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1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

11.1 主控项目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1.1.2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的各类搭接连接的钻孔直径和搭接长度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用力矩扳手拧紧钢制连接螺栓的力矩值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母线接触面保持清洁,涂电力复合脂,螺栓孔周边无毛刺;

3 连接螺栓两侧有平垫圈,相邻垫圈间有大于3mm的间隙,螺母侧装有弹簧垫圈或锁紧螺母;

4 螺栓受力均匀,不使电器的接线端子受额外应力。

11.1.3 封闭、插接式母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与外壳同心,允许偏差为±5mm;

2 当段与段连接时,两相邻段母线及外壳对准,连接后不使母线及外壳受额外应力;

3 母线的连接方法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11.1.4 室内裸母线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1.1.5 高压母线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1.1.6 低压母线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11.2 一般项目

11.2.1 母线的支架与预埋铁件采用焊接固定时,焊缝应饱满;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的螺栓应适配,连接应牢固。

11.2.2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搭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的室内,搭接面搪锡;干燥的室内,不搪锡;

2 铝与铝:搭接面不做涂层处理;

3 钢与钢:搭接面搪锡或镀锌;

4 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搭接面搪锡;在潮湿场所,铜导体搭接面搪锡,且采用铜铝过渡板与铝导体连接;

5 钢与铜或铝:钢搭接面搪锡。

11.2.3 母线的相序排列及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布置的交流母线,由上至下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上,负极在下;

2 水平布置的交流母线,由盘后向盘前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后,负极在前;

3 面对引下线的交流母线,由左至右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左,负极在右;

4 母线的涂色:交流,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储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10mm以内不涂色。

11.2.4 母线在绝缘子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具与绝缘子间的固定平整牢固,不使母线受额外应力;

2 交流母线的固定金具或其他支持金具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 除固定点外,当母线平置时,母线支持夹板的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1.5mm的间隙;当母线立置时,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5~2mm的间隙;

4 母线的固定点,每段设置1个,设置于全长或两母线伸缩节的中点;

5 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连接处距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小于50mm。

11.2.5 封闭、插接式母线组装和固定位置应正确,外壳与底座间、外壳各连接部位和母线的连接螺栓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选择正确,连接紧固。

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2.2.1 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2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见表12.2.1-1;

3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4 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5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表12.2.1-2的规定;

6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7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2.2.2 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2m处设固定点;

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10m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12.2.2的规定。

12.2.3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13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13.1 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3.1.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3.2 一般项目

13.2.1 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最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150~200mm;电缆支架最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50~100mm;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13.2.1的规定;

3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用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3.2.2 电缆在支架上敷设,转弯处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3.2.3 电缆敷设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敷设或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 电缆排列整齐,少交叉;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持点间距,不大于表13.2.3的规定;

4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本规范表12.2.1-2的规定,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5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13.2.4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 主控项目

14.1.1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

2 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 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 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4.1.3 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14.1.4 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l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14.2 一般项目

14.2.1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14.2.2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14.2.3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4.2.4 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14.2.5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14.2.6 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150~500mm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4.2.6的规定。

14.2.7 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14.2.8 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2 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

14.2.9 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采取保护措施;

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

4 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按设计要求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14.2.10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 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3 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4.2.11 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 主控项目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5.1.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15.2 一般项目

15.2.1 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15.2.2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15.2.3 线槽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余量,不得有接头。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m;

2 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电源的不同回路无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且屏蔽护套一端接地。

16 槽板配线

16.1 主控项目

16.1.1 槽板内电线无接头,电线连接设在器具处;槽板与各种器具连接时,电线应留有余量,器具底座应压住槽板端部。

16.1.2 槽板敷设应紧贴建筑物表面,且横平竖直、固定可靠,严禁用木楔固定;木槽板应经阻燃处理,塑料槽板表面应有阻燃标识。

16.2 一般项目

16.2.1 木槽板无劈裂,塑料槽板无扭曲变形。槽板底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槽板盖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300mm;底板距终端50mm和盖板距终端30mm处应固定。

16.2.2 槽板的底板接口与盖板接口应错开20mm,盖板在直线段和90°转角处应成45°斜口对接,T形分支处应成三角叉接,盖板应无翘角,接口应严密整齐。

16.2.3 槽板穿过梁、墙和楼板处应有保护套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槽板应设补偿装置,且与槽板结合严密。

17 钢索配线

17.1 主控项目

17.1.1 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小于0.5mm,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

17.1.2 钢索的终端拉环埋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且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7.1.3 当钢索长度在50m及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

17.2 一般项目

17.2.1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吊架与钢索连接处的吊钩深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有防止钢索跳出的锁定零件。

17.2.2 电线和灯具在钢索上安装后,钢索应承受全部负载,且钢索表面应整洁、无锈蚀。

17.2.3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应符合表17.2.3的规定。

1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18.1 主控项目

18.1.1 高压电力电缆直流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8.1.2 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

18.1.3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8.1.3的规定。

18.1.4 电线、电缆接线必须准确,并联运行电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相位应一致。

18.2 一般项目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

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 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19 普通灯具安装

19.1  主控项目

19.1.1 灯具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2 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0.5kg及以下时,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3 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3 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19.1.4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厂房:2.5m;

