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锡瑞对[春秋公羊传注疏]的批评

作者:吴仰湘

求索 2006年12期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6)3-205-04

  引言

  笔者近年搜集到晚清经学大师皮锡瑞(1850-1908)的一部经学手稿,题名《师伏堂经说》①。全稿实系一部经学札记,分别系于《礼记》、《左氏传》、《公羊传》、《论语》标题之下。根据《师伏堂日记》的相关记载,可知《师伏堂经说》是皮锡瑞“初讲经学所作”②,乃其壮年由词章、议论转事训诂之时研治群经的笔记。其中《公羊传》题下的札记,是皮锡瑞研读《春秋公羊传注疏》(以下简称《公羊注疏》)的心得,原有94条,后删去3条,增补2条。各条札记长短不一,短者十余字,长者数百字。这些札记在形式上,先引《公羊传》(以下简称《传》)某些文句,次列何休《解诂》、徐彦《注疏》(以下简称《注》、《疏》)的相关解说,然后以“谨案”二字领起,发抒己见,或辨驳讹误,或纠补缺失,或提出质疑,或援引申述。就其讨论的范围来看,主要涉及《经》、《传》、《注》、《疏》,间有对历代《公羊》学家、《左传》学家以及其他学者的批评、指正。至于其内容,大体上可分成三类:其一,指陈《注》、《疏》的缺失,并作纠补、发明;其二,援引《注》、《疏》之说,辨析后儒之误;其三,阐述、维护公羊之说,回应《左传》家对公羊学说的非议、责难。在现存的93条札记中,有61条是针对《注》、《疏》的各种缺失而发,显而易见,批评《公羊注疏》实是《师伏堂经说·公羊传》的基调,也构成全稿的主体。因此,本文从中选取一些札记,随文加以述评,据以检视皮锡瑞对《公羊注疏》所作的批评,从一个侧面反映皮氏前期经学研究的特点及其价值。

  一 纠补《注》、《疏》训释之误

  《公羊传》重在阐述《春秋》的微言大义,对经句文字训解较少。《注》为推阐《传》中的奥义妙旨,常对重要文字和词句进行训诂、考释。然而,何休对某些字词的训释难免有误,或失之附会,徐《疏》却多加承袭,乃至曲为之解。从许、郑之学入手治经的皮锡瑞,对《注》、《疏》在训诂、释义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过分析具体语境或征引经、史、诸子文献,为作纠改。兹举数例如下。

  (1)《公羊传》隐二年“始灭,昉于此乎”

  《注》云:“昉,适也,齐人语。”皮锡瑞认为何氏所训不确,说:“训‘昉’为‘适’,义亦难通。《列子·黄帝篇》‘众昉同疑’,《注》‘始也’。是‘昉’字亦训‘始’,‘昉于此乎’亦即‘始于此乎’。其不言‘始’言‘昉’者,以上有‘始灭’字,故易其文曰‘昉’耳。”③对此“昉”字,清代学者颇多异说。因《熹平石经》隐五年“始僭诸公,昉于此乎”之“昉”作“放”,郑玄注文中亦有“放于此乎”之语,惠栋、阮元等人遂推论汉时《公羊传》“昉”字应皆作“放”。④俞樾赞同此说,进而训“放”为“至”、“极”,以为“凡言放乎者,并至极之义也。若训为适,则不可以为达诂矣”⑤。陈立则引《玉篇》“昉,适也”及《说文》“昉,明也”,认为“日方明,故有‘始’义,是‘昉’、‘适’、‘始’展转相训”,批评俞氏新解,维护何氏旧训。⑥但《玉篇》晚出,其“昉,适也”之语,应该是袭用何休之说。⑦皮氏直接训“昉”为“始”,以为《公羊传》变易文字以免重复,无辗转相训之弊,亦能成一家之说。

  《公羊传》说“始灭,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其中“始乎此”与“昉于此”文法相同,可见《公羊传》本是“始”、“昉”互用。《公羊传》隐二年另有“始不亲迎,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又隐五年有“始僭诸公,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均是同一用法,可证皮氏之说能够成立。

  (2)《公羊传》庄四年“然则齐、纪无说焉,不可并立乎天下”

  《注》云:“无说,无说怿也。”《公羊音疏》云:“无说,音悦,《注》同。怿,音亦。”另关于“无说怿也”,阮元《公羊注疏校勘记》曰:“宋本同,闽、监、毛本改‘悦怿’。按,《释文》亦作‘说怿’。按,段玉裁云:依《说文·注》,当作‘说释’。‘说’、‘悦’、‘释’、‘怿’,皆古今字。”⑧可见诸家皆训“说”为“悦”,皮锡瑞却提出:“‘说’当读如本字,乃辞说之‘说’。上云‘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此‘说’字即号辞,言诸侯相接,号辞必称先君。而齐、纪先君世仇,故无号辞之说以相接,不可以并立乎天下也。《解诂》以‘说’为‘悦怿’,失之。”⑨皮氏根据《传》上下文加以分析,指出“说”字应读如本字,纠正何氏及诸家之失。

  按,《疏》虽未对《解诂》“说怿”再作注解,但徐氏云“正以号辞必称先君之故,是以齐、纪不得并立于天下”,即以“号辞必称先君”来解“说”字,与《传》意最相符,皮氏所说与之相合。反观诸家训“说”为“悦”,作“喜悦”之义解,则与此处语境实不能相谐。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皮氏之前,王引之《经义述闻》早已提出“‘说’当如字读”⑩,且所论与皮氏如出一辙,但皮氏未提及,不知何故。

  (3)《公羊传》成二年“晋仰克投戟,逡巡再拜稽首马前”

  《疏》云:“礼,介者不拜。而卻克再拜者,盖齐师已败,行宾命之礼,投戟之后得再拜也。”皮锡瑞认为《疏》中“宾命”之“宾”字有误,说:“‘宾命’乃‘殒命’之误。《晋语》日‘献之以得殒命之礼’,《注》‘献边豆之数,如征伐所获国君之献礼,若秦获晋惠,是为殒命’,又引《司马法》曰‘其有殒命,行礼如会’。但如韦《注》,则殒命之礼谓边豆,礼数亦非军中所有。《疏》引证亦不尽合。”(11)皮氏根据《国语·晋语五》所载“殒命之礼”,谓“宾命”当作“殒命”,堪称有识之见。大约与之同时,孙诒让也指出:“‘宾命’当作‘殒命’,‘殒命之礼’见《国语·晋语五》,韦《注》引《司马法》为释。《左氏》成二年《疏》引服《注》作‘殒命’。”(12)相比之下,孙氏仅增引服《注》为证。

  (4)《公羊传》定四年“朋友相卫而不相迿”

