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制度困境

  摘要:民运会在其制度与模式上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民运会沿用竞技体育运动会的组织模式,从而导致了锦标主义的滋生、项目的异化以及规则存在漏洞;民运会沿用无科学依据的项目划分规则,导致了项目发展走向艺术化和竞技化的两个极端;民运会项目选择的理念模糊,导致其无法体现多样化发展。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民运会;运动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G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9-0097-04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简称“民运会”)作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着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然而民运会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落入了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套路,4年办1届,各省市自治区按照行政区划组团参赛;锦标主义泛滥,民族文化展台变成了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金牌争夺战;民族体育游戏被加工成不土不洋的舞蹈小品”。。民运会不完善的制度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分析当今民运会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与困境,是促使民运会变革与发展,进而走上正确发展之路的前提。      1 民运会组织模式存在缺陷      在“西风强过东风”的200多年中,西方体育文化借强势经济不断挤压中华民族体育的发展空间,在体育文化方面形成了“东学西体”的独特局面。   民运会无论是在组织、赛事运行、还是成绩评定上,基本都是沿用了现代竞技运动会的运作模式。这种照搬现代体育运动会模式的做法,并不利于民运会的发展。   1)锦标主义滋生。   民运会沿用竞技运动会的模式,每4年举办一届,按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参赛。这种组织形式不但使民族传统体育被置于“片段生存”的状态,更导致了锦标主义的产生,各参赛单位为了锦标,不惜采用非正常手段。   笔者曾对第8届民运会民族式摔跤项目进行了调研。从赛场访谈得知,某地政府曾对代表队许诺,赢得冠军就有3万元奖金;某代表团曾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指示,参赛队员赢得冠军就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缺乏系统的人才的培养机制。因此,各省市自治区为了争夺金牌,由财政拨款,到专业队拉一帮人,训练一段时间,组建一个草台班子。为金牌一战。这种做法,使民族传统体育失去了发展的目标,民族体育文化的内涵被削弱。如第8届民运会抢花炮赛场就发生了严重殴打裁判事件。民运会参与目的的功利化导致其功能的异化,对利益的追求必然减弱了民族体育的教化、娱乐、健身的功能。表演项目因其评判标准的缺陷,受到青睐的往往是艺术成分较浓的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各代表队为了夺得好成绩,为了迎合评委和观众,往往只注重形式上的华丽,在表演项目的编排和创作中应用过多艺术元素,抛弃体育元素。民族传统体育只有体育的架子,而无体育的内容。   对于利益的追求导致了民运会参赛队员的“职业化”。各参赛队为取得好成绩,都派出受过系统和专业训练的队员参加。根据在第8届民运会赛场上的调查,大部分运动员都是专业运动员或者艺术团的舞蹈演员。职业化的结果,导致赛事的竞技水平越来越高,对于体能、战术、技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最终导致大多数项目的冠军都被职业运动员垄断,民间选手展示的空间越来越小,严重挫伤了广大少数民族运动员的积极性。民族传统体育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避免锦标主义的倾向。   2)民运会项目异化。   现有模式使一些真正的民族民间项目被以“不规范”的名义放弃;一些项目为适应民运会,不惜“削足适履”,最终导致项目的异化。例如,传统的抢花炮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激烈竞技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是民族体育项目中趣味性最强、最具隐蔽性、最能体现教练员和队员智慧的项目。它和西方的橄榄球运动近似,但比橄榄球运动更具技巧性。精妙、隐蔽、欺骗性很强的战术配合常常令场外观众、对手甚至裁判雾里看花,而一旦进炮成功,才恍然大悟。   然而这样一个趣味性很强的项目,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为了适应民运会赛场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修改了抢花炮项目的规则,加大花炮的尺寸,改用了电子发炮机。