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以及重庆市、忠县环境保护政策及各项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意识,增强搞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四条 公司成立环境工作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规划、管理、协调、监督及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属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公司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保障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按照要求增加和更新环保设备。
第七条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造成失误和损失的给予处罚。
第八条 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发
生环境事故后有备无患。
第二章 工业废水
第九条 乙炔生产用水,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用后循环,正常情况下保持零排放。
第十条 各生产岗位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开关水,尽量减少用水量。要经常检查废水排放管道,检查是否接入循环管路,确保用水100%流入循环系统。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主任要每班开机后,必须认真检查各工序的用水情况,督促员工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公司将本着节约、环保优先的的原则,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
第十三条 生产用水如因突发情况和特殊原因向外排放,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尽量减少向外排放量。
第十四条 向外排放的水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乙炔废渣
第十五条 乙炔生产产生的电石废渣,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乙炔分公司对乙炔废渣的的处置负责,包括:发生、过滤、挤压、存储等全方位的负责。
第十七条 从源头抓起,保障主要原材料电石的质量,
提高电石的单位发气量,减少电石的使用总量。
第十八条 渣场作业人员要加强责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既要确保生产,又要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将废水直接向外排放,严禁渣水混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积极联系、协调、考察,切实加强废渣综合利用工作,想方设法将废渣用于建材、建筑领域。
第二十条 对影响和破坏环境保护工作的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20-200元的罚款。并在当月绩效工资中减发5-15%。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查处的隐患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积极向环保部门报送各类资料和报表。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以及重庆市、忠县环境保护政策及各项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公司员工的教育,提高员工的环保意意识,增强搞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四条 公司成立环境工作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规划、管理、协调、监督及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属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五条 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分公司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保障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按照要求增加和更新环保设备。
第七条 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环境保护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造成失误和损失的给予处罚。
第八条 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发
生环境事故后有备无患。
第二章 工业废水
第九条 乙炔生产用水,必须坚持节约用水,用后循环,正常情况下保持零排放。
第十条 各生产岗位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开关水,尽量减少用水量。要经常检查废水排放管道,检查是否接入循环管路,确保用水100%流入循环系统。
第十一条 生产车间主任要每班开机后,必须认真检查各工序的用水情况,督促员工节约用水。
第十二条 公司将本着节约、环保优先的的原则,不断改进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
第十三条 生产用水如因突发情况和特殊原因向外排放,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尽量减少向外排放量。
第十四条 向外排放的水各项指标必须符合环保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 乙炔废渣
第十五条 乙炔生产产生的电石废渣,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乙炔分公司对乙炔废渣的的处置负责,包括:发生、过滤、挤压、存储等全方位的负责。
第十七条 从源头抓起,保障主要原材料电石的质量,
提高电石的单位发气量,减少电石的使用总量。
第十八条 渣场作业人员要加强责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既要确保生产,又要符合环保要求。严禁将废水直接向外排放,严禁渣水混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积极联系、协调、考察,切实加强废渣综合利用工作,想方设法将废渣用于建材、建筑领域。
第二十条 对影响和破坏环境保护工作的当事人,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20-200元的罚款。并在当月绩效工资中减发5-15%。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整改查处的隐患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 积极向环保部门报送各类资料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