3)室内:2m;

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9.2 一般项目

19.2.1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9.2.1的规定。

19.2.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做保护扣,两端芯线搪锡;当装升降器时,套塑料软管,采用安全灯头;

3 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0OW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

4 连接灯具的软线盘扣、搪锡压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接于螺口灯头中间的端子上;

5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19.2.3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19.2.4 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19.2.5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19.2.6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19.2.7 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应有泄水孔,绝缘台与墙面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20 专用灯具安装

20.1 主控项目

20.1.1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2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4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20.1.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20.1.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2 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3 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20.1.4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l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20.1.5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0.1.5的规定;

2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3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4 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5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20.2 一般项目

20.2.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2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电线采用橡套软线。

20.2.2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2 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20.2.3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20.2.4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21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21.1 主控项目

21.1.1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彩灯采用有防雨性能的专用灯具,灯罩要拧紧;

2 彩灯配线管路按明配管敷设,且有防雨功能。管路间、管路与灯头盒间螺纹连接,金属导管及彩灯的构架、钢索等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垂直彩灯悬挂挑臂采用不小于10#的槽钢。端部吊挂钢索用的吊钩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螺栓在槽钢上固定,两侧有螺帽,且加平垫及弹簧垫圈紧固;

4 悬挂钢丝绳直径不小于4.5mm,底把圆钢直径不小于16mm,地锚采用架空外线用拉线盘,埋设深度大于1.5m;

5 垂直彩灯采用防水吊线灯头,下端灯头距离地面高于3m。

21.1.2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霓虹灯管完好,无破裂;

2 灯管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固定后,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采用双圈式,所供灯管长度不大于允许负载长度,露天安装的有防雨措施;

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电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采用额定电压大于15kV的高压绝缘电线。二次电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1.1.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最高部位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外,还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装设灯具;

2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3m的部位且呈正三角形水平排列;

3 灯具的选型根据安装高度决定;低光强的(距地面60m以下装设时采用)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大于160Ocd。高光强的(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为白色光,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4 灯具的电源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5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且设置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21.1.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立柱式路灯、落地式路灯、特种园艺灯等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备帽齐全。灯具的接线盒或熔断器盒,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完整。

3 金属立柱及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接地线单设干线,干线沿庭院灯布置位置形成环网状,且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线连接。由干线引出支线与金属灯柱及灯具的接地端子连接,且有标识。

21.2 一般项目

21.2.1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彩灯灯罩完整,无碎裂;

2 彩灯电线导管防腐完好,敷设平整、顺直。

21.2.2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霓虹灯变压器明装时,高度不小于3m;低于3m采取防护措施;

2 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方便检修,且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的场所,不装在吊平顶内;

3 当橱窗内装有霓虹灯时,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有联锁装置,确保开门不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4 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电线采用玻璃制品绝缘支持物固定,支持点距离不大于下列数值:

水平线段:0.5m;

垂直线段:0.75m。

21.2.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有柔性金属导管保护;。

21.2.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群灯具间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大于45m;

2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

21.2.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每套灯具熔断器盒内熔丝齐全,规格与灯具适配;

2 架空线路电杆上的路灯,固定可靠,紧固件齐全、拧紧,灯位正确;每套灯具配有熔断器保护。

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22.1 主控项目

22.1.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2.1.3 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2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22.1.4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2 相线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无软线引至床边的床头开关。

22.1.5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挂钩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小于吊扇挂销直径,且不小于8mm;有防振橡胶垫;挂销的防松零件齐全、可靠;

2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小于2.5m;

3 吊扇组装不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零件齐全;

4 吊杆间、吊杆与电机间螺纹连接,啮合长度不小于20mm,且防松零件齐全紧固;

5 吊扇接线正确,当运转时扇叶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1.6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底座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且直径不小于8mm。固定牢固可靠;

2 壁扇防护罩扣紧,固定可靠,当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2 一般项目

22.2.1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2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3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 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22.2.2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层高小于3m时,拉线开关距顶板不小于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2 相同型号并列安装及同一室内开关安装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小于20mm;

3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22.2.3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杆上下扣碗安装牢固到位

2 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

22.2.4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2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防护罩无变形。

23.1 主控项目

23.1.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23.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24 接地装置安装

主控项目

24.1.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1.3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不应小于l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24.1.4 接地模块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24.1.5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人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25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5.1 主控项目

25.1.1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25.1.2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连接。

25.1.3 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

25.2 一般项目

25.2.1 钢制接地线的焊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24.2.1条的规定,材料采用及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24.2.2条的规定。

25.2.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接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25.2.3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25.2.4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2 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300mm;

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

3 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

4 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25.2.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25.2.6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25.2.7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26 接闪器安装

26.1 主控项目

26.1.1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26.2 一般项目

26.2.1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26.2.2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直拉力。当设计无要求时,支持件间距符合本规范第25.2.2条的规定。

27 建筑物等位连接

27.1 主控项目

27.1.1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27.1.2的规定。

27.2 一般项目

27.2.1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27.2.2 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2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8.0.1 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不同划分;.

