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是指: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

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活动的私

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

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对小额贷款主要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管理原则

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按照“扁平、高效”的原则直接经营和管理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线经办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客户咨询、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提醒、逾期

贷款催收等工作;

2.协助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对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具体落实上级机构

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政策;

3.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上报。

第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内岗位设置及职责

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经理岗和信贷会计岗;

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信贷会计主管岗和信贷会计岗;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信贷员岗、受理岗和记账岗。

二级分行直接经营市区业务的,可视同一级支行设置岗位。

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记账岗可由县支行会计部人员或储蓄网点综合柜员担任。

1.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负责主持信贷业务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1) 根据市场变化与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信用环境建设及市场拓展实施计划等;

(2) 负责组建审贷委员会对贷款进行审批;

(3) 负责组织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贷后检查、逾期催收、风险分类等工作;

(4) 负责组织本支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5)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包括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

(6) 负责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2. 一级支行审查岗

(1)负责审查信贷员拟提交贷款审批的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2)根据业务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3)负责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3.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 对客户进行电话抽查回访,落实是否进行了现场调查,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

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3) 负责监控小额贷款还款提醒短信,及时查看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客户还款账户资金缴存情况;

(4) 负责组织贷后检查工作,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5) 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6) 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7) 负责收集、整理、装订和入档保管各类信贷业务档案、贷后检查档案,执行档案归集、调阅和销毁等档

案管理制度;

(8)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9) 负责协助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开展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工作;

(10) 根据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的工作分配,进行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保全、不良资产处置等具体工作;进行不

良资产的移交、诉讼、清收等工作。

4. 信贷员岗

(1) 负责贯彻执行贷款业务宣传营销方案和市场拓展计划,搜集信贷市场信息,了解客户资金需求;

(2) 负责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对贷款调查全面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 负责信贷系统中客户详细信息资料的录入,并跟踪监测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状况等内容,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

(4) 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和信贷员岗的基本要求:

1. 2. 3. 4. 5. 身体健康,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生活、工作作风正派; 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的学历; 熟练掌握当地方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了解当地经济基本情况、当地主要产业状况,熟悉当地社区情况; 具有如下胜任力特质:知识结构方面,最好能具有金融、财务、信贷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人际沟通方面,

需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包括书面与口头)、倾听、逻辑推理和互动能力;工作态度方面,需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个性方面,情绪比较稳定,看重结果,工作中喜欢挑战又注重现实,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和承担高强度工作的能力。

6. 满足其他的用工要求。

第三章 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信贷员所管户贷款的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不含免责范围内的逾期贷款,本条下同)超过2%,且逾期

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2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一级支行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超过3%,且逾期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继续放贷资格,全力进行催收和检查、整改。

第四章 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主要为具有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劳动生产经营能力、能恪守信用的农户或农村个体经营户,镇个人从事农业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拥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农户贷款;商户小额贷款对象主要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以上的劳动力;

(三)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 农户应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从事农业种

养殖的,应有本行业1年以上的经验(当地政府对特色种养殖业有技术指导、集中收购等政策的可适当放宽)。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或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从事特许经营的必

须有特许经营证书)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

内,或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应连续正

常经营1年(含)以上,其他微小企业应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

(五) 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

(七)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在5人(含)以内,

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

(八) 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在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第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条件。农户与商户保证小额贷款必须由一至两名自然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

证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条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生活正常; 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时,对担保的补充规定如下(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比照执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虽有多个个人股东,但所有股东之间经济不独立或同属一个家庭,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数量与上一条的要求相同;

(二)两个及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其中一个担保人必须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群,另外一位担保人必须为此有限责任公司除借款人外的最大的股东(股东不在本地的可以由次大的股东提供担保,依次类推,若都不符合,则另找保证人;若其余股东

股份一样,且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则任一股东均可)。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见附件),由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和所持有的股份超过除借款人所持股份外剩余股份的二分之一的股东签字。 (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各类型的商户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联保贷款时,不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函,两个及以上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

请商户联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有关要求同上);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已申请我行小额贷款的,同一公司其他个人股东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小额贷款主要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一)农户小额贷款具体用途包括:

1.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 购买小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3.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4. 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户贷款;

5.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后续风险必须很小,且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农产品加工行业,其中食品行业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2)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证书;

(3)医疗卫生用品制造、餐厅经营,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4)其他不具有较大后续风险的情形。

6. 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商户小额贷款资金可用于制造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适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具体包括投资项目、服务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用于进行贸易、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轿车、货车、卡车、设备或房产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向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发放的禁止性条款:

(一)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从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经营赌场或其

他赌博设施,从事货币投机、不动产投机或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或有害环境的活动发放贷款;

(二)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禁止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的其

他业务捆绑发放小额贷款;

(三)

批准;

(四) 禁止擅自与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发放小额贷款,也不得默认禁止擅自与各地政府部门合作发放贴息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不受此限),如确需开展合作须报经总行

上述组织介绍的客户。

第十三条

(一) (二)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补充规定: 单一借款人及其家庭只能在我行申请一笔小额贷款, 联保小组人数为3至4人时,小组成员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存在,如亲兄弟姐妹、父子、夫妻关

系等;小组人数为5人时,最多允许两个组员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这两个组员不处于同一家庭,经济须独立。

(三) 在办理商户小额贷款时,当营业执照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不为同一人时,实际经营者必须拥有证明其可以合法、合理利用该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如合同或授权书,并由实际经营者来申请贷款。

(四) 为保护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避免纠纷,符合贷款条件的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的直系亲属,只能办理

保证贷款,不得办理联保贷款。邮政和邮政储蓄银行职工不得为我行贷款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邮政储蓄银行和

邮政职工不得申请小额贷款。

(五) 与邮政企业有商业纠纷或债务关系的客户不予办理小额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单笔贷款最低限额1000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元。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普通小额贷款产品的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2个月。联保贷款协议有

效期为2年,贷款申请日与到期日必须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央行基准利率、通货膨胀率、贷款损失风险、经营管理成本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制定全国的贷款产品利率和浮动范围。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利息分为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本息的罚息。贷款本金利息自放款日开始计息,计息方式有两

种,即“按期计息”与“按日计息”。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贷款期间,

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提供三种还款方式,即: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3个月(含)以内的商户小额贷

款或4个月(含)以内的农户小额贷款;

(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

款。对于商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4个月;对于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10个月,各一级分行应

根据农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周转情况,在最长宽限期内合理确定当地贷款最长宽限期。

第十九条 小贷款发生逾期的,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

加收50%。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建立环境档案。县域环境档案由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乡镇环境档案和行政村环境档案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环境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经济发展信息、金融环境信息和其他附属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业务申请受理。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受理方式有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受理、小额贷款营销机构受理和其他渠道受理(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查任务分配;

第二十三条 授信调查。信贷员接到调查任务后,须到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和家庭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及时撰写受理后续处理。审查岗对已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的客户,直接提交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进行调

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是否同意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员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调和辅调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调查结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人调查的条件。

1.二级分行管理力量较强,二级分行信贷部按标准配备业务检查员开展检查,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开展了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常规检查;

2.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的级别在AA级或以上,在上级的合规性检查中发现问题少、性质轻微;

3.一级支行有级别在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

实行单人调查的一级支行,信贷员必须执行轮岗制度。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业务,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决定,可派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进行单人

调查:

1.客户为老客户(累计实际贷款期限大于12个月),且累计逾期时间不超过10天;

2.贷款申请金额较小(原则上为当地年人均GDP向下取整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信贷员完成调查报告,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审查岗做审贷会准备。审查岗应对信贷员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核实。审查

岗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

在风险。审查岗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业务审批。小额贷款的审批方式分为审贷会审批和有权人审批两种方式。对于贷款额度在10万

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下,由一级支行审贷会审批,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经一级支行审贷会初审后,报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则由一级分行)有权审批人进行终审。

一级支行审贷会审批,是由一级支行临时组建的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或授信进行

审批。一级支行审贷会由2或3人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审贷会成员可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贷后管理岗、一级支行副行长、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担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署。。借款合同必须本人签署,不得代签。 额度生效及贷款发放。联保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申请贷款,但

是不允许循环使用剩余额度,上笔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再次申请贷款只需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经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核通过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偿还。系统日终自动从账户扣款和柜面交易发起还款两种方式。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按照“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 还款账号及还款方式变更。申请变更还款账号或还款方式。 贷款展期和停息。贷款展期是指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客户延长贷款期限的行为,同时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还款方式。贷款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因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雨、干旱或台风等)、家庭重大灾

难(如火灾、车祸、主要劳动力突然重病或死亡等)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暂时失去或降低了还款能力,且借款人信

用状况良好(在我行此前无严重逾期记录)、还款意愿良好、在可预见的未来能恢复还款能力的,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或

