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流程:
报案>案件受理>货损检验>施救整理>单证提交>赔案审核>责任认定>支付赔款
1.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索赔所需单证:
1、保单
索赔时,被保险人提供的保单必须是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无第一正本要请被保险人签立保单遗失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
2、 运输凭证,包括海运、陆运、空运运单。
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件数、运输路线、交运时的货物状态,用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便于了解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若涉及转运的货物,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第二程运输凭证,以查实第二程运单是否清洁,最终确定向哪一程追偿。
3、货物发票或货价证明、装箱单、磅码单
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金额、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和是否足额投保的依据。
4、承运人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
5、商检证书
6、其它专业检验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责任的证书
如船检证书、火灾鉴定报告、卫生、动植物检证书等。
7、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或清单
如有施救、整理、修理及其他责任方索赔的费用,应有有关单位进行施救等工作后的收费单据或索赔方的费用清单。
8、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
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方,应有被保险人向其索赔的信函或提出保留追偿权益的信函以及被保险人、我代理人与第三者责任方之间的往来函。
9、其它索赔单证
a.大宗物资的出库清单或磅码单,或能够代替清单的有关单证(或复印件);收货单位的验收单或入库单(或复印件)。这些单证可作为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b.遭受盗窃的应提供铁路或港区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明。
c.当索赔人或实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不符时,应有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 d.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受损地区的气象报告或有关灾情证明。
e.不同品种、型号或规格的货物应提供装箱单以便核实发货数量。
f.货物涉及发货人责任的应提供货物供销合同或出厂证明,以审核货物质量、规格等是否符合供销合同规定;涉及货物质量的应提供货物质检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g.中转货物应提供中转地的货物交接清单。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一、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或委托人进行。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海上保险的检验是理赔实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施救措施的合理性等。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凡属保险责任的货损,收货人必须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2.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货物“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所谓“原残”是指属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整理和包装过程中的货损;发货港装船前堆存、转运过程中货损;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 Lizt) 批明短少损失,货物品质、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以及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货物“船残”是指属船方责任的货物残损。货物“工残”是指属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不慎装卸、使用工具不当等造成货损或在码头、仓库、堆场等处,因运输、堆存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货损。对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国际上有统一的固定格式,通常用劳合社的检验报告格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
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流程:
报案>案件受理>货损检验>施救整理>单证提交>赔案审核>责任认定>支付赔款
1.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索赔所需单证:
1、保单
索赔时,被保险人提供的保单必须是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无第一正本要请被保险人签立保单遗失保证书(LETTER OF INDEMNITY)。
2、 运输凭证,包括海运、陆运、空运运单。
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件数、运输路线、交运时的货物状态,用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属于保险标的,便于了解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若涉及转运的货物,应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第二程运输凭证,以查实第二程运单是否清洁,最终确定向哪一程追偿。
3、货物发票或货价证明、装箱单、磅码单
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金额、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和是否足额投保的依据。
4、承运人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
5、商检证书
6、其它专业检验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责任的证书
如船检证书、火灾鉴定报告、卫生、动植物检证书等。
7、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或清单
如有施救、整理、修理及其他责任方索赔的费用,应有有关单位进行施救等工作后的收费单据或索赔方的费用清单。
8、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
若涉及第三者责任方,应有被保险人向其索赔的信函或提出保留追偿权益的信函以及被保险人、我代理人与第三者责任方之间的往来函。
9、其它索赔单证
a.大宗物资的出库清单或磅码单,或能够代替清单的有关单证(或复印件);收货单位的验收单或入库单(或复印件)。这些单证可作为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b.遭受盗窃的应提供铁路或港区或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明。
c.当索赔人或实际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名称不符时,应有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证明。 d.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提供受损地区的气象报告或有关灾情证明。
e.不同品种、型号或规格的货物应提供装箱单以便核实发货数量。
f.货物涉及发货人责任的应提供货物供销合同或出厂证明,以审核货物质量、规格等是否符合供销合同规定;涉及货物质量的应提供货物质检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g.中转货物应提供中转地的货物交接清单。
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
一、损失通知。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如其事故在国外,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或委托人进行。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海上保险的检验是理赔实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施救措施的合理性等。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凡属保险责任的货损,收货人必须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2.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通过货物检验后,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货物“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所谓“原残”是指属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加工、装配、整理和包装过程中的货损;发货港装船前堆存、转运过程中货损;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 Lizt) 批明短少损失,货物品质、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以及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货物“船残”是指属船方责任的货物残损。货物“工残”是指属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粗暴搬运、不慎装卸、使用工具不当等造成货损或在码头、仓库、堆场等处,因运输、堆存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货损。对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国际上有统一的固定格式,通常用劳合社的检验报告格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货物发票、海事报告、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并加以核实、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 of 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