2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1个检验批;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划分;

4 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1个检验批;

6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l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线安装6层以下的建筑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1个检验批。

28.0.2 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应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齐全。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5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7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8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28.0.3 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检查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

28.0.4 当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 大型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技术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的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 一般民用建筑的配电室和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照明工程,以及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

3 室外电气工程以变配电室为主,且抽检各类灯具的5%。

28.0.5 核查各类技术资料应齐全,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各责任人均应签章确认。

28.0.6 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门,实行旁站确认。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的项目主要是: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PE)或接零(PEN)的导通状态、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由照明设计确定的照度等。抽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8.0.7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电缆和继电保护系统的调整试验结果,查阅试验记录或试验时旁站;

2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结果,查阅试运行记录或试运行时旁站;

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和接地(PE)或接零(PEN)导通状态及插座接线正确性的测试结果,查阅测试记录或测试时旁站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4 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数据值,查阅测试记录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5 负荷试运行时大电流节点温升测量用红外线遥测温度仪抽测或查阅负荷试运行记录;

6 螺栓紧固程度用适配工具做拧动试验;有最终拧紧力矩要求的螺栓用扭力扳手抽测;

7 需吊芯、抽芯检查的变压器和大型电动机,吊芯、抽芯时旁站或查阅吊芯、抽芯记录;

8 需做动作试验的电气装置,高压部分不应带电试验,低压部分无负荷试验;

9 水平度用铁水平尺测量,垂直度用线锤吊线尺量,盘面平整度拉线尺量,各种距离的尺寸用塞尺、游标卡尺、钢尺、塔尺或采用其他仪器仪表等测量;

10 外观质量情况目测检查;

11 设备规格型号、标志及接线,对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文件检查。

11 裸母线、封闭母线、插接式母线安装

11.1 主控项目

11.1.1 绝缘子的底座、套管的法兰、保护网(罩)及母线支架等可接近裸露导体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不应作为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1.1.2 母线与母线或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当采用螺栓搭接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的各类搭接连接的钻孔直径和搭接长度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用力矩扳手拧紧钢制连接螺栓的力矩值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2 母线接触面保持清洁,涂电力复合脂,螺栓孔周边无毛刺;

3 连接螺栓两侧有平垫圈,相邻垫圈间有大于3mm的间隙,螺母侧装有弹簧垫圈或锁紧螺母;

4 螺栓受力均匀,不使电器的接线端子受额外应力。

11.1.3 封闭、插接式母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线与外壳同心,允许偏差为±5mm;

2 当段与段连接时,两相邻段母线及外壳对准,连接后不使母线及外壳受额外应力;

3 母线的连接方法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11.1.4 室内裸母线的最小安全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1.1.5 高压母线交流工频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1.1.6 低压母线交接试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

11.2 一般项目

11.2.1 母线的支架与预埋铁件采用焊接固定时,焊缝应饱满;采用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的螺栓应适配,连接应牢固。

11.2.2 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接线端子搭接,搭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铜与铜:室外、高温且潮湿的室内,搭接面搪锡;干燥的室内,不搪锡;

2 铝与铝:搭接面不做涂层处理;

3 钢与钢:搭接面搪锡或镀锌;

4 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搭接面搪锡;在潮湿场所,铜导体搭接面搪锡,且采用铜铝过渡板与铝导体连接;

5 钢与铜或铝:钢搭接面搪锡。

11.2.3 母线的相序排列及涂色,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布置的交流母线,由上至下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上,负极在下;

2 水平布置的交流母线,由盘后向盘前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后,负极在前;

3 面对引下线的交流母线,由左至右排列为A、B、C相;直流母线正极在左,负极在右;

4 母线的涂色:交流,A相为黄色、B相为绿色、C相为红色;直流,正极为储色、负极为蓝色;在连接处或支持件边缘两侧10mm以内不涂色。

11.2.4 母线在绝缘子上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具与绝缘子间的固定平整牢固,不使母线受额外应力;

2 交流母线的固定金具或其他支持金具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 除固定点外,当母线平置时,母线支持夹板的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1.5mm的间隙;当母线立置时,上部压板与母线间有1.5~2mm的间隙;

4 母线的固定点,每段设置1个,设置于全长或两母线伸缩节的中点;

5 母线采用螺栓搭接时,连接处距绝缘子的支持夹板边缘不小于50mm。

11.2.5 封闭、插接式母线组装和固定位置应正确,外壳与底座间、外壳各连接部位和母线的连接螺栓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选择正确,连接紧固。

12 电缆桥架安装和桥架内电缆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应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相连接;

2 非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接地线最小允许截面积不小于4mm2;

3 镀锌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1.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2.2.1 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电缆桥架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设置补偿装置;

2 电缆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见表12.2.1-1;

3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4 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5 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表12.2.1-2的规定;

6 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7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2.2.2 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每隔2m处设固定点;

2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以及管子管口处等做密封处理;

3 电缆敷设排列整齐,水平敷设的电缆,首尾两端、转弯两侧及每隔5~10m处设固定点;敷设于垂直桥架内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大于表12.2.2的规定。

12.2.3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13 电缆沟内和电缆竖井内电缆敷设

13.1 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电缆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3.1.2 电缆敷设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13.2 一般项目

