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别与人口发展笔谈

作者:吕红平

甘肃社会科学 2007年06期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7)03-0017-03

  性别包括生理学或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和社会性别。人们在讲到性别时,如果不是特指的话,一般都是指的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生理性别具有自然属性,是与生俱来的;社会性别则是后天形成的,是社会化的产物,对出生性别比变化具有一定影响。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上都维持在正常值域内(即103~107),而只有1960年(110.3)、1963年(107.1)、1966年 (112.2)和1976年(107.4)4个年份略超出正常值域上限。但是,进入80年代以后却出现了持续升高的趋势,1982年“三普”结果为108.47;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110.9;1990年“四普”结果为111.3; 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115.6;2000年“五普”结果为116.92,2002年为119.92,2004年为 121.20,2005年为118.6。对于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出现的持续上升问题,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探讨,普遍把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对养老的需求、对祭祀的需求视为内在原因,把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视为外部原因,把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视为直接原因。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很有价值,对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仍然缺乏深层次的探讨。因为人的行为是受意识主导的,选择生育性别的行为必然受行为者对性别评价的主导,或者说受社会性别意识的主导,其他影响因素都只是中介变量和外在因素,最终都要通过个人的性别意识和生育决策起作用。本文主要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我国近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研究。

  一、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原因分析

  一是性别角色分工所导致的收入水平的性别差异。新中国成立后,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社会生活中妇女受歧视的现象基本消失,这是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保持在正常值域的重要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性和人口流动性增大的情况使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有所恢复,男性劳动力的重要性凸现出来,其体力优势得到充分体现,男性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不健全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即“养儿防老”成为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由此人们普遍认为,男孩对家庭的贡献比女孩大,收益率高于女孩。同时,大部分人认为只有男孩才可以养老,才可以顶门立户、继承产业。出于经济收益和养老需求的考虑,人们自然倾向于希望生男,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生育中的男性偏好,成为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经济动因。

  二是落后的社会性别意识和社会性别差异。落后的社会性别意识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思想基础。生育中的性别选择,深层原因在于社会性别因素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所产生的支配作用。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出生婴儿性别比的高低是反映社会性别公正程度的一个主要指标。尤其在当今中国社会,性别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并非由于先天的生理差异。社会文化所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才是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的深层原因。正是由于社会性别因素,人们在对孩子的性别期望上才严重偏向男孩,并千方百计实现生男的愿望。

  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诸如家庭、文化、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比如在经济生活中,妇女获取资源的机会较少、收入水平偏低、权益缺乏保障,尤其是在农村,很多女性的经济自主权、特别是对土地的承包权难以得到保证,城市中就业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也往往使女性成为主要的受侵害对象;在政治生活中,女性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尤其是在领导权和决策权的参与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渠道上与男性相比显示出更大的差距。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自然会延伸到家庭领域,从而使夫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至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仍然主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更好的生存条件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是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性别刻板印象,把男性与社会公共领域相联系,把女性与家庭私人领域相联系,从而就使男女两性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社会化的过程则不断重复着这种模式。如果我们稍微关注一下社会舆论和传媒对两性形象的宣传和塑造,就会发现很多受传统社会性别理念影响的痕迹,这对女性人生价值和权利实现起着一定的负面作用。例如,在大多影视作品和商品广告中,基本上都是以女性作为载体,并且大多是美女,她们常被置于客体的、被观赏、被评论的位置,宣传的是“洗衣粉”、“晾衣架”、“化妆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似乎只有家庭才是女性的活动领域。这种思想根植于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观中。人们常常将“贤妻良母”定位为完美女性的标准形象,实际上,女性在现代社会承担着多样化的社会角色,她们不仅承担着家庭生活管理的主要角色,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同样承担着重要角色。媒体的这种定位和宣传势必会在无形中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限制和阻碍女性的创造力,影响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进而影响到女性的社会价值,表现在生育中即为重男轻女。

  四是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性别差异和不平等现象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退休年龄一般都要比男性提前5年,这就导致了退休待遇上的性别差异,女性退休后享受的社会福利少于男性,而她们的预期寿命却高于男性。总体而言,女性的养老金只能占到男性的80%左右,约20%的差距是由男女两性不同的退休年龄造成的[1]。

