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_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郭 艳,胡 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郭 艳a,胡 波b

(中国人民大学a.商学院;b.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内容。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包括以欧盟偿付能力I为代表的基于业务量的模式和以美国风险资本为代表的基于风险的模式。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基于风险的模式将成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在我国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已经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关键词: 保险监管;偿付能力;风险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2 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2008)06-0096-03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由于保险公司的客

对于寿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以下两项之和:1 (一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准备金的4%+投资连接保险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准备金自留比率。其中,准备金自留比率=(责任准备金总和-分出再保险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总和(但不得低于85%);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

一、当前国际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模式述评在保险市场日益国际化发展的今天,各国保险监管当局都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并采用了各具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但从总体来看,各国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衡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业务量为基础,二是以风险为基础。前者以欧盟的偿付能力I为代表,后者则以美国的RBC为代表。

(一)欧盟模式:基于业务量的偿付能力I指令体系欧盟最早在1973年就推出了偿付能力I指标体系。偿付能力I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金至少要等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或最低保证金中较高的一项。

对于非寿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保费指数或赔偿金指数中较高的一项:

保费指数=(18% 5000万欧元以下的毛保费收入+16% 5000万欧元以上的毛保费收入) 自留比率

赔偿金指数=(26% 3500万欧元以下的赔款+23% 3500万欧元以上的赔款) 自留比率

自留比率=净赔款额 索赔总额,取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但最低不得低于50%。

此外,对于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其他责任险,以及海上保险和航空保险,对应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上述基本额度的1 5倍。

收稿日期:2008-03-07

作者简介:郭 艳(1976!),女,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后,讲师,主要从事比较金融学研究;

胡 波(1975!),男,江苏泰兴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保险学、风险投资研究。

0 1%+保险期间为3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 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 3%) 风险保额自留比率。其中,风险保额自留比率=(风险保额总和-分出风险保额) 风险保额总和(但不得低于50%)

最低保证金设定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1/3,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最低金额在200万~300万欧元之间。

总体来看,以偿付能力I为代表的偿付能力衡量体系具有如下优点:首先,它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保险公司根据这一标准可以方便地计算出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其次,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主要与其自留保费等业务量数据相关,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的变化趋势,较可靠地预测出未来的资本需求;最后,这一指标体系可以较好地与在保险业广泛使用的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会计系统相结合。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以业务量为基础的衡量体系也显示出以下缺点:首先,它关注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并不能完整地衡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真实风险;其次,这一主要以自留保费和准备金为基础的计算模型,与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所适用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模型不相匹配;再次,这一体系不能反映出经济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保险公司风险及资本充足度管理产生的影响;最后,在风险管理技术日益发展并被金融机构大量使用的今天,这一简单的

户表现为不特定多数的公众(包括居民和企业),且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呈现出明显的时间不对称特点,即保险公司先收取保险费,在未来约定事件发生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确保其有充分能力履行各项负债及其他义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成为各国保险监管当局的重要监管内容。

2008年第6期

规则无法为金融机构利用先进的复杂风险管理技术提供足够的财务激励。

(二)美国模式:基于风险的资本配置制度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1994年引入了风险资本(RBC)制度。美国的风险资本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分别适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三套计算风险资本需求的公式,二是授权各州保险监督官在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配置低于特定水平时采取干预行动的法律。

风险资本制度考虑的主要风险类别,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风险及表外资产风险、投资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仅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信用风险(仅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及健康保险公司)、损失准备金风险(仅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公司)、保费增长风险(仅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风险资本制度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根据不同类别保险公司所处的经济和市场环境及其业务性质,识别出三类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其次,对各类风险进行量化,具体做法是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再次,在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相关性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提出资本要求;最后,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自动获得的授权,对资本配置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进行干预。

根据保险公司经调整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值(即RBC比率)高低,RBC制度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四类行动:

表1

层次层次1层次2层次3层次4

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适应了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变化,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相比以业务量为基础的模式而言,这一模式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衡量更加科学。然而,应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模式也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一模式对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市场环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近年来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衡量的新趋势随着风险管理技术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以业务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发展,一些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始了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的转换过程。