13.2.1 电缆支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最上层至竖井顶部或楼板的距离不小于150~200mm;电缆支架最下层至沟底或地面的距离不小于50~100mm;

2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架层间最小允许距离符合表13.2.1的规定;

3 支架与预埋件焊接固定时,焊缝饱满;用膨胀螺栓固定时,选用螺栓适配,连接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13.2.2 电缆在支架上敷设,转弯处的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3.2.3 电缆敷设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敷设或大于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固定;

2 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形成闭合铁磁回路;

3 电缆排列整齐,少交叉;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支持点间距,不大于表13.2.3的规定;

4 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本规范表12.2.1-2的规定,且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

5 敷设电缆的电缆沟和竖井,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13.2.4 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14 电线导管、电缆导管和线槽敷设

14.1 主控项目

14.1.1 金属的导管和线槽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符合下列规定:

1 镀锌的钢导管、可挠性导管和金属线槽不得熔焊跨接接地线,以专用接地卡跨接的两卡间连线为铜芯软导线,截面积不小于4mm2;

2 当非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焊跨接接地线;当镀锌钢导管采用螺纹连接时,连接处的两端用专用接地卡固定跨接接地线;

3 金属线槽不作设备的接地导体,当设计无要求时,金属线槽全长不少于2处与接地(PE)或接零(PEN)干线连接;

4 非镀锌金属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跨接铜芯接地线,镀锌线槽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但连接板两端不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4.1.2 金属导管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套管熔焊连接。

14.1.3 防爆导管不应采用倒扣连接;当连接有困难时,应采用防爆活接头,其接合面应严密。

14.1.4 当绝缘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l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大于15mm。

14.2 一般项目

14.2.1 室外埋地敷设的电缆导管,埋深不应小于0.7m。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电线导管不应埋设于室外土壤内。

14.2.2 室外导管的管口应设置在盒、箱内。在落地式配电箱内的管口,箱底无封板的,管口应高出基础面50~80mm。所有管口在穿入电线、电缆后应做密封处理。由箱式变电所或落地式配电箱引向建筑物的导管,建筑物一侧的导管管口应设在建筑物内。

14.2.3 电缆导管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本规范表12.2.1-1的规定。

14.2.4 金属导管内外壁应防腐处理;埋设于混凝土内的导管内壁应防腐处理,外壁可不防腐处理。

14.2.5 室内进入落地式柜、台、箱、盘内的导管管口,应高出柜、台、箱、盘的基础面50~80mm。

14.2.6 暗配的导管,埋设深度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mm;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安装牢固;在终端、弯头中点或柜、台、箱、盘等边缘的距离150~500mm范围内设有管卡,中间直线段管卡间的最大距离应符合表14.2.6的规定。

14.2.7 线槽应安装牢固,无扭曲变形,紧固件的螺母应在线槽外侧。

14.2.8 防爆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导管间及与灯具、开关、线盒等的螺纹连接处紧密牢固,除设计有特殊要求外,连接处不跨接接地线,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2 安装牢固顺直,镀锌层锈蚀或剥落处做防腐处理。

14.2.9 绝缘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管口平整光滑;管与管、管与盒(箱)等器件采用插入法连接时,连接处结合面涂专用胶合剂,接口牢固密封;

2 直埋于地下或楼板内的刚性绝缘导管,在穿出地面或楼板易受机械损伤的一段,采取保护措施;

3 当设计无要求时,埋设在墙内或混凝土内的绝缘导管,采用中型以上的导管;

4 沿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和在支架上敷设的刚性绝缘导管,按设计要求装设温度补偿装置。

14.2.10 金属、非金属柔性导管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刚性导管经柔性导管与电气设备、器具连接,柔性导管的长度在动力工程中不大于0.8m,在照明工程中不大于1.2m;

2 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与刚性导管或电气设备、器具间的连接采用专用接头;复合型可挠金属管或其他柔性导管的连接处密封良好,防液覆盖层完整无损;

3 可挠性金属导管和金属柔性导管不能做接地(PE)或接零(PEN)的接续导体。

14.2.11 导管和线槽,在建筑物变形缝处,应设补偿装置。

15 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

15.1 主控项目

15.1.1 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于钢导管内。

15.1.2 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和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5.1.3 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且电线必须穿于钢导管内。

15.2 一般项目

15.2.1 电线、电缆穿管前,应清除管内杂物和积水。管口应有保护措施,不进入接线盒(箱)的垂直管口穿入电线、电缆后,管口应密封。

15.2.2 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即保护地线(PE线)应是黄绿相间色,零线用淡蓝色;相线用:A相——黄色、B相——绿色、C相——红色。

15.2.3 线槽敷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在线槽内有一定余量,不得有接头。电线按回路编号分段绑扎,绑扎点间距不应大于2m;

2 同一回路的相线和零线,敷设于同一金属线槽内;

3 同一电源的不同回路无抗干扰要求的线路可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敷设于同一线槽内有抗干扰要求的线路用隔板隔离,或采用屏蔽电线且屏蔽护套一端接地。