这些改造,虽然出于某种看似合理的目的,但对抢花炮这项运动的危害却是致命的。湖北省第5届民运会(花炮竞赛规则修改后的第一届)仅有两支队伍参赛,而前4届每届都超过了6支。进一步调查发现,各代表团不组队参加抢花炮比赛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新的抢花炮规则使这项运动除了更严格要求队员的体能外,在趣味性、娱乐性等方面远不如传统的抢花炮。在第8届全国民运会抢花炮比赛现场几乎没有观众,场面相当“萧条”。   被誉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龙头老大”的抢花炮,无论是在全国民运会上,还是在各省市的民运会上都遇到了生存危机。规则的修改虽然使花炮“公开”了,但其独特的技战术带来的精彩和观赏性也随之消失,民族特色也在修改规则的过程中逐渐消失。我国的民族传统抢花炮比赛已越来越像西方的橄榄球,而在竞争的激烈程度上,又无法与橄榄球相比。削足适履的改造,导致了抢花炮的观赏性下降,又因与民间脱节,无法普及推广。   3)规则存在漏洞。   民运会中的摔跤分为格、切、北、绊、朝、博5种民族式摔跤,分别代表彝族氏摔跤格、维吾尔族摔跤切里西、藏族摔跤北嘎、回族摔跤绊跤、朝鲜族摔跤和蒙古族摔跤博克。5个民族式摔跤项目的跤法大同小异,规则的制定也很模糊,由此裁判员尺度的把握不精确,观众看得不明不白。蒙古族摔跤博克比赛没有时间限制,缺乏制约消极比赛的规则,从而导致比赛变得漫长而乏味,最终不了了之,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在第8届民运会博克女子团体决赛中,黑龙江队在第一场比赛中胜出,随后她们在余下的4场中消极比赛。   又如民运会上的陀螺竞赛,与民间陀螺相比,运动量和强度以及比赛的精彩程度和观赏性都差。竞赛主要以碰撞和碰撞之后的旋转时间长短来确定比赛的胜负,对运动员的要求仅仅包括快速旋转和击准两方面。而民间陀螺,则讲究连续击打碰撞,由此决定胜负。   其实任何项目竞赛的规则都有漏洞,只不过随着发展而逐渐完善。但在民运会上一些竞赛项目的规则漏洞表现得特别突出,虽然经过了调整和修改,但其规则修订和项目的改造,往往以抹杀民族特性为代价。民运会的这种模式,抑制了民运会发展的生命力,无法充分体现民族传统体育所具有的特殊内涵和魅力。2民运会项目发展走向极端   在民运会上,比赛项目分为“表演”和“竞赛”两类。尤其是1995年11月昆明举行的全国民运会以后,“表演”和“竞赛”的分类更为清晰,分别朝艺术化和竞技化两个极端发展。   1)表演项目的艺术化倾向。   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主要特点就是文体交融,融舞蹈艺术、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于一体,而且带有少数民族生活风俗的浓烈印记,这正是其魅力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体育形态的重要特点。在明显区分“表演”与“竞赛”的分类情况下,项目的价值取

向很容易受到固有模式的暗示与束缚,将体育与艺术元素从民族传统体育整体中剥离出来,分道扬镳、互不相干。   对民运会表演项目进行统计分类,发现娱乐类和舞蹈类项目占大多数,竞技类占很小的一部分。这个构成比例显示了表演项目主要以追求娱乐为第一选择。体育文化学的研究结果告诉我们,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舞蹈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相近甚而一致的内容,比如都通过具体活动而追求提高民族的认同感、增强个体对本民族构成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都在追求着精神的升华和美的享受等。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在外部表现形式上逐步放弃运动量和运动强度较大的特征,向着优美、轻柔、富于感染力方向发展,而且更为显著的是在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核心文化层次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展现人的力量、协调、速度、耐力、灵敏等身体素质,追求对生命活力的崇敬和颂扬,追求和表现人熟练而高超的运动技术和技能,追求和表现人的机智、顽强、勇于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等。而舞蹈有不同的美学观念:舞蹈类项目同其他体育项目一样,同属文化体系,它归属于体育范畴是否合适。总体来看,由于表演项目涵盖着体育因素,将其纳人体育范畴似乎无可非议,但由于它具有鲜明的艺术特征而弱于竞赛性,因此依其所具有的技术属性而划归舞台艺术似乎更加合理。   在民运会明显区分竞赛与表演项目之后,表演项目陷入了一味追求艺术化的误区。民运会表演项目的编排,为了追求单纯的视觉刺激,将艺术元素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这个文化共同体中提取出来,并加以艺术夸张,从而导致了民运会表演项目虽然具有极大的观赏性,但失去了与民间联系的纽带,也失去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传承载体的作用和意义。   现有民运会上表演项目的评判标准对舞蹈化倾向的鼓励,使得参赛各队,尽力使表演的项目更具有舞蹈特征,使得本该在价值系统上表现为传统体育的文化形式,异化为传统舞蹈形式。