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格式文本-批注说明

合同编号【】

融 资 租 赁 合 同(直租)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承租人: 【】公司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签订地点:【 】市【 】区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 3

第二条 租赁物 ......................................................................................................................... 5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 ............................................................................................................ 6

第四条 租赁物的验收和交付 ............................................................................................... 8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与索赔 ...................................................................................... 9

第六条 租前息、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 10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 12

第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维修和保养 ...................................................... 13

第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 14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 .......................................................................................................... 16

第十一条 违约及救济 .......................................................................................................... 17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21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 22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 24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 ....................................................................... 24

第十六条 租赁物的提前留购 ............................................................................................. 24

第十七条 义务的连续性 ...................................................................................................... 25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等的提交 ............................................................................................. 25

第十九条 通讯 .......................................................................................................................... 26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 26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更改 .................................................................................... 27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租赁附表、附件 ............................................................................ 28

第二十三条 担保 ................................................................................................................... 28

第二十四条 补充约定 .......................................................................................................... 29 附件一: 租赁附表 .................................................................................................................. 31 附件二: 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 .................................................................... 38 附件三: 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 40

附件四: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 41

附件五:《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 42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无条件解约。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租赁物”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人的自主选择,通过委托授权承租人以承租人的名义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设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该设备/资产以及与该设备/资产相关的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等文件。租赁物的具体情况以租赁附表的约定为准。

(2)“供货人”指根据供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租人履行供货义务的供货方、施工方或建造方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负责对租赁物所涉及项目进行采购、设计、施工等的总承包方或承包方。

(3)“供货合同”指出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人的选择而委托承租人以承租人的名义与供货人签署的购买合同、采购合同、建造合同、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等,包括该等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文件。

(4)“三方协议”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人之间就租赁物购买、交付及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等事项达成的协议。三方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及编号详见租赁附表中的约定。

(5)“租赁附表”指本合同项下载明租赁基本要素的附表,租赁附表具体列明租赁物详情、租赁成本、租赁利率、租赁期限、租前息、租金等各项租赁条件。

(6)“租赁物购买价款”指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向供货人支付的购买价款。

(7)“租赁成本”指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根据本合同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应当计入租赁成本的款项。

(8)“租赁利率”指计算租金等所适用的利率。

(9)“租赁利息”指根据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计算的利息。

(10)“租金”指承租人因承租租赁物,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11)“租金支付日”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之日。该租金支付日以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实际到达出租人收款账户的日期为准,而非承租人汇出的日期。租金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则自动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12)“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

(13)“租赁期限”指自起租日(含)至承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限届满的期间。

(14)“起租日”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计收租金的起始日。

(15)“交付日”指供货人依据供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

(16)“租前期”指自出租人第一次向供货人指定账户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含)始至起租日(不含)止的期间。

(17)“租前息”指租前期内,承租人就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各笔款项按照租赁利率计算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利息。

(18)“租赁保证金”指为保证承租人义务的履行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钱质物。

(19)“留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名义价格。

(20)“逾期利息”指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租前息、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的其他款项,而须向出租人支付的前述应付未付款项在逾期期间内按照租赁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

(21)“逾期期间”指自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约定支付日起至该笔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实际、足额到达出租人账户之日止连续计算的期间。

(22)“全损”指构成租赁物全部损失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a)租赁物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租赁物的任何损坏);

b)由于租赁物被损毁或损害而无法修复导致的租赁物的损失或无法使用; c)由于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非本合同双方原因使得承租人连续三十日无法使用租赁物。

(23)“保险”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24)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25)“工作日”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6)“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7)“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批复等。

(28)“相关政府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及所属合同行使审批、登记、备案等权力的各政府机构。

2. 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费”包括由税务或其他政府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款、收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款。

第二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见租赁附表之约定。

2.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供货人,与供货人就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供

(23)“保险”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24)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25)“工作日”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6)“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7)“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批复等。

(28)“相关政府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及所属合同行使审批、登记、备案等权力的各政府机构。

2. 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费”包括由税务或其他政府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款、收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款。

第二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见租赁附表之约定。

2.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供货人,与供货人就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供

货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上述选择,追认委托承租人以承租人名义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由出租人取得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占有及使用。承租人接受出租人的追认委托,并确认供货合同及其项下租赁物系根据出租人的委托而签署和购买。

3. 承租人确认其做出上述选择和决定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影响或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物所有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

1.在本合同签署前,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以下相关文件(“相关证明文件”):

(1)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租赁物的供货合同;