停息。

第三十三条 逾期催收。贷款发生逾期,管户信贷员应及时进行电话催收并登记相关信息;逾期超过3天必须进行现场催收,对客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明确逾期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逾期问题。现场催收需要完成催收情况

报告。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贷后管理岗及客户营销人员有协助信贷员清收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联保额度管理。额度注销前提是该额度下所有贷款均已结清。对于贷后管理中发现客户出现较大风险的,可以视情况对整个联保小组进行额度冻结或额度调减操作,当风险隐患消失可以进行额度解冻结操作。对

于客户需要增加额度的,必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信贷员重新进行实地调查,编写调查报告,经审批通过以后方可

签署补充协议、额度生效。

第三十五条 资产保全管理。对于贷款风险分类归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可以移

交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或二级分行资产保全人员(无二级分行的报一级分行资产保全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并可采取

法律诉讼、协议清收、以资抵债等手段。

第三十六条 贷款核销。,小额贷款采取分级审批核销制度,总行根据一级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对一级分行进行

核销贷款审批额度授权,并报财政部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贷款满足呆账认定条件并能提供确凿证据的,二级分行应逐户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逐级上报审批核销。经审批同意核销的贷款作“账销案存”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激励与约束。

(一)贷款激励。对于本年度内还款及时、信誉好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授予“邮政储蓄银行诚信户”称号,由

一级支行颁发证书,在当地社区张榜公布,并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贷款利

率)等政策;

(二)贷款约束。对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将采取收取罚息、不享受利率优惠、列为黑名单客户等惩

罚措施。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审贷分离制,贯彻执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邮政储蓄机构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

原则(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

(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三)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四)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

(五)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经营、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六)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七)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八)不准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八不准”和我行的客服号码95580应印刷在信贷人员名片的背面和业务宣传单中。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建设。建立严格的小额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授权管理,严格准入权限,加强检查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小额贷款资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展期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问题,一经发现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对一级支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防道德风险。要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使认真履行职责、

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二)选准信贷投向,严防增量风险。根据总行制定的信贷投向指引,调整信贷结构,拓宽信贷渠道,积极支持

低风险的优质客户。

(三)规范操作行为,严防操作风险。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管,推行信贷操作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无弹性,按章操作不违规。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宣传营销、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 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可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 贷前处理包括:宣传与营销、贷前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中处理包括: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处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预警监测、贷款回收、逾期催收、资产保全、贷款核销等。

第三章 宣传与营销

第六条 宣传的内容。

1. 信用文化建设宣传;

2. 阳光信贷政策的宣传,

3. 小额贷款产品介绍

4. 联保成员责任或保证人责任。

第四章 咨询受理

第七条 电话咨询流程。

1.客户拨打咨询电话,受理岗接受客户的咨询;

2.受理岗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

3.对于有申请贷款意向的客户,应将获得的客户信息登记在小额贷款业务受理台帐中;

4.对于满足条件的客户,应告知客户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证件,同相关人员一起到最近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小额贷款营销机构申请贷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感谢其对我行的支持,并请客户关注我行的其他产品。

第八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咨询和预受理流程。

1.客户进入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咨询业务,受理岗(或其他兼职受理人员)接受咨询;

2.受理岗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

3.对于有申请贷款意向的客户,应将获得的客户信息登记在小额贷款业务受理台帐中;

4.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告知客户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证件和相关材料,同相关人员一起前来申请贷款,

若客户已准备就绪,可直接转入受理流程;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感谢其对我行的支持,并请客户关注我行的其他产品。

第九条 申请受理流程。

1.受理岗(或其他兼职受理人员)接受申请,核对客户提交的材料,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受理;

2.受理岗应在受理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录客户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应尽可能让客户本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如客户不方便可由受理岗代填,但签字和日期必须由客户和相关人员本人填写;

3.对保证人和申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受理岗应向其明确说明保证责任。

第十条 应尽量要求客户到我行提交贷款申请。对于远离我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的客户,在能提供贷款申请的必须材料,且我行两名信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在我行外接受其贷款申请。两名信贷人员应在受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受理阶段客户应提供的材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目前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仅指身份证(当前在有效期内)或户口簿,且户口簿必须有客户身份证号码的记录,若使用临时身份证时,则必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农户贷款可使用身份证或户口簿(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户口簿上记录的该客户的身份证号码,但证件类别仍登记为户口簿),商户贷款必须使用身份证。借款人已婚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商户贷款的,应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 申请商户贷款的,应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农村地区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不提供;

4. 借款人为非当地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在当地经营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如满一年的经营相关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各类缴费单据等;

5. 申请保证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保证人证明材料(若保证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供载明保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单位证明,若保证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由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条等证明代替;若保证人为商户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纳税证明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证明股东股权结构的材料(如出资协议),贷款卡(如有则需提供),上年度和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结算账户最近6个月的交易明细。

第十二条 客户在贷款申请受理阶段应填写的表格。

1. 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

2. 商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小额贷款申请表》;

3. 农户保证贷款:额贷款申请表》;

4. 商户保证贷款: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申请表》。

第十三条 客户资格初步审查。 (一)受理岗收到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

1. 审核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申请金额、期限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有涂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相应位置签字等。申请人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在申请表中签字的,可由我行将贷款申请表传真给申请人配偶,在其签字后传真给我行,作为其

同意申请贷款的凭证;

2. 审核身份证原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按《小额贷款业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暂行规定》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3. 审核营业执照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是否经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经营业务范围与客户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客户是否拥有营业执照的使用权;

4. 客户经营时限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5. 审核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6. 申请联保业务的,须审核联保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申请保证业务的,须审核保证人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审核保证人单位证明和(或)营业执照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等;审核联保成员或保证人对贷款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否明晰。 对于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章戳,由客户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未盖章戳、未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后续处理人员应拒绝继续下步操作。 (二)如果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申请不予受理,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0岁(不含)以上;

1.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固定住所证明;

2.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超出服务范围;

3.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超过我行规定的限额,即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

4.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5.经营时间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即商户贷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时间低于6个月(有限责任公司低于1 年)的,农户贷款申请人经营时间低于1年的;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农户贷款中客户家庭成员中无其他劳动力的。

第五章 授信调查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阶段的流程。

1.调查前的准备;

2.实地调查,采集客户的各项信息;

3.调查结果初评;

4.撰写客户的详细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准备。信贷员接到分配的调查任务后,应分析客户受理信息登记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了解客户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以及主要经营风险,事先准备好调查的提纲,以及需要核实的关键问题。 信贷员在外出调查前,应通过电话联系客户、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确定现场调查的时间,并提示客户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到场的当事人(申请表中配偶或保证人签名的补签),向保证人和申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说明保证责任。同时准备好笔记本、笔、数码相机等必要的调查工具。双人调查时,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需确定调查分工,双人同时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六条 实地调查。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现场实地调查制度,信贷员必须到申请人的家庭和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收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贷款用途信息和影像信息等。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申请人及家庭基本信息

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健康状况;家庭其他收入来源(包括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小生意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主要生活支出(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医疗等支出),若家里有长期生病人员或先天不足人员,应特别注意了解这方面的花费;

3.家庭主要财产和负债情况,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家电、农用生产工具等财产;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和私人借款。

(二) 申请人生产经营信息

1.对于主要从事农业种养殖的农户,应了解以下生产经营信息:

经营历史、生产规模、投入成本和产出、收入,销售渠道,产品的历史价格波动和现行市场价格,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2.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户,或以非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户,应了解以下生产经营信息:

(1) 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历史,行业特征,竞争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生产流程,其它投资情况等;

(2) 经营收入和成本状况,包括盈利模式、日销售量、收入流水、主要生产或经营成本、雇员人数及工资、营业成本、水电费用、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进、销货频率和结款方式等;

(3) 资产负债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数量和质量、变现能力,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和开工率,应收、应付款,银行和民间借贷等。

在获取生产经营信息的过程中,应让客户提供尽可能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和凭证,包括财务报表、账本、单据、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于50%及以上的交易通过银行转账的客户)等,以便更为准确判断客户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对重要文档复印存档。

(三) 贷款用途信息

1.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合理性和贷款需求金额的信息,如拟采购设备、货物或原材料的报价单、订购单或采购合同,应付款证明,自筹资金数额,产生资金缺口的原因;

2.其他贷款用途证明信息。

(四) 影像信息

1.信贷员与客户在调查现场的合影;

2.生产经营场所;

3.存货(包括主要生产原材料、产成品或商品)、机器设备;

4.客户及其雇员生产的场景;

5.家庭住所。

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应分别拍摄外观(含门牌号)和内部照片,对客户家庭住所至少应拍摄外观照片。

