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黄威)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黄威 :

你(单位)因与 王蓝 相邻关系纠纷 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将举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本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应在 年 月 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对申请是否采纳,由本院审查决定。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九、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十、当事人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申请本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十一、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 年 6 月 29 日

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庭代理诉讼。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且有正当理由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有权提取、收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离婚案件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原告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印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一审民事裁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不得提起上诉的除外)。

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交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当事人进行诉讼,负有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诉讼秩序的义务,负有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负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

黄威 :

你(单位)因与 王蓝 相邻关系纠纷 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将举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原告向本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当事人应在 年 月 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应当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本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对申请是否采纳,由本院审查决定。

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七、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八、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九、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十、当事人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申请本院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前组织交换证据。

十一、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6 年 6 月 29 日

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

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按规定办理手续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庭代理诉讼。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回避情形且有正当理由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有权提取、收集并向法院提供证据。

4、当事人有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有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离婚案件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原告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当事人有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权查阅和复印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一审民事裁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不得提起上诉的除外)。

9、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申请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交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0、当事人进行诉讼,负有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诉讼秩序的义务,负有依法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负有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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