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业务用车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负责人申请派车,办公室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2、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办公室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使用人必须具备驾照。
2、使用人于驾驶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轮胎、外观等),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自将业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
5、用车人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海口市内办理事务超过1天的,第二天再重新办理用车手续。
6、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盗,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公司统一配备专用加油卡,严禁私自为其他非公司车辆加油,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8、若驾驶人在行车途中发现即将没油,且又未带公司配备的加油卡,现金加油前须请示办公室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加油。未经同意私自加油的不予报销。
9、驾驶员每次加油后,做好加油升数记录,以便办公室月底统计。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特约修护厂保养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
2、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经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修理。修理费若超过1000元,经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修理。
3、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办公室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给予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办公室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办公室报告。
4、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本规定由办公室编制、修订,于2012年2月试行,2012年3月正式实行。
公司业务用车使用与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于事前向办公室负责人申请派车,办公室负责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2、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办公室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3、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办公室于每次加油及修护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使用人必须具备驾照。
2、使用人于驾驶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轮胎、外观等),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办公室负责人,否则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自将业务用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
5、用车人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在海口市内办理事务超过1天的,第二天再重新办理用车手续。
6、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盗,由驾驶人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7、公司统一配备专用加油卡,严禁私自为其他非公司车辆加油,一经发现立即辞退。
8、若驾驶人在行车途中发现即将没油,且又未带公司配备的加油卡,现金加油前须请示办公室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加油。未经同意私自加油的不予报销。
9、驾驶员每次加油后,做好加油升数记录,以便办公室月底统计。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由办公室负责人指定特约修护厂保养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
2、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经请示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进行修理。修理费若超过1000元,经办公室负责人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修理。
3、如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办公室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导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给予记过或免职处分。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与办公室联系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办公室报告。
4、 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负担。
本规定由办公室编制、修订,于2012年2月试行,2012年3月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