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4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13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1.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2.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 2015年1月23日 星期五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长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结合税收案例分析。 某公司2014年发生有关债券投资业务如下:

1.2014年4月1日取得到期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

2.2013年5月12日以100.5万元在沪市购买记账式国债(单位面值为100元,共计面值100万元),该国债起息日为2013年4月21日,每年4月21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3%。2014年3月8日,该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5万元。

3.2013年4月1日在某商业银行债券市场认购了某地方政府发行的2013年债券,票面金额合计80万元,票面注明年利率为1.5%,付息日期为每年4月1日。在2014年4月1日,该公司收到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将该债券转让,转让价款合计83.5万元。

4.取得其他公司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

全年会计利润3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若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及税后净利润。

案例分析

1.国库券利息收入免税;

2.在兑付期前转让国债的,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3.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5.其他债券利息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业务1中取得的国库券利息收入10万元免税;业务2中的国债持有天数为300天(从2013年5月12日到2014年3月7日),国债利息2.46万元[100×(3%÷365)×300],国债转让所得2.54万元(105.5-2.46-100.5)应申报纳税;业务3取得的地方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免征,转让地方政府债券投资所得3.5万元(103.5-100)应申报纳税。

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300-10-2.46-1.2=286.3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6.34×25%=71.59(万元)

税后净利润=300-71.59=228.41(万元)。

政策依据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法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其实施条例对其具体范围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税法规定的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也不包括持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而仅限于持有中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 换言之,对由外国政府发行的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税法虽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取得的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

为增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国家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且实行财政部代理发行和还本付息的办法。在这种“代办”模式下,地方债信用等级接近于国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对税法规定的债券利息免税收入扩围,将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列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范围。

注意事项

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的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对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实行自行申报管理方式,无须审批。

申报时须提交资料清单:

1.购买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2.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及取得利息的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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