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

论善意取得

内 容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粗线条的立法体系,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和严密,只是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零散规定,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现状,为了完善我国洞察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民法典的编撰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善意所得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目 录

一、善意所得概述„„„„„„„„„„„„„„„„„„„„„„„„„„„„„1

(一)善意所得的含义„„„„„„„„„„„„„„„„„„„„„„„„„„„1

(二)善意所得之价值基础„„„„„„„„„„„„„„„„„„„„„„„„„1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2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3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3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4

(一)受让人须为善意„„„„„„„„„„„„„„„„„„„„„„„„„„„4

(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5

(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5

(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5

(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6

(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6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7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7

(二)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7

(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7 参考文献„„„„„„„„„„„„„„„„„„„„„„„„„„„„„„„„„8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善意取得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则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我国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第九章第106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用权,原动产所用权人不得买受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用权,原不动产所用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用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事后取得其权利人或经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

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使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能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择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时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趋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而交易当事人对快捷交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做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一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论善意取得

内 容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民法通则采用粗线条的立法体系,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范不够系统和严密,只是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零散规定,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分析我国现有立法的现状,为了完善我国洞察善意取得制度,对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阐述,以期对民法典的编撰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 善意所得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目 录

一、善意所得概述„„„„„„„„„„„„„„„„„„„„„„„„„„„„„1

(一)善意所得的含义„„„„„„„„„„„„„„„„„„„„„„„„„„„1

(二)善意所得之价值基础„„„„„„„„„„„„„„„„„„„„„„„„„1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2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渊源„„„„„„„„„„„„„„„„„„„„„„„3

二、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3

三、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4

(一)受让人须为善意„„„„„„„„„„„„„„„„„„„„„„„„„„„4

(二)受让人须通过有偿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5

(三)受让人须实际占有由让与人转移占有的动产„„„„„„„„„„„„„„„5

(四)客体物须为(以交付为物权的公示方法的)动产„„„„„„„„„„„„„5

(五)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6

(六)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6

四、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7

(一)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7

(二)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7

(三)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7 参考文献„„„„„„„„„„„„„„„„„„„„„„„„„„„„„„„„„8

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善意取得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商品流通,增长社会则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我国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

第九章第106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值得研究。

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是“恶意”的对称。指当事人不知道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有关事实,并对这种不知道当事人没有过失,比如善意取得制度下规定的善意,是指甲擅自出售保管或者借来的财产,按照市场正常的交易规则,乙确实不知道甲无权处分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乙是善意的。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乙在支付合理的价款后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民法上的善意,不是善良的意思,具有“不知情”的含义。是否构成善意,依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是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法律不允许转让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制度,有关追赃的问题适用刑法的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另一种认为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亦可适用于不动产。从理论渊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但从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亦无不可。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将其有权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的所用权,原动产所用权人不得买受人返还原物。不动产善意取得,受让人信赖登记证书而与无权处分不动产的让与人交易,如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取得该不动产的所用权,原不动产所用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用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事后取得其权利人或经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法律为

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这就涉及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理论基础、理论渊源。

(二)善意取得之价值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财产流转的保护。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使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能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有助于建立一种真正的信用经济,并使权利的让渡能够顺利的、有秩序的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的限制,亦含有把真正权利人选择托付自己财产的当事人时考虑不周的责任归咎于他,他自己也应当承担不当选择的不利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若要求每一个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民事主体都对财产的来源情况进行详细考察,无疑会滞缓交易进程,影响社会经济效益,不利于信用经济的建立,也会从根本上破坏市场经济的存在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日趋频繁,交易过程纷繁复杂,而交易当事人对快捷交易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不可能要求交易当事人在从事交易之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标的物的权利及变动状态,了解交易的对方是否有权做出处分,否则不仅会使交易难以迅速达成而且妨碍交易的正常进行。善意取得制度适应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确立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就实质来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法律为何要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以保护财产动的安全呢?这便涉及到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的问题。关于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论基础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一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素,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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