第十七条 对保证人的调查。信贷员应向申请人和保证人分别询问其关系历史、保证人愿意为申请人担保的原因、保证人与申请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等。信贷员应在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之外,通过其他渠道对保证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以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交叉检验,了解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注意从多方面、多渠道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经营信息和家庭信息等信息,并通过多方进行相互验证和交叉检查。对关键财务信息,如销售收入、经营成本、负债等,必须经过至少两种信息来源的交叉验证后方能被确认。

第十九条 第三方了解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客户的为人、诚信状况;

2. 客户的家庭关系是否和睦,是否孝敬老人;

3. 客户的生活习惯,是否勤俭,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

4. 家庭生活水平如何;

5. 客户主要的债权债务,特别是民间借贷情况;

6. 客户的雇员流动率、是否能按时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的注意事项

1. 按事先制订的调查提纲进行调查,把握主线和调查重点,在访谈过程中做好调查记录;

2. 注意谈话技巧。调查一般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并尽量不要使用书面语,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拉近与被访问者的距离;

3. 保证客观性。在访谈过程中,应尽可能从各种经营记录和客户所陈述的内容中获取信息,提问不应引导性过强,不要替客户回答调查过程中所提的问题,更不能凭主观猜测;

4. 注重观察。在调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观察细节,包括设备是否充分利用、维护得当,客户是否熟悉自己的业务,客户如何处理业务经营当中的问题,对待顾客、雇员、供货商、家人的态度等。这些细节问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客户的经营能力和诚信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完成《小额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和《商户/农户信用评级表》。 对于距上次现场调查的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其再次申请授信时,经初步确认客户资信状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原调查报告继续有效,可不再进行调查;对于距上次现场调查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初步确认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如曾发生贷款逾期或部分逾期),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撰写新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完成现场调查后,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其申请未通过,

第六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在信贷系统将贷款提交给审查岗审查时,应将纸质文档资料及影像资料移交给审查岗,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联保贷款,应提交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和贷款申请表;保证贷款,应提交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若为申请联保额度的,申请人指每个小组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保证贷款还应提交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商户小额贷款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特许经营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客户调查报告,以及客户信用评级表;

5. 证明申请人拥有财产的资料(非必须,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6. 若保证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交保证人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原件;若保证人为商户的,应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审查要点。审查岗应对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 审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如申请表中关键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是否签字;

2. 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相关业务规定条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誉、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3. 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4. 审查调查报告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关键财务指标计算是否准确,对获得数据的方式是否进行了说明,是否进行了交叉验证,前后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客户信用评级表中的评级是否合理,调查报告中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是否适合客户实际情况,信用评级表和调查报告是否签字确认;

5. 审查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主要经营风险以及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等;

6. 审查信贷员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实地调查职责,管户信贷员与申请人是否为关系人,授信调查意见是否客观、详实。 第二十六条 审查岗对每笔贷款应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信息至少与借款人、保证人中的一人进行核实,对于金额较大的贷款或核实中发现疑点的,应向全部相关人员核实。电话核实要点如下:

1.借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经营项目内容、经营地址,和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若为联保贷款,是否了解保证责任等;

2.保证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与借款人关系、是否了解保证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岗须在贷款审查意见表上就贷款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电话核实结果,签署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即可以提交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业务,须退回信贷员,信贷员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材料补充或作拒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贷会审批流程。

1.在召开审贷会之前,审贷会成员应事先阅读即将上审贷会的贷款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贷款资料,做好开审贷会的准备工作。

2.管户信贷员和非管户信贷员均应出席审贷会,由管户信贷员对贷款调查情况进行陈述,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情况、经营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内容,非管户信贷员应进行补充;

3.审贷会成员根据调查报告,对客户贷款目的的合理性、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及调查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信息进行提问,由信贷员当面进行回答,审贷会成员可指定管户或非管户信贷员回答;

4.审贷会成员根据信贷员回答情况和贷款资料内容独立做出各自的审批决策,只有审贷会的所有成员一致批准通过,贷款方为审批通过;

5.审贷会审批通过后,应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在《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审批表》上就是否同意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其他成员签字确认。

6.每次审贷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审贷会内容,对每个审贷会成员的提问和信贷员的回答作详细记录,填写《审贷会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决策要点:

1.借款人主体资格、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和我行的规定;

2.借款人的贷款目的是否合理,申请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目的是否匹配,借款人的现金流与贷款偿还计划是否匹配;

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否强烈;

4.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充分;

5.联保成员或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意愿和还款能力;

6.是否存在其他会对贷款资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行业风险、当地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六合彩等情况)及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十条 对于贷款审批退回的,可重新组织材料后再行提交审批,但针对同一客户或同一笔贷款在90天内最多允许重新提交一次,若仍没获得通过,则不能再提交审贷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联保或最高额保证额度项下的小额贷款,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可凭额度审批表在贷款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无需再召开审贷会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客户若7天内未签订上述合同,则需要重新申请业务。 签约前准备。信贷员在签约前,应根据贷款审批表和系统内的协议或合同编号填写联保小组协议(联保贷款)、

贷款合同、手工借据。以上资料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无错漏、无涂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必须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第三十四条 所有合同文本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亲自至经办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当场签订。签署联保协议的时候,要求经办人员与联保小组成员合影,在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时,要求经办人员与借款人、保证人合影,影像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归入客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借据、联保协议(联保贷款)应由借款人、保证人及相关人员当场签字并按手印(优先为右手食指,如右手食指有伤,依次可按左手食指、右手拇指的顺序),严禁信贷员或其他人员代替客户签字。

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员将合同或协议移交合同签订受权人(可为一级支行或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由其对合同及相关单据作如下审核:

1.核对借款合同、借据、联保协议(如有)与贷款申请表上客户签字字迹是否相同;

2.贷款用途是否与申请表填写一致,贷款额度、期限(起止日期)、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是否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3.合同要素填写是否标准、规范,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关键要素是否有潦草、错漏或涂改,无需填写的地方是否都划上斜线等。

第三十七条 复核人收到手工借据后应检查要素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错漏和涂改,经办人是否签字,借款人签名是否符合规定,借据编号、放款账户户名及账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是否与信贷系统、合同一致。对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还信贷员重新填写借据;对符合要求的在复核人处签名后移交记账岗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记账岗收到手工借据后在信贷会计系统中操作贷款发放,在根据还款方式选择分期或非分期贷款发放交易后,输入借据编号及放款金额,系统回显电子借据信息。在正式发放前,须将手工借据信息与系统中的电子借据信息进行核对,重点核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期限(起止日期)、放款账户户名及账号是否一致,经办人及复核人是否签名。核对无误后,在会计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操作并打印放款单。放款单由记账岗签字并加盖名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给客户。放款操作完成后,记账岗在借据上记账员处签名,其中会计联记账员留存,业务联和客户联分别交给信贷员与借款人。记账员还需打印两份还款计划表。还款计划表经记账员与客户签字后,一份交客户妥善保管,作为其以后还款的依据;一份留存归档。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贷后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贷后检查,按照“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由管户信贷员负责贷后检查工作,承担贷后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主要手段。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监测贷款还款账户等。

第四十一条 贷后检查时间及频次。分为贷后首期检查、常规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1.贷后首期检查:在贷款发放后的2至3周内信贷员应到客户住所或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贷后首期检查,并完成贷后首期检查报告;

2.贷后常规检查:在贷款有效期内,客户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信贷员可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对客户进行贷后常规检查,原则上每两个月进行电话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完成贷后常规检查报告;

3.贷后特别检查:对逾期超过3天的贷款,管户信贷员必须与贷后管理岗或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一同去客户住所或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贷后特别检查与贷款逾期催收。在出现较大的市场风险或政策导向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获知客户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客户还款能力时,也应立即对客户进行实地贷后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1. 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2. 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3. 客户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的变更情况;

4. 客户家庭成员人数及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等影响客户家庭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

5. 客户从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及民间融资情况;

6. 客户对外担保情况;

7. 担保变化情况,包括保证人或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担保能力、资信状况等变化情况;

8. 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9. 客户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贷款逾期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期内;

10. 其他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结果处理。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应根据实际用途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客户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应立即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客户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能够安全回收。

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存在风险事项,经办人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属于重大风险事项的,还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行信贷业务部门。

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将该笔贷款进入贷款催收处理,若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则进入风险分类及资产保全处理。 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经营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的,经办人应提醒客户给予充分的注意,避免客户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节 合同内容变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具体包括还款账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展期、贷款期限调整等。 还款账号变更。还款账号变更需客户填写《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经过二级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业务返回信贷员岗,由其向信贷会计系统发送信息并打印通知书邮寄或由信贷员转交给客户。

第四十六条 还款方式变更。在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可以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阶段性还款法之间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客户在本期还款日前5日向经办行受理岗提出还款方式变更申请,并填写《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

