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安全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厂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保证;

4、在审批生产经营、新建、改(扩)建计划时,同时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凡设计和施工竣工后,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批准施工和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

5、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体系,配置专职安全负责人;审批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作;

6、主持厂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厂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负责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3、领导与管理安全部门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定期向厂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4、组织制定并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计划等;组织全厂安全生产大检查;

5、审核批准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饮料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

7、实施“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6、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各项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法规和标准。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

查本辖区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班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技术的问题。

9、组织制定、修订本班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10、负责对新人、实习生进行班级级安全教育,不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违章者或造成事故责任者进行停工学习、教育。

11、参与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五、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

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8、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及时向领导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了建立建立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的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产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故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的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的表彰。

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每季、第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应当包括:

a. 隐患的现状及其和产生原因;

b. 隐患的危险程度的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 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主管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f. 安全措施的应急预案。

九、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发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来工和培训、实习人员),均须经过厂部、车间及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部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车间。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预防事故措施等。

3. 班组级教育由班长负责, 内容包括班组安全情况, 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纪律及其他安全事项.

第二条 本厂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须再改二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

第三条 车间、部门各级负责人要对所管理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 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每年负责组织所有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并要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知识事故分析等。

第五条 厂方每个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车间每月一次安全活动。

第六条 在大修或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施工前,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作业。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安全技术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设备、设施的管理。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厂长对设备、设施的相关事宜作出决定与批准。

3.2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验收、建档、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3.3 使用部门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与日常清洁工作。

4. 内容

4.1 设备的基础管理

4.1.1 设备部门应对公司的所有设备按照规定逐台进行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账,建立设备档案,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4.1.2 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4.1.3 设备部门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的艰易程序、设备停机损失、购置原值等因素,将设备划分为重点检修设备、一般检修设备和随时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4.2 设备的调拨

4.2.1 设备的调拨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进行,各部门不得私自进行调拨。

4.2.2 调拨出的设备必须随带原有铺机、附件和技术文件。

4.2.3 各生产车间如需设备调拨的,应由车间主任填写设备调拨申请单,交设备部门经理审查,生产总监审批。由设备部门经理组织调拨双方进行设备交接。设备的调拨应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4.3 设备的封存

4.3.1 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4.3.2 封存由设备部门进行,封存要有明显的标识。

4.3.3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和防潮措施。

4.3.4 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的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4.4 设备的档案管理

4.4.1 设备部门设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技术档案和状态档案的管理工作。

4.4.2 设备的技术档案是指设备的安装、零部件、自制设备、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4.4.3 状态档案是指设备的分布、购进和安装日期、使用年限、维修记录、调拨记录等资料。

4.4.4 设备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应归档的资料,负责与公司档案室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系并及时归档本部门的资料。

4.4.5 已归档的设备档案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资料。

4.5 设备的购置

4.5.1 设备部门应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的资讯以及市场信息,并收集使用单位对有关设备的使用意见,为新设备的购置提供资料。

4.5.2 对于新设备的购置,设备部门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并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4.5.3 对于配套设备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由生产总监组织生产车间、技术部、供应部、财务中心等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4.5.4 选购的设备应备有齐全的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易损件。

4.5.5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部组织采购部、生产车间、库管部和供方派员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并认真做好开箱记录,按装箱单核对主设备、附件、工具、备件和技术资料,办理入库和安装手续。

4.5.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要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检查、试车和试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5.7 验收后设备部应负责将安装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4.6 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4.6.1 生产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

维护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6.2 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必须做到“三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特殊工种,须由国家劳动部门发给操作合格证,持证上岗。

4.6.3 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定人定机方式。对于由多人操作的设备和生产线,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原则上机长由设备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担任。

4.6.4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运转。如现场管理人员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使用设备时,设备部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4.6.5 设备操作人员要按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证设备运行记录的连续性。

4.6.6 设备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设备本身的特点,采用预防检修的方式。对于生放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维修和检修工作,并认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计划。

4.6.7 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设备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检修和报检。

4.6.8 设备的保养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洁保养、维修工专业维修保养加中修、大修、计划检修三部分组成。设备部根据设备情况制定保养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由于保养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6.9 设备的日常保养以操作工为主,操作工应当按照设备部制定设备日常保养要求和规定进行保养,预防设备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4.6.10 维修工和操作工要严格按照润滑周期表执行加油润滑,落实“五定”(指定时、定点、定量、定质、定人)管理,防止设备断油的现象。

4.7 设备的检维修按照《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8 设备的拆除与报废按照《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9 特种设备管理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

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挂接地线。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位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把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

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第五条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八条: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

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十条: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十一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十二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十三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十四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十六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十七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 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十九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负责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定厂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保证;

4、在审批生产经营、新建、改(扩)建计划时,同时审批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凡设计和施工竣工后,不符合安全技术、工业卫生要求的,不批准施工和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