16 槽板配线

16.1 主控项目

16.1.1 槽板内电线无接头,电线连接设在器具处;槽板与各种器具连接时,电线应留有余量,器具底座应压住槽板端部。

16.1.2 槽板敷设应紧贴建筑物表面,且横平竖直、固定可靠,严禁用木楔固定;木槽板应经阻燃处理,塑料槽板表面应有阻燃标识。

16.2 一般项目

16.2.1 木槽板无劈裂,塑料槽板无扭曲变形。槽板底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500mm;槽板盖板固定点间距应小于300mm;底板距终端50mm和盖板距终端30mm处应固定。

16.2.2 槽板的底板接口与盖板接口应错开20mm,盖板在直线段和90°转角处应成45°斜口对接,T形分支处应成三角叉接,盖板应无翘角,接口应严密整齐。

16.2.3 槽板穿过梁、墙和楼板处应有保护套管,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槽板应设补偿装置,且与槽板结合严密。

17 钢索配线

17.1 主控项目

17.1.1 应采用镀锌钢索,不应采用含油芯的钢索。钢索的钢丝直径应小于0.5mm,钢索不应有扭曲和断股等缺陷。

17.1.2 钢索的终端拉环埋件应牢固可靠,钢索与终端拉环套接处应采用心形环,固定钢索的线卡不应少于2个,钢索端头应用镀锌铁线绑扎紧密,且应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17.1.3 当钢索长度在50m及以下时,应在钢索一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当钢索长度大于50m时,应在钢索两端装设花篮螺栓紧固。

17.2 一般项目

17.2.1 钢索中间吊架间距不应大于12m,吊架与钢索连接处的吊钩深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有防止钢索跳出的锁定零件。

17.2.2 电线和灯具在钢索上安装后,钢索应承受全部负载,且钢索表面应整洁、无锈蚀。

17.2.3 钢索配线的零件间和线间距离应符合表17.2.3的规定。

18 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线路绝缘测试

18.1 主控项目

18.1.1 高压电力电缆直流耐压试验必须按本规范第3.1.8条的规定交接试验合格。

18.1.2 低压电线和电缆,线间和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必须大于0.5MΩ。

18.1.3 铠装电力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采用铜绞线或镀锡铜编织线,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8.1.3的规定。

18.1.4 电线、电缆接线必须准确,并联运行电线或电缆的型号、规格、长度、相位应一致。

18.2 一般项目

18.2.1 芯线与电器设备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面积在10mm2及以下的单股铜芯线和单股铝芯线直接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2 截面积在2.5mm2及以下的多股铜芯线拧紧搪锡或接续

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3 截面积大于2.5mm2的多股铜芯线,除设备自带插接式端子外,接续端子后与设备或器具的端子连接;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部拧紧搪锡;

4 多股铝芯线接续端子后与设备、器具的端子连接;

5 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电线。

18.2.2 电线、电缆的芯线连接金具(连接管和端子),规格应与芯线的规格适配,且不得采用开口端子。

18.2.3 电线、电缆的回路标记应清晰,编号准确。

19 普通灯具安装

19.1  主控项目

19.1.1 灯具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2 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在0.5kg及以下时,采用软电线自身吊装;大于0.5kg的灯具采用吊链,且软电线编叉在吊链内,使电线不受力;

3 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使用木楔。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少于2个;当绝缘台直径在75mm及以下时,采用1个螺钉或螺栓固定。

19.1.2 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19.1.3 当钢管做灯杆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钢管厚度不应小于1.5mm。

19.1.4 固定灯具带电部件的绝缘材料以及提供防触电保护的绝缘材料,应耐燃烧和防明火。

19.1.5 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的安装高度和使用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敞开式灯具,灯头对地面距离不小于下列数值(采用安全电压时除外):

1)室外:2.5m(室外墙上安装);

2)厂房:2.5m;

3)室内:2m;

4)软吊线带升降器的灯具在吊线展开后:0.8m

2 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有专用保护措施。

19.1.6 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19.2 一般项目

19.2.1 引向每个灯具的导线线芯最小截面积应符合表19.2.1的规定。

19.2.2 灯具的外形、灯头及其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涂层剥落和灯罩破裂等缺陷;

2 软线吊灯的软线两端做保护扣,两端芯线搪锡;当装升降器时,套塑料软管,采用安全灯头;

3 除敞开式灯具外,其他各类灯具灯泡容量在10OW及以上者采用瓷质灯头;

4 连接灯具的软线盘扣、搪锡压线,当采用螺口灯头时,相线接于螺口灯头中间的端子上;

5 灯头的绝缘外壳不破损和漏电;带有开关的灯头,开关手柄无裸露的金属部分。

19.2.3 变电所内,高低压配电设备及裸母线的正上方不应安装灯具。

19.2.4 装有白炽灯泡的吸顶灯具,灯泡不应紧贴灯罩;当灯泡与绝缘台间距离小于5mm时,灯泡与绝缘台间应采取隔热措施。

19.2.5 安装在重要场所的大型灯具的玻璃罩,应采取防止玻璃罩碎裂后向下溅落的措施。

19.2.6 投光灯的底座及支架应固定牢固,枢轴应沿需要的光轴方向拧紧固定。

19.2.7 安装在室外的壁灯应有泄水孔,绝缘台与墙面之间应有防水措施。

20 专用灯具安装

20.1 主控项目

20.1.1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电压不大于36V,在特殊潮湿场所或导电良好的地面上以及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大于12V;