(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建立通用准则的努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建立于1994年,该组织致力于协调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行动,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公平、安全、稳定及效率,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以此促进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近年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通过一系列调查、研讨和项目,致力于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衡量准则。2007年2月14日,经过数年的准备工作,协会批准通过了#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为统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标准推出了一个框架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提出了三层次的结构,第一层次是前提条件,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有能力制定监管的财务标准,并要求保险公司评估和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第二层次是监管要求,包括财务、公司治理及市场行为三个方面,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配置相应水平的资本金,以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第三层次是监管评估,要求监管机构设定一系列不同的控制方案,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依其不足程度实施相应的监管干预,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还要求监管机构制定信息披露规则,通过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信息向市场进行披露,对保险公司形成市场约束。然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到目前的工作并没有深入到更为具体的标准中去,根据计划,未来IAIS将致力于开发技术准备金和资产估值、资本要求、风险管理的标准以及内部模型的指引。

总体而言,#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是一个原则性的文件,它确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评估原则,

并强调通过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市场三方面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约束。

(二)欧盟:偿付能力I向偿付能力II的转变

自2000年开始,欧盟开始对原有的偿付能力I体系进行调整,并计划最终形成一个全新的偿付能力II体系。

2000年,欧盟委员会对偿付能力I进行了局部改革,将部分高风险业务(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一般责任险)的最低资本配置要求提高了50%,同时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限以使得他们可以在必要时进行监管干预。

美国的保险监管干预种类

监管干预公司行动监管行动授权控制强制控制

RBC比率(%)150∀RBC比率∀200100∀RBC比率

2006年,全美因资本配置不达标而导致监管干预的保表2

2006年美国保险干预情况

寿险公司

432

2

产险公司

2415532

健康险公司

8967

险公司约占全部保险公司的2 5%,具体情况如表2:

监管干预公司行动监管行动授权控制强制控制

数据来源:NAICFinancialDataRepository。表中数字为受到各层

次监管干预的保险公司家数,数据截止到2007年5月21日。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希望通过RBC制度的实施,将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配置要求与其实际风险水平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并通过适当提高资本要求应对日前增加的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此外,NAIC也希望通过RBC制度统一全美各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配置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各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

美国的RBC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促使保险公司致力于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配置水平,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风险。

郭 艳,胡 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然而,一些成员国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客观上也需要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偿付能力II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

偿付能力II采用了三支柱结构(3-pillarstructure):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包括技术准备金的计算基础、最低资本金要求、偿付金要求及投资规则;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原则以及外部的监管与审查程序;第三支柱是市场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07年通过偿付能力II草案,于2010年将偿付能力II付诸实施。

相对于IAIS的框架性文件,偿付能力II是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偿付能力衡量与监管规则。在欧洲,英国以偿付能力II为基础针对本国实际提出了更加详细的偿付能力标准框架,瑞士则进行了偿付能力测试计划(SST),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使用符合偿付能力II原则的标准对偿付能力进行测试,以检验保险业运用偿付能力II的可靠性。

作为一个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相对于传统的欧盟偿付能力I和美国RBC模式,欧盟偿付能力II具有以下优势,这些特征实际上也反映出了当前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衡量的新趋势:(1)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为基础,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偿付能力II综合考虑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将偿付能力I及其他偿付能力衡量方案中不能量化的风险在支柱二中进行定性描述,并将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即分散作用)考虑在内。(2)采用风险敏感性方法,鼓励具有较高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采用内部法更有针对性地评估和管理自身的风险,在内部法下,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其最低资本要求也相应较低,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财务上的激励。(3)与银行业资本充足度衡量的新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采用三支柱结构,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资本约束、外部监管约束及市场约束,使新的偿付能力II体系适应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趋势。(4)与国际标准相融合,在风险评估、资产估值、资本要求等环节,相关技术标准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 AIS)、国际精算师协会(IAA)、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相融合,从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新的偿付能力II体系适应国际保险市场日益一体化发展的形势。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报告偿付能力充足度情况。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或近年综合赔款的一定比率或人寿保险公司准备金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率加以计算。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衡量标准与欧盟偿付能力I类似,属于以业务量为基础的模式。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融入国际保险市场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与欧盟偿付能力I类似,现行的以业务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的缺点逐步凸显,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衡量与监管体系也需要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模式。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也一直致力于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开展了大量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推出新的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价标准不断得到细化;2006年,保监会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2007年第三季度起,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报告偿付能力情况;2007年8月,成立了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