  在现行土地分配制度的执行中,一些农村置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于不顾,任意收回已婚妇女的承包土地;有的农村任意剥夺一定年龄(如15岁)以上的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或收益权;有的农村不给“上门女婿”分地;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丈夫所在村集体收回,等等。据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2000年底对全国随机抽样获得的1200个农户的调查,有5.7%的农户家庭认为新娶进的媳妇能够马上分到耕地;9.5%的家庭认为如果村里有土地就能分到,但必须按照先后不一的次序;58.6%的家庭认为新娶进的媳妇只有等下一次土地调整时才能分到土地;有近74%的被访农户认为新娶进的媳妇最终能分到土地;有23.1%的农户认为新娶进的媳妇分不到土地[2]。

  这些情况的存在,进一步固化了传统性别观念,在客观上强化着生育行为中的性别偏好,使人们认为生育男孩比生育女孩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对策探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出生性别比的上升,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生活中两性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为了降低出生性别比,使我国的人口性别结构趋于合理化,不仅应当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形成实现男女平等的经济基础,还应致力于转变社会性别意识的工作,倡导新型社会性别意识和思想观念。具体说来,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具有平等的性别关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中的“男尊女卑”是一种“生物决定论”。现代科学已经证明,男女之间并不存在总体遗传素质的高低优劣之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并不是社会性别差异形成的根源,而社会文化因素才是其形成和演变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主导下的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当人们认识到男女间的差异只是生理构造上的不同、只是男性和女性各自所擅长的领域不同时,才会形成“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当然也就不会有人会千方百计地生育男孩了,出生婴儿性别比自然会恢复到正常值域。

  强化社会性别意识首先应当体现在两性就业机会的平等上,消除女性就业中的种种限制性因素。其次是体现在夫妻关系的平等上,主要表现为对家务分工、对生育决策权、对重大家庭事务决定权等方面。只有夫妻间拥有平等的地位,才能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女性才能摆脱传统性别文化中对女性的种种束缚和限制,在婚姻中两性才能真正实现性别公正。

  二是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改善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一个基本和首要的方面就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也就是说,政府在出台任何一项决策之前,都应当从社会性别角度对政策、法律或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其对女性和男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及时修正不利于女性或男性发展的方案,尽可能消除性别间的不平等,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公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必须贯穿于决策的整个过程之中。从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到方案的确立,再到执行直至监督,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在哪个环节或层次发现问题和不足,就在哪个环节或层次进行处理,以保证对男女两性的公正性,尤其是保证女性的权益。如果评价的结果是女性不能直接从中受益,或者男性受益多而女性受益少,就表明这种政策、方案、项目有失偏颇,就不应当实施,或加以修订后才能实施。

  三是积极构建有利于女孩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女孩家庭的经济状况,这是转变人们的性别观念、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本之策。为了体现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照顾,尤其是对生育女孩家庭的照顾,使这些家庭真正得到经济上的实惠,较好地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了全国统一的奖励扶助政策,在农村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反响,不仅坚定了这些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信心,也对其他群众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对改变性别偏好的传统观念和社会性别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一政策如何长期实施下去,并不断加大奖励扶助的力度,仍是一个需要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四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构建社会性别公正平台。采取综合措施,遏制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问题,首先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偏高危害性的认识。只要群众认识了这一问题的严重社会后果,以及对自己、对子女的可能的不利影响,形成“生男生女一样好”的生育观念,出生婴儿性别比自然而然就会降下来。其次,要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各种有关禁止非法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从具体环节上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包括B超使用关、孕情监控关、引产手术关和再孕《生育证》发放关等),切实执行禁止“两非”的各项法律、法规。再次,必须切实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只有让人们感受到“生男生女一样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此外,还应当注重用科学、文明、新型生育文化替代愚昧、落后、传统的生育文化,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积极改革农村婚姻模式,使单一的嫁娶婚姻向多元婚姻模式发展。

  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是有目共睹的,其治理难度之大也是众所周知的,绝不小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这也证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的艰巨性、长期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这一问题的出现和加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这一工作任重道远!

作者介绍:吕红平(1958-),男,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教授,人口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研究方向为人口社会学、生育文化学。河北大学 人口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02

作者:吕红平

甘肃社会科学 2007年06期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637(2007)03-0017-03