2. 信贷员岗应按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试算借款人的分期还款额,并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查岗审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贷款的历史还款记录是否符合业务规定,新分期还款额是否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符,审查通过后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批;

4.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根据业务规定进行审批通过后,业务返回信贷员岗,

贷款展期的流程(只适用于非分期还款法的贷款)。

1. 客户在贷款到期日前10日向经办行受理岗提出展期申请,

2. 信贷员调查客户展期原因及客户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分析客户信用状况、还款意愿及历史还款记录情况、贷款展期后客户还款能力,

3. 审查岗审查申请展期的客户是否符合展期客户条件,历史还款记录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展期后期限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展期后客户是否具有足够还款能力等,审查通过后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核,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报一级分行,下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批,二级分行应先将情况书面向一级分行报告,经许可后办理;

4. 二级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批通过后,业务返回信贷员岗,由其向信贷会计系统发送信息并打印通知书邮寄或由信贷员转交给客户。

第四十七条 贷款期限调整的流程(只适用于分期还款法的贷款)。

第三节 贷款催收

第四十八条 贷款逾期惩罚措施。

1. 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计息基数为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罚息利率;

2. 贷款一旦发生逾期,则本笔贷款将不再享受按时还款免息等优惠政策;

3. 对于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系统自动将其标注为黑名单客户,在其清偿全部贷款且恢复客户状态为正常前,将不能再获得我行任何信贷产品支持。

第四节 业务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查看信贷系统、电话与经办业务人员或客户沟通、抽查贷款业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等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实地查阅贷款业务档案、与经办业务人员或客户面谈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列席审贷会,观察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过程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业务监督应分岗位和分层级进行,建立监督台帐,相关记录应录入系统,具体业务监督操作要求如下:

1.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业务监督。贷后管理岗要按照规定每日对辖区内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对新增贷款和逾期贷款电子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对结余贷款贷后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及时发现信贷员违规或操作不规范行为,要将贷款安全性、合规合法性、操作规范性核查作为工作重点。

2.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抽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应定期对辖区范围内新增贷款进行抽查,对不良贷款进行逐笔核查,重点对业务规范性、信息完整性、管理合理性及资产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业务检查。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平均每周应有3-4天进行现场检查,其余时间进行非现场检查。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对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现场检查方式主要为查阅贷款业务档案,与经办业务人员面谈,列席审贷会,观察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过程。对贷款业务档案重点检查资料完整性和填写规范性,以及与系统录入信息是否相符。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查看信贷系统的内容包括,查看辖区内业务发展情况,新增贷款信息录入情况,逾期贷款的贷后检查报告和催收记录等,每月通过系统抽查业务不得少于当月新增业务的20%。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电话或现场回访客户目的主要为核实客户的真实性、了解客户对我行贷款、信贷员评价等。电话回访客户应集中在借款金额大、期限长的客户,电话回访客户不得少于当月新增客户的10%。现场回访客户应集中在反映有中介参与、对我行有意见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客户,现场回访的客户数不低于结余客户数的1%。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经办人联系,并通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由其负责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若发现严重问题或异常情况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由其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对同一类或群体客户短期内集中申请贷款的应重点关注,分析潜在的市场机会或风险;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对辖区内某个一级支行近期业务发展迅猛,或同一类或群体客户集中申请贷款、或大面积逾期的,应重点关注,分析业务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

第五节 风险监控

第五十一条 信贷员监测。信贷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尽量关注以下客户信息:

1. 客户个人品质预警信息,如客户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公众对客户的个人品质、

行为反映不良等;

2. 客户资信状况预警信息,如客户在我行贷款还款记录不正常、在他行发生不良贷款、拖欠上下游货款、作为被告卷入经济纠纷、挪用贷款资金用作高风险用途、发现客户存在欺诈骗取贷款行为等;

3. 客户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变故,如患重病、发生意外,家庭关系紧张,家庭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等;

4. 客户在我行有公司账户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其他地方转移等;

5. 客户所在的企业管理层、关键技术人员和主要客户变化的信号,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等;

6. 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如存货异常变化,主要业务发生变动,主要资金流向发生变化,行业外部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等;

7. 客户履约能力变化的信号,如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客户主营业务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

8. 其它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贷后管理岗监测。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应在每个工作日上午,查看本支行前一日的贷款受理、调查、发放、回收及逾期情况,分析异常情况和潜在的操作风险及业务风险,并进行核查;对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报告,采取果断处理措施降低或避免贷款损失;对逾期贷款,应及时进行催收并了解逾期原因、客户承诺还款时间、还款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情况,对于异常情况或存在风险的,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和相关领导。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是指:向单一借款人发放的金额较小的贷款,包括向农户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

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的农户小额贷款,以及向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等活动的私

营企业主(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等,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

营者等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商户小额贷款。

第二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小额贷款业务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按照“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方式开展经营,以“小额、流动、分散”为整体风险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总行和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对小额贷款主要履行管理职能,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管理原则

对下级机构进行管理;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按照“扁平、高效”的原则直接经营和管理小额贷款业务。

第四条 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作为小额贷款业务的一线经办机构,其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客户咨询、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发放、贷款回收、到期贷款提醒、逾期

贷款催收等工作;

2.协助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对本级机构信贷业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具体落实上级机构

拟定的贷款业务奖励政策;

3.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档案资料的整理和上报。

第五条 各级小额贷款业务经营管理机构内岗位设置及职责

二级分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经营管理岗、业务管理岗、产品经理岗和信贷会计岗;

一级支行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查岗、贷后管理岗、信贷会计主管岗和信贷会计岗;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置岗位: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信贷员岗、受理岗和记账岗。

二级分行直接经营市区业务的,可视同一级支行设置岗位。

信贷会计主管岗、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记账岗可由县支行会计部人员或储蓄网点综合柜员担任。

1.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

负责主持信贷业务部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信贷政策和信贷发展目标:

(1) 根据市场变化与业务发展需要,制定信用环境建设及市场拓展实施计划等;

(2) 负责组建审贷委员会对贷款进行审批;

(3) 负责组织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贷后检查、逾期催收、风险分类等工作;

(4) 负责组织本支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绩效考核工作;

(5) 负责组织辖区内小额贷款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包括逾期催收、资产保全等工作;

(6) 负责安排部门内其他岗位人员的工作。

2. 一级支行审查岗

(1)负责审查信贷员拟提交贷款审批的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2)根据业务申请表中的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3)负责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

3.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

(1) 对客户进行电话抽查回访,落实是否进行了现场调查,是否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日常监控,密切关注逾期贷款情况,建立逾期贷款催收台账,并协助信贷员进行贷款

还款提示和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3) 负责监控小额贷款还款提醒短信,及时查看还款账户余额不足客户还款账户资金缴存情况;

(4) 负责组织贷后检查工作,检查信贷员贷后检查工作落实情况,监控贷后检查报告质量;

(5) 根据贷后检查的需要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

(6) 负责贷款风险手工分类的初分工作和手工调整工作;

(7) 负责收集、整理、装订和入档保管各类信贷业务档案、贷后检查档案,执行档案归集、调阅和销毁等档

案管理制度;

(8) 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分析及各种业务报表打印;

(9) 负责协助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开展人员绩效考核具体工作;

(10) 根据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的工作分配,进行权限范围内的资产保全、不良资产处置等具体工作;进行不

良资产的移交、诉讼、清收等工作。

4. 信贷员岗

(1) 负责贯彻执行贷款业务宣传营销方案和市场拓展计划,搜集信贷市场信息,了解客户资金需求;

(2) 负责对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展期申请)进行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授信建议,对贷款调查全面性、真实性承担责任;

(3) 负责信贷系统中客户详细信息资料的录入,并跟踪监测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状况等内容,根据情况变化更新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经济档案;

(4) 负责本人所管户贷款的贷后检查、逾期催收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协助贷后管理人员对所管户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进行保全工作。

(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和信贷员岗的基本要求:

1. 2. 3. 4. 5. 身体健康,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生活、工作作风正派; 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的学历; 熟练掌握当地方言,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了解当地经济基本情况、当地主要产业状况,熟悉当地社区情况; 具有如下胜任力特质:知识结构方面,最好能具有金融、财务、信贷相关知识或工作经验;人际沟通方面,

需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包括书面与口头)、倾听、逻辑推理和互动能力;工作态度方面,需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工作态度;个性方面,情绪比较稳定,看重结果,工作中喜欢挑战又注重现实,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和承担高强度工作的能力。

6. 满足其他的用工要求。

第三章 业务准入退出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信贷员所管户贷款的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不含免责范围内的逾期贷款,本条下同)超过2%,且逾期

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2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贷前调查的资格。