  《注》云:“迿,出表辞,犹先也。不当先相击刺,所以伸孝子之恩。”《疏》云:“依《大司马》,田猎习战之时,云‘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然则表者,谓其战时旅进旅退之限约。迿者,谓不顾步伍勉力先往之意,故曰‘出表辞’。”皮锡瑞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说:“如《注》、《疏》说,则‘不相迿’即《礼》云不为魁、无为戎首之意。但‘迿’为‘出表辞’,其说他无所见。《说文》无‘迿’字,止有‘’,云:‘行,示也,从彳,匀声。’《司马法》‘斩以狥’,《六书故》引《说文》作‘徇’,从旬声。此作‘迿’,俗又作‘狥’、作‘殉’,皆即‘’字。故《释文》:‘音峻,又音巡,又玄元徧反。’何氏解‘迿’为先,如其说,当作不为先,与不为魁、无为戎首义同,不当云‘不相先’也。此‘迿’字当即殉死之‘殉’。《孟子》‘以身殉道,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注》‘从也’。《史记·韩世家》‘将以殉韩’,《索隐》曰‘从死也’;《屈贾传》‘贪夫殉财’,《索隐》曰‘亡身从物谓之殉’。此言朋友之道,但宜相卫,不使为仇所胜,不宜相殉以身,从之死也。战国、两汉之侠,多有借躯报仇以为朋友者,皆乱世之风,实非古义。故《礼》曰‘不许友以死’,此《传》曰‘不相迿’,‘不相迿’即‘不许友以死’之义。《注》、《疏》解为‘先’,似失之。”(13)

  按,依何、徐两家之说,“不相迿”即不争为人先、无为魁首,与前文“相卫”似相抵触,让人莫名其妙。陈寿祺《左海经辨》已提出“《说文》‘徇’、‘徇’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之‘迿’”,陈立也有“《说文》无‘迿’字,古从辵字多与从彳字混,疑‘迿’即‘徇’也”之说(14)。皮氏进而训“迿”为“殉”,持之有据,且论朋友“不相迿”之道,正合于古人“不许友以死”之义,更是言之成理,《公羊传》定四年即明言“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5)《公羊传》哀十二年“何以书?记异也”

  《注》中有“晋分为六卿”一说,《疏》为作解云:“《左氏》及《史记》皆云晋三分为魏、赵、韩,今云晋分为六卿者,盖其初时,晋君失政,六卿用事,不妨其下灭时,但三家分之矣。”清人齐召南曾指出,自定十三年荀、范出奔,晋国实是四卿专政,“《注》谓晋分为六卿,不可解也”(15)。对此,皮锡瑞经过考察,提出一种新见,说:“何氏此《注》殊不可通。定十三年《传》云‘晋赵鞅取晋阳之甲,以逐荀寅、士吉射’,此时荀、范既逐,晋无六卿,何氏岂不知之?《疏》谓初时六卿用事,则何氏明言‘自是之后’,不当推之六卿用事之前,荀、范未逐之时也。疑‘六卿’乃‘四卿’之误。古‘四’字作‘’,与古‘六’作‘’相似易讹。《礼·王制》‘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考工记》云‘六尺有六寸,与步相中也’,是《王制》‘四’字当作‘六’,犹此《注》‘六’字当作‘四’。《史记·晋世家》:‘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此晋分为四卿之明证,其后三家共灭知氏,遂分为三晋矣。”(16)

  皮锡瑞通过对历史事实的考辨,确认鲁哀公十二年时,晋国已不存在六卿,何氏应该不会有此常识性的错误,所以提出“六卿”当是“四卿”之误,甚属有见。大概与之同时,何若瑶也根据《史记·晋世家》的相关记载,指出“当日但有四卿,‘六’当‘四’之误”(17)。

  二 指陈(注)、《疏》违离《传》义之弊

  注不违传、疏不破注,是经书笺注的传统和基本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歪曲原典或诠释过度。皮锡瑞也以此为据,在品评《公羊注疏》时,将其中违背《传》文之处加以指陈、批评。兹举两例如下。

  (1)《公羊传》庄元年“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

  《注》云:“《礼》,练祭取法存君,夫人当首祭事。时庄公练祭,念母而迎之,当书‘迎’,反书‘孙’者,明不宜也。”《疏》云:“存君者,即襄二十九年《注》云‘正月岁终而复始,臣子喜其君父与岁终而复始,执贽存之’。然则今此练祭者,亦是臣子闵君父往年此日没,今年复此日存而祭之,取法存君矣。言‘夫人当首祭事’者,谓夫人当为首而营其祭事也。言‘时庄公练祭’者,谓桓公去年四月薨,今年三月方为练祭,而欲迎母,非谓此时已为练祭矣。”何氏、徐氏均以练祭来解“存君”、“念母”,君指桓公而言,皮锡瑞却提出:“《注》、《疏》之说迂曲殊甚,疑非《传》意也。《公羊》之意,以为夫人固在齐,并非此时始孙,因庄公即位而念母,甚若以即位之后,事无急于此者,故日‘念母以首事’,贬之不与念母也。首事非必练祭之事,存君亦非谓存先君,君即属庄公言。《经》云‘元年,春,王正月’,书正月者,以明新君即位之义,故曰‘正月以存君’。正月无事,至三月始书‘夫人孙于齐’,庄公即位后之事,始见于此,故曰‘念母以首事’也。”(18)皮氏直接对《经》、《传》原文作仔细解读,认为“正月以存君”,实是《公羊传》在解说《春秋》庄公元年记“王正月”,即载明庄公即位之事,所存之君实指庄公;“念母以首事”则是《公羊传》解说《春秋》庄公元年记事何以首举“夫人孙于齐”,以为庄公即位之后数月无事可记,至三月始有姜氏“孙于齐”之事,因此《公羊传》所谓“存君”、“念母”,均与练祭桓公无关,《注》早已逸出《传》文之外,《疏》因之再作误解。

  按,《公羊传》襄二十九年有“正月以存君也”,《注》“正月岁终而复始,臣子喜其君父与岁终而复始,执贽存之”,根本未及“练祭”之事,何氏解“正月以存君”前后不一,而《疏》虽引以解庄元年“正月以存君”,却误从何氏庄元年之《注》,为之强作解事,实是自相矛盾。又《公羊传》昭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注》云“闵公运溃,无尺土之居,远在乾侯,故以存君书,明臣子当忧纳之”,可见《春秋》实有正月书君以“存君”之例,何氏亦屡及此例。因此,皮锡瑞仅说《注》中所云“疑非《传》意”,实在是太过审慎,俞樾即明指以练祭作解有三失,直斥“何氏此解甚为违失”(19)。

  (2)《公羊传》庄九年“内不言败,此其言败何?伐败也”

  《注》云:“自夸大其伐而取败。”皮锡瑞指出:“此战以夸大其伐取败,《传》无其事,且此《传》明复仇之义。董子《繁露》云三百年之久而复仇者有二焉,以此战与齐襄复仇并言,是《公羊》固深许其复仇,不当谓夸大其伐也。‘伐’即征伐之‘伐’,《注》云‘时实不能为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是也。《传》‘例,内不言败,为内讳也’,此以复仇伐之而败,虽败犹荣,则不必讳,故又云‘曷为伐败?复仇也’。盖其不书公者,以公本无复仇之心,而不讳败者,以败实为复仇之举。‘伐’即谓以复仇伐之,《注》云‘夸大其伐’,非《传》意。”(20)

  按,是年鲁与齐战于乾时而败,《春秋》“内不言败”,却于此战日“我师败绩”,《公羊传》因此特加解说,以为是“伐败”,即鲁国以复仇之义讨伐齐国,虽败犹荣,所以违于常例而书败。皮锡瑞联系下文复仇之说来解“伐败”,最得《传》意。何氏却将“伐败”解作“自夸大其伐而取败”,其中“自夸大”云云,显然不是《公羊传》本义。

  (3)《公羊传》僖二十四年“鲁子曰:‘是王也,不能乎母者,其诸此之谓与?’”