2 变压器外壳、铁芯和低压侧的任意一端或中性点,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行灯变压器为双圈变压器,其电源侧和负荷侧有熔断器保护,熔丝额定电流分别不应大于变压器一次、二次的额定电流;

4 行灯灯体及手柄绝缘良好,坚固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紧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反光罩及悬吊挂钩,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手柄上。

20.1.2 游泳池和类似场所灯具(水下灯及防水灯具)的等电位联结应可靠,且有明显标识,其电源的专用漏电保护装置应全部检测合格。自电源引入灯具的导管必须采用绝缘导管,严禁采用金属或有金属护层的导管。

20.1.3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灯座的螺栓数量不少于灯具法兰底座上的固定孔数,且螺栓直径与底座孔径相适配;螺栓采用双螺母锁固;

2 在混凝土结构上螺栓与主筋相焊接或将螺栓末端弯曲与主筋绑扎锚固;

3 配电箱内装有专用的总开关及分路开关,电源分别接在两条专用的回路上,开关至灯具的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多股绝缘电线。

20.1.4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者是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由蓄电池柜供电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2 应急照明在正常电源断电后,电源转换时间为:疏散照明≤15s;备用照明≤15s(金融商店交易所≤1.5s);安全照明≤0.5s;

3 疏散照明由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组成。安全出口标志灯距地高度不低于2m,且安装在疏散出口和楼梯口里侧的上方;

4 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安全出口的顶部,楼梯间、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应安装在lm以下的墙面上。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疏散通道上的标志灯间距不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5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不影响正常通行,且不在其周围设置容易混同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6 应急照明灯具、运行中温度大于60℃的灯具,当靠近可燃物时,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当采用白炽灯,卤钨灯等光源时,不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件上;

7 应急照明线路在每个防火分区有独立的应急照明回路,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有防火隔堵措施;

8 疏散照明线路采用耐火电线、电缆,穿管明敷或在非燃烧体内穿刚性导管暗敷,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电线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750V的铜芯绝缘电线。

20.1.5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爆标志、外壳防护等级和温度组别与爆炸危险环境相适配。当设计无要求时,灯具种类和防爆结构的选型应符合表20.1.5的规定;

2 灯具配套齐全,不用非防爆零件替代灯具配件(金属护网、灯罩、接线盒等);

3 灯具的安装位置离开释放源,且不在各种管道的泄压口及排放口上下方安装灯具;

4 灯具及开关安装牢固可靠,灯具吊管及开关与接线盒螺纹啮合扣数不少于5扣,螺纹加工光滑、完整、无锈蚀,并在螺纹上涂以电力复合酯或导电性防锈酯;

5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安装高度1.3m。

20.2 一般项目

20.2.1 36V及以下行灯变压器和行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行灯变压器的固定支架牢固,油漆完整;

2 携带式局部照明灯电线采用橡套软线。

20.2.2 手术台无影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座紧贴顶板,四周无缝隙;

2 表面保持整洁、无污染,灯具镀、涂层完整无划伤。

20.2.3 应急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照明采用荧光灯或白炽灯;安全照明采用卤钨灯,或采用瞬时可靠点燃的荧光灯;

2 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标志灯装有玻璃或非燃材料的保护罩,面板亮度均匀度为1:10(最低:最高),保护罩应完整、无裂纹。

20.2.4 防爆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及开关的外壳完整,无损伤、无凹陷或沟槽,灯罩无裂纹,金属护网无扭曲变形,防爆标志清晰;

2 灯具及开关的紧固螺栓无松动、锈蚀,密封垫圈完好。

21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航空障碍标志灯和庭院灯安装

21.1 主控项目

21.1.1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彩灯采用有防雨性能的专用灯具,灯罩要拧紧;

2 彩灯配线管路按明配管敷设,且有防雨功能。管路间、管路与灯头盒间螺纹连接,金属导管及彩灯的构架、钢索等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

3 垂直彩灯悬挂挑臂采用不小于10#的槽钢。端部吊挂钢索用的吊钩螺栓直径不小于10mm,螺栓在槽钢上固定,两侧有螺帽,且加平垫及弹簧垫圈紧固;

4 悬挂钢丝绳直径不小于4.5mm,底把圆钢直径不小于16mm,地锚采用架空外线用拉线盘,埋设深度大于1.5m;

5 垂直彩灯采用防水吊线灯头,下端灯头距离地面高于3m。

21.1.2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霓虹灯管完好,无破裂;

2 灯管采用专用的绝缘支架固定,且牢固可靠。灯管固定后,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3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采用双圈式,所供灯管长度不大于允许负载长度,露天安装的有防雨措施;

4 霓虹灯专用变压器的二次电线和灯管间的连接线采用额定电压大于15kV的高压绝缘电线。二次电线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0mm。

21.1.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无围栏防护,安装高度距地面2.5m以上;

3 金属构架和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及金属软管的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且有标识。

21.1.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最高部位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外,还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装设灯具;

2 当灯具在烟囱顶上装设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3m的部位且呈正三角形水平排列;

3 灯具的选型根据安装高度决定;低光强的(距地面60m以下装设时采用)为红色光,其有效光强大于160Ocd。高光强的(距地面150m以上装设时采用)为白色光,有效光强随背景亮度而定;

