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DB32/T343.1-1999)的要求。
2.严禁在基地四周5公里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的直接排放。
3.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基地内严禁焚烧秸秆。
4.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内农业灌溉用水、农业投入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
5.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定期检测水、土、气质量。对检测不合格的田块,不予安排种植,并采取生物、化学等措施,降解有毒有害物质。
6.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等无公害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2、明确基地建设责任人,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基地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3、每个基地应设置无公害基地标牌,标明基地名称、范围、基地面积、建设单位、种植品种、执行标准、证书编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并下发到基地种植户,按“统一布局、统一品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投入品与使用、统一收获”“五统一”要求组织生产。
5、基地统一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向农户发放农业投入品领购、使用记录卡,各农户认真做好种子、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田间管理记录。
6、加强基地环境监测与保护,严禁在基地四周5公里范围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泄物的直接排放,杜绝工业“三废”、农业面源污染。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1.各镇农业部门应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所有农户按田块与面积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绘制基地分布图。
2.农产品生产者应按标准化生产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记录,及时记载投入品使用、栽培管理和收获情况。
3.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按农户编号、基地、田块分布图有序收购,并做好收购详细台帐,根据基地农户编号、生产、收购等情况统一编好代码,实行条形码登记。
4.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对收购或加工的产品应统一包装,并在包装物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及条形码等标识,标识信息与台帐内容相一致,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按条形码追根溯源,追究其责任。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DB32/T343.1-1999)的要求。
2.严禁在基地四周5公里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和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的直接排放。
3.禁止向农产品生产基地排放或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基地内严禁焚烧秸秆。
4.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内农业灌溉用水、农业投入品应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
5.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定期检测水、土、气质量。对检测不合格的田块,不予安排种植,并采取生物、化学等措施,降解有毒有害物质。
6.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秸秆综合利用等无公害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1、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生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地建设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等工作。
2、明确基地建设责任人,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基地技术指导和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3、每个基地应设置无公害基地标牌,标明基地名称、范围、基地面积、建设单位、种植品种、执行标准、证书编号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4、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统一的生产操作规程,并下发到基地种植户,按“统一布局、统一品种、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投入品与使用、统一收获”“五统一”要求组织生产。
5、基地统一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向农户发放农业投入品领购、使用记录卡,各农户认真做好种子、农药、化肥等投入品的使用和田间管理记录。
6、加强基地环境监测与保护,严禁在基地四周5公里范围内新建有污染源的工矿企业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泄物的直接排放,杜绝工业“三废”、农业面源污染。
无公害农产品质量责任追溯制度
1.各镇农业部门应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所有农户按田块与面积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绘制基地分布图。
2.农产品生产者应按标准化生产要求,认真做好生产记录,及时记载投入品使用、栽培管理和收获情况。
3.农产品收购单位或个人应按农户编号、基地、田块分布图有序收购,并做好收购详细台帐,根据基地农户编号、生产、收购等情况统一编好代码,实行条形码登记。
4.农产品销售企业和个人,对收购或加工的产品应统一包装,并在包装物上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及条形码等标识,标识信息与台帐内容相一致,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按条形码追根溯源,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