舞蹈化倾向,不仅改变着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外在形式,而且在逐渐削减着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体育特点,以至于逐步地改变着这种民族文化的本质特征。   2)竞赛项目的竞技化发展。   民运会竞赛项目从第2届的2个到第8届的15个,如果民运会的发展继续这样的势头,那么越来越多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必然会经过加工和改造而加入“竞赛”项目的行列。   不可否认,在民族传统体育的大家庭中,的确有一些项目具有极强竞技性,如龙舟、民族式摔跤等。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体品质,从整体上说它仍然是一种“弱竞技性”的体育形态。因此,民运会试图通过“借鉴”西方竞技运动会的模式去“改造”自身以在竞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努力是不切实际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与西方竞技体育是两种不同形态的体育文化,有截然不同的品质和属性。第二,西方竞技运动已在竞技领域发展成熟,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体育形态可以撼动它的地位。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如果我们还执着地追求民族传统体育的竞技属性,那么当它进入赛场成为某种工具时,竞技作用得以凸现,其他作用就会隐没。又因为脱离了生存土壤的民族传统体育很难与现代竞技运动一争高低,不但没有得到发展,反而成为边缘项目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宪章中强调: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有其自己的规则和标准,无需加以全球化或标准化。由此可见,西方竞技运动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之间应该是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正如深层生态学所主张的那样,只有两种有机体在不同的领域形成互补才能得到共生。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一直都将娱乐、竞技、歌舞等元素融为一体,不可分割。也正是这些元素的整合,才构成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彩的文化。表演项目过分的艺术化,将使它剥离体育的属性成为纯艺术领域的东西。竞赛项目只强调竞技,将会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异化和湮灭的危险。因此,民运会要改革和提高,必须紧紧把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品质,文体结合是民运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3 民运会项目选择的理念不够清晰      1987年在北京召开了民族体育挖掘整理工作会议,收集到少数民族体育676项,汉民族体育301项,共计977项。在众多的民族体育项目中,什么样的项目才应该进入民运会?项目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民运会在项目选择上的理念相当模糊,导致了项目设置上的混乱,武术项目尤为典型。   武术是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受民族地域条件和文化习俗的影响,而逐渐形成了符合本民族的意识观念和文化特征。少数民族传统武术是中华民族武术中的一部分,它不同于汉民族武术。由于受地理、生态和其他人文环境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较少受内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也就使得许多民族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方式较少受思想意识上的限制。所以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武术的文化内涵与形式都与中原内地的武术不太相同,衍生出许多新的流派和技击技巧,极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武术的内容。   在1983年到1986年3年的时间里,初步查明流传各地的“源流有序、拳理明晰、风格独特、自成体系”的拳种有129个。据广西武术挖掘整理小组调查,目前广西流行的拳种中南拳有33个,北拳有29个。回族武术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光查拳就有10路,其中又以四路、五路查拳流传最广,回族弹腿也有10路之多。1953年在天津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上,涉及到的武术套路多达332个。   如比绚丽多彩的民族武术,如果要有一个平台可以将其展示在世人面前,那么这个平台就是民运会。