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小学党风廉政建设活动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教科局的有关精神,从制度上保证我校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原则。
2、一岗双责原则。即教育教学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双重任务。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5、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6、严格责任原则。
三、学校领导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并按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共同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1、传达贯彻落实县教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指示、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教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各项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管好分管部门,确保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减少到最低限度或不发生。
4、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不断总结、完善、充实和提高。
5、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五湖四海,不拉帮结派,不任人唯亲。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反对个人专断,压制民主和不负责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
6、按上级党委、纪委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为主要内容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领导班子建设成党性强、作风正、廉洁好的战斗集体。
7、每年要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一次,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差的给予批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8、积极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行部门履行职责,并协助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是: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逐级向上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是:
1、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纪政纪条规的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3、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本单位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专项治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4、执行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情况。
5、配偶、子女遵守法纪法规的情况。
6、上级党委、执纪部门规定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学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向上报主管部门。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考核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3、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是对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按各自职责范围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等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
2、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3、对所分管部门公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放任不管的。
4、对所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6、对所分管部门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安全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
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反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0、压案不报,有案不查,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的。
11、对配偶、女子、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12、提拔任用干部和发展党员中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
13、收受贿赂,卖官鬻爵的。
14、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所列举纪律的任何一条的。
在施行责任追究时,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违反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追究个人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城关小学
2012年
城关小学党风廉政建设活动方案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教科局的有关精神,从制度上保证我校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战略方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坚持党支部统一领导,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领导班子目标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的原则。
1、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的原则。
2、一岗双责原则。即教育教学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双重任务。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
5、依靠群众,接受监督的原则。
6、严格责任原则。
三、学校领导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并按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共同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1、传达贯彻落实县教科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指示、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各项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教师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各项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3、建立和完善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管好分管部门,确保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减少到最低限度或不发生。
4、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不断总结、完善、充实和提高。
5、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搞五湖四海,不拉帮结派,不任人唯亲。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反对个人专断,压制民主和不负责的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
6、按上级党委、纪委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保廉为主要内容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把领导班子建设成党性强、作风正、廉洁好的战斗集体。
7、每年要对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一次,好的给予表扬奖励,差的给予批评,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8、积极支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执纪、执行部门履行职责,并协助做好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办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是:下级向上级负责,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逐级向上报告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主要是:
1、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纪政纪条规的落实情况。
2、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3、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本单位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专项治理、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情况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4、执行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情况。
5、配偶、子女遵守法纪法规的情况。
6、上级党委、执纪部门规定或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学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向上报主管部门。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考核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目标考核与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开展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拨任用的重要依据。
3、学校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是对不全面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人,按各自职责范围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制的责任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1、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在方针、政策等方面作出错误决定的。
2、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
3、对所分管部门公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放任不管的。
4、对所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聚众闹事或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所分管部门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6、对所分管部门发生重大案件或严重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群众生命安全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8、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
统计等方面的政策、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9、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反抗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10、压案不报,有案不查,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为查处案件设置障碍的。
11、对配偶、女子、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12、提拔任用干部和发展党员中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
13、收受贿赂,卖官鬻爵的。
14、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所列举纪律的任何一条的。
在施行责任追究时,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采取错误行动,违反纪律,属于故意违纪的,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属于过失违纪的,追究个人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
城关小学
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