在完善我国偿付能力标准的过程中,国际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我国的偿付能力标准必将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模式,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应该得到坚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从承保风险开始,逐步加以完善,把投资风险、操作风险逐步纳入偿付能力标准体系,最终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进行偿付能力衡量和监管,并在条件成熟时允许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采用内部法进行风险评估。其次,我国的偿付能力标准应尽量吸收国际组织已有的成果,以适应中国保险业融入国际保险市场的需要。再次,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标准可以充分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度标准,并尽可能创造二者在未来进一步融合的条件,以适应金融业融合经营的趋势。

Insurer%sSolvencySupervision:InternationalExperiencesandImplicationsforChina

GUOYana,HUBob

(a.SchoolofBusiness; b.SchoolofFinance&Economic,

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Solvencysupervisioniskeytoinsurancesupervision Currently,therearetwomainsolvencymodels OneisEUSolvencyIwhichisbasedonreservesandretainedpremiums,theotherisNAICRBCmodelwhichisbasedonrisksexposedbyinsurers Thetrendisthatrisk-basedmodelwilldominateinsolvencysupervision IntheprocessofimprovingChina%ssolvencysupervisionsystem,weshouldlearnfromexperiencesandlessonsofforeigncountries

Keywords:insurancesupervision;solvency;risk-basedcapital(责任编辑:韩克勇)

郭 艳,胡 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郭 艳a,胡 波b

(中国人民大学a.商学院;b.财政金融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核心内容。目前,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包括以欧盟偿付能力I为代表的基于业务量的模式和以美国风险资本为代表的基于风险的模式。在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基于风险的模式将成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在我国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过程中,应充分借鉴国外已经取得的成果和经验。

关键词: 保险监管;偿付能力;风险资本

中图分类号:F832 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2X(2008)06-0096-03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金融企业。由于保险公司的客

对于寿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以下两项之和:1 (一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准备金的4%+投资连接保险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 准备金自留比率。其中,准备金自留比率=(责任准备金总和-分出再保险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总和(但不得低于85%);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

一、当前国际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模式述评在保险市场日益国际化发展的今天,各国保险监管当局都以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并采用了各具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但从总体来看,各国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衡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业务量为基础,二是以风险为基础。前者以欧盟的偿付能力I为代表,后者则以美国的RBC为代表。

(一)欧盟模式:基于业务量的偿付能力I指令体系欧盟最早在1973年就推出了偿付能力I指标体系。偿付能力I要求保险公司持有的资本金至少要等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或最低保证金中较高的一项。

对于非寿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保费指数或赔偿金指数中较高的一项:

保费指数=(18% 5000万欧元以下的毛保费收入+16% 5000万欧元以上的毛保费收入) 自留比率

赔偿金指数=(26% 3500万欧元以下的赔款+23% 3500万欧元以上的赔款) 自留比率

自留比率=净赔款额 索赔总额,取过去三年的平均值,但最低不得低于50%。

此外,对于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其他责任险,以及海上保险和航空保险,对应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为上述基本额度的1 5倍。

收稿日期:2008-03-07

作者简介:郭 艳(1976!),女,山西太原人,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后,讲师,主要从事比较金融学研究;

胡 波(1975!),男,江苏泰兴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保险学、风险投资研究。

0 1%+保险期间为3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 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 3%) 风险保额自留比率。其中,风险保额自留比率=(风险保额总和-分出风险保额) 风险保额总和(但不得低于50%)

最低保证金设定为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1/3,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最低金额在200万~300万欧元之间。

总体来看,以偿付能力I为代表的偿付能力衡量体系具有如下优点:首先,它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保险公司根据这一标准可以方便地计算出其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其次,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主要与其自留保费等业务量数据相关,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规模的变化趋势,较可靠地预测出未来的资本需求;最后,这一指标体系可以较好地与在保险业广泛使用的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的会计系统相结合。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以业务量为基础的衡量体系也显示出以下缺点:首先,它关注的主要是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并不能完整地衡量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真实风险;其次,这一主要以自留保费和准备金为基础的计算模型,与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所适用的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模型不相匹配;再次,这一体系不能反映出经济与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保险公司风险及资本充足度管理产生的影响;最后,在风险管理技术日益发展并被金融机构大量使用的今天,这一简单的