(2)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出租人的要求的租赁物保险已经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

(3)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合理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投入项目的全部批准文件(如适用)、承租人内部有权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本合同项下交易的内部授权文件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等文件(“相关批准文件”)。

3.本合同项下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承租人应当提供该等文件的原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文件原件后,对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出租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将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承租人公章)存档。承租人暂时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提供经承租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租人保留随时要求承租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的权利。承租人拒不提供的,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供货合同原件一份。若原件无法提供,则供货合同复印件应同时加盖承租人及供货人公章以示确认无误。

4.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前提条件见《三方协议》第四条之约定。

5.任何情况下,如发生超出租赁附表约定的租赁成本之外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供货人、与本融资租赁项目相关的其他方或者委托收取该款项的开户行

需收取手续费或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支付。本款前述约定不影响出租人取得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

6.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作为本合同追认委托购买项下的委托人,享有供货合同项下的直接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供货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除此之外,出租人不承担供货合同下的任何债务、义务和责任。承租人同时确认,供货合同的其他内容和事项不属于出租人委托的范围,为承租人的独立行为。

7.出租人无义务审查供货合同,但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与供货人修改供货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有权以及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条款、供货合同的解除条款)。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解除供货合同。

8.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处理委托事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如有),且在受托事项下不得向出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让或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9.除租赁物购买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外,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全部税款和费用,均由承租人实际负担,且不影响出租人对全部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

10.供货合同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均含增值税,若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所含增值税税率低于17%或不含增值税,则该部分款项应乘以1.17计入租赁成本。

11.若在海关监管期内,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实施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的,承租人应立即向海关监管部门补缴相应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确保出租人有权顺利实施上述处分行为。

12.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或我国有关税种、税率变更,或者由于税费执行政策变化等因素,使得出租人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增加额外税款或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除外)(“额外税费”),该等额外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13.本合同项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任何款项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费用、额外税费、保险费),如出租人先行垫付的,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附有

支付凭证复印件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款项足额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的,出租人有权将该等款项直接计入租赁成本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并要求承租人返还垫付的款项。上述情况的发生不影响出租人对任何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四条 租赁物的验收和交付

1.租赁物由供货人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出租人无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从供货人处受领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自行直接与供货人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交付、验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以及交付和验收方式。出租人不承担与租赁物交付验收相关的任何风险或责任。

2.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并验收完成当日向出租人出具并交付《租赁物接受书》(格式见附件)。承租人怠于履行该义务的,不影响租赁物已交付至承租人之事实的成立,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3.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均不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及其他风险。租赁物的任何风险在依据供货合同转移给买方后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以供货合同系受出租人委托签署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租赁物风险。

4.无论出租人是否对供货人提供的任何有关租赁物的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供货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品质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其他不符合供货合同约定的情况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若非因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在交付承租人前毁损、灭失或供货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其他无法继续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形;或者因供货人进入破产程序、停产、合并、关闭等情况而影响其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者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租赁物交付产生影响;或者因其他任何非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租赁物未在或无法在供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交付并验收合格的,出租人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本条第6款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出租人依据本款前述原因解除本合同前,承租人应仍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并不构成承租人向出租人延迟支付任何款项的理由。

6.若出租人依据前款约定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列各款项相加的总额:

(1)出租人已经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其他款项;

(2)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按照租赁利率自出租人第一次支付日计算至承租人返还日的利息(若承租人已支付租前息的,则已付部分可予以扣除)及逾期利息(如有);

(3)按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的5%计算的赔偿金;

(4)出租人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本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出租人发出的合同解除书面通知上所载金额及时间为准。

7.尽管有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和第6款的约定,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①租赁物在交付承租人前毁损、灭失;②供货合同终止、解除;③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停产、合并、关闭等情况而影响其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④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或者,⑤因其他任何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未在或无法在供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交付并验收合格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出租人和供货人的所有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相关救济措施。

8.出租人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不构成出租人对有权行使的其他救济措施的放弃。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与索赔

1.鉴于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货人,自行与供货人就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因此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承担供货人不履约、履约不能或履约瑕疵的风险。若供货人未交付、迟延交付租赁物或有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的违约情形,或者所交租赁物不符合供货合同的约定或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按供货合同的约定由供货人负责,承租人应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供货人主张权利。出租人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协助,但是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或仲裁费)均由承租人承担;除此之外,出租人对租赁物出现的上述任何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的,应当将索赔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通知承租人后自行向供货人索赔,承租人对出租人行使索赔权提供协助。任何情况下,索赔的结果和费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若因此导致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3.如果承租人与供货人达成赔偿协议等文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将该赔偿协议复印件向出租人备案。如出租人认为该等赔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承租人拒绝赔偿的,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4.如租赁物在本合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服务缺陷等无法正常使用或租赁物价值受损的情形,承租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在形态、品质等方面的完整性。