4 灯具的电源按主体建筑中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

5 灯具安装牢固可靠,且设置维修和更换光源的措施。

21.1.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灯具的导电部分对地绝缘电阻值大于2MΩ;

2 立柱式路灯、落地式路灯、特种园艺灯等灯具与基础固定可靠,地脚螺栓备帽齐全。灯具的接线盒或熔断器盒,盒盖的防水密封垫完整。

3 金属立柱及灯具可接近裸露导体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接地线单设干线,干线沿庭院灯布置位置形成环网状,且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线连接。由干线引出支线与金属灯柱及灯具的接地端子连接,且有标识。

21.2 一般项目

21.2.1 建筑物彩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顶部彩灯灯罩完整,无碎裂;

2 彩灯电线导管防腐完好,敷设平整、顺直。

21.2.2 霓虹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霓虹灯变压器明装时,高度不小于3m;低于3m采取防护措施;

2 霓虹灯变压器的安装位置方便检修,且隐蔽在不易被非检修人触及的场所,不装在吊平顶内;

3 当橱窗内装有霓虹灯时,橱窗门与霓虹灯变压器一次侧开关有联锁装置,确保开门不接通霓虹灯变压器的电源;

4 霓虹灯变压器二次侧的电线采用玻璃制品绝缘支持物固定,支持点距离不大于下列数值:

水平线段:0.5m;

垂直线段:0.75m。

21.2.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构架应固定可靠,地脚螺栓拧紧,备帽齐全;灯具的螺栓紧固、无遗漏。灯具外露的电线或电缆应有柔性金属导管保护;。

21.2.4 航空障碍标志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群灯具间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大于45m;

2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

21.2.5 庭院灯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自动通、断电源控制装置动作准确,每套灯具熔断器盒内熔丝齐全,规格与灯具适配;

2 架空线路电杆上的路灯,固定可靠,紧固件齐全、拧紧,灯位正确;每套灯具配有熔断器保护。

22 开关、插座、风扇安装

22.1 主控项目

22.1.1 当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的插座安装在同一场所时,应有明显的区别,且必须选择不同结构、不同规格和不能互换的插座;配套的插头应按交流、直流或不同电压等级区别使用。

22.1.2 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连接,左孔与零线连接;

2 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接地(PE)或接零(PEN)线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与零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一致。

3 接地(PE)或接零(PEN)线在插座间不串联连接。

22.1.3 特殊情况下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接插有触电危险家用电器的电源时,采用能断开电源的带开关插座,开关断开相线;

2 潮湿场所采用密封型并带保护地线触头的保护型插座,安装高度不低于1.5m。

22.1.4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筑物、构筑物的开关采用同一系列的产品,开关的通断位置一致,操作灵活、接触可靠;

2 相线经开关控制;民用住宅无软线引至床边的床头开关。

22.1.5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扇挂钩安装牢固,吊扇挂钩的直径不小于吊扇挂销直径,且不小于8mm;有防振橡胶垫;挂销的防松零件齐全、可靠;

2 吊扇扇叶距地高度不小于2.5m;

3 吊扇组装不改变扇叶角度,扇叶固定螺栓防松零件齐全;

4 吊杆间、吊杆与电机间螺纹连接,啮合长度不小于20mm,且防松零件齐全紧固;

5 吊扇接线正确,当运转时扇叶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1.6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底座采用尼龙塞或膨胀螺栓固定;尼龙塞或膨胀螺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且直径不小于8mm。固定牢固可靠;

2 壁扇防护罩扣紧,固定可靠,当运转时扇叶和防护罩无明显颤动和异常声响。

22.2 一般项目

22.2.1 插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采用安全型插座时,托儿所、幼儿园及小学等儿童活动场所安装高度不小于1.8m;

2 暗装的插座面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3 车间及试(实)验室的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小于0.3m;特殊场所暗装的插座不小于0.15m;同一室内插座安装高度一致;

4 地插座面板与地面齐平或紧贴地面,盖板固定牢固,密封良好。

22.2.2 照明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关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开关边缘距门框边缘的距离0.15~0.2m,开关距地面高度1.3m;拉线开关距地面高度2~3m,层高小于3m时,拉线开关距顶板不小于100mm,拉线出口垂直向下;

2 相同型号并列安装及同一室内开关安装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并列安装的拉线开关的相邻间距不小于20mm;

3 暗装的开关面板应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安装牢固,表面光滑整洁、无碎裂、划伤,装饰帽齐全。

22.2.3 吊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吊杆上下扣碗安装牢固到位

2 同一室内并列安装的吊扇开关高度一致,且控制有序不错位。

22.2.4 壁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壁扇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小于1.8m;

2 涂层完整,表面无划痕、无污染,防护罩无变形。

23.1 主控项目

23.1.1 照明系统通电,灯具回路控制应与照明配电箱及回路的标识一致;开关与灯具控制顺序相对应,风扇的转向及调速开关应正常。

23.1.2 公用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民用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开启,且每2h记录运行状态1次,连续试运行时间内无故障。