户表现为不特定多数的公众(包括居民和企业),且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呈现出明显的时间不对称特点,即保险公司先收取保险费,在未来约定事件发生后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为确保其有充分能力履行各项负债及其他义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就成为各国保险监管当局的重要监管内容。

2008年第6期

规则无法为金融机构利用先进的复杂风险管理技术提供足够的财务激励。

(二)美国模式:基于风险的资本配置制度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1994年引入了风险资本(RBC)制度。美国的风险资本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分别适用于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三套计算风险资本需求的公式,二是授权各州保险监督官在保险公司风险资本配置低于特定水平时采取干预行动的法律。

风险资本制度考虑的主要风险类别,包括对子公司的投资风险及表外资产风险、投资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仅适用于人寿保险公司)、信用风险(仅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公司及健康保险公司)、损失准备金风险(仅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公司)、保费增长风险(仅适用于财产/意外保险公司)。

风险资本制度的基本思路是,首先,根据不同类别保险公司所处的经济和市场环境及其业务性质,识别出三类保险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其次,对各类风险进行量化,具体做法是分别赋予一定的权重;再次,在考虑不同风险之间相关性的基础上,对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提出资本要求;最后,监管机构可以根据自动获得的授权,对资本配置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进行干预。

根据保险公司经调整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值(即RBC比率)高低,RBC制度规定了监管机构可以采取的四类行动:

表1

层次层次1层次2层次3层次4

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适应了保险业发展环境的变化,促使保险公司更加注重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相比以业务量为基础的模式而言,这一模式对最低偿付能力的衡量更加科学。然而,应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模式也需要一定的条件,这一模式对监管机构、保险公司和市场环境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近年来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衡量的新趋势随着风险管理技术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的发展,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日益复杂化,传统的以业务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的发展,一些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和国际组织开始了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的转换过程。

(一)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建立通用准则的努力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建立于1994年,该组织致力于协调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行动,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公平、安全、稳定及效率,保护保单持有人利益,并以此促进全球金融市场的稳定。

近年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通过一系列调查、研讨和项目,致力于建立一个国际通用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衡量准则。2007年2月14日,经过数年的准备工作,协会批准通过了#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为统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标准推出了一个框架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提出了三层次的结构,第一层次是前提条件,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应有能力制定监管的财务标准,并要求保险公司评估和管理自身面临的风险;第二层次是监管要求,包括财务、公司治理及市场行为三个方面,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配置相应水平的资本金,以保证足够的偿付能力;第三层次是监管评估,要求监管机构设定一系列不同的控制方案,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依其不足程度实施相应的监管干预,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此外,#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还要求监管机构制定信息披露规则,通过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度信息向市场进行披露,对保险公司形成市场约束。然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到目前的工作并没有深入到更为具体的标准中去,根据计划,未来IAIS将致力于开发技术准备金和资产估值、资本要求、风险管理的标准以及内部模型的指引。

总体而言,#保险人偿付能力评估的通用结构∃是一个原则性的文件,它确立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评估原则,

并强调通过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和市场三方面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度的约束。

(二)欧盟:偿付能力I向偿付能力II的转变

自2000年开始,欧盟开始对原有的偿付能力I体系进行调整,并计划最终形成一个全新的偿付能力II体系。

2000年,欧盟委员会对偿付能力I进行了局部改革,将部分高风险业务(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一般责任险)的最低资本配置要求提高了50%,同时赋予监管机构更大的权限以使得他们可以在必要时进行监管干预。

美国的保险监管干预种类

监管干预公司行动监管行动授权控制强制控制

RBC比率(%)150∀RBC比率∀200100∀RBC比率

2006年,全美因资本配置不达标而导致监管干预的保表2

2006年美国保险干预情况

寿险公司

432

2

产险公司

2415532

健康险公司

8967

险公司约占全部保险公司的2 5%,具体情况如表2:

监管干预公司行动监管行动授权控制强制控制

数据来源:NAICFinancialDataRepository。表中数字为受到各层

次监管干预的保险公司家数,数据截止到2007年5月21日。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希望通过RBC制度的实施,将对保险公司的资本配置要求与其实际风险水平更紧密地联系起来,并通过适当提高资本要求应对日前增加的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此外,NAIC也希望通过RBC制度统一全美各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配置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各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