  《注》云:“犹曰:‘是王也,无绝义,不能事母,而见绝外者,其诸谓此灼然异居,不复供养者与?’”《疏》云:“《公羊》以为此天王出居于郑,不事其母,而自出居于郑。《春秋》恶其所为,是以书出以绝之,实非出奔,故云‘灼然异居,不复供养者与’。”皮锡瑞对此解说表示异议,提出:“王者虽‘不能乎母’,不至异居、不复供养。鲁子曰‘此之谓与’,盖谓‘不能乎母’,而‘见绝外者’,即此‘出居于郑’之谓与。《公羊》固不同《左氏》,然《传》亦无不复供养之文也。”(21)指责何、徐所解背离了《公羊传》原文。

  按,周襄王因王子带与狄人之难而避居于郑,《春秋》书“天王出居于郑”,《公羊传》以为圣人有贬绝襄王之义,并归因于襄王“不能乎母”。对于《公羊传》所谓“王者无出,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何氏解释说:“不能事母。罪莫大于不孝,故绝之言出也。”将“不能乎母”解说成周襄王不能尽孝道,及解鲁子之言,更具体指为襄王“灼然异居,不复供养”。徐氏两作疏解,皆循顺其说。然而正如皮氏所说,《公羊传》中并无周襄王与母异居、不复供养的明文,何、徐所解,是以己意增成其义。清代学者何若瑶即指出,周襄王实因叔带与狄人之攻伐而出居于郑,“不能乎母,《传》不知何据”(22)。齐召南则根据《左传》所言,认为周襄王必须以母相事的惠后早已去世,“此时岂有惠后尚在而曰‘不能乎母’乎”,讥责《公羊》家专注于《春秋》书出之文而未计及历史事实(23)。

  三 揭举《注》、《疏》前后乖异之失

  在《公羊注疏》中,何、徐大量援引《公羊传》不同年月的相关文句,比较同异,彼此互解。然而,对于某些相同或近似的文句,有时却出现彼此异解的现象,造成前后不一乃至互相抵触。皮锡瑞对此屡有揭举,兹举三例为证。

  (1)《公羊传》隐元年“此其为可褒,奈何?渐进也”

  《注》云:“渐者,物事之端,先见之辞。去恶就善曰进。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诸侯有倡始先归之者,当进而封之,以率其后。不言先者,亦为所褒者法,明当积渐,深知圣德灼然之后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义。”皮锡瑞加以通检后指出:“《传》云‘渐进’,承‘可褒’言,谓褒之以渐进,非谓其可褒者由于能渐进也。邾娄仪父失爵,当名,而始与公盟,为可褒,然使称为邾娄子,则嫌褒之太骤,非渐进之义,故特书字以渐进之,是为‘因其可褒而褒之’矣。庄十年《传·注》‘不言楚言荆者,楚疆而近中国,卒暴责之,则恐为害深,故进之以渐’,《疏》谓‘故欲进之以渐,先从卑称进之’,此‘渐进’与彼《注》义正同。成七年《经》‘吴伐郑’,《注》云‘吴国见者,罕与中国交,至升平乃见,故因始见以渐进’,《疏》云‘然则吴、楚相敌,亦宜言扬,当以扬州言之,而《经》言吴者,正以罕与中国交,至今升平之世乃始见,故因其始见于升平,故《经》直以渐进之’,所云‘渐进’之义亦同。何氏乃不以彼《注》‘渐进’之义,解此‘渐进’,何也?”(24)可见何氏《解诂》中至少有三次言及“渐进”,后两次皆解“渐进”为“进之以渐”,唯独于隐元年解为因“积渐”而“进”之,显然是前后乖异,徐氏随文作疏,亦未觉察。皮氏仔细体味《传》文,认为隐元年之“渐进”亦当解作“进之以渐”,即《公羊传》通过书邾娄之字,对其始与隐公盟会做有限的褒扬。这样,皮氏不仅察觉何氏作注前后不一,同时也指出《注》意违失《传》文本义。

  (2)《春秋》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

  《注》云:“贤者不名,故孔父称字。”《疏》云:“此《经》之下亦有《注》,云‘贤者不名……’者,但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徐氏已指出何氏此注与他处之注乖违,皮锡瑞进而指出此注与下文之注亦相歧异:“下文《注》云:‘以称字,见先君死。’‘礼,臣死,君字之。以君得字之,知先攻孔父之家。’何氏以称字为先君死之证,则不当又以为贤者不名。四年《传·注》:‘礼,君于臣而不名者有五:诸父、兄不名,《经》曰王札子是也,《诗》曰王谓叔父是也;上大夫不名,祭伯是也;盛德之士不名,叔肸是也;老臣不名,宰渠伯纠是也。’无‘贤者不名,孔父是也’之文,《疏》云衍文是也。”(25)何氏注“及其大夫孔父”,谓“贤者不名,故孔父称字”,但紧接着为解释下《传》文何以知宋督先攻孔父之家,提出“臣死,君字之”一说,可见,同样是解说“孔父”称字,却有两种说法,歧异殊甚。

  (3)《公羊传》庄三十年“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疏》云:“谓不得与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案上四年‘齐侯葬纪伯姬’,《传》云:‘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徒葬于齐尔。’而此重发之者,正以彼则于齐,此则于叔,故重言之。”何氏此处对“徒葬”未加训说,徐氏解释为“不得与夫合葬”,并引述《公羊传》庄四年“徒葬于齐尔”,以为二者同类相似。但皮锡瑞检视庄四年《注》,发现并非如此,写道:“四年《传》‘徒葬乎齐尔’,《注》‘徒者,无臣子辞也。国灭无臣子,徒为齐侯所葬’,则此亦当为‘无臣子辞’,非谓‘不得与夫合葬’也。”(26)何氏解庄四年之“徒葬”,强调“国灭无臣子”,徐氏疏解引之为据,却将原文“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于齐尔”句中“其国亡矣”四字故意剔漏,以成其“不得与夫合葬”之说。庄三十年《传》曰:“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可见两处《传》文完全一致,且同样强调“其国亡矣”,徐氏疏说之误显而易见。俞樾论徐氏此疏之谬,与皮氏近乎一词,仅增“十二年《传》曰‘徒归于叔尔也’,岂谓不得与夫同归乎”。(27)

