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0】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由职工代表签字)。
5、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6、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动董事、监事、经理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2】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
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43】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4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
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5)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及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主管部门(出资人)变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40】公司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1】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发生变动的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由职工代表签字)。
5、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设立监事会的提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
其他类型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6、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动董事、监事、经理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调整董事、监事、经理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与公司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42】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股东大会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
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43】公司增设/注销分公司情况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4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
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5)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及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3、主管部门(出资人)变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