但现实并非如此,如果说第一届民运会武术的登台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武术值得自豪的文化多样性,那么如今的民运会武术比赛将“国际竞赛”的一套模式照搬过来,武术赛场则变成了“竞技武术”独霸舞台的局面。无论是在“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还是在民运会或者全运会上,武术赛场都是换汤不换药的“原班人马”演练着固定的套路。民运会武术赛场早已没有了当初的百花齐放的局面,不但难以觅见少数民族传统武术的踪影,甚至连传统武术都无法得以登台。民族传统武术的“丰富多彩”,被抽象为纸上的一组数字,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民运会应该建立自己独有的项目选择与评价体系,应该有完善的标准。   民运会是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集大成者,是其最高展现形式。民运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民运会自身不完善的制度与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其发展。我们必须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体背景出发,去摸索适合民运会发展的独有制度与模式。      参考文献:   [1]胡小明,体育人类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210-211   [2]崔国文,对云南省第八届少数民族运动会的反思[J],体育文化导刊,2007(6):88   [3]毛骥,全球化浪潮下民族传统体育的生存与发展之道[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23(4):153   [4]段辉涛,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思考及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3,19(3):20-23   [5]易剑东,体育文化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   [6]冯胜刚,关于表演评判与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3,25(4):14-18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宪章(序言)[Z],2005   [8]罗伯特・莱顿,他者的眼光[M],蒙养山人,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1-22   [9]李鸿江,中国民族体育导论[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69   [10]张延庆,从少数民族传统武术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管窥其内在特点和形式体现[J],山西体育科技,2006,26(1):38-40   [11]段辉涛,对民族传统体育竞技化的思考[J],体育学刊,2009,16(8):90-92   [12]高慧林,亢莉,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输出面临的困境及策略[J]体育学刊,2010,17(4):99-103

  摘要:民运会在其制度与模式上存在诸多不足与缺陷:民运会沿用竞技体育运动会的组织模式,从而导致了锦标主义的滋生、项目的异化以及规则存在漏洞;民运会沿用无科学依据的项目划分规则,导致了项目发展走向艺术化和竞技化的两个极端;民运会项目选择的理念模糊,导致其无法体现多样化发展。   关键词:民族传统体育;民运会;运动会制度   中图分类号:G8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9-0097-04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简称“民运会”)作为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引领着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然而民运会也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落入了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套路,4年办1届,各省市自治区按照行政区划组团参赛;锦标主义泛滥,民族文化展台变成了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金牌争夺战;民族体育游戏被加工成不土不洋的舞蹈小品”。。民运会不完善的制度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分析当今民运会在组织制度上的不足与困境,是促使民运会变革与发展,进而走上正确发展之路的前提。      1 民运会组织模式存在缺陷      在“西风强过东风”的200多年中,西方体育文化借强势经济不断挤压中华民族体育的发展空间,在体育文化方面形成了“东学西体”的独特局面。   民运会无论是在组织、赛事运行、还是成绩评定上,基本都是沿用了现代竞技运动会的运作模式。这种照搬现代体育运动会模式的做法,并不利于民运会的发展。   1)锦标主义滋生。   民运会沿用竞技运动会的模式,每4年举办一届,按照行政区域为单位组织参赛。