点尽量选取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并保证选定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零售药店不低于10%。
3、监测药物品种:初期确定监测基本药物目录中50种常用药物(见附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增减监测品种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另行通知。
4、监测方法: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监测点的确定,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监测1次,收集汇总本地区监测点监测结果以电子表格(见附表)形式,于每月20日前,电子版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安排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监测1次,收集汇总本地区监测点监测结果以电子表格(见附表)形式,于每月15日前,电子版上报至市(州)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药物动态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根据进展情况,对全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计入年度考核,并给与奖惩。
填表说明:药店无表中所列生产企业药品,可填入经销的相同规格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监测药店: 市(州) 县(市、区) 卫生监督机构填表责任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同表1。 监测药店: 市(州) 县(市、区) 卫生监督机构填表责任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表3 吉林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统计表 地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表4 吉林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统计表 地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表5 承担基本药物动态监测工作监督机构信息表
表6 基本药物动态监测选定药店信息表
附件:
吉林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要求,解决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采购配送等医药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实现科学合理用药、规范用药的目标,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基本药物价格实行动态监测的通知》(吉卫发[2010]33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省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形成监测与分析报告,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
对全省500家药店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动态监测。 1、监测点的确定:长春市选定100家,延边州选定48家,长白山管委会选定2家,其他7个地市各选定50家。
2、监测点选取要求:选定监测点尽量选取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并保证选定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零售药店不低于10%。
3、监测药物品种:初期监测基本药物目录中50种常用药物(见附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增减监测品种,另行通知。
三、职责分工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工作的总体方案制定、培训和指导,负责全省上报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负责对各级卫生监督所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各市(州)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工作方案制定、落实,负责本地区监测数据的汇总、上报,负责对下级卫生监督所落实方案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市、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基本药物零售价格动态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汇总、上报。
四、时间及任务安排
监测时间2010年12月1日——2011年 11月30 日。 第一阶段:2010年12月15日-2011月1月10日为准备阶段。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工作的内容和重点,认真组织落实,制订本地区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责任人,确定本地区监测药店名录,并于2011年1月10日前形成书面材料(包括电子版)上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第二阶段:2011年 1月 10日-11 月30日为实施阶段。
1、监测点的确定:长春市选定100家,延边州选定48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选定2家,其他7个市(州)各选定50家。
2、监测点选取要求:选定监测点尽量选取规模较大的连锁药店,并保证选定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零售药店不低于10%。
3、监测药物品种:初期确定监测基本药物目录中50种常用药物(见附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增减监测品种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另行通知。
4、监测方法:各市(州)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内监测点的确定,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监测1次,收集汇总本地区监测点监测结果以电子表格(见附表)形式,于每月20日前,电子版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安排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每月监测1次,收集汇总本地区监测点监测结果以电子表格(见附表)形式,于每月15日前,电子版上报至市(州)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五、工作要求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基本药物价格监测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药物动态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将任务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根据进展情况,对全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计入年度考核,并给与奖惩。
填表说明:药店无表中所列生产企业药品,可填入经销的相同规格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
监测药店: 市(州) 县(市、区) 卫生监督机构填表责任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同表1。 监测药店: 市(州) 县(市、区) 卫生监督机构填表责任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表3 吉林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统计表 地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表4 吉林省基本药物价格动态监测统计表 地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2011年 月 日
表5 承担基本药物动态监测工作监督机构信息表
表6 基本药物动态监测选定药店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