  结语

  皮锡瑞对于《公羊注疏》,除在文字、语句的训释、说解上大作纠补,以及批评其违失传文、前后歧互的缺失,间亦指斥何、徐的臆断、诬妄。例如,《春秋》庄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疏》无任何凭证,竟断言姜氏“复与桓通也”,陈立已质疑此说,谓“未知所本”田,皮锡瑞则责斥说:“《传》谓齐桓淫姑姊妹不嫁者七人,桓公未必有此事。且夫人姜氏至自齐,至是已三十年,文姜非夏姬,尤不应有此也。《疏》以其曾与襄通,遂疑复与桓通,亦近诬矣。”(29)又如《公羊传》哀十四年“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注》云“末不亦乐后有圣汉,受命而王,德如尧、舜之知孔子为制作”,宣称孔子预知汉运将兴,特作《春秋》以授汉。皮锡瑞对这种神化孔子、援依谶纬解经的做法极为反感,批评说:“孔子作《春秋》为后王法,本无可疑。汉承周后,即以夫子之《春秋》为汉制法,亦无不可。必谓孔子知汉将兴,作以授汉,则近诬矣。纬书附会以端门之命,见何氏《注》,词甚鄙诞。盖由当时说《春秋》者,撰造此说,献媚于时,故汉一代尊信《公羊》最甚。说《左氏》者羡之,乃亦造为‘其处者为刘氏’之言,以证汉为尧后。刘炫以为先儒欲求道通而窜入者是也。说《公羊》者,谓孔子为汉制法,正与说《左氏》者窜入六字相同,故《公羊传》与董子《繁露》皆无此说。”(30)

  两汉以降,今文之学沉寂千年,《公羊传》长期乏人问津,及至清代中叶以来今文经学复兴,《公羊传》一时备受重视。可是清代公羊学家的兴趣,主要在借《公羊传》抉发《春秋》的微言大义,探究圣人的口耳秘传,重义例而轻文辞,真正对《公羊传》作训诂、考释的并不多见,注意到《公羊注疏》的更少。皮锡瑞本着朴学精神,对《公羊注疏》作精挑细剔,指陈其瑕疵,纠补其缺失,因此非常值得后人重视,皮氏某些训诂、考据的结论,为今人撰写《公羊》新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当然,皮锡瑞对《公羊注疏》的批评,本身也有各种不足,诸如:引证稍欠充分,有些可直接取证于《公羊传》或《解诂》,不必旁求于诸经、子、史;间作疑似之语,或凭单文孤证立说,难以让人信服;对某些字词、文句的训解值得商榷,甚至明显有误。例如《公羊传》定元年“定君乎国,然后即位”,《注》解“定君乎国”为“定昭公之丧礼于国”,皮锡瑞却认为何《注》有误,说:“定昭公之丧礼,不得云‘定君’,‘定君’当谓定新君之位。”(31)如从皮氏之说,则“定君乎国,然后即位”,前后两句语意重复。按,是年《经》“元年,春,王”,书“元年”而无“正月”,《传》曰:“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注》有云“今无正月者,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传》、《注》均明言因昭公之丧未人,定公尚未即位。及至六月癸亥,昭公之丧至,定公五日后即位,《传》因此特作问答之语:“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注》为作解云:“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礼,天子五日小敛,七日大敛;诸侯三日小敛,五日大敛……殡而成服,故戊辰然后即位。”《疏》再作解释说:“今欲示尽始死之礼,故云公之丧癸亥日,至于丁卯,殡而成服,戊辰之日乃即位矣。”可见,《传》、《注》、《疏》皆指明先定昭公之丧,丧定之后始行定公即位之礼,“昭公之丧既正,即于殡前行即位礼称君,与天子大敛后称王同也”。(32)“定君乎国,然后即位”,实是沈子对此事所作总结之语,故何氏之注是而皮氏之说非。

  (附言:本文于2005年11月5日在清华大学历史系、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经学国际研讨会”上宣读,会后有删改。)

  注释:

  ①《师伏堂经说》稿本,现藏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著录见常书智、李龙如主编:《湖南省古籍善本书目》,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39页。

  ②《师伏堂日记》己亥年九月二十日。《师伏堂日记》稿本,现藏湖北省图书馆,著录见阳海清主编:《中南西南地区省市图书馆馆藏古籍稿本提要》,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按《师伏堂日记》记事起1892年,终1908年,这一时期正是皮锡瑞治学的盛年,其中详细记载着他研读前贤时辈经学论著的心得和自己撰刊各种经学著述的经过,因此为后人窥探皮氏经学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详参吴仰湘、杨艳萍:《〈师伏堂日记〉所见皮锡瑞之经学观》,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期。

  ③⑨(11)(13)(16)(20)(21)(24)(25)(26)(29)(30)(31)《师伏堂经说·公羊传》第5、24、61、84、91、22、24、41、3、16、31、27、92、81条。因原稿无页码或其它标识,姑以其先后为序。

  ④详参惠栋:《公羊古义》,见《九经古义》卷13,《四库全书》第19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2页;阮元:《公羊注疏卷二校勘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05页。

  ⑤⑨(27)俞樾:《群经平议》卷23,第2、5、9页,光绪二十五年(1899)刻《春在堂全书》本。

  ⑥陈立:《公羊义疏》卷4,第5页,光绪十四年(1888)南菁书院刻《皇清经解续编》本。

  ⑦陈立在《公羊义疏》卷69即指出,《玉篇》“迿,出表辞”之说,实本自《公羊传》定四年“朋友相卫而不相迿”之何休《解诂》。

  ⑧阮元:《公羊注疏卷六校勘记》,第2229页。

  ⑩详见陈立:《公羊义疏》卷18,第180页。

  (12)孙诒让著、雪克辑点:《十三经注疏校记》,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639页。