一级支行十天以上逾期贷款率超过3%,且逾期十天以上的贷款金额超过30万元,连续5个工作日的,暂停其继续放贷资格,全力进行催收和检查、整改。

第四章 贷款产品、条件和贷款用途

第七条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主要为具有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劳动生产经营能力、能恪守信用的农户或农村个体经营户,镇个人从事农业相关的经营活动的,拥有稳定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农户贷款;商户小额贷款对象主要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

第八条 贷款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和商业信用记录;

(二)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农户小额贷款的申请人必须已婚,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两名(含)以上的劳动力;

(三)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

(四) 农户应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从事农业种

养殖的,应有本行业1年以上的经验(当地政府对特色种养殖业有技术指导、集中收购等政策的可适当放宽)。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除外)或有权部门颁发的特许经营证书(从事特许经营的必

须有特许经营证书)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微小企业主所从事的生产或经营项目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

内,或资产总额在500万元(含)以内;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应连续正

常经营1年(含)以上,其他微小企业应正常经营六个月以上;

(五) 贷款的用途正当、合理,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

(六) 微小企业主的微小企业必须为私人所有或私营控股,国有股份比例合计不得超过49%,且国家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日常管理;

(七)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贷款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在5人(含)以内,

且借款人在公司所持股份不低于20%;

(八) 主要经营场所或常住地址在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规定的有效经营地域范围内。

第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条件。农户与商户保证小额贷款必须由一至两名自然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保

证人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二)

(三) (四) (五) 第十条 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社会或商业信用记录; 年龄在18周岁(含)至60周岁(含)之间,具有当地户口或在当地居住满一年以上; 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家庭生活正常; 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并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与借款人家庭之间的经济必须相互独立,且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时,对担保的补充规定如下(对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比照执行):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有限责任公司虽有多个个人股东,但所有股东之间经济不独立或同属一个家庭,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担保人数量与上一条的要求相同;

(二)两个及以上自然人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商户保证贷款的,其中一个担保人必须为国家公务员、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或教师、医生等有相对稳定收入的人群,另外一位担保人必须为此有限责任公司除借款人外的最大的股东(股东不在本地的可以由次大的股东提供担保,依次类推,若都不符合,则另找保证人;若其余股东

股份一样,且符合贷款的其他条件,则任一股东均可)。此外,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见附件),由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由法定代表人和所持有的股份超过除借款人所持股份外剩余股份的二分之一的股东签字。 (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商户联保贷款的,联保小组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各类型的商户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请联保贷款时,不需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函,两个及以上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申

请商户联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必须提供担保函(有关要求同上);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个人股东已申请我行小额贷款的,同一公司其他个人股东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小额贷款主要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问题。

(一)农户小额贷款具体用途包括:

1. 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2. 购买小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备贷款;

3. 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4. 加工、手工、商业等个体经营户贷款;

5. 农户小额贷款用于非农业用途时,后续风险必须很小,且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农产品加工行业,其中食品行业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

(2)特许经营行业,必须具有特许经营证书;

(3)医疗卫生用品制造、餐厅经营,必须有卫生许可证;

(4)其他不具有较大后续风险的情形。

6. 其他农业生产经营贷款。

(二)商户小额贷款资金可用于制造业、服务业、贸易和农业等领域,但必须适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具体包括投资项目、服务业项目、营运资金、购买用于进行贸易、生产或提供服务的轿车、货车、卡车、设备或房产等。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贷款,贷款用途必须用于公司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向其他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发放的禁止性条款:

(一)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从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经营赌场或其

他赌博设施,从事货币投机、不动产投机或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或有害环境的活动发放贷款;

(二)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发放贷款,禁止与农资销售等邮政企业的其

他业务捆绑发放小额贷款;

(三)

批准;

(四) 禁止擅自与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合作发放小额贷款,也不得默认禁止擅自与各地政府部门合作发放贴息贷款(存单质押贷款不受此限),如确需开展合作须报经总行

上述组织介绍的客户。

第十三条

(一) (二)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补充规定: 单一借款人及其家庭只能在我行申请一笔小额贷款, 联保小组人数为3至4人时,小组成员之间不能有直系亲属关系存在,如亲兄弟姐妹、父子、夫妻关

系等;小组人数为5人时,最多允许两个组员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且这两个组员不处于同一家庭,经济须独立。

(三) 在办理商户小额贷款时,当营业执照所有人和实际经营者不为同一人时,实际经营者必须拥有证明其可以合法、合理利用该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证明,如合同或授权书,并由实际经营者来申请贷款。

(四) 为保护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避免纠纷,符合贷款条件的邮政和邮储银行职工的直系亲属,只能办理

保证贷款,不得办理联保贷款。邮政和邮政储蓄银行职工不得为我行贷款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邮政储蓄银行和

邮政职工不得申请小额贷款。

(五) 与邮政企业有商业纠纷或债务关系的客户不予办理小额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单笔贷款最低限额1000元,最小变动单位为100元。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期限以月为单位。普通小额贷款产品的期限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2个月。联保贷款协议有

效期为2年,贷款申请日与到期日必须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央行基准利率、通货膨胀率、贷款损失风险、经营管理成本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制定全国的贷款产品利率和浮动范围。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利息分为贷款本金利息和逾期本息的罚息。贷款本金利息自放款日开始计息,计息方式有两

种,即“按期计息”与“按日计息”。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贷款期间,

如遇利率调整,仍按合同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提供三种还款方式,即:

(一) 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3个月(含)以内的商户小额贷

款或4个月(含)以内的农户小额贷款;

(二)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限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 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

款。对于商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4个月;对于农户小额贷款,贷款宽限期最长为10个月,各一级分行应

根据农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周转情况,在最长宽限期内合理确定当地贷款最长宽限期。

第十九条 小贷款发生逾期的,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对逾期部分加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

加收50%。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建立环境档案。县域环境档案由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乡镇环境档案和行政村环境档案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建立。环境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经济发展信息、金融环境信息和其他附属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业务申请受理。我行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受理方式有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受理、小额贷款营销机构受理和其他渠道受理(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查任务分配;

第二十三条 授信调查。信贷员接到调查任务后,须到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和家庭住所进行实地调查,及时撰写受理后续处理。审查岗对已授权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的客户,直接提交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进行调

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是否同意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明确意见。信贷员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主调和辅调对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调查结论承担同等责任。

第二十四条 单人调查的条件。

1.二级分行管理力量较强,二级分行信贷部按标准配备业务检查员开展检查,风险管理部和审计部开展了对小额贷款业务的常规检查;

2.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的级别在AA级或以上,在上级的合规性检查中发现问题少、性质轻微;

3.一级支行有级别在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

实行单人调查的一级支行,信贷员必须执行轮岗制度。

(二)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业务,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决定,可派中级或以上等级的信贷员进行单人

调查:

1.客户为老客户(累计实际贷款期限大于12个月),且累计逾期时间不超过10天;

2.贷款申请金额较小(原则上为当地年人均GDP向下取整万元)。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查。信贷员完成调查报告,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审查岗做审贷会准备。审查岗应对信贷员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基本信息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核实。审查

岗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

在风险。审查岗对审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业务审批。小额贷款的审批方式分为审贷会审批和有权人审批两种方式。对于贷款额度在10万

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一般情况下,由一级支行审贷会审批,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贷款,经一级支行审贷会初审后,报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则由一级分行)有权审批人进行终审。

一级支行审贷会审批,是由一级支行临时组建的审批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的方式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或授信进行

审批。一级支行审贷会由2或3人组成,实行一票否决制。审贷会成员可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贷后管理岗、一级支行副行长、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担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署。。借款合同必须本人签署,不得代签。 额度生效及贷款发放。联保协议生效后,借款人可依据协议约定在额度有效期内申请贷款,但

是不允许循环使用剩余额度,上笔贷款结清后方可再次申请贷款。在授信额度和期限内再次申请贷款只需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经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岗审核通过后即可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 贷款偿还。系统日终自动从账户扣款和柜面交易发起还款两种方式。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按照“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 还款账号及还款方式变更。申请变更还款账号或还款方式。 贷款展期和停息。贷款展期是指借款合同生效之后,客户延长贷款期限的行为,同时客户可以选择变更还款方式。贷款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因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雨、干旱或台风等)、家庭重大灾

难(如火灾、车祸、主要劳动力突然重病或死亡等)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暂时失去或降低了还款能力,且借款人信

用状况良好(在我行此前无严重逾期记录)、还款意愿良好、在可预见的未来能恢复还款能力的,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或

停息。

第三十三条 逾期催收。贷款发生逾期,管户信贷员应及时进行电话催收并登记相关信息;逾期超过3天必须进行现场催收,对客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明确逾期原因,并采取措施解决逾期问题。现场催收需要完成催收情况

报告。小额贷款业务主管、贷后管理岗及客户营销人员有协助信贷员清收贷款本息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联保额度管理。额度注销前提是该额度下所有贷款均已结清。对于贷后管理中发现客户出现较大风险的,可以视情况对整个联保小组进行额度冻结或额度调减操作,当风险隐患消失可以进行额度解冻结操作。对