5.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造成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处理。

6.发生本条上述各款约定的有关租赁物瑕疵、质量问题、索赔、请求、第三者责任等任何情形时,无论承租人是否向供货人或第三人索赔、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或者是否通过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获得赔偿或救济,无论租赁物的质量或技术服务问题等无法正常使用或租赁物价值受损的情形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亦无论承租人是否被受害人索赔或者是否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全部义务。

第六条 租前息、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承租租赁物须支付租赁保证金、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给出租人。

2.租赁物自租赁附表约定的起租日起租。出租人确定实际起租日后,将书面通知承租人,实际起租日以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的《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中所载日期为准,承租人对该等起租日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租金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息是以租赁成本为本金按照租赁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租前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仅支付金额相当于租赁利息的租前息。

4.本合同项下任何利息的计息方式为:以360天为年基数,按实际天数计息。每三个月结息,每三个月不能结息时计算复息。上述计息方式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息、逾期利息、租前息等任何利息的计算。

5.租前息、租金、租赁利率、支付次数、每期支付金额及其支付办法、账号等均在租赁附表中载明。

6.双方确认,租赁附表之附录《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中的概算租前息/租金是以双方约定的某一日为概算起租日,以概算租赁成本计算的概算租前息/租金;出租人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且确定实际起租日后,出租人将根据实际起租日及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承租人同意,除《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或计算不正确外,承租人应当无条件予以签署。《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修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租赁附表项下的《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与《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7.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将向出租人缴付的所有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须足额支付,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减少、扣除、抵销等(“扣减”)。在任何时候,如果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要求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进行扣减,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一笔额外的款项,以使出租人不因该等扣减遭受任何损失。

8.出租人、承租人均理解并确认: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附表、《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中所列的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金额为出租人实际应收到的金额,而非承租人汇出的金额。

9.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前,承租人应根据租赁附表所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次数及其给付办法、账号等均在租赁附表中载明。出租人收到租赁保证金后不向承租人计付利息,对租赁保证金的收取不构成租赁成本的减少。

当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并且在本合同项下未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应及时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承租人。

10.出租人、承租人均理解并确认: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扣除、划款周期、承租人过错等非出租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一切原因导致出租人未在约定日

期及时、足额收到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即构成承租人逾期支付,就应付未付部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11.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应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详见租赁附表。

12.增值税发票由出租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以邮寄形式送达,在邮寄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从物、从权利及孳息等)自租赁物向承租人交付之时起由供货人直接转移至出租人。无论租赁物是否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出租人均是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承租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租前期(如有)及租赁期限内,如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

2.承租人保证不会利用其对租赁物的占有而在租赁物上设置对出租人不利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基于租赁物产生的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质押等。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显著位置处粘贴或设置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完成所有权标识的粘贴或设置,并负责保护此等标识不受损坏且不被遮盖。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3.如任何第三方由于非出租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且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由于本条款前述原因导致出租人被索赔或被起诉等,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出租人为此先行垫付或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3款规定由承租人实际承担;发生本款前述情形的,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

4.在合同期限内,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有下列任一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1)转让、转租、出借或移交租赁物;

(2)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人或以租赁物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人合作;

(3)将租赁物所涉及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在租赁物或租赁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将租赁物迁离租赁附表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于非

法用途;

(5)对租赁物进行更换、添附或更换零部件、装置、服务、软件等降低或减少租赁物价值;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租赁物的现值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租赁物初始预设功能;

(6)掩盖、销毁或清除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租赁物上设置的体现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标识;

(7)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

(8)将租赁物作为承租人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在发生承租人破产情形时将租赁物纳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范畴;

(9)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5.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与所附合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一并转让。否则,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6. 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租赁物还应当办理其他相应登记或手续的,承租人应当负责办理该等登记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登记、备案、年度检查。

本合同签订时,若受限于法律法规或登记系统的原因致使出租人无法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不影响出租人为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的事实。本合同期限内一旦可以实现对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承租人应当根据出租人的通知无条件地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租赁物的权属登记。

承租人承担与本款上述登记或手续相关的所有费用,上述登记或手续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若因承租人怠于办理或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构成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违约,由此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或费用的,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维修和保养

