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一、林地的范围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

(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①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要提交已经调整的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1、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四、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办理占用林地的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农户,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六、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办理

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量,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

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一、林地的范围

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

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

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

(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其他证明材料。①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要提交已经调整的证明。

(4)林地权属证明。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1、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临时占用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程序是:

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等。

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

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

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

四、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办理占用林地的手续

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农户,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

六、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办理

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

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量,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

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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