这种组织形式不但使民族传统体育被置于“片段生存”的状态,更导致了锦标主义的产生,各参赛单位为了锦标,不惜采用非正常手段。   笔者曾对第8届民运会民族式摔跤项目进行了调研。从赛场访谈得知,某地政府曾对代表队许诺,赢得冠军就有3万元奖金;某代表团曾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指示,参赛队员赢得冠军就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由于民族传统体育缺乏系统的人才的培养机制。因此,各省市自治区为了争夺金牌,由财政拨款,到专业队拉一帮人,训练一段时间,组建一个草台班子。为金牌一战。这种做法,使民族传统体育失去了发展的目标,民族体育文化的内涵被削弱。如第8届民运会抢花炮赛场就发生了严重殴打裁判事件。民运会参与目的的功利化导致其功能的异化,对利益的追求必然减弱了民族体育的教化、娱乐、健身的功能。表演项目因其评判标准的缺陷,受到青睐的往往是艺术成分较浓的项目。在利益驱动下,各代表队为了夺得好成绩,为了迎合评委和观众,往往只注重形式上的华丽,在表演项目的编排和创作中应用过多艺术元素,抛弃体育元素。民族传统体育只有体育的架子,而无体育的内容。   对于利益的追求导致了民运会参赛队员的“职业化”。各参赛队为取得好成绩,都派出受过系统和专业训练的队员参加。根据在第8届民运会赛场上的调查,大部分运动员都是专业运动员或者艺术团的舞蹈演员。职业化的结果,导致赛事的竞技水平越来越高,对于体能、战术、技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最终导致大多数项目的冠军都被职业运动员垄断,民间选手展示的空间越来越小,严重挫伤了广大少数民族运动员的积极性。民族传统体育要得到健康发展,必须避免锦标主义的倾向。   2)民运会项目异化。   现有模式使一些真正的民族民间项目被以“不规范”的名义放弃;一些项目为适应民运会,不惜“削足适履”,最终导致项目的异化。例如,传统的抢花炮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激烈竞技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是民族体育项目中趣味性最强、最具隐蔽性、最能体现教练员和队员智慧的项目。它和西方的橄榄球运动近似,但比橄榄球运动更具技巧性。精妙、隐蔽、欺骗性很强的战术配合常常令场外观众、对手甚至裁判雾里看花,而一旦进炮成功,才恍然大悟。   然而这样一个趣味性很强的项目,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为了适应民运会赛场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修改了抢花炮项目的规则,加大花炮的尺寸,改用了电子发炮机。这些改造,虽然出于某种看似合理的目的,但对抢花炮这项运动的危害却是致命的。湖北省第5届民运会(花炮竞赛规则修改后的第一届)仅有两支队伍参赛,而前4届每届都超过了6支。进一步调查发现,各代表团不组队参加抢花炮比赛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新的抢花炮规则使这项运动除了更严格要求队员的体能外,在趣味性、娱乐性等方面远不如传统的抢花炮。在第8届全国民运会抢花炮比赛现场几乎没有观众,场面相当“萧条”。   被誉为民族传统体育项目“龙头老大”的抢花炮,无论是在全国民运会上,还是在各省市的民运会上都遇到了生存危机。规则的修改虽然使花炮“公开”了,但其独特的技战术带来的精彩和观赏性也随之消失,民族特色也在修改规则的过程中逐渐消失。我国的民族传统抢花炮比赛已越来越像西方的橄榄球,而在竞争的激烈程度上,又无法与橄榄球相比。削足适履的改造,导致了抢花炮的观赏性下降,又因与民间脱节,无法普及推广。   3)规则存在漏洞。   民运会中的摔跤分为格、切、北、绊、朝、博5种民族式摔跤,分别代表彝族氏摔跤格、维吾尔族摔跤切里西、藏族摔跤北嘎、回族摔跤绊跤、朝鲜族摔跤和蒙古族摔跤博克。5个民族式摔跤项目的跤法大同小异,规则的制定也很模糊,由此裁判员尺度的把握不精确,观众看得不明不白。蒙古族摔跤博克比赛没有时间限制,缺乏制约消极比赛的规则,从而导致比赛变得漫长而乏味,最终不了了之,让人感觉莫名其妙。在第8届民运会博克女子团体决赛中,黑龙江队在第一场比赛中胜出,随后她们在余下的4场中消极比赛。   又如民运会上的陀螺竞赛,与民间陀螺相比,运动量和强度以及比赛的精彩程度和观赏性都差。竞赛主要以碰撞和碰撞之后的旋转时间长短来确定比赛的胜负,对运动员的要求仅仅包括快速旋转和击准两方面。而民间陀螺,则讲究连续击打碰撞,由此决定胜负。   其实任何项目竞赛的规则都有漏洞,只不过随着发展而逐渐完善。但在民运会上一些竞赛项目的规则漏洞表现得特别突出,虽然经过了调整和修改,但其规则修订和项目的改造,往往以抹杀民族特性为代价。民运会的这种模式,抑制了民运会发展的生命力,无法充分体现民族传统体育所具有的特殊内涵和魅力。2民运会项目发展走向极端   在民运会上,比赛项目分为“表演”和“竞赛”两类。尤其是1995年11月昆明举行的全国民运会以后,“表演”和“竞赛”的分类更为清晰,分别朝艺术化和竞技化两个极端发展。   1)表演项目的艺术化倾向。   我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主要特点就是文体交融,融舞蹈艺术、娱乐休闲、体育健身于一体,而且带有少数民族生活风俗的浓烈印记,这正是其魅力所在,也是区别于其他体育形态的重要特点。在明显区分“表演”与“竞赛”的分类情况下,项目的价值取

