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管理制度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法务职责

第二条 法务人员专职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在公司领导指导下,法务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合同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三)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担保、租赁、资产转让、招标、重大合同谈判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四)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事务,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事宜。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六)公司法务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节 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根据合同格式样本拟定,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

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人员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四条 合同的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应在时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负责将合同内容修改完善。经审查,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并协商完善。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法务审核,否则不得继续审批。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对某些特殊情况应向领导请示,由领导协商决定。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需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重大变更应向法务备案,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需用书面形式,经法务审核,并进行签字盖章。

第八条 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发生的违约行为,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司法务,并协助法务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主张公司权益。若对方在履行合同中向我司主张权益,经办人员应及与法务共同商定应对措施,报领导审批。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九条 合同纠纷:对发生纠纷的,在第一时间通知法务,并附送相关材料,协助法务做好案件处理各项工作。由法务作出是否诉讼的法律意见,分管领导决定,重大诉讼应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由法务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

档。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案件诉讼

第十三条 对于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以下的诉讼以及非诉讼活动的调解和仲裁事宜,由公司法务人员应诉解决;其他诉讼标的为30万元以上或者虽30万元以下但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则由公司法务人员联系对接本司外聘律师,配合外聘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做好应诉准备,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诉讼前公司法务人员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及技术支持;

(二) 如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

(三) 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

(四) 对起诉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法务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及时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后,展开应诉前期准备工作并上报领导理审批。

第十六条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本阶段工作主要由公司法务人员承担,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法务人员的要求给予及时、必要的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应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性问题上报领导。

第十七条 案件调解与和解:

(一)若诉讼相对方建议调解或和解,公司法务人员应上报领导审批;

(二)公司法务人员可就案件实际情况向领导提出调解或和解的法律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操作;

(三)涉及和解与调解的原则或方案,应由法务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讨论审批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结案后,公司法务人员要即时将相关情况及裁判告知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投资发展部提出草案,经集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集团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投资发展部。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公司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法律事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法务职责

第二条 法务人员专职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在公司领导指导下,法务人员负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外商务谈判、危机事件、规章制度的修订以及各部门日常经营活动提供法律支持,出具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审核合同(包括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合同格式文本,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监督、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情况,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制定解决方案;

(三)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投资、担保、租赁、资产转让、招标、重大合同谈判等重要经济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四)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事务,办理公司授权委托事宜。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五)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房地产、知识产权、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的讲座和培训;

(六)公司法务工作职责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节 合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合同的起草:一般合同由各级经办人根据合同格式样本拟定,合同内容包括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异

议的应及时向公司法务人员咨询,重要合同由法务人员负责拟稿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四条 合同的审查: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重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人员。公司法务人员应在时限内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负责将合同内容修改完善。经审查,有疑义的部分,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并协商完善。

第五条 合同的签订: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经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任何合同均需经过法务审核,否则不得继续审批。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对某些特殊情况应向领导请示,由领导协商决定。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建立台账,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合同履行中所有收据等相关凭证必需是书面形式并有签字盖章。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重大变更应向法务备案,所有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都必需用书面形式,经法务审核,并进行签字盖章。

第八条 违约行为: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发生的违约行为,经办人员应及时通知公司法务,并协助法务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主张公司权益。若对方在履行合同中向我司主张权益,经办人员应及与法务共同商定应对措施,报领导审批。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九条 合同纠纷:对发生纠纷的,在第一时间通知法务,并附送相关材料,协助法务做好案件处理各项工作。由法务作出是否诉讼的法律意见,分管领导决定,重大诉讼应上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履行遗留:对所遗留的问题,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并规定解决期限。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法务,由法务协助分管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并提出具体方案。

第十一条 履行完毕: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整理归

档。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损失: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二)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严重玩忽职守,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三)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 案件诉讼

第十三条 对于诉讼标的额为30万元以下的诉讼以及非诉讼活动的调解和仲裁事宜,由公司法务人员应诉解决;其他诉讼标的为30万元以上或者虽30万元以下但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则由公司法务人员联系对接本司外聘律师,配合外聘律师收集证据材料,做好应诉准备,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诉讼前公司法务人员应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初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办部门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及技术支持;

(二) 如需要,可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要求外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案件的利弊、案件未来走向、结果进行判断及预测;

(三) 准备涉诉材料,提起诉讼;

(四) 对起诉阶段的证据准备工作,法务应收集的基本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合同、协议、双方往来信函及传真、双方或单方签署的其它文件、被起诉对象情况证明材料、起诉事项的详细经过说明、涉及该事项的其它内部资料、涉及金额的要提供金额具体数字及计算依据和方式等。

第十五条 公司法务人员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应及时与法院相关人员联系,了解情况后,展开应诉前期准备工作并上报领导理审批。

第十六条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本阶段工作主要由公司法务人员承担,各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法务人员的要求给予及时、必要的配合;公司法务人员应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关键性问题上报领导。

第十七条 案件调解与和解:

(一)若诉讼相对方建议调解或和解,公司法务人员应上报领导审批;

(二)公司法务人员可就案件实际情况向领导提出调解或和解的法律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操作;

(三)涉及和解与调解的原则或方案,应由法务提出意见,经公司领导讨论审批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结案后,公司法务人员要即时将相关情况及裁判告知相关部门及公司领导。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投资发展部提出草案,经集团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集团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有相关制度如与本制度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投资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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