  性别包括生理学或生物学意义上的性别和社会性别。人们在讲到性别时,如果不是特指的话,一般都是指的生理性别或自然性别,生理性别具有自然属性,是与生俱来的;社会性别则是后天形成的,是社会化的产物,对出生性别比变化具有一定影响。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基本上都维持在正常值域内(即103~107),而只有1960年(110.3)、1963年(107.1)、1966年 (112.2)和1976年(107.4)4个年份略超出正常值域上限。但是,进入80年代以后却出现了持续升高的趋势,1982年“三普”结果为108.47;1987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110.9;1990年“四普”结果为111.3; 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为115.6;2000年“五普”结果为116.92,2002年为119.92,2004年为 121.20,2005年为118.6。对于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出现的持续上升问题,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多研究,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系统探讨,普遍把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对养老的需求、对祭祀的需求视为内在原因,把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实施视为外部原因,把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视为直接原因。笔者认为,上述研究很有价值,对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仍然缺乏深层次的探讨。因为人的行为是受意识主导的,选择生育性别的行为必然受行为者对性别评价的主导,或者说受社会性别意识的主导,其他影响因素都只是中介变量和外在因素,最终都要通过个人的性别意识和生育决策起作用。本文主要从社会性别视角对我国近年来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进行研究。

  一、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原因分析

  一是性别角色分工所导致的收入水平的性别差异。新中国成立后,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实行同工同酬,致力于提高妇女地位,社会生活中妇女受歧视的现象基本消失,这是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长期保持在正常值域的重要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后,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性和人口流动性增大的情况使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有所恢复,男性劳动力的重要性凸现出来,其体力优势得到充分体现,男性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提供者;社会养老保障措施的不健全又使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即“养儿防老”成为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由此人们普遍认为,男孩对家庭的贡献比女孩大,收益率高于女孩。同时,大部分人认为只有男孩才可以养老,才可以顶门立户、继承产业。出于经济收益和养老需求的考虑,人们自然倾向于希望生男,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生育中的男性偏好,成为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经济动因。

  二是落后的社会性别意识和社会性别差异。落后的社会性别意识是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思想基础。生育中的性别选择,深层原因在于社会性别因素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所产生的支配作用。可以说,在一定条件下,出生婴儿性别比的高低是反映社会性别公正程度的一个主要指标。尤其在当今中国社会,性别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并非由于先天的生理差异。社会文化所造成的社会性别差异才是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的深层原因。正是由于社会性别因素,人们在对孩子的性别期望上才严重偏向男孩,并千方百计实现生男的愿望。

  社会性别差异表现在诸如家庭、文化、教育、经济、政治等诸多方面。比如在经济生活中,妇女获取资源的机会较少、收入水平偏低、权益缺乏保障,尤其是在农村,很多女性的经济自主权、特别是对土地的承包权难以得到保证,城市中就业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也往往使女性成为主要的受侵害对象;在政治生活中,女性在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中、尤其是在领导权和决策权的参与度、参与层次、参与比例、参与渠道上与男性相比显示出更大的差距。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弱势地位自然会延伸到家庭领域,从而使夫妻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关系至今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仍然主导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正因如此,人们更倾向于生育男孩,希望自己的孩子能有更好的生存条件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三是社会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性别刻板印象,把男性与社会公共领域相联系,把女性与家庭私人领域相联系,从而就使男女两性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社会化的过程则不断重复着这种模式。如果我们稍微关注一下社会舆论和传媒对两性形象的宣传和塑造,就会发现很多受传统社会性别理念影响的痕迹,这对女性人生价值和权利实现起着一定的负面作用。例如,在大多影视作品和商品广告中,基本上都是以女性作为载体,并且大多是美女,她们常被置于客体的、被观赏、被评论的位置,宣传的是“洗衣粉”、“晾衣架”、“化妆品”等日常生活用品,似乎只有家庭才是女性的活动领域。这种思想根植于以男性为中心的价值观中。人们常常将“贤妻良母”定位为完美女性的标准形象,实际上,女性在现代社会承担着多样化的社会角色,她们不仅承担着家庭生活管理的主要角色,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同样承担着重要角色。媒体的这种定位和宣传势必会在无形中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限制和阻碍女性的创造力,影响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进而影响到女性的社会价值,表现在生育中即为重男轻女。

  四是制度设计和实施中的性别差异和不平等现象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职工退休年龄的性别差异。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退休年龄一般都要比男性提前5年,这就导致了退休待遇上的性别差异,女性退休后享受的社会福利少于男性,而她们的预期寿命却高于男性。总体而言,女性的养老金只能占到男性的80%左右,约20%的差距是由男女两性不同的退休年龄造成的[1]。