  (14)陈立:《公羊义疏》卷69,第20页。

  (15)齐召南:《春秋公羊传注疏考证》,《皇清经解》卷314,第286页,道光九年(1829)学海堂刊本。

  (17)何若瑶:《春秋公羊注疏质疑》卷下,第50页,光绪八年(1882)何氏《何宫赞遗书》刻本。

  (22)何若瑶:《公羊注疏质疑》卷上,第36页。

  (23)齐召南:《春秋公羊传注疏考证》,第146页。

  (28)陈立:《公羊义疏》卷21,第15页。

  (32)陈立:《公羊义疏》卷68,第15页。另可参见齐召南《春秋公羊传注疏考证》,第26页;俞樾:《群经平议》卷23,第27页。

作者介绍:吴仰湘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后;湖南,长沙,410082

作者:吴仰湘

求索 2006年12期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6)3-205-04

  引言

  笔者近年搜集到晚清经学大师皮锡瑞(1850-1908)的一部经学手稿,题名《师伏堂经说》①。全稿实系一部经学札记,分别系于《礼记》、《左氏传》、《公羊传》、《论语》标题之下。根据《师伏堂日记》的相关记载,可知《师伏堂经说》是皮锡瑞“初讲经学所作”②,乃其壮年由词章、议论转事训诂之时研治群经的笔记。其中《公羊传》题下的札记,是皮锡瑞研读《春秋公羊传注疏》(以下简称《公羊注疏》)的心得,原有94条,后删去3条,增补2条。各条札记长短不一,短者十余字,长者数百字。这些札记在形式上,先引《公羊传》(以下简称《传》)某些文句,次列何休《解诂》、徐彦《注疏》(以下简称《注》、《疏》)的相关解说,然后以“谨案”二字领起,发抒己见,或辨驳讹误,或纠补缺失,或提出质疑,或援引申述。就其讨论的范围来看,主要涉及《经》、《传》、《注》、《疏》,间有对历代《公羊》学家、《左传》学家以及其他学者的批评、指正。至于其内容,大体上可分成三类:其一,指陈《注》、《疏》的缺失,并作纠补、发明;其二,援引《注》、《疏》之说,辨析后儒之误;其三,阐述、维护公羊之说,回应《左传》家对公羊学说的非议、责难。在现存的93条札记中,有61条是针对《注》、《疏》的各种缺失而发,显而易见,批评《公羊注疏》实是《师伏堂经说·公羊传》的基调,也构成全稿的主体。因此,本文从中选取一些札记,随文加以述评,据以检视皮锡瑞对《公羊注疏》所作的批评,从一个侧面反映皮氏前期经学研究的特点及其价值。

  一 纠补《注》、《疏》训释之误

  《公羊传》重在阐述《春秋》的微言大义,对经句文字训解较少。《注》为推阐《传》中的奥义妙旨,常对重要文字和词句进行训诂、考释。然而,何休对某些字词的训释难免有误,或失之附会,徐《疏》却多加承袭,乃至曲为之解。从许、郑之学入手治经的皮锡瑞,对《注》、《疏》在训诂、释义等方面出现的错误,通过分析具体语境或征引经、史、诸子文献,为作纠改。兹举数例如下。

  (1)《公羊传》隐二年“始灭,昉于此乎”

  《注》云:“昉,适也,齐人语。”皮锡瑞认为何氏所训不确,说:“训‘昉’为‘适’,义亦难通。《列子·黄帝篇》‘众昉同疑’,《注》‘始也’。是‘昉’字亦训‘始’,‘昉于此乎’亦即‘始于此乎’。其不言‘始’言‘昉’者,以上有‘始灭’字,故易其文曰‘昉’耳。”③对此“昉”字,清代学者颇多异说。因《熹平石经》隐五年“始僭诸公,昉于此乎”之“昉”作“放”,郑玄注文中亦有“放于此乎”之语,惠栋、阮元等人遂推论汉时《公羊传》“昉”字应皆作“放”。④俞樾赞同此说,进而训“放”为“至”、“极”,以为“凡言放乎者,并至极之义也。若训为适,则不可以为达诂矣”⑤。陈立则引《玉篇》“昉,适也”及《说文》“昉,明也”,认为“日方明,故有‘始’义,是‘昉’、‘适’、‘始’展转相训”,批评俞氏新解,维护何氏旧训。⑥但《玉篇》晚出,其“昉,适也”之语,应该是袭用何休之说。⑦皮氏直接训“昉”为“始”,以为《公羊传》变易文字以免重复,无辗转相训之弊,亦能成一家之说。

  《公羊传》说“始灭,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其中“始乎此”与“昉于此”文法相同,可见《公羊传》本是“始”、“昉”互用。《公羊传》隐二年另有“始不亲迎,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又隐五年有“始僭诸公,昉于此乎?前此矣。前此,则曷为始乎此”,均是同一用法,可证皮氏之说能够成立。

  (2)《公羊传》庄四年“然则齐、纪无说焉,不可并立乎天下”

  《注》云:“无说,无说怿也。”《公羊音疏》云:“无说,音悦,《注》同。怿,音亦。”另关于“无说怿也”,阮元《公羊注疏校勘记》曰:“宋本同,闽、监、毛本改‘悦怿’。按,《释文》亦作‘说怿’。按,段玉裁云:依《说文·注》,当作‘说释’。‘说’、‘悦’、‘释’、‘怿’,皆古今字。”⑧可见诸家皆训“说”为“悦”,皮锡瑞却提出:“‘说’当读如本字,乃辞说之‘说’。上云‘古者诸侯必有会聚之事,相朝聘之道,号辞必称先君以相接’,此‘说’字即号辞,言诸侯相接,号辞必称先君。而齐、纪先君世仇,故无号辞之说以相接,不可以并立乎天下也。《解诂》以‘说’为‘悦怿’,失之。”⑨皮氏根据《传》上下文加以分析,指出“说”字应读如本字,纠正何氏及诸家之失。

  按,《疏》虽未对《解诂》“说怿”再作注解,但徐氏云“正以号辞必称先君之故,是以齐、纪不得并立于天下”,即以“号辞必称先君”来解“说”字,与《传》意最相符,皮氏所说与之相合。反观诸家训“说”为“悦”,作“喜悦”之义解,则与此处语境实不能相谐。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皮氏之前,王引之《经义述闻》早已提出“‘说’当如字读”⑩,且所论与皮氏如出一辙,但皮氏未提及,不知何故。

  (3)《公羊传》成二年“晋仰克投戟,逡巡再拜稽首马前”

  《疏》云:“礼,介者不拜。而卻克再拜者,盖齐师已败,行宾命之礼,投戟之后得再拜也。”皮锡瑞认为《疏》中“宾命”之“宾”字有误,说:“‘宾命’乃‘殒命’之误。《晋语》日‘献之以得殒命之礼’,《注》‘献边豆之数,如征伐所获国君之献礼,若秦获晋惠,是为殒命’,又引《司马法》曰‘其有殒命,行礼如会’。但如韦《注》,则殒命之礼谓边豆,礼数亦非军中所有。《疏》引证亦不尽合。”(11)皮氏根据《国语·晋语五》所载“殒命之礼”,谓“宾命”当作“殒命”,堪称有识之见。大约与之同时,孙诒让也指出:“‘宾命’当作‘殒命’,‘殒命之礼’见《国语·晋语五》,韦《注》引《司马法》为释。《左氏》成二年《疏》引服《注》作‘殒命’。”(12)相比之下,孙氏仅增引服《注》为证。

  (4)《公羊传》定四年“朋友相卫而不相迿”

  《注》云:“迿,出表辞,犹先也。不当先相击刺,所以伸孝子之恩。”《疏》云:“依《大司马》,田猎习战之时,云‘为表,百步则一,为三表;又五十步为一表’,然则表者,谓其战时旅进旅退之限约。迿者,谓不顾步伍勉力先往之意,故曰‘出表辞’。”皮锡瑞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说:“如《注》、《疏》说,则‘不相迿’即《礼》云不为魁、无为戎首之意。但‘迿’为‘出表辞’,其说他无所见。《说文》无‘迿’字,止有‘’,云:‘行,示也,从彳,匀声。’《司马法》‘斩以狥’,《六书故》引《说文》作‘徇’,从旬声。此作‘迿’,俗又作‘狥’、作‘殉’,皆即‘’字。故《释文》:‘音峻,又音巡,又玄元徧反。’何氏解‘迿’为先,如其说,当作不为先,与不为魁、无为戎首义同,不当云‘不相先’也。此‘迿’字当即殉死之‘殉’。《孟子》‘以身殉道,故驱其所爱子弟以殉之’,《注》‘从也’。《史记·韩世家》‘将以殉韩’,《索隐》曰‘从死也’;《屈贾传》‘贪夫殉财’,《索隐》曰‘亡身从物谓之殉’。此言朋友之道,但宜相卫,不使为仇所胜,不宜相殉以身,从之死也。战国、两汉之侠,多有借躯报仇以为朋友者,皆乱世之风,实非古义。故《礼》曰‘不许友以死’,此《传》曰‘不相迿’,‘不相迿’即‘不许友以死’之义。《注》、《疏》解为‘先’,似失之。”(13)