1.在租前期(如有)及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取得相关收益,除承租人违约外,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合法自主的占有、使用及收益,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物,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惯用的保养做法对租赁物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使租赁物持续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

3.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保管、维修、维护、保养,因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且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无承租人违约情形存在,在不减损租赁物价值、功能和剩余可使用寿命情况下,承租人可自费对租赁物进行改进或添加,并可随时拆除改进或添加的部分。所有检验、修理、保养、改进或添加的时间作为租前期和租赁期限内时间计算。

4.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维修和保养、改进或添加)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税费均由承租人负担。

5.租前期(如适用)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应在租赁附表约定的地点使用。出租人或出租人代理人可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放置租赁物的场所对其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相关的手册和记录),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同意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现场检查过程中,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所派遣检查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正常运行的相关资料。

6.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或者租赁物因附合或混同于他物、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留置、被查封、被征收、被征用、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提供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均不低于原租赁物且经出租人认可的设备或资产作为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并及时变更租赁物清单,出租人自动无偿取得替换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风险,同时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或由于租赁物产品质量、技术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发生该等毁损灭失情形,不论该等毁损和灭失情形是否导致本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2.若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发生毁损但未达到全损程度,或者达到全损或灭失的

程度但能够采取以同等价值且剩余使用寿命不低于原租赁物的设备或资产更换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出租人。出租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经出租人认可,以相同价值且剩余使用寿命不低于原租赁物的设备或资产更换毁损或灭失的原租赁物,该等设备或资产应立即成为出租人的财产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出租人做出选择并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完成租赁物的复原、修理或更换,并使租赁物处于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出租人选择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更换租赁物的,更换后的设备及资产自动无偿成为出租人所有的财产并作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任何影响。更换后,原租赁物按照“现时现状”自动转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自费处理,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关于更换后的租赁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更换租赁物产生的全部税费和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在发生本条第2款的情况后,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仍应按照约定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前息、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其他义务。

4.若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灭失或全损或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采取更换措施的,承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要求承租人支付以下款项并自行决定以下各款项的偿付顺序:

a)截至该等终止日所有到期应付的租前息、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逾期利息;

b)截至该等终止日全部未到期的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c)留购价款;

d)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出租人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后,本合同终止。发生灭失或全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租赁物(如有)的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自担费用自行处理,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出租人以任何形式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已经达到本项上述全部款项总

额,则超出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将超出部分退还承租人。

5.发生租赁物灭失或毁损时,承租人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本条第4款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相应款项,出租人还有其他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

1.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为租赁物投保保险,具体险种、保险金额、保险保障条件及投保时间见租赁附表中的约定。

2.本合同项下为租赁物所投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向出租人认可或同意的保险公司购买;

(2)购买的险种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要求以及出租人的要求;

(3)保险单(或批单)正本必须注明出租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

(4)若本合同生效前承租人已为租赁物投保出租人要求的险种,但未满足出租人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则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出租人要求完成保单批改并向出租人提供批改凭证,更改后的保单生效日期应不晚于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第一次向供货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期;

(5)若承租人将租赁物与承租人的其他资产纳入同一保单投保,则承租人应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批单中将租赁物名称、型号、保险金额进行明确;

(6)在保单(批单)中约定,未经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保险不得被取消或以任何可能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方式予以变更;

(7)除非出租人另行同意,全部保险金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向出租人赔付;

(8)承租人应使租赁物保险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并在每次保险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事项。

3.保险费不包含在租前息、租金中,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条款约定投保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自行投保或续保的,承租人应自收到保险费用明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及相应费用足额付至出租人账户,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4.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保险权益,不得向保险公司变

更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其他保险条款如有变更,承租人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转让保险权益,届时承租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保险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人,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出租人要求的文件并办妥包括保险理赔在内的一切必要的手续以便出租人领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金的赔付与否不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保险金由出租人领取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未终止本合同时,(i)承租人没有本合同项下违约情形的,保险金用以偿付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修理或更换的费用;(ii)承租人存在本合同项下违约情形的,保险金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欠付的款项或违约责任的承担,剩余部分用以支付承租人修理或更换租赁物的费用;

(2)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用以支付第九条第4款项下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的款项。

7.保险金不足以支付前款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或欠付的各项款项或者不足以支付上述修理或替换租赁物的费用的,承租人应当承担并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或费用。