  在现行土地分配制度的执行中,一些农村置国家土地法律、法规于不顾,任意收回已婚妇女的承包土地;有的农村任意剥夺一定年龄(如15岁)以上的女性的土地承包权或收益权;有的农村不给“上门女婿”分地;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丈夫所在村集体收回,等等。据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2000年底对全国随机抽样获得的1200个农户的调查,有5.7%的农户家庭认为新娶进的媳妇能够马上分到耕地;9.5%的家庭认为如果村里有土地就能分到,但必须按照先后不一的次序;58.6%的家庭认为新娶进的媳妇只有等下一次土地调整时才能分到土地;有近74%的被访农户认为新娶进的媳妇最终能分到土地;有23.1%的农户认为新娶进的媳妇分不到土地[2]。

  这些情况的存在,进一步固化了传统性别观念,在客观上强化着生育行为中的性别偏好,使人们认为生育男孩比生育女孩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这也是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基于社会性别视角的对策探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发现,出生性别比的上升,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根深蒂固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社会生活中两性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为了降低出生性别比,使我国的人口性别结构趋于合理化,不仅应当努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形成实现男女平等的经济基础,还应致力于转变社会性别意识的工作,倡导新型社会性别意识和思想观念。具体说来,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具有平等的性别关系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中的“男尊女卑”是一种“生物决定论”。现代科学已经证明,男女之间并不存在总体遗传素质的高低优劣之分,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并不是社会性别差异形成的根源,而社会文化因素才是其形成和演变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阶段出现的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升高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社会性别意识主导下的男女两性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当人们认识到男女间的差异只是生理构造上的不同、只是男性和女性各自所擅长的领域不同时,才会形成“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当然也就不会有人会千方百计地生育男孩了,出生婴儿性别比自然会恢复到正常值域。

  强化社会性别意识首先应当体现在两性就业机会的平等上,消除女性就业中的种种限制性因素。其次是体现在夫妻关系的平等上,主要表现为对家务分工、对生育决策权、对重大家庭事务决定权等方面。只有夫妻间拥有平等的地位,才能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女性才能摆脱传统性别文化中对女性的种种束缚和限制,在婚姻中两性才能真正实现性别公正。

  二是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改善公众的社会性别意识,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一个基本和首要的方面就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也就是说,政府在出台任何一项决策之前,都应当从社会性别角度对政策、法律或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其对女性和男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便及时修正不利于女性或男性发展的方案,尽可能消除性别间的不平等,最终达到社会性别公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必须贯穿于决策的整个过程之中。从决策前的调研、论证,到方案的确立,再到执行直至监督,都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和评估,在哪个环节或层次发现问题和不足,就在哪个环节或层次进行处理,以保证对男女两性的公正性,尤其是保证女性的权益。如果评价的结果是女性不能直接从中受益,或者男性受益多而女性受益少,就表明这种政策、方案、项目有失偏颇,就不应当实施,或加以修订后才能实施。

  三是积极构建有利于女孩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制定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改善女孩家庭的经济状况,这是转变人们的性别观念、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本之策。为了体现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照顾,尤其是对生育女孩家庭的照顾,使这些家庭真正得到经济上的实惠,较好地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我国自2004年开始实施了全国统一的奖励扶助政策,在农村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反响,不仅坚定了这些家庭实行计划生育的信心,也对其他群众产生了极大的震撼,对改变性别偏好的传统观念和社会性别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一政策如何长期实施下去,并不断加大奖励扶助的力度,仍是一个需要解决好的关键问题。

  四是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构建社会性别公正平台。采取综合措施,遏制出生性别比异常偏高的问题,首先要求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偏高危害性的认识。只要群众认识了这一问题的严重社会后果,以及对自己、对子女的可能的不利影响,形成“生男生女一样好”的生育观念,出生婴儿性别比自然而然就会降下来。其次,要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各种有关禁止非法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从具体环节上严格执法、严格把关(包括B超使用关、孕情监控关、引产手术关和再孕《生育证》发放关等),切实执行禁止“两非”的各项法律、法规。再次,必须切实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独女户和双女户兑现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只有让人们感受到“生男生女一样好”,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此外,还应当注重用科学、文明、新型生育文化替代愚昧、落后、传统的生育文化,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社会风尚,积极改革农村婚姻模式,使单一的嫁娶婚姻向多元婚姻模式发展。

  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持续时间之长、影响范围之广是有目共睹的,其治理难度之大也是众所周知的,绝不小于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工作,这也证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治理的艰巨性、长期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齐抓共管。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社会经济背景,这一问题的出现和加剧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努力,这一工作任重道远!

作者介绍:吕红平(1958-),男,河北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教授,人口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研究方向为人口社会学、生育文化学。河北大学 人口研究所,河北 保定 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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