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央书记处第二百五十二期会议纪要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决定精神,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九八六年一月七日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如下:
一、职称改革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在工作中—定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
二、首先在高教、科研、卫生系统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上述三个系统应先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分批展开。范围系指: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高等学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研究所,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研究单位;卫生部直属医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医院。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按照经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文件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发的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拟定分批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首批展开的单位不宜过多),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才密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在限额外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人数和需增加的增资额,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不属于上述展开范围的,包括地、县一级所属高教、科研、卫生单位,目前只限于试点工作。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拟定试点计划和方案,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进行。为了集中力量,加强指导,试点单位也不宜过多。试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地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报告。
四、已进行试点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委,应修改、完善本系列的职务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发试行。未进行过试点的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应迅速制订条例及实施意见,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过试点后试行。各职务系列的主管部委应通过试点、试行实践,总结经验,对有关条例和实施意见修改完善,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
国务院正式颁发执行。
五、二十一个职务系列以外要求新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原则上从严控制,应进行充分论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为确需新设的,由系列主管部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试行。
经批准新设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可按上述部署进行。未经批准的系列,暂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企业和企业所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另行部署。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央书记处第二百五十二期会议纪要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决定精神,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九八六年一月七日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全国职称改革工作部署如下:
一、职称改革工作应有计划、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在工作中—定要按照中央的指示,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
二、首先在高教、科研、卫生系统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上述三个系统应先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事业单位分批展开。范围系指: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高等学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直属研究所,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研究单位;卫生部直属医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医院。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按照经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文件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发的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拟定分批展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计划和方案(首批展开的单位不宜过多),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人才密集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在限额外拟设“待聘”高级职务的人数和需增加的增资额,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后,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不属于上述展开范围的,包括地、县一级所属高教、科研、卫生单位,目前只限于试点工作。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拟定试点计划和方案,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进行。为了集中力量,加强指导,试点单位也不宜过多。试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地向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写出报告。
四、已进行试点工作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主管部委,应修改、完善本系列的职务条例及其实施意见,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发试行。未进行过试点的职务系列,主管部委应迅速制订条例及实施意见,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经过试点后试行。各职务系列的主管部委应通过试点、试行实践,总结经验,对有关条例和实施意见修改完善,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报
国务院正式颁发执行。
五、二十一个职务系列以外要求新设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原则上从严控制,应进行充分论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认为确需新设的,由系列主管部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试行。
经批准新设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可按上述部署进行。未经批准的系列,暂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企业和企业所属单位的职称改革工作另行部署。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