向很容易受到固有模式的暗示与束缚,将体育与艺术元素从民族传统体育整体中剥离出来,分道扬镳、互不相干。   对民运会表演项目进行统计分类,发现娱乐类和舞蹈类项目占大多数,竞技类占很小的一部分。这个构成比例显示了表演项目主要以追求娱乐为第一选择。体育文化学的研究结果告诉我们,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少数民族传统舞蹈在价值取向上存在着相近甚而一致的内容,比如都通过具体活动而追求提高民族的认同感、增强个体对本民族构成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都在追求着精神的升华和美的享受等。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在外部表现形式上逐步放弃运动量和运动强度较大的特征,向着优美、轻柔、富于感染力方向发展,而且更为显著的是在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核心文化层次上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展现人的力量、协调、速度、耐力、灵敏等身体素质,追求对生命活力的崇敬和颂扬,追求和表现人熟练而高超的运动技术和技能,追求和表现人的机智、顽强、勇于拼搏、团结协作的精神等。而舞蹈有不同的美学观念:舞蹈类项目同其他体育项目一样,同属文化体系,它归属于体育范畴是否合适。总体来看,由于表演项目涵盖着体育因素,将其纳人体育范畴似乎无可非议,但由于它具有鲜明的艺术特征而弱于竞赛性,因此依其所具有的技术属性而划归舞台艺术似乎更加合理。   在民运会明显区分竞赛与表演项目之后,表演项目陷入了一味追求艺术化的误区。民运会表演项目的编排,为了追求单纯的视觉刺激,将艺术元素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这个文化共同体中提取出来,并加以艺术夸张,从而导致了民运会表演项目虽然具有极大的观赏性,但失去了与民间联系的纽带,也失去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传承载体的作用和意义。   现有民运会上表演项目的评判标准对舞蹈化倾向的鼓励,使得参赛各队,尽力使表演的项目更具有舞蹈特征,使得本该在价值系统上表现为传统体育的文化形式,异化为传统舞蹈形式。舞蹈化倾向,不仅改变着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外在形式,而且在逐渐削减着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体育特点,以至于逐步地改变着这种民族文化的本质特征。   2)竞赛项目的竞技化发展。   民运会竞赛项目从第2届的2个到第8届的15个,如果民运会的发展继续这样的势头,那么越来越多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必然会经过加工和改造而加入“竞赛”项目的行列。   不可否认,在民族传统体育的大家庭中,的确有一些项目具有极强竞技性,如龙舟、民族式摔跤等。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体品质,从整体上说它仍然是一种“弱竞技性”的体育形态。因此,民运会试图通过“借鉴”西方竞技运动会的模式去“改造”自身以在竞技领域占有一席之地的努力是不切实际的。原因在于:第一,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与西方竞技体育是两种不同形态的体育文化,有截然不同的品质和属性。第二,西方竞技运动已在竞技领域发展成熟,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其他体育形态可以撼动它的地位。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如果我们还执着地追求民族传统体育的竞技属性,那么当它进入赛场成为某种工具时,竞技作用得以凸现,其他作用就会隐没。又因为脱离了生存土壤的民族传统体育很难与现代竞技运动一争高低,不但没有得到发展,反而成为边缘项目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宪章中强调: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有其自己的规则和标准,无需加以全球化或标准化。由此可见,西方竞技运动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之间应该是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正如深层生态学所主张的那样,只有两种有机体在不同的领域形成互补才能得到共生。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一直都将娱乐、竞技、歌舞等元素融为一体,不可分割。也正是这些元素的整合,才构成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彩的文化。表演项目过分的艺术化,将使它剥离体育的属性成为纯艺术领域的东西。竞赛项目只强调竞技,将会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异化和湮灭的危险。因此,民运会要改革和提高,必须紧紧把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品质,文体结合是民运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3 民运会项目选择的理念不够清晰      1987年在北京召开了民族体育挖掘整理工作会议,收集到少数民族体育676项,汉民族体育301项,共计977项。