于客户需要增加额度的,必须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信贷员重新进行实地调查,编写调查报告,经审批通过以后方可

签署补充协议、额度生效。

第三十五条 资产保全管理。对于贷款风险分类归入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贷款(统称为不良贷款),可以移

交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或二级分行资产保全人员(无二级分行的报一级分行资产保全人员)进行专人管理,并可采取

法律诉讼、协议清收、以资抵债等手段。

第三十六条 贷款核销。,小额贷款采取分级审批核销制度,总行根据一级分行内部管理水平对一级分行进行

核销贷款审批额度授权,并报财政部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贷款满足呆账认定条件并能提供确凿证据的,二级分行应逐户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逐级上报审批核销。经审批同意核销的贷款作“账销案存”处理,

第三十七条 贷款激励与约束。

(一)贷款激励。对于本年度内还款及时、信誉好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授予“邮政储蓄银行诚信户”称号,由

一级支行颁发证书,在当地社区张榜公布,并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最低贷款利

率)等政策;

(二)贷款约束。对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将采取收取罚息、不享受利率优惠、列为黑名单客户等惩

罚措施。

第八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审贷分离制,贯彻执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信贷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维护邮政储蓄机构良好的企业形象,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守以下

原则(简称“八不准”):

(一)不准怠慢、顶撞或刁难客户;

(二)不准故意推脱、拖延、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

(三)不准以权谋私、以职谋利,不准向客户提出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四)不准索要和收受客户任何形式的宴请、礼金、礼物等;

(五)不准私自对外泄露客户经营、贷款、账户等重要信息;

(六)不准代替客户签名、违规代替客户办理贷款手续;

(七)不准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八)不准私下与客户签署任何协议或合同。

“八不准”和我行的客服号码95580应印刷在信贷人员名片的背面和业务宣传单中。

第四十条 内部控制建设。建立严格的小额贷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授权管理,严格准入权限,加强检查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小额贷款资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展期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问题,一经发现按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在条件具备情况下,对一级支行信贷从业人员应实行轮岗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以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防道德风险。要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责任心和事业心,使认真履行职责、

防范信贷资产风险成为全员的自觉行动,从而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二)选准信贷投向,严防增量风险。根据总行制定的信贷投向指引,调整信贷结构,拓宽信贷渠道,积极支持

低风险的优质客户。

(三)规范操作行为,严防操作风险。要教育员工树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对信贷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管,推行信贷操作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真正做到执行制度无弹性,按章操作不违规。

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宣传营销、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的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 小额贷款业务流程可划分为贷前处理、贷中处理、贷后处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 贷前处理包括:宣传与营销、贷前咨询受理、授信调查;贷中处理包括:贷款审查审批、合同签署、贷款发放;贷后处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预警监测、贷款回收、逾期催收、资产保全、贷款核销等。

第三章 宣传与营销

第六条 宣传的内容。

1. 信用文化建设宣传;

2. 阳光信贷政策的宣传,

3. 小额贷款产品介绍

4. 联保成员责任或保证人责任。

第四章 咨询受理

第七条 电话咨询流程。

1.客户拨打咨询电话,受理岗接受客户的咨询;

2.受理岗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

3.对于有申请贷款意向的客户,应将获得的客户信息登记在小额贷款业务受理台帐中;

4.对于满足条件的客户,应告知客户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证件,同相关人员一起到最近的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小额贷款营销机构申请贷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感谢其对我行的支持,并请客户关注我行的其他产品。

第八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咨询和预受理流程。

1.客户进入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咨询业务,受理岗(或其他兼职受理人员)接受咨询;

2.受理岗给客户介绍贷款产品,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贷款需求,判断客户是否满足贷款的基本条件;

3.对于有申请贷款意向的客户,应将获得的客户信息登记在小额贷款业务受理台帐中;

4.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客户,应告知客户带上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等证件和相关材料,同相关人员一起前来申请贷款,

若客户已准备就绪,可直接转入受理流程;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应委婉地拒绝客户的贷款申请,感谢其对我行的支持,并请客户关注我行的其他产品。

第九条 申请受理流程。

1.受理岗(或其他兼职受理人员)接受申请,核对客户提交的材料,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受理;

2.受理岗应在受理信息登记表中详细记录客户的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应尽可能让客户本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如客户不方便可由受理岗代填,但签字和日期必须由客户和相关人员本人填写;

3.对保证人和申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受理岗应向其明确说明保证责任。

第十条 应尽量要求客户到我行提交贷款申请。对于远离我行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营销机构的客户,在能提供贷款申请的必须材料,且我行两名信贷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在我行外接受其贷款申请。两名信贷人员应在受理信息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指导客户填写贷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贷款申请受理阶段客户应提供的材料。

1. 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目前接受的有效身份证件仅指身份证(当前在有效期内)或户口簿,且户口簿必须有客户身份证号码的记录,若使用临时身份证时,则必须同时提供户口簿;农户贷款可使用身份证或户口簿(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户口簿上记录的该客户的身份证号码,但证件类别仍登记为户口簿),商户贷款必须使用身份证。借款人已婚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材料(夫妻户口在一起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 申请商户贷款的,应提供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工商部门规定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供),从事特许经营的,还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

3. 申请商户贷款的,应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农村地区没有产权证明的可不提供;

4. 借款人为非当地常住户口的,应提供在当地经营或居住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如满一年的经营相关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各类缴费单据等;

5. 申请保证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原件和复印件、保证人证明材料(若保证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供载明保证人姓名、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工作单位证明,若保证人单位规定不得开立单位证明,可由工作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条等证明代替;若保证人为商户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即可);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等纳税证明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证明股东股权结构的材料(如出资协议),贷款卡(如有则需提供),上年度和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结算账户最近6个月的交易明细。

第十二条 客户在贷款申请受理阶段应填写的表格。

1. 农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农户联保小额贷款申请表》;

2. 商户联保贷款:商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小额贷款申请表》;

3. 农户保证贷款:额贷款申请表》;

4. 商户保证贷款:商户保证小额贷款申请表》。

第十三条 客户资格初步审查。 (一)受理岗收到客户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和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及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

1. 审核申请表是否填写完整,申请金额、期限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是否有涂改,申请人和相关人员是否在相应位置签字等。申请人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在申请表中签字的,可由我行将贷款申请表传真给申请人配偶,在其签字后传真给我行,作为其

同意申请贷款的凭证;

2. 审核身份证原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按《小额贷款业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暂行规定》对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3. 审核营业执照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是否经年检并在有效期内,经营业务范围与客户实际经营范围是否相符,客户是否拥有营业执照的使用权;

4. 客户经营时限是否符合我行规定;

5. 审核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我行业务的相关规定;

6. 申请联保业务的,须审核联保小组成员组成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申请保证业务的,须审核保证人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审核保证人单位证明和(或)营业执照是否符合业务规定等;审核联保成员或保证人对贷款的连带责任关系是否明晰。 对于符合业务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对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的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比较,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章戳,由客户本人和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未盖章戳、未签字的证件复印件,后续处理人员应拒绝继续下步操作。 (二)如果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申请不予受理,

1.年龄在18岁(不含)以下,或在60岁(不含)以上;

1.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固定住所证明;

2.无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超出服务范围;

3.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超过我行规定的限额,即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资产总额超过500万元;

4.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5.经营时间不符合我行要求的,即商户贷款申请人正常经营时间低于6个月(有限责任公司低于1 年)的,农户贷款申请人经营时间低于1年的;

6.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农户贷款中客户家庭成员中无其他劳动力的。

第五章 授信调查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阶段的流程。

1.调查前的准备;

2.实地调查,采集客户的各项信息;

3.调查结果初评;

4.撰写客户的详细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准备。信贷员接到分配的调查任务后,应分析客户受理信息登记表、贷款申请表、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了解客户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以及主要经营风险,事先准备好调查的提纲,以及需要核实的关键问题。 信贷员在外出调查前,应通过电话联系客户、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确定现场调查的时间,并提示客户需要准备的材料、需要到场的当事人(申请表中配偶或保证人签名的补签),向保证人和申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说明保证责任。同时准备好笔记本、笔、数码相机等必要的调查工具。双人调查时,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需确定调查分工,双人同时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六条 实地调查。邮政储蓄小额贷款业务实行现场实地调查制度,信贷员必须到申请人的家庭和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收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贷款用途信息和影像信息等。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申请人及家庭基本信息

1.申请人的个人身份证明、个人职业经历、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状况、婚姻状况,以及经营能力等;

2.主要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居住情况、健康状况;家庭其他收入来源(包括家庭成员工资收入、小生意收入和其他收入)和主要生活支出(包括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和医疗等支出),若家里有长期生病人员或先天不足人员,应特别注意了解这方面的花费;

