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办法

肥矿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设备外委修理的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提高工作实效,合理控制费用,确保设备外委修理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外委修理的范围、委托程序、价格的确定、修理后的验收、费用结算等内容,全矿范围内生产设备的外委修理。

第二章 外委修理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修理包括采、掘、机、运、通等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工广内公用系统设备及其大型设备零部件的返厂修理、现场维修服务等零星修理事项,场内机动车辆及场内桥式、门式起重机的外委修理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界定范围内的设备外委修理工作由机电中心负责。

第三章 委托修理程序

第五条 外委修理由使用部门填报“设备外委维修审批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委立项原因、范围、内容、拟委托单位等,估算修理费用,报上级领导审批。“设备外委维修审批单”由机电中心保存。

第六条 估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理项目以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不能招标的必须说明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以议标的方式确立价格,签订合同。

第七条 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由机电中心与企划部、财务部、矿纪委等部门,根据修理性质按下列方式确定修理单位及修理价格。

(一)估算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且小于10万元的修理项目,由机电中心在维修厂家中选至少两家,以比价的方式确立修理单位。对于必须原厂返修或紧急抢修的项目,经审批后可直接确立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并与对方签订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修理项目,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设备修理、并验收完毕后,由经办部门依据发票、验收单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审批单”,送交财务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付款。

(三)设备返厂或外送维修,必须要有保证设备不被损毁或丢失的措施。

第四章 修理后的验收

第八条 由机电中心和企划部负责组织设备外委修理后的验收、填

写验收单,使用部门参加验收。

第五章 费用的结算

第九条 结算原则

(一)为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各项修理费用必须按照“当月完工,当月结算”的原则,及时予以结算。

(二)按照财经管理的要求,对方单位应当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设备外委维修审批单》

2.《设备维修验收单》

设 备 外 委 维 修 审 批 表

设 备 维 修 验 收 单

肥矿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设备外委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设备外委修理的管理工作,强化责任,提高工作实效,合理控制费用,确保设备外委修理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外委修理的范围、委托程序、价格的确定、修理后的验收、费用结算等内容,全矿范围内生产设备的外委修理。

第二章 外委修理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设备修理包括采、掘、机、运、通等各生产环节的生产设备、工广内公用系统设备及其大型设备零部件的返厂修理、现场维修服务等零星修理事项,场内机动车辆及场内桥式、门式起重机的外委修理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界定范围内的设备外委修理工作由机电中心负责。

第三章 委托修理程序

第五条 外委修理由使用部门填报“设备外委维修审批单”,主要内容包括:外委立项原因、范围、内容、拟委托单位等,估算修理费用,报上级领导审批。“设备外委维修审批单”由机电中心保存。

第六条 估算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上的修理项目以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不能招标的必须说明原因,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以议标的方式确立价格,签订合同。

第七条 估算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由机电中心与企划部、财务部、矿纪委等部门,根据修理性质按下列方式确定修理单位及修理价格。

(一)估算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且小于10万元的修理项目,由机电中心在维修厂家中选至少两家,以比价的方式确立修理单位。对于必须原厂返修或紧急抢修的项目,经审批后可直接确立修理单位。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并与对方签订修理合同,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修理项目,经谈判后确立修理价格。设备修理、并验收完毕后,由经办部门依据发票、验收单等资料填写“费用结算审批单”,送交财务部审核,经公司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付款。

(三)设备返厂或外送维修,必须要有保证设备不被损毁或丢失的措施。

第四章 修理后的验收

第八条 由机电中心和企划部负责组织设备外委修理后的验收、填

写验收单,使用部门参加验收。

第五章 费用的结算

第九条 结算原则

(一)为保证财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符合内控管理的要求,各项修理费用必须按照“当月完工,当月结算”的原则,及时予以结算。

(二)按照财经管理的要求,对方单位应当提供17%的增值税发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于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设备外委维修审批单》

2.《设备维修验收单》

设 备 外 委 维 修 审 批 表

设 备 维 修 验 收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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