  按,依何、徐两家之说,“不相迿”即不争为人先、无为魁首,与前文“相卫”似相抵触,让人莫名其妙。陈寿祺《左海经辨》已提出“《说文》‘徇’、‘徇’即‘朋友相卫而不相迿’之‘迿’”,陈立也有“《说文》无‘迿’字,古从辵字多与从彳字混,疑‘迿’即‘徇’也”之说(14)。皮氏进而训“迿”为“殉”,持之有据,且论朋友“不相迿”之道,正合于古人“不许友以死”之义,更是言之成理,《公羊传》定四年即明言“朋友相卫而不相迿,古之道也”。

  (5)《公羊传》哀十二年“何以书?记异也”

  《注》中有“晋分为六卿”一说,《疏》为作解云:“《左氏》及《史记》皆云晋三分为魏、赵、韩,今云晋分为六卿者,盖其初时,晋君失政,六卿用事,不妨其下灭时,但三家分之矣。”清人齐召南曾指出,自定十三年荀、范出奔,晋国实是四卿专政,“《注》谓晋分为六卿,不可解也”(15)。对此,皮锡瑞经过考察,提出一种新见,说:“何氏此《注》殊不可通。定十三年《传》云‘晋赵鞅取晋阳之甲,以逐荀寅、士吉射’,此时荀、范既逐,晋无六卿,何氏岂不知之?《疏》谓初时六卿用事,则何氏明言‘自是之后’,不当推之六卿用事之前,荀、范未逐之时也。疑‘六卿’乃‘四卿’之误。古‘四’字作‘’,与古‘六’作‘’相似易讹。《礼·王制》‘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考工记》云‘六尺有六寸,与步相中也’,是《王制》‘四’字当作‘六’,犹此《注》‘六’字当作‘四’。《史记·晋世家》:‘出公怒,告齐、鲁,欲以伐四卿。四卿恐,遂反,攻出公。’此晋分为四卿之明证,其后三家共灭知氏,遂分为三晋矣。”(16)

  皮锡瑞通过对历史事实的考辨,确认鲁哀公十二年时,晋国已不存在六卿,何氏应该不会有此常识性的错误,所以提出“六卿”当是“四卿”之误,甚属有见。大概与之同时,何若瑶也根据《史记·晋世家》的相关记载,指出“当日但有四卿,‘六’当‘四’之误”(17)。

  二 指陈(注)、《疏》违离《传》义之弊

  注不违传、疏不破注,是经书笺注的传统和基本原则,可以有效防止出现歪曲原典或诠释过度。皮锡瑞也以此为据,在品评《公羊注疏》时,将其中违背《传》文之处加以指陈、批评。兹举两例如下。

  (1)《公羊传》庄元年“正月以存君,念母以首事”

  《注》云:“《礼》,练祭取法存君,夫人当首祭事。时庄公练祭,念母而迎之,当书‘迎’,反书‘孙’者,明不宜也。”《疏》云:“存君者,即襄二十九年《注》云‘正月岁终而复始,臣子喜其君父与岁终而复始,执贽存之’。然则今此练祭者,亦是臣子闵君父往年此日没,今年复此日存而祭之,取法存君矣。言‘夫人当首祭事’者,谓夫人当为首而营其祭事也。言‘时庄公练祭’者,谓桓公去年四月薨,今年三月方为练祭,而欲迎母,非谓此时已为练祭矣。”何氏、徐氏均以练祭来解“存君”、“念母”,君指桓公而言,皮锡瑞却提出:“《注》、《疏》之说迂曲殊甚,疑非《传》意也。《公羊》之意,以为夫人固在齐,并非此时始孙,因庄公即位而念母,甚若以即位之后,事无急于此者,故日‘念母以首事’,贬之不与念母也。首事非必练祭之事,存君亦非谓存先君,君即属庄公言。《经》云‘元年,春,王正月’,书正月者,以明新君即位之义,故曰‘正月以存君’。正月无事,至三月始书‘夫人孙于齐’,庄公即位后之事,始见于此,故曰‘念母以首事’也。”(18)皮氏直接对《经》、《传》原文作仔细解读,认为“正月以存君”,实是《公羊传》在解说《春秋》庄公元年记“王正月”,即载明庄公即位之事,所存之君实指庄公;“念母以首事”则是《公羊传》解说《春秋》庄公元年记事何以首举“夫人孙于齐”,以为庄公即位之后数月无事可记,至三月始有姜氏“孙于齐”之事,因此《公羊传》所谓“存君”、“念母”,均与练祭桓公无关,《注》早已逸出《传》文之外,《疏》因之再作误解。

  按,《公羊传》襄二十九年有“正月以存君也”,《注》“正月岁终而复始,臣子喜其君父与岁终而复始,执贽存之”,根本未及“练祭”之事,何氏解“正月以存君”前后不一,而《疏》虽引以解庄元年“正月以存君”,却误从何氏庄元年之《注》,为之强作解事,实是自相矛盾。又《公羊传》昭三十年“春,王正月,公在乾侯”,《注》云“闵公运溃,无尺土之居,远在乾侯,故以存君书,明臣子当忧纳之”,可见《春秋》实有正月书君以“存君”之例,何氏亦屡及此例。因此,皮锡瑞仅说《注》中所云“疑非《传》意”,实在是太过审慎,俞樾即明指以练祭作解有三失,直斥“何氏此解甚为违失”(19)。

  (2)《公羊传》庄九年“内不言败,此其言败何?伐败也”

  《注》云:“自夸大其伐而取败。”皮锡瑞指出:“此战以夸大其伐取败,《传》无其事,且此《传》明复仇之义。董子《繁露》云三百年之久而复仇者有二焉,以此战与齐襄复仇并言,是《公羊》固深许其复仇,不当谓夸大其伐也。‘伐’即征伐之‘伐’,《注》云‘时实不能为纳子纠伐齐,诸大夫以为不如以复仇伐之’是也。《传》‘例,内不言败,为内讳也’,此以复仇伐之而败,虽败犹荣,则不必讳,故又云‘曷为伐败?复仇也’。盖其不书公者,以公本无复仇之心,而不讳败者,以败实为复仇之举。‘伐’即谓以复仇伐之,《注》云‘夸大其伐’,非《传》意。”(20)

  按,是年鲁与齐战于乾时而败,《春秋》“内不言败”,却于此战日“我师败绩”,《公羊传》因此特加解说,以为是“伐败”,即鲁国以复仇之义讨伐齐国,虽败犹荣,所以违于常例而书败。皮锡瑞联系下文复仇之说来解“伐败”,最得《传》意。何氏却将“伐败”解作“自夸大其伐而取败”,其中“自夸大”云云,显然不是《公羊传》本义。

  (3)《公羊传》僖二十四年“鲁子曰:‘是王也,不能乎母者,其诸此之谓与?’”

