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09年3月修订)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按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法相衔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现将《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近期《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2、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4、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或参照公务员的在职人员需填写公务员参保单和参保名册(见样表)。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2009年的5月1日起至2010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费
第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一年一定,2009年度参保每人缴纳标准
为50元。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
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8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第七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九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生育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条 被保障人有第九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并说明理由);
2、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到市总设在镇海、北仑区总工会的代办处,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处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10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号。遇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以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09年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三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
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与其它几项互助保障费互相补充,统筹调剂。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
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的比例。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且按月缴费的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已中断缴费的不能办理参保手续,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社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失业职工总数的60%。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电话:66872102(仅限4月开通) 87362144 12351 地址:宁波市望京路230号
(2009)年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人员名册
附件一
宁波市总工会
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009年3月修订)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9]15号)精神,按照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与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法相衔接,减轻职工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原则,现将《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修订如下。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凡已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正规就业组织(包括省部属在甬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工会集体组织参保。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一个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10人的,须100%参保。
参保手续
第二条 集体参保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近期《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用结算单》复印件一份;
2、参加本保障办法的在职职工名册一份(用电脑打印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和U盘保存的电子版一份(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医保号,用EXCEL格式制作,见样表),续保时可从本会网站下载上期参保名单;
3、填写《宁波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参保单》一式两联,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4、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或参照公务员的在职人员需填写公务员参保单和参保名册(见样表)。
保障期限
第三条 本办法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期自2009年的5月1日起至2010年的4月30日止,到期另办续保手续。
保障费
第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一年一定,2009年度参保每人缴纳标准
为50元。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中途不得退保。
保障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保障责任范围为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的、医保指定医院住院、医
保报销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不包括个人自费、自付和自负部分,下同)按以下标准给付互助保障金:
个人承担3500(含)元以内部分,给付80%;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予以给付,对患重大疾病的给予补助。
第六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初次住院起付标准一次性给予200元补助。
第七条 一个保障期限内,住院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可累计计算,个人承担累计超过3500元时,保障责任终止。
第八条 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除外责任
第九条 以下所列情况,不负给付医疗互助保障金的责任:
1、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2、工伤、生育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保障期满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且未续保,超出保障期治疗天数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或被保障人的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第十条 被保障人有第九条第4款所指的行为,本会即终止对其的保障责任。
保障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一条 申领住院医疗互助保障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医疗费发票原件或医保中心结算单(如发票原件确需在其他部门报销,可在出具原件的同时,凭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参保单位或其他报销部门公章并说明理由);
2、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被保障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他人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
3、首次申请给付须提供被保障人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或宁波银行帐号。 第十二条 被保障人出院后随带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到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服务中心或到市总设在镇海、北仑区总工会的代办处,办理互助保障金审批手续。服务中心或代办处收到手续齐备的材料,经核实无误后即时办理,并委托银行在10日内将互助保障金划入被保障人的银行帐号。遇特殊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在一个保障期内被保障人的互助保障金可在每次出院医疗费用结算后申请给付,也可以多次累计给付。住院时间跨互助保障年度的,个人承担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然后分两个互保年度分别结算。2009年医保年度内的住院发票,办理给付时间为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
其 它
第十三条 为加大对患病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互保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医疗补
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互助保障会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费实行专项核算,并与其它几项互助保障费互相补充,统筹调剂。保障费的运作、结算和管理由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理事会负责,接受市总工会的领导和市职工互助保障会监事会的监督,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支
情况,决定下一年度保障费收费标准和保障金给付的比例。
第十五条 按规定参加宁波市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且按月缴费的失业人员可参照本办法,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会集体组织参保,已中断缴费的不能办理参保手续,集体参保面不少于本社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失业职工总数的60%。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职工互助保障会负责解释。
电话:66872102(仅限4月开通) 87362144 12351 地址:宁波市望京路230号
(2009)年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人员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