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

安徽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资料室、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和附属用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党政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省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省委、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

第四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预算编制、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做到简朴、实用、安全、节能,严禁以维修改造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六条 省管局是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维修改造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维修改造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八条 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具体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的。

(四)房屋屋面大面积渗漏,部分屋面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暖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第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使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要求。

第三章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直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管局书面申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 。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维修改造方案、维修改造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并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项目初步预算进行审核。1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经评审后实施。重点维修改造项目,须由省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对其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工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安排的维修资金规模,确定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对已确定的维修改造项目,在省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统一纳入

省管局部门预算,集中管理使用。各单位不得另行申报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省财政不再以专项等名义安排维修改造资金。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 省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经政府采购后,省管局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标准、造价控制以及施工队伍等进行严格监管,并委派审计人员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或其它有必要的特殊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监理单位的选择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监理费用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方案一经政府采购,原则上不得调整增加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增加维修改造内容。确需调整增加工程量,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且增加经费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续签政府采购合同。未经审核同意而增加的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一律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六章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为日后使用管理及维护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省管局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监理等部门,按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省管局报送工程决算,由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建设规范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规定保修期内,实行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易损

部位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常态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新增建筑面积的维修改造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

维修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以及与之配套的公共服务用房(会议室、资料室、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变配电室、锅炉房、通信机房等)和附属用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本级党政机关,包括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省各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省委、省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

第四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预算编制、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做到简朴、实用、安全、节能,严禁以维修改造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和豪华装修。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六条 省管局是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和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维修改造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维修改造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主要是对建设年代久远、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基本要求的办公用房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

第八条 办公用房进行维修改造的具体条件为:

(一)房屋基础局部损坏,发生不均匀沉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加固处理后可继续使用的。

(二)房屋部分墙体裂缝、倾斜、空鼓等,损坏较严重并有继续加剧趋势,经维修后仍可继续使用的。

(三)房屋地面、顶棚、墙面、门窗等严重老化的。

(四)房屋屋面大面积渗漏,部分屋面塌陷,需进行维修的。

(五)水、电、暖等设备设施严重老化或损坏,已影响正常使用,需进行大部分或全部更换的。

(六)其它确需维修改造的情形。

第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使用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机构节能标准要求。

第三章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省直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管局书面申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 。

第十一条 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包括:维修改造项目申请报告、维修改造方案、维修改造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并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项目初步预算进行审核。10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经评审后实施。重点维修改造项目,须由省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对其建筑及设备系统节能工作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预算安排的维修资金规模,确定年度维修改造项目。对已确定的维修改造项目,在省管局网站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维修改造项目的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十四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统一纳入

省管局部门预算,集中管理使用。各单位不得另行申报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省财政不再以专项等名义安排维修改造资金。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自行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 省管局会同有关单位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维修改造项目经政府采购后,省管局会同使用单位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工程进度、标准、造价控制以及施工队伍等进行严格监管,并委派审计人员全程跟踪审计。

第十九条 维修改造资金在200万元以上、专业性较强或其它有必要的特殊维修改造项目,实行工程项目监理,监理单位的选择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政府采购,监理费用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条 维修改造方案一经政府采购,原则上不得调整增加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不得超标准超预算增加维修改造内容。确需调整增加工程量,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且增加经费在原合同采购金额10%以内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省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续签政府采购合同。未经审核同意而增加的维修改造内容和工程量,一律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六章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和日常维护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移交使用单位,为日后使用管理及维护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省管局会同政府采购部门以及使用单位、监理等部门,按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省管局报送工程决算,由相关部门进行决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建设规范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在规定保修期内,实行免费维护保养。

第二十五条 省直各单位应加强对办公用房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办公用房及其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对易损

部位和设备运行状态进行常态维修时,应做好维修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改变房屋建筑结构、新增建筑面积的维修改造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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