  《注》云:“犹曰:‘是王也,无绝义,不能事母,而见绝外者,其诸谓此灼然异居,不复供养者与?’”《疏》云:“《公羊》以为此天王出居于郑,不事其母,而自出居于郑。《春秋》恶其所为,是以书出以绝之,实非出奔,故云‘灼然异居,不复供养者与’。”皮锡瑞对此解说表示异议,提出:“王者虽‘不能乎母’,不至异居、不复供养。鲁子曰‘此之谓与’,盖谓‘不能乎母’,而‘见绝外者’,即此‘出居于郑’之谓与。《公羊》固不同《左氏》,然《传》亦无不复供养之文也。”(21)指责何、徐所解背离了《公羊传》原文。

  按,周襄王因王子带与狄人之难而避居于郑,《春秋》书“天王出居于郑”,《公羊传》以为圣人有贬绝襄王之义,并归因于襄王“不能乎母”。对于《公羊传》所谓“王者无出,此其言出何?不能乎母也”,何氏解释说:“不能事母。罪莫大于不孝,故绝之言出也。”将“不能乎母”解说成周襄王不能尽孝道,及解鲁子之言,更具体指为襄王“灼然异居,不复供养”。徐氏两作疏解,皆循顺其说。然而正如皮氏所说,《公羊传》中并无周襄王与母异居、不复供养的明文,何、徐所解,是以己意增成其义。清代学者何若瑶即指出,周襄王实因叔带与狄人之攻伐而出居于郑,“不能乎母,《传》不知何据”(22)。齐召南则根据《左传》所言,认为周襄王必须以母相事的惠后早已去世,“此时岂有惠后尚在而曰‘不能乎母’乎”,讥责《公羊》家专注于《春秋》书出之文而未计及历史事实(23)。

  三 揭举《注》、《疏》前后乖异之失

  在《公羊注疏》中,何、徐大量援引《公羊传》不同年月的相关文句,比较同异,彼此互解。然而,对于某些相同或近似的文句,有时却出现彼此异解的现象,造成前后不一乃至互相抵触。皮锡瑞对此屡有揭举,兹举三例为证。

  (1)《公羊传》隐元年“此其为可褒,奈何?渐进也”

  《注》云:“渐者,物事之端,先见之辞。去恶就善曰进。譬若隐公受命而王,诸侯有倡始先归之者,当进而封之,以率其后。不言先者,亦为所褒者法,明当积渐,深知圣德灼然之后乃往,不可造次陷于不义。”皮锡瑞加以通检后指出:“《传》云‘渐进’,承‘可褒’言,谓褒之以渐进,非谓其可褒者由于能渐进也。邾娄仪父失爵,当名,而始与公盟,为可褒,然使称为邾娄子,则嫌褒之太骤,非渐进之义,故特书字以渐进之,是为‘因其可褒而褒之’矣。庄十年《传·注》‘不言楚言荆者,楚疆而近中国,卒暴责之,则恐为害深,故进之以渐’,《疏》谓‘故欲进之以渐,先从卑称进之’,此‘渐进’与彼《注》义正同。成七年《经》‘吴伐郑’,《注》云‘吴国见者,罕与中国交,至升平乃见,故因始见以渐进’,《疏》云‘然则吴、楚相敌,亦宜言扬,当以扬州言之,而《经》言吴者,正以罕与中国交,至今升平之世乃始见,故因其始见于升平,故《经》直以渐进之’,所云‘渐进’之义亦同。何氏乃不以彼《注》‘渐进’之义,解此‘渐进’,何也?”(24)可见何氏《解诂》中至少有三次言及“渐进”,后两次皆解“渐进”为“进之以渐”,唯独于隐元年解为因“积渐”而“进”之,显然是前后乖异,徐氏随文作疏,亦未觉察。皮氏仔细体味《传》文,认为隐元年之“渐进”亦当解作“进之以渐”,即《公羊传》通过书邾娄之字,对其始与隐公盟会做有限的褒扬。这样,皮氏不仅察觉何氏作注前后不一,同时也指出《注》意违失《传》文本义。

  (2)《春秋》桓二年“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

  《注》云:“贤者不名,故孔父称字。”《疏》云:“此《经》之下亦有《注》,云‘贤者不名……’者,但考诸旧本,悉无此《注》,且与《注》违。”徐氏已指出何氏此注与他处之注乖违,皮锡瑞进而指出此注与下文之注亦相歧异:“下文《注》云:‘以称字,见先君死。’‘礼,臣死,君字之。以君得字之,知先攻孔父之家。’何氏以称字为先君死之证,则不当又以为贤者不名。四年《传·注》:‘礼,君于臣而不名者有五:诸父、兄不名,《经》曰王札子是也,《诗》曰王谓叔父是也;上大夫不名,祭伯是也;盛德之士不名,叔肸是也;老臣不名,宰渠伯纠是也。’无‘贤者不名,孔父是也’之文,《疏》云衍文是也。”(25)何氏注“及其大夫孔父”,谓“贤者不名,故孔父称字”,但紧接着为解释下《传》文何以知宋督先攻孔父之家,提出“臣死,君字之”一说,可见,同样是解说“孔父”称字,却有两种说法,歧异殊甚。

  (3)《公羊传》庄三十年“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

  《疏》云:“谓不得与夫合葬,故言徒。徒者,空也。案上四年‘齐侯葬纪伯姬’,《传》云:‘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徒葬于齐尔。’而此重发之者,正以彼则于齐,此则于叔,故重言之。”何氏此处对“徒葬”未加训说,徐氏解释为“不得与夫合葬”,并引述《公羊传》庄四年“徒葬于齐尔”,以为二者同类相似。但皮锡瑞检视庄四年《注》,发现并非如此,写道:“四年《传》‘徒葬乎齐尔’,《注》‘徒者,无臣子辞也。国灭无臣子,徒为齐侯所葬’,则此亦当为‘无臣子辞’,非谓‘不得与夫合葬’也。”(26)何氏解庄四年之“徒葬”,强调“国灭无臣子”,徐氏疏解引之为据,却将原文“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于齐尔”句中“其国亡矣”四字故意剔漏,以成其“不得与夫合葬”之说。庄三十年《传》曰:“外夫人不书葬,此何以书?隐之也。何隐尔?其国亡矣,徒葬乎叔尔。”可见两处《传》文完全一致,且同样强调“其国亡矣”,徐氏疏说之误显而易见。俞樾论徐氏此疏之谬,与皮氏近乎一词,仅增“十二年《传》曰‘徒归于叔尔也’,岂谓不得与夫同归乎”。(27)

