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土地违纪
案情简介
马某,中共党员,A镇B村C组组长。
2007年11月,C组村民王某因家庭人口拥挤,找到马某,表示要购买其房屋西侧一宗63平方米组内空闲土地修建房屋。当时,该宗土地为C组空闲土地,尚未利用,权属为B村C组集体所有,由C组集体负责经营管理。马某考虑到将土地使用权卖给王某可以为C组集体创收,便私自决定以C组名义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以2205元价格卖给王某。此笔土地补偿费2205元是马某用自制票据直接收取的,没有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且此笔2205元收入没有报给时任B村时任会计吴某,手续不完备。
2008年12月31日,马某在没有向B村请示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上述土地补偿费2205元全额列支,用于2008年C组稻田灌溉费用,手续不完备。
分歧意见
关于马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第五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既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又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两者应按照处分较重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加重一档处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五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马某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马某显然不宜认定其身份符合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法行使职权和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职权,如该办的不办,不该办的办了。越权行使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必须注意的是,滥用职权应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本案中,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确实需要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将组内空闲土地使用权卖给他人建房不属于马某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也即无所谓滥用职权与否。因此,马某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二)马某行为不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
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议事规则”,是指违反党章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本案中,从形式上看,马某行为似乎符合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的形态,但是,处置村集体土地,并不属于村党支部集体讨论能够决定的事项,也就不牵涉违反议事规则的问题。因此,马某行为不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
(三)马某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四)马某行为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违纪行为主观上主要是故意,但不排除个别是过失。 马某作为组长,将出卖土地的2205元收入款项没有上
交到B村民委员会计人员手中入账,而是用于C组稻田灌溉的费用列支。马某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政部2004年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五)马某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又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两者应按照处分较重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加重一档处分
马某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又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对马某行为应合并处理,并按照处分较重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加重一档处分。
马某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土地违纪
案情简介
马某,中共党员,A镇B村C组组长。
2007年11月,C组村民王某因家庭人口拥挤,找到马某,表示要购买其房屋西侧一宗63平方米组内空闲土地修建房屋。当时,该宗土地为C组空闲土地,尚未利用,权属为B村C组集体所有,由C组集体负责经营管理。马某考虑到将土地使用权卖给王某可以为C组集体创收,便私自决定以C组名义将该宗土地使用权以2205元价格卖给王某。此笔土地补偿费2205元是马某用自制票据直接收取的,没有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并且此笔2205元收入没有报给时任B村时任会计吴某,手续不完备。
2008年12月31日,马某在没有向B村请示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上述土地补偿费2205元全额列支,用于2008年C组稻田灌溉费用,手续不完备。
分歧意见
关于马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五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第四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第五种意见认为,马某行为既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又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两者应按照处分较重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加重一档处分。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五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马某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马某显然不宜认定其身份符合滥用职权违纪行为的主体要件。
滥用职权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法行使职权和越权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行使职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职权,如该办的不办,不该办的办了。越权行使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范围,实施了无权实施的行为。必须注意的是,滥用职权应是行为人滥用自己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本案中,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确实需要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因此,将组内空闲土地使用权卖给他人建房不属于马某处理公务的职责和权力范围,也即无所谓滥用职权与否。因此,马某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违纪。
(二)马某行为不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是指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
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议事规则”,是指违反党章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本案中,从形式上看,马某行为似乎符合违反议事规则违纪行为的形态,但是,处置村集体土地,并不属于村党支部集体讨论能够决定的事项,也就不牵涉违反议事规则的问题。因此,马某行为不构成违反议事规则违纪。
(三)马某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
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行为,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是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但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实施该行为。
(四)马某行为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
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其他财经法规,破坏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违纪行为侵犯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违纪行为主观上主要是故意,但不排除个别是过失。 马某作为组长,将出卖土地的2205元收入款项没有上
交到B村民委员会计人员手中入账,而是用于C组稻田灌溉的费用列支。马某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政部2004年印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和农户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有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开支审批制度,严格现金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经办人有权向民主理财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五)马某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又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两者应按照处分较重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加重一档处分
马某行为即构成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又构成违反其他财经纪律违纪。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对马某行为应合并处理,并按照处分较重的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违纪加重一档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