24 接地装置安装

主控项目

24.1.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1.3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埋地深度不应小于l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24.1.4 接地模块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24.1.5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人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的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25 避雷引下线和变配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25.1 主控项目

25.1.1 暗敷在建筑物抹灰层内的引下线应有卡钉分段固定;明敷的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油漆防腐,且无遗漏。

25.1.2 变压器室、高低压开关室内的接地干线应有不少于2处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连接。

25.1.3 当利用金属构件、金属管道做接地线时,应在构件或管道与接地干线间焊接金属跨接线。

25.2 一般项目

25.2.1 钢制接地线的焊接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24.2.1条的规定,材料采用及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24.2.2条的规定。

25.2.2 明敷接地引下线及室内接地干线的支持件间距应均匀,水平直线部分0.5~1.5m;垂直直线部分1.5~3m;弯曲部分0.3~0.5m。

25.2.3 接地线在穿越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套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管,钢套管应与接地线做电气连通。

25.2.4 变配电室内明敷接地干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便于检查,敷设位置不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2 当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距地面高度250~300mm;

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10~15mm;

3 当接地线跨越建筑物变形缝时,设补偿装置;

4 接地线表面沿长度方向,每段为15~100mm,分别涂以黄色和绿色相间的条纹。

5 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的接地干线上应设置不少于2个供临时接地用的接线柱或接地螺栓。

25.2.5 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25.2.6 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编织铜线。变配电室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连接。

25.2.7 设计要求接地的幕墙金属框架和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应就近与接地干线连接可靠,连接处不同金属间应有防电化腐蚀措施。

26 接闪器安装

26.1 主控项目

26.1.1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26.2 一般项目

26.2.1 避雷针、避雷带应位置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备帽等防松零件齐全,焊接部分补刷的防腐油漆完整。

26.2.2 避雷带应平正顺直,固定点支持件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支持件应能承受大于49N(5kg)的垂直拉力。当设计无要求时,支持件间距符合本规范第25.2.2条的规定。

27 建筑物等位连接

27.1 主控项目

27.1.1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干线应从与接地装置有不少于2处直接连接的接地干线或总等电位箱引出,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间的连接线形成环形网路,环形网路应就近与等电位联结干线或局部等电位箱连接。支线间不应串联连接。

27.1.2 等电位联结的线路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27.1.2的规定。

27.2 一般项目

27.2.1 等电位联结的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支线连接应可靠,熔焊、钎焊或机械紧固应导通正常。

27.2.2 需等电位联结的高级装修金属部件或零件,应有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支线连接,且有标识;连接处螺帽紧固、防松零件齐全。

28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28.0.1 当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时,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不同划分;.

2 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为1个检验批;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如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各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为一个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3 供电干线安装工程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依据供电区段和电气线缆竖井的编号划分;

4 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及建筑物等电位联结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划分的界区,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5 备用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各自成为1个检验批;

6 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各为l个检验批,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几个检验批;避雷引下线安装6层以下的建筑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为1个检验批。

28.0.2 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检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记录应正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签章齐全。

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洽商记录;

2 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3 隐蔽工程记录;

4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记录;

5 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6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7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8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28.0.3 根据单位工程实际情况,检查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无遗漏缺项。

28.0.4 当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检部位如下,且抽检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1 大型公用建筑的变配电室,技术层的动力工程,供电干线的竖井,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重要的或大面积活动场所的照明工程,以及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动力、照明工程;

2 一般民用建筑的配电室和5%自然间的建筑电气照明工程,以及建筑顶部的防雷工程;

3 室外电气工程以变配电室为主,且抽检各类灯具的5%。

28.0.5 核查各类技术资料应齐全,且符合工序要求,有可追溯性;各责任人均应签章确认。

28.0.6 为方便检测验收,高低压配电装置的调整试验应提前通知监理和有关监督部门,实行旁站确认。变配电室通电后可抽测的项目主要是:各类电源自动切换或通断装置、馈电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PE)或接零(PEN)的导通状态、开关插座的接线正确性、漏电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和时间、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和由照明设计确定的照度等。抽测的结果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

28.0.7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电缆和继电保护系统的调整试验结果,查阅试验记录或试验时旁站;

2 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结果,查阅试运行记录或试运行时旁站;

3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和接地(PE)或接零(PEN)导通状态及插座接线正确性的测试结果,查阅测试记录或测试时旁站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4 漏电保护装置动作数据值,查阅测试记录或用适配仪表进行抽测;

5 负荷试运行时大电流节点温升测量用红外线遥测温度仪抽测或查阅负荷试运行记录;

6 螺栓紧固程度用适配工具做拧动试验;有最终拧紧力矩要求的螺栓用扭力扳手抽测;

7 需吊芯、抽芯检查的变压器和大型电动机,吊芯、抽芯时旁站或查阅吊芯、抽芯记录;

8 需做动作试验的电气装置,高压部分不应带电试验,低压部分无负荷试验;

9 水平度用铁水平尺测量,垂直度用线锤吊线尺量,盘面平整度拉线尺量,各种距离的尺寸用塞尺、游标卡尺、钢尺、塔尺或采用其他仪器仪表等测量;

10 外观质量情况目测检查;

11 设备规格型号、标志及接线,对照工程设计图纸及其变更文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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