3.家庭主要财产和负债情况,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家电、农用生产工具等财产;负债包括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银行借款和私人借款。

(二) 申请人生产经营信息

1.对于主要从事农业种养殖的农户,应了解以下生产经营信息:

经营历史、生产规模、投入成本和产出、收入,销售渠道,产品的历史价格波动和现行市场价格,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2.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商户,或以非农业生产经营为主的农户,应了解以下生产经营信息:

(1) 经营状况,包括经营历史,行业特征,竞争情况,生产经营场所的地理位置、面积,生产流程,其它投资情况等;

(2) 经营收入和成本状况,包括盈利模式、日销售量、收入流水、主要生产或经营成本、雇员人数及工资、营业成本、水电费用、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进、销货频率和结款方式等;

(3) 资产负债状况,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数量和质量、变现能力,生产设备的新旧程度和开工率,应收、应付款,银行和民间借贷等。

在获取生产经营信息的过程中,应让客户提供尽可能完整的生产经营记录和凭证,包括财务报表、账本、单据、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于50%及以上的交易通过银行转账的客户)等,以便更为准确判断客户实际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对重要文档复印存档。

(三) 贷款用途信息

1.证明贷款用途真实性、合理性和贷款需求金额的信息,如拟采购设备、货物或原材料的报价单、订购单或采购合同,应付款证明,自筹资金数额,产生资金缺口的原因;

2.其他贷款用途证明信息。

(四) 影像信息

1.信贷员与客户在调查现场的合影;

2.生产经营场所;

3.存货(包括主要生产原材料、产成品或商品)、机器设备;

4.客户及其雇员生产的场景;

5.家庭住所。

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应分别拍摄外观(含门牌号)和内部照片,对客户家庭住所至少应拍摄外观照片。

第十七条 对保证人的调查。信贷员应向申请人和保证人分别询问其关系历史、保证人愿意为申请人担保的原因、保证人与申请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等。信贷员应在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之外,通过其他渠道对保证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住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职务以及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和交叉检验,了解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 调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注意从多方面、多渠道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经营信息和家庭信息等信息,并通过多方进行相互验证和交叉检查。对关键财务信息,如销售收入、经营成本、负债等,必须经过至少两种信息来源的交叉验证后方能被确认。

第十九条 第三方了解的信息主要包括:

1. 客户的为人、诚信状况;

2. 客户的家庭关系是否和睦,是否孝敬老人;

3. 客户的生活习惯,是否勤俭,是否有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

4. 家庭生活水平如何;

5. 客户主要的债权债务,特别是民间借贷情况;

6. 客户的雇员流动率、是否能按时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 调查过程的注意事项

1. 按事先制订的调查提纲进行调查,把握主线和调查重点,在访谈过程中做好调查记录;

2. 注意谈话技巧。调查一般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并尽量不要使用书面语,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拉近与被访问者的距离;

3. 保证客观性。在访谈过程中,应尽可能从各种经营记录和客户所陈述的内容中获取信息,提问不应引导性过强,不要替客户回答调查过程中所提的问题,更不能凭主观猜测;

4. 注重观察。在调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观察细节,包括设备是否充分利用、维护得当,客户是否熟悉自己的业务,客户如何处理业务经营当中的问题,对待顾客、雇员、供货商、家人的态度等。这些细节问题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客户的经营能力和诚信度。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完成《小额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和《商户/农户信用评级表》。 对于距上次现场调查的时间在3个月(含)以内的客户,其再次申请授信时,经初步确认客户资信状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原调查报告继续有效,可不再进行调查;对于距上次现场调查时间超过3个月的,或初步确认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的(如曾发生贷款逾期或部分逾期),必须对客户重新调查并撰写新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贷员完成现场调查后,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其申请未通过,

第六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在信贷系统将贷款提交给审查岗审查时,应将纸质文档资料及影像资料移交给审查岗,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联保贷款,应提交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和贷款申请表;保证贷款,应提交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若为申请联保额度的,申请人指每个小组成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保证贷款还应提交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商户小额贷款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从事特许经营的,应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客户调查报告,以及客户信用评级表;

5. 证明申请人拥有财产的资料(非必须,如房产证、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等);

6. 若保证人为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应提交保证人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原件;若保证人为商户的,应提交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审查要点。审查岗应对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要点如下:

1. 审查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合规,如申请表中关键要素是否填写完整,借款人及相关人员是否签字;

2. 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行相关业务规定条件,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誉、道德品行等方面是否良好;

3. 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合法、合规、合理;

4. 审查调查报告是否按要求填写完整,关键财务指标计算是否准确,对获得数据的方式是否进行了说明,是否进行了交叉验证,前后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客户信用评级表中的评级是否合理,调查报告中的授信建议方案是否合理,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是否适合客户实际情况,信用评级表和调查报告是否签字确认;

5. 审查申请人的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主要经营风险以及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等;

6. 审查信贷员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实地调查职责,管户信贷员与申请人是否为关系人,授信调查意见是否客观、详实。 第二十六条 审查岗对每笔贷款应通过电话就贷款申请和调查信息至少与借款人、保证人中的一人进行核实,对于金额较大的贷款或核实中发现疑点的,应向全部相关人员核实。电话核实要点如下:

1.借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申请贷款金额、期限、贷款用途、经营项目内容、经营地址,和联保小组成员或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若为联保贷款,是否了解保证责任等;

2.保证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居住地址、工作单位、与借款人关系、是否了解保证责任等;

第二十七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岗须在贷款审查意见表上就贷款申请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电话核实结果,签署审查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即可以提交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业务,须退回信贷员,信贷员根据审查意见,进行相应的材料补充或作拒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贷会审批流程。

1.在召开审贷会之前,审贷会成员应事先阅读即将上审贷会的贷款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贷款资料,做好开审贷会的准备工作。

2.管户信贷员和非管户信贷员均应出席审贷会,由管户信贷员对贷款调查情况进行陈述,主要包括贷款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生产经营情况、经营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内容,非管户信贷员应进行补充;

3.审贷会成员根据调查报告,对客户贷款目的的合理性、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以及调查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信息进行提问,由信贷员当面进行回答,审贷会成员可指定管户或非管户信贷员回答;

4.审贷会成员根据信贷员回答情况和贷款资料内容独立做出各自的审批决策,只有审贷会的所有成员一致批准通过,贷款方为审批通过;

5.审贷会审批通过后,应由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在《小额贷款额度/贷款审批表》上就是否同意贷款、授信额度、授信有效期、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件、授信条件等事项签署审批意见,其他成员签字确认。

6.每次审贷会应指定专人记录审贷会内容,对每个审贷会成员的提问和信贷员的回答作详细记录,填写《审贷会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贷款审批决策要点:

1.借款人主体资格、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和我行的规定;

2.借款人的贷款目的是否合理,申请贷款金额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贷款目的是否匹配,借款人的现金流与贷款偿还计划是否匹配;

3.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否强烈;

4.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否充分;

5.联保成员或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意愿和还款能力;

6.是否存在其他会对贷款资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行业风险、当地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六合彩等情况)及控制风险的方法。

第三十条 对于贷款审批退回的,可重新组织材料后再行提交审批,但针对同一客户或同一笔贷款在90天内最多允许重新提交一次,若仍没获得通过,则不能再提交审贷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联保或最高额保证额度项下的小额贷款,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可凭额度审批表在贷款申请表中签署审批意见,无需再召开审贷会进行审批。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客户若7天内未签订上述合同,则需要重新申请业务。 签约前准备。信贷员在签约前,应根据贷款审批表和系统内的协议或合同编号填写联保小组协议(联保贷款)、

贷款合同、手工借据。以上资料填写必须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潦草、无错漏、无涂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必须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第三十四条 所有合同文本原则上必须由借款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亲自至经办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当场签订。签署联保协议的时候,要求经办人员与联保小组成员合影,在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时,要求经办人员与借款人、保证人合影,影像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归入客户档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借据、联保协议(联保贷款)应由借款人、保证人及相关人员当场签字并按手印(优先为右手食指,如右手食指有伤,依次可按左手食指、右手拇指的顺序),严禁信贷员或其他人员代替客户签字。

第三十六条 经办人员将合同或协议移交合同签订受权人(可为一级支行或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由其对合同及相关单据作如下审核:

1.核对借款合同、借据、联保协议(如有)与贷款申请表上客户签字字迹是否相同;

2.贷款用途是否与申请表填写一致,贷款额度、期限(起止日期)、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是否与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3.合同要素填写是否标准、规范,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关键要素是否有潦草、错漏或涂改,无需填写的地方是否都划上斜线等。