8.尽管存在本条第5款至第6款的约定,出租人在此特别授权,如申请赔付的保险金金额在约定金额以下的,可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保险理赔,并以受领的保险金自行对租赁物进行修缮/修理或更换。但承租人应当就保险理赔情况及保险金的使用情况在理赔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可受领的保险金限额见租赁附表中的具体约定。

9. 非因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合同项下任何保险无效、失效、未获理赔等的,承租人应赔付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重新投保。

10. 保单(批单)中约定的免赔额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及救济

1.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出租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况,

使得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而承租人又不愿增加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增加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承租人预期违约:

(1)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在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有到期债务未偿还;

f.承租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有)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

g.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等实质性的资产处置行为,出租人认为可能影响到本合同债务的继续履行的。

(3)租赁物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留置或被查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承租人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未消除该等情形的。

(4)承租人在其与任何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并且出租人认为此种情况可能严重不利地影响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2. 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根本违约:

(1)承租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2)承租人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低于供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购买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款项的(如适用);

(3)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亦无论是否及时通知了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约定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接受书》,经出租人首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

(4)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经出租人首次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上

述行为的;

(5)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包括财务报表),被证明是虚假、不真实或有重大误导性的,或违反该等陈述、保证或声明;

(6)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为租赁物投保、续保、理赔等与保险相关的义务,经出租人首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投保等与保险相关义务的;

(7)承租人怠于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保养、维修、维护、更换租赁物等,经出租人首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完全纠正的;

(8)承租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或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的其他合同的行为,经出租人首次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或该等违约行为已无法纠正的;

(9)承租人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若出现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款、第2款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本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采取本条款约定救济措施的其他情形,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并且有权自行决定承租人支付各款项的清偿顺序:

(1)书面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禁止承租人使用相应或全部租赁物,且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或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3)要求承租人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产生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前息及租金、全部未到期租前息及租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4)要求承租人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5)向承租人或第三人行使约定的担保权利;

(6)终止本合同,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全部租赁物或无须经司法程序取回全部租赁物,出租人有权根据租赁物取回时的状况自行处置租赁物,承租人遗留在租赁物内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人放弃的物品,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享有充分的权利确定租赁物处置方式和按本条约定以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清偿;

(7)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损失,该损失赔偿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产生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前息/租金、全部未到期租前息/租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8)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4.因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出租人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并自行决定变更各款项的清偿顺序:

(1)出租人因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物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取回或由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

(2)承租人所有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前息、租金、全部未到期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承租人应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

若处理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支付上述款项,承租人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5. 如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决定不处置租赁物,或在任何情况下需要确定租赁物价值时,租赁物的价值由出租人自行选定的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定,承租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1)起租日前(含起租日)租赁物价值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其后租赁物价值以租赁物购买价款为基数在租赁期限内每月环比递减。租赁物价值=租赁物购买价款-取回日为止每月递减额之和,具体以租赁附表的约定为准;

(2)出租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自行选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承租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另行评估或者要求拍卖租赁物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若司法机关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物另行评估,另行评估所确定的价值高于出租人根据本款前述约定自行选定的方式确定的租赁物价值时,承租人应当在另行评估确定租赁物价值之日起十日内找到第三人以不低于另行评估确定的租赁物价值的价格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支付完毕购买款项,否则,应当仍以出租人确定的价值为准。

若司法机关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委托拍卖机构对租赁物另行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出租人根据本款前述约定自行选定的方式确定的租赁物价值,拍卖所得价款应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6. 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通知后仍然继续占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就其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每日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五倍的占用费。日租金的具体数额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的约定为准。

7. 出租人采取本条约定的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物品处置费)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采取本条约定的措施,并不因之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本合同期限内,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重大变故”),承租人应事先及时通知出租人,如出租人认为会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应采取令出租人满意的有效补救措施,否则出租人有权随时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1)承租人关闭、停产、停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经营恶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纠纷、违规经营、自行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转让、抵押或质押其重要资产/权利或不履行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重大债务等;

(2)承租人经营计划出现重大调整;

(3)政府政策调整足以影响承租人继续经营其主要业务的;

(4)除出租人原因外,租赁物被冻结、扣留、留置、执行、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运营的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债务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

2.承租人未立即就前款重大变故的发生情况通知出租人,并不影响出租人在自行获知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但承租人应对因未及时通知而对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的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4.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承租人应立即终止使用租赁物并书面通知出租人该等情形,并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完全纠正,否则,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及其他条款的约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1)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2)本合同所涉及项目未取得出租人认可的审批手续及文件或原审批机关