美国的RBC制度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促使保险公司致力于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和资本配置水平,从而有效地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风险。

郭 艳,胡 波: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国际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然而,一些成员国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客观上也需要对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更为彻底的改革,偿付能力II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

偿付能力II采用了三支柱结构(3-pillarstructure):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包括技术准备金的计算基础、最低资本金要求、偿付金要求及投资规则;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包括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原则以及外部的监管与审查程序;第三支柱是市场规范,包括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

欧盟委员会计划于2007年通过偿付能力II草案,于2010年将偿付能力II付诸实施。

相对于IAIS的框架性文件,偿付能力II是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偿付能力衡量与监管规则。在欧洲,英国以偿付能力II为基础针对本国实际提出了更加详细的偿付能力标准框架,瑞士则进行了偿付能力测试计划(SST),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使用符合偿付能力II原则的标准对偿付能力进行测试,以检验保险业运用偿付能力II的可靠性。

作为一个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相对于传统的欧盟偿付能力I和美国RBC模式,欧盟偿付能力II具有以下优势,这些特征实际上也反映出了当前国际保险业对偿付能力衡量的新趋势:(1)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为基础,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偿付能力II综合考虑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所有风险,将偿付能力I及其他偿付能力衡量方案中不能量化的风险在支柱二中进行定性描述,并将各类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即分散作用)考虑在内。(2)采用风险敏感性方法,鼓励具有较高风险管理能力的保险公司采用内部法更有针对性地评估和管理自身的风险,在内部法下,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公司其最低资本要求也相应较低,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提供了财务上的激励。(3)与银行业资本充足度衡量的新巴塞尔协议保持一致,采用三支柱结构,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内部资本约束、外部监管约束及市场约束,使新的偿付能力II体系适应金融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趋势。(4)与国际标准相融合,在风险评估、资产估值、资本要求等环节,相关技术标准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 AIS)、国际精算师协会(IAA)、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的相关工作相融合,从而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在更大范围内推广,使新的偿付能力II体系适应国际保险市场日益一体化发展的形势。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中国保监会于2003年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报告偿付能力充足度情况。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则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或近年综合赔款的一定比率或人寿保险公司准备金和风险保额的一定比率加以计算。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衡量标准与欧盟偿付能力I类似,属于以业务量为基础的模式。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国保险业融入国际保险市场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中国保监会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与欧盟偿付能力I类似,现行的以业务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衡量模式的缺点逐步凸显,我国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衡量与监管体系也需要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模式。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保监会也一直致力于完善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开展了大量细致而富有成效的工作。近年来,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通过不断推出新的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价标准不断得到细化;2006年,保监会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2007年第三季度起,要求保险公司按季度报告偿付能力情况;2007年8月,成立了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负责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研究制定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和论证。

在完善我国偿付能力标准的过程中,国际经验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和启示:

首先,我国的偿付能力标准必将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模式,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应该得到坚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结合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从承保风险开始,逐步加以完善,把投资风险、操作风险逐步纳入偿付能力标准体系,最终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基础进行偿付能力衡量和监管,并在条件成熟时允许有能力的保险公司采用内部法进行风险评估。其次,我国的偿付能力标准应尽量吸收国际组织已有的成果,以适应中国保险业融入国际保险市场的需要。再次,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标准可以充分借鉴银行业的资本充足度标准,并尽可能创造二者在未来进一步融合的条件,以适应金融业融合经营的趋势。

Insurer%sSolvencySupervision:InternationalExperiencesandImplicationsforChina

GUOYana,HUBob

(a.SchoolofBusiness; b.SchoolofFinance&Economic,

Renmin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872,China)

Abstract:Solvencysupervisioniskeytoinsurancesupervision Currently,therearetwomainsolvencymodels OneisEUSolvencyIwhichisbasedonreservesandretainedpremiums,theotherisNAICRBCmodelwhichisbasedonrisksexposedbyinsurers Thetrendisthatrisk-basedmodelwilldominateinsolvencysupervision IntheprocessofimprovingChina%ssolvencysupervisionsystem,weshouldlearnfromexperiencesandlessonsofforeigncountries

Keywords:insurancesupervision;solvency;risk-basedcapital(责任编辑:韩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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