在众多的民族体育项目中,什么样的项目才应该进入民运会?项目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民运会在项目选择上的理念相当模糊,导致了项目设置上的混乱,武术项目尤为典型。   武术是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受民族地域条件和文化习俗的影响,而逐渐形成了符合本民族的意识观念和文化特征。少数民族传统武术是中华民族武术中的一部分,它不同于汉民族武术。由于受地理、生态和其他人文环境等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发展较少受内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也就使得许多民族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方式较少受思想意识上的限制。所以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武术的文化内涵与形式都与中原内地的武术不太相同,衍生出许多新的流派和技击技巧,极大丰富了中国传统武术的内容。   在1983年到1986年3年的时间里,初步查明流传各地的“源流有序、拳理明晰、风格独特、自成体系”的拳种有129个。据广西武术挖掘整理小组调查,目前广西流行的拳种中南拳有33个,北拳有29个。回族武术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光查拳就有10路,其中又以四路、五路查拳流传最广,回族弹腿也有10路之多。1953年在天津举行的第一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上,涉及到的武术套路多达332个。   如比绚丽多彩的民族武术,如果要有一个平台可以将其展示在世人面前,那么这个平台就是民运会。但现实并非如此,如果说第一届民运会武术的登台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武术值得自豪的文化多样性,那么如今的民运会武术比赛将“国际竞赛”的一套模式照搬过来,武术赛场则变成了“竞技武术”独霸舞台的局面。无论是在“全国武术套路冠军赛”,还是在民运会或者全运会上,武术赛场都是换汤不换药的“原班人马”演练着固定的套路。民运会武术赛场早已没有了当初的百花齐放的局面,不但难以觅见少数民族传统武术的踪影,甚至连传统武术都无法得以登台。民族传统武术的“丰富多彩”,被抽象为纸上的一组数字,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民运会应该建立自己独有的项目选择与评价体系,应该有完善的标准。   民运会是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集大成者,是其最高展现形式。民运会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民运会自身不完善的制度与模式,从根本上制约了其发展。我们必须从中华民族传统体育的整体背景出发,去摸索适合民运会发展的独有制度与模式。      参考文献:   [1]胡小明,体育人类学[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210-211   [2]崔国文,对云南省第八届少数民族运动会的反思[J],体育文化导刊,2007(6):88   [3]毛骥,全球化浪潮下民族传统体育的生存与发展之道[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3,23(4):153   [4]段辉涛,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竞赛规则的思考及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3,19(3):20-23   [5]易剑东,体育文化学[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6   [6]冯胜刚,关于表演评判与表演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的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3,25(4):14-18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宪章(序言)[Z],2005   [8]罗伯特・莱顿,他者的眼光[M],蒙养山人,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21-22   [9]李鸿江,中国民族体育导论[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69   [10]张延庆,从少数民族传统武术生存的社会文化背景管窥其内在特点和形式体现[J],山西体育科技,2006,26(1):38-40   [11]段辉涛,对民族传统体育竞技化的思考[J],体育学刊,2009,16(8):90-92   [12]高慧林,亢莉,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输出面临的困境及策略[J]体育学刊,2010,17(4):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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