第三十七条 复核人收到手工借据后应检查要素是否填写完整,是否有错漏和涂改,经办人是否签字,借款人签名是否符合规定,借据编号、放款账户户名及账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内容是否与信贷系统、合同一致。对复核不符合要求的,退还信贷员重新填写借据;对符合要求的在复核人处签名后移交记账岗进行贷款发放操作。

第三十八条 贷款发放。记账岗收到手工借据后在信贷会计系统中操作贷款发放,在根据还款方式选择分期或非分期贷款发放交易后,输入借据编号及放款金额,系统回显电子借据信息。在正式发放前,须将手工借据信息与系统中的电子借据信息进行核对,重点核对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期限(起止日期)、放款账户户名及账号是否一致,经办人及复核人是否签名。核对无误后,在会计系统中进行贷款发放操作并打印放款单。放款单由记账岗签字并加盖名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交给客户。放款操作完成后,记账岗在借据上记账员处签名,其中会计联记账员留存,业务联和客户联分别交给信贷员与借款人。记账员还需打印两份还款计划表。还款计划表经记账员与客户签字后,一份交客户妥善保管,作为其以后还款的依据;一份留存归档。

第八章 贷款管理

第一节 贷后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贷后检查,按照“谁管户,谁检查”的原则,由管户信贷员负责贷后检查工作,承担贷后检查的责任。 第四十条 贷后检查主要手段。电话访谈、见面访谈、实地检查、查询人行征信系统、监测贷款还款账户等。

第四十一条 贷后检查时间及频次。分为贷后首期检查、常规检查和特别检查三种。

1.贷后首期检查:在贷款发放后的2至3周内信贷员应到客户住所或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贷后首期检查,并完成贷后首期检查报告;

2.贷后常规检查:在贷款有效期内,客户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信贷员可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对客户进行贷后常规检查,原则上每两个月进行电话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完成贷后常规检查报告;

3.贷后特别检查:对逾期超过3天的贷款,管户信贷员必须与贷后管理岗或小额贷款营业机构小额贷款业务主管一同去客户住所或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贷后特别检查与贷款逾期催收。在出现较大的市场风险或政策导向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获知客户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影响客户还款能力时,也应立即对客户进行实地贷后检查。

第四十二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1. 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2. 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影响客户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3. 客户婚姻状况、住址、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的变更情况;

4. 客户家庭成员人数及健康状况、家庭收入及支出情况等影响客户家庭还款能力的变化情况;

5. 客户从其它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及民间融资情况;

6. 客户对外担保情况;

7. 担保变化情况,包括保证人或联保小组其他成员担保能力、资信状况等变化情况;

8. 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9. 客户贷款本息按期归还情况,贷款逾期原因,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期内;

10. 其他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查结果处理。在贷后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应根据实际用途风险状况决定是否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客户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应立即要求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客户生产经营或家庭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措施,降低贷款风险,确保贷款能够安全回收。

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存在风险事项,经办人须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属于重大风险事项的,还应及时报告风险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行信贷业务部门。

贷后检查中发现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将该笔贷款进入贷款催收处理,若逾期达到一定期限则进入风险分类及资产保全处理。 在贷后检查中发现客户经营过程中存在潜在风险的,经办人应提醒客户给予充分的注意,避免客户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节 合同内容变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具体包括还款账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展期、贷款期限调整等。 还款账号变更。还款账号变更需客户填写《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经过二级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业务返回信贷员岗,由其向信贷会计系统发送信息并打印通知书邮寄或由信贷员转交给客户。

第四十六条 还款方式变更。在合同履行期内,借款人可以在等额本息还款法和阶段性还款法之间申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 客户在本期还款日前5日向经办行受理岗提出还款方式变更申请,并填写《贷后业务申请审批表》;

2. 信贷员岗应按借款人选择的还款方式试算借款人的分期还款额,并调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 审查岗审查申请变更还款方式的贷款的历史还款记录是否符合业务规定,新分期还款额是否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相符,审查通过后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批;

4.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根据业务规定进行审批通过后,业务返回信贷员岗,

贷款展期的流程(只适用于非分期还款法的贷款)。

1. 客户在贷款到期日前10日向经办行受理岗提出展期申请,

2. 信贷员调查客户展期原因及客户还款能力变化情况,分析客户信用状况、还款意愿及历史还款记录情况、贷款展期后客户还款能力,

3. 审查岗审查申请展期的客户是否符合展期客户条件,历史还款记录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展期后期限是否符合业务规定,展期后客户是否具有足够还款能力等,审查通过后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核,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报一级分行,下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批,二级分行应先将情况书面向一级分行报告,经许可后办理;

4. 二级分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审批通过后,业务返回信贷员岗,由其向信贷会计系统发送信息并打印通知书邮寄或由信贷员转交给客户。

第四十七条 贷款期限调整的流程(只适用于分期还款法的贷款)。

第三节 贷款催收

第四十八条 贷款逾期惩罚措施。

1. 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日计收罚息,计息基数为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和,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罚息利率;

2. 贷款一旦发生逾期,则本笔贷款将不再享受按时还款免息等优惠政策;

3. 对于形成不良贷款的客户,系统自动将其标注为黑名单客户,在其清偿全部贷款且恢复客户状态为正常前,将不能再获得我行任何信贷产品支持。

第四节 业务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查看信贷系统、电话与经办业务人员或客户沟通、抽查贷款业务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等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实地查阅贷款业务档案、与经办业务人员或客户面谈等方式进行,也可通过列席审贷会,观察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过程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业务监督应分岗位和分层级进行,建立监督台帐,相关记录应录入系统,具体业务监督操作要求如下:

1. 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业务监督。贷后管理岗要按照规定每日对辖区内业务发展情况进行监控,对新增贷款和逾期贷款电子数据进行逐笔检查,对结余贷款贷后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及时发现信贷员违规或操作不规范行为,要将贷款安全性、合规合法性、操作规范性核查作为工作重点。

2. 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抽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应定期对辖区范围内新增贷款进行抽查,对不良贷款进行逐笔核查,重点对业务规范性、信息完整性、管理合理性及资产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业务检查。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平均每周应有3-4天进行现场检查,其余时间进行非现场检查。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对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现场检查方式主要为查阅贷款业务档案,与经办业务人员面谈,列席审贷会,观察贷款调查、贷后检查过程。对贷款业务档案重点检查资料完整性和填写规范性,以及与系统录入信息是否相符。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查看信贷系统的内容包括,查看辖区内业务发展情况,新增贷款信息录入情况,逾期贷款的贷后检查报告和催收记录等,每月通过系统抽查业务不得少于当月新增业务的20%。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电话或现场回访客户目的主要为核实客户的真实性、了解客户对我行贷款、信贷员评价等。电话回访客户应集中在借款金额大、期限长的客户,电话回访客户不得少于当月新增客户的10%。现场回访客户应集中在反映有中介参与、对我行有意见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客户,现场回访的客户数不低于结余客户数的1%。

二级分行业务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经办人联系,并通知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由其负责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整改;若发现严重问题或异常情况的,应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由其决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在日常工作中,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对同一类或群体客户短期内集中申请贷款的应重点关注,分析潜在的市场机会或风险;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业务管理岗对辖区内某个一级支行近期业务发展迅猛,或同一类或群体客户集中申请贷款、或大面积逾期的,应重点关注,分析业务发展过程中潜在的风险。

第五节 风险监控

第五十一条 信贷员监测。信贷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尽量关注以下客户信息:

1. 客户个人品质预警信息,如客户有赌博、涉毒、嫖娼等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公众对客户的个人品质、

行为反映不良等;

2. 客户资信状况预警信息,如客户在我行贷款还款记录不正常、在他行发生不良贷款、拖欠上下游货款、作为被告卷入经济纠纷、挪用贷款资金用作高风险用途、发现客户存在欺诈骗取贷款行为等;

3. 客户家庭成员出现重大变故,如患重病、发生意外,家庭关系紧张,家庭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等;

4. 客户在我行有公司账户的,存款不断减少或出现异常变化,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其他地方转移等;

5. 客户所在的企业管理层、关键技术人员和主要客户变化的信号,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等;

6. 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如存货异常变化,主要业务发生变动,主要资金流向发生变化,行业外部发生变化,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等;

7. 客户履约能力变化的信号,如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客户主营业务的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动等;

8. 其它影响客户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贷后管理岗监测。一级支行贷后管理岗应在每个工作日上午,查看本支行前一日的贷款受理、调查、发放、回收及逾期情况,分析异常情况和潜在的操作风险及业务风险,并进行核查;对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一级支行小额贷款业务主管报告,采取果断处理措施降低或避免贷款损失;对逾期贷款,应及时进行催收并了解逾期原因、客户承诺还款时间、还款方案及还款资金来源情况,对于异常情况或存在风险的,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报小额贷款业务主管和相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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