  结语

  皮锡瑞对于《公羊注疏》,除在文字、语句的训释、说解上大作纠补,以及批评其违失传文、前后歧互的缺失,间亦指斥何、徐的臆断、诬妄。例如,《春秋》庄十五年“夏,夫人姜氏如齐”,《疏》无任何凭证,竟断言姜氏“复与桓通也”,陈立已质疑此说,谓“未知所本”田,皮锡瑞则责斥说:“《传》谓齐桓淫姑姊妹不嫁者七人,桓公未必有此事。且夫人姜氏至自齐,至是已三十年,文姜非夏姬,尤不应有此也。《疏》以其曾与襄通,遂疑复与桓通,亦近诬矣。”(29)又如《公羊传》哀十四年“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注》云“末不亦乐后有圣汉,受命而王,德如尧、舜之知孔子为制作”,宣称孔子预知汉运将兴,特作《春秋》以授汉。皮锡瑞对这种神化孔子、援依谶纬解经的做法极为反感,批评说:“孔子作《春秋》为后王法,本无可疑。汉承周后,即以夫子之《春秋》为汉制法,亦无不可。必谓孔子知汉将兴,作以授汉,则近诬矣。纬书附会以端门之命,见何氏《注》,词甚鄙诞。盖由当时说《春秋》者,撰造此说,献媚于时,故汉一代尊信《公羊》最甚。说《左氏》者羡之,乃亦造为‘其处者为刘氏’之言,以证汉为尧后。刘炫以为先儒欲求道通而窜入者是也。说《公羊》者,谓孔子为汉制法,正与说《左氏》者窜入六字相同,故《公羊传》与董子《繁露》皆无此说。”(30)

  两汉以降,今文之学沉寂千年,《公羊传》长期乏人问津,及至清代中叶以来今文经学复兴,《公羊传》一时备受重视。可是清代公羊学家的兴趣,主要在借《公羊传》抉发《春秋》的微言大义,探究圣人的口耳秘传,重义例而轻文辞,真正对《公羊传》作训诂、考释的并不多见,注意到《公羊注疏》的更少。皮锡瑞本着朴学精神,对《公羊注疏》作精挑细剔,指陈其瑕疵,纠补其缺失,因此非常值得后人重视,皮氏某些训诂、考据的结论,为今人撰写《公羊》新疏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意见。

  当然,皮锡瑞对《公羊注疏》的批评,本身也有各种不足,诸如:引证稍欠充分,有些可直接取证于《公羊传》或《解诂》,不必旁求于诸经、子、史;间作疑似之语,或凭单文孤证立说,难以让人信服;对某些字词、文句的训解值得商榷,甚至明显有误。例如《公羊传》定元年“定君乎国,然后即位”,《注》解“定君乎国”为“定昭公之丧礼于国”,皮锡瑞却认为何《注》有误,说:“定昭公之丧礼,不得云‘定君’,‘定君’当谓定新君之位。”(31)如从皮氏之说,则“定君乎国,然后即位”,前后两句语意重复。按,是年《经》“元年,春,王”,书“元年”而无“正月”,《传》曰:“定何以无正月?正月者,正即位也。定无正月者,即位后也。即位何以后?昭公在外,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注》有云“今无正月者,昭公出奔,国当绝,定公不得继体奉正”,《传》、《注》均明言因昭公之丧未人,定公尚未即位。及至六月癸亥,昭公之丧至,定公五日后即位,《传》因此特作问答之语:“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则曷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正棺于两楹之间,然后即位。”《注》为作解云:“昭公死于外,不得以君臣礼治其丧,故示尽始死之礼。……礼,天子五日小敛,七日大敛;诸侯三日小敛,五日大敛……殡而成服,故戊辰然后即位。”《疏》再作解释说:“今欲示尽始死之礼,故云公之丧癸亥日,至于丁卯,殡而成服,戊辰之日乃即位矣。”可见,《传》、《注》、《疏》皆指明先定昭公之丧,丧定之后始行定公即位之礼,“昭公之丧既正,即于殡前行即位礼称君,与天子大敛后称王同也”。(32)“定君乎国,然后即位”,实是沈子对此事所作总结之语,故何氏之注是而皮氏之说非。

  (附言:本文于2005年11月5日在清华大学历史系、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联合主办的“首届中国经学国际研讨会”上宣读,会后有删改。)

  注释:

  ①《师伏堂经说》稿本,现藏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著录见常书智、李龙如主编:《湖南省古籍善本书目》,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39页。

  ②《师伏堂日记》己亥年九月二十日。《师伏堂日记》稿本,现藏湖北省图书馆,著录见阳海清主编:《中南西南地区省市图书馆馆藏古籍稿本提要》,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按《师伏堂日记》记事起1892年,终1908年,这一时期正是皮锡瑞治学的盛年,其中详细记载着他研读前贤时辈经学论著的心得和自己撰刊各种经学著述的经过,因此为后人窥探皮氏经学提供了宝贵的原始资料。详参吴仰湘、杨艳萍:《〈师伏堂日记〉所见皮锡瑞之经学观》,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期。

  ③⑨(11)(13)(16)(20)(21)(24)(25)(26)(29)(30)(31)《师伏堂经说·公羊传》第5、24、61、84、91、22、24、41、3、16、31、27、92、81条。因原稿无页码或其它标识,姑以其先后为序。

  ④详参惠栋:《公羊古义》,见《九经古义》卷13,《四库全书》第19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472页;阮元:《公羊注疏卷二校勘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05页。

  ⑤⑨(27)俞樾:《群经平议》卷23,第2、5、9页,光绪二十五年(1899)刻《春在堂全书》本。

  ⑥陈立:《公羊义疏》卷4,第5页,光绪十四年(1888)南菁书院刻《皇清经解续编》本。

  ⑦陈立在《公羊义疏》卷69即指出,《玉篇》“迿,出表辞”之说,实本自《公羊传》定四年“朋友相卫而不相迿”之何休《解诂》。

  ⑧阮元:《公羊注疏卷六校勘记》,第2229页。

  ⑩详见陈立:《公羊义疏》卷18,第180页。

  (12)孙诒让著、雪克辑点:《十三经注疏校记》,齐鲁书社1983年版,第639页。

  (14)陈立:《公羊义疏》卷69,第20页。

  (15)齐召南:《春秋公羊传注疏考证》,《皇清经解》卷314,第286页,道光九年(1829)学海堂刊本。

  (17)何若瑶:《春秋公羊注疏质疑》卷下,第50页,光绪八年(1882)何氏《何宫赞遗书》刻本。

  (22)何若瑶:《公羊注疏质疑》卷上,第36页。

  (23)齐召南:《春秋公羊传注疏考证》,第146页。

  (28)陈立:《公羊义疏》卷21,第15页。

  (32)陈立:《公羊义疏》卷68,第15页。另可参见齐召南《春秋公羊传注疏考证》,第26页;俞樾:《群经平议》卷23,第27页。

作者介绍:吴仰湘 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后;湖南,长沙,4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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