5、健全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体系,配置专职安全负责人;审批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工作;

6、主持厂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伤亡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二、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厂长是本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对本厂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厂年度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负责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的落实;

3、领导与管理安全部门的工作,并对其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定期向厂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4、组织制定并审核批准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计划等;组织全厂安全生产大检查;

5、审核批准劳动防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饮料计划,并督促贯彻执行;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准确向上级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

7、实施“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资奖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车间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车间主任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5、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保证职工持证上岗。

6、组织车间级的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7、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置,并负责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8、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领导车间和班组安全员工作。

四、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各项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生产法规和标准。

2、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3、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5、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

查本辖区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8、定期召开安全生产班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技术的问题。

9、组织制定、修订本班级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10、负责对新人、实习生进行班级级安全教育,不定期对生产员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以违章者或造成事故责任者进行停工学习、教育。

11、参与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五、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4、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5、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

业场所清洁。

6、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8、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及时向领导报告。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

一、为了建立建立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的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产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故里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三、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排查本公司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的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的表彰。

六、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七、每季、第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应当包括:

a. 隐患的现状及其和产生原因;

b. 隐患的危险程度的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c. 隐患的治理方案。

八、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主管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b.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c.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d.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e.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f. 安全措施的应急预案。

九、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发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来工和培训、实习人员),均须经过厂部、车间及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1、厂部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车间。

2、车间级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预防事故措施等。

3. 班组级教育由班长负责, 内容包括班组安全情况, 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纪律及其他安全事项.

第二条 本厂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须再改二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

第三条 车间、部门各级负责人要对所管理的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条 安全技术、消防部门每年负责组织所有职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并要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消防知识事故分析等。

第五条 厂方每个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车间每月一次安全活动。

第六条 在大修或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施工前,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第七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独立作业。

第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安全技术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设备、设施的管理。

3. 职责

3.1 主要负责人。厂长对设备、设施的相关事宜作出决定与批准。

3.2 生产部负责组织对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验收、建档、日常检查、保养、维修工作。

3.3 使用部门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与日常清洁工作。

4. 内容

4.1 设备的基础管理

4.1.1 设备部门应对公司的所有设备按照规定逐台进行统一编号,建立设备卡片和台账,建立设备档案,做到随机附件和技术资料齐全。进口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及时全套翻译入档。

4.1.2 财务部门应至少每年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复查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4.1.3 设备部门要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和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的艰易程序、设备停机损失、购置原值等因素,将设备划分为重点检修设备、一般检修设备和随时维修设备。不同的设备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方式。

4.2 设备的调拨

4.2.1 设备的调拨必须由设备部门统一进行,各部门不得私自进行调拨。

4.2.2 调拨出的设备必须随带原有铺机、附件和技术文件。

4.2.3 各生产车间如需设备调拨的,应由车间主任填写设备调拨申请单,交设备部门经理审查,生产总监审批。由设备部门经理组织调拨双方进行设备交接。设备的调拨应报财务管理部备案。

4.3 设备的封存

4.3.1 因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停用半年以上的设备应进行封存。

4.3.2 封存由设备部门进行,封存要有明显的标识。

4.3.3 设备封存前要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并采取防尘。防锈和防潮措施。

4.3.4 所有封存设备都要达到完好设备的要求,并列入设备检查范围。

4.4 设备的档案管理

4.4.1 设备部门设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技术档案和状态档案的管理工作。

4.4.2 设备的技术档案是指设备的安装、零部件、自制设备、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

4.4.3 状态档案是指设备的分布、购进和安装日期、使用年限、维修记录、调拨记录等资料。

4.4.4 设备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本部门应归档的资料,负责与公司档案室进行相关的业务联系并及时归档本部门的资料。

4.4.5 已归档的设备档案资料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归档资料。

4.5 设备的购置

4.5.1 设备部门应广泛收集设备科技发展的资讯以及市场信息,并收集使用单位对有关设备的使用意见,为新设备的购置提供资料。

4.5.2 对于新设备的购置,设备部门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并对关键设备进行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把好选型和安装验收质量关,为搞好设备的后期管理奠定基础。

4.5.3 对于配套设备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由生产总监组织生产车间、技术部、供应部、财务中心等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4.5.4 选购的设备应备有齐全的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易损件。

4.5.5 设备到货后,由设备部组织采购部、生产车间、库管部和供方派员共同参加开箱验收,并认真做好开箱记录,按装箱单核对主设备、附件、工具、备件和技术资料,办理入库和安装手续。

4.5.6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要按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性能检查、试车和试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4.5.7 验收后设备部应负责将安装资料收集、整理、存档。

4.6 设备的使用与保养

4.6.1 生产工人在独立使用设备前,必须对其进行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

维护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4.6.2 设备操作人员对设备必须做到“三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四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特殊工种,须由国家劳动部门发给操作合格证,持证上岗。

4.6.3 设备的使用管理要实行定人定机方式。对于由多人操作的设备和生产线,实行机长制,由机长负责,原则上机长由设备所在班组的班组长担任。

4.6.4 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的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运转。如现场管理人员强令操作工人超负荷、超范围和带故障使用设备时,设备部有权制止,操作人员有权拒绝。

4.6.5 设备操作人员要按时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并保证设备运行记录的连续性。

4.6.6 设备部应根据生产计划和设备本身的特点,采用预防检修的方式。对于生放设备应利用一切生产空隙安排好维修和检修工作,并认真安排好大修、中修计划。

4.6.7 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等,设备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检修和报检。

4.6.8 设备的保养由操作工的日常清洁保养、维修工专业维修保养加中修、大修、计划检修三部分组成。设备部根据设备情况制定保养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由于保养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失或事故,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4.6.9 设备的日常保养以操作工为主,操作工应当按照设备部制定设备日常保养要求和规定进行保养,预防设备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4.6.10 维修工和操作工要严格按照润滑周期表执行加油润滑,落实“五定”(指定时、定点、定量、定质、定人)管理,防止设备断油的现象。

4.7 设备的检维修按照《设备检维修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8 设备的拆除与报废按照《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4.9 特种设备管理按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用电管理制度,望各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

第二条:电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第三条:电器设备安装规则:

1、根据供电局和市政总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安装电器设备中必须使用三相五线制来取代三相四线制,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分开使用。 2、必须采用两级以上漏电开关,保护第一级漏电电流〈100毫安,动作时间〈0.1秒;第二级漏电电流〈动作时间〈0.1秒〉。

3、保护零线或保护接地线时,其线路上不准装有刀闸、熔断器并多处做有重接地,所有的电器设备外壳和人身所接触到的金属结构上都

必须采取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

4、在同一个供电系统中坚决不允许采用一部分保护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护。

第四条:在停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

在停电发线路上工作防触电的技术措施:在停电线路上工作防止触电的基本安全技术措施;

A 停电 B 验电 C挂接地线。即“三措”,如没有招待以上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线路,论是否有电均应视为带电线路。

一、停电:

线路停电工作须拉开以下断路设备:

1、与已停电工作的线路交叉的线路,如:停电施工的线路;在此线路上面且需栓线或挂线时,则该线路的断路设备应拉开停电;

2、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的并行和同杆并架线路的开关和刀闸; 3、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开关和刀闸;

4、与停电工作的线路同杆的路灯线和非电源的低压线也应停电,确实不能停电的,应采取防止触电措施;

5、注意防止误停、漏停电源拉开刀闸,就检查刀闸,开变位装置、拉开开关、油闸应检查,“切”、“入”或“通”、“送”,标志位置并采取防止误动措施,如加锁、栓单位把把等,跌落保险管应拉下,断合重复保险器,应将正负管完全断开;

6、在线路施工人员自行断开的开关或刀闸跌落保险器的上处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志牌,操作完后应将标志牌取下,

电缆头杆挂有“电缆在试验中,禁止攀登”标志牌时不许在本杆上作业;

二、验电:

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要先验电,验明线路确已无电压方可接地线。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专用的验电器,验电使用前应有自行检验;

2、同杆架设的多层线路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3、联络开关、刀闸、自动空气开关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在同一停电工作范围无邻近平行交叉的带电线路时,经验电挂好第一组地线后,其它地线挂接时可不再验电;

第五条 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条 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第七条 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第八条: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第九条:柱上变台宜装设围栏,室外地上变台必须装设围栏,围栏要严密,并应在明显单位悬挂“高压危险”警告牌,围栏内应设有操作台。变台围栏内应保持整洁,不得种植任何植物,变台外廊4米之内

不得码放材料、堆积杂物等。

第十条:接地线或接零线蹭不得有接头,与设备及端子连接必须牢固可靠,接触良好,压接点一般设在明显处,并绝缘保护,导线不应随拉力。

第十一条:凡未经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均不得安装使用,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绝对禁止带故障运行。

第十二条:凡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凡被雨淋、水淹的电气设备应进行必要的干燥处理,经摇测绝缘合格后,方可再行使用。

第十三条:三相胶盖闸一般只可人微言轻断路开关使用,使用三相胶盖闸时,应加装熔断器胶盖闸内不许设置熔丝。

第十四条:落地式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就平整,防止碰撞、物体打击、水淹及土埋,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五条:用电设备至配电箱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应大于5米,固定式配电箱至流动闸箱之间的距离最大不应超过40米。

第十六条:电焊机一次电源线宜采用套缆线,其长充一般不应大于3米,当采用一般绝缘导线时,应穿塑料软管或胶皮管保护。

第十七条:凡移动式设备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局部照明灯、行灯及标灯,其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及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工作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行灯电源线应使用护套缆线, 不得使用塑料软线。

第十九条:非专业电气工作人员严禁乱动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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