取消该等批准文件;

(3)租赁物的使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租赁物被政府机构强制收购或所有权被政府机构征收导致出租人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下简称“征收”)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无论是承租人告知出租人还是出租人自行获得征收信息,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租赁,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下列各款项总额,同时承租人应对因未及时通知而对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该等终止日全部已到期未付的租前息、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逾期利息;

(2)截至该等终止日全部未到期的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留购价款;

(4)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上述所有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被征收的租赁物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政府机构征用(以下简称“征用”)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或者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义务;如宽限期届满征用情形未消失的,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条第5款约定的全部款项。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被征用的租赁物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承租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7.政府机构因征用或征收而支付的任何形式的补偿款或因此支付的对价应首先支付给出租人,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条第5款或第6款约定的全部款项后,该等征收/征用补偿款或对价若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承租人所有。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1. 出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租人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出租人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

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人的任何情况,包括租赁物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盈利,供货人的信用、资产状况、生产技术能力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出租人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承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承租人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定租赁物和供货人,供货人根据供货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自行承担供货人未按供货合同履约或不能履约的风险;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及有效性。

(3)承租人已完成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承租人。

(4)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经就其资产或权利所涉及的抵押、质押、重大诉讼或仲裁、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向出租人进行了充分披露。

(5)承租人在变更其合法名称、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办公地点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6)承租人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且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未超出其章程及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且用于合法目的。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7)承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签署的供货合同不存在任何影响或限制出租人直接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以及任何增加或可能增加出租人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条款。

(8)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有关租赁物质量保证及索赔,均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等责任人主张,承租人保证不会因租赁物质量

瑕疵等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正常履行。

(9)承租人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本合同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者在相关权利或租赁物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人。

2.本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有权随时将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或以租赁物设定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而无需另行取得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确认上述转让、抵押或质押将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若出租人要求的,承租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出租人行使上述权利。出租人有权以行使上述权利为目的,审慎披露承租人所提供信息给代理人、政府监管机构、潜在受让者、资金提供者、公开市场投资者、法律及财务顾问等。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

1.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前息、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承租人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对租赁物提前留购后,承租人按“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2.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后,出租人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取得手续,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费、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六条 租赁物的提前留购

租赁物是否可提前留购,详见租赁附表之约定。

若租赁物可提前留购的,承租人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应在某个租金支付日(“提前支付日”)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以提前留购租赁物:1)截止提前支付日的全部到期未付租

前息、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项;2)租赁成本余额;3)租赁物的留购价款;

4)按租赁成本余额的5%计算的提前支付补偿金;5)因承租人提前留购行为而应缴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在出租人收到本条上述所有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租赁物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转移给承租人。同时,出租人将在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后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以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承继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重组、更改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等的提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应在完成下列报表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相关报表和/或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1)年度财务报表;

(2)半年财务报表;

(3)季度财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附注);

(5)与租赁物或承租人财务状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提交上述第(5)项资料,承租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2.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合理要求向出租人提交以下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出租人随时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及租赁物的使用状况:

(1)承租人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贷款卡;

(2)承租人出现重大变故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

(3)租赁物保养计划表和维修记录;

(4)租赁物的操作人员上岗证及使用情况;

(5)其他关于承租人的情况及租赁物使用状况的文件。

3. 承租人保证及时向出租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在任何时候由承租人提供或以承租人名义提交的信息、文件和财务报表均为准确并合理

反映了在提交日承租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禁止提交的除外。

第十九条 通讯

1.本合同项下须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发送至有关方的下述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该收件人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方的其他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致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电子邮件:

电 话:

致承租人: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电子邮件:

电 话:

2.在本合同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

(2)如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当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更改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合同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本合同附件经相关方盖章后生效,但相关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本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且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该等修改、补充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税费、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1)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对租赁物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以使租赁物处于正常的营运状态,并将正常运营状态的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由于出租人预先支付或负担租赁成本的资金占用费及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赁物使用费,上述费用按照出租人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费用计算期间自出租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租赁物购买价款第一笔款项之日起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之日止;

(2)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资金,并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占用租赁成本的资金占用费,上述资金占用费数额为以出租人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为基数按照租赁利率计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自出租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租赁物购买价款第一笔款项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支付上述全部租赁成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止。出租人收到上述全部租赁成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后,租赁物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归承租人享有。

4.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任何情况下,承租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经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此外,承租人应当在提出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赔偿因解除本合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经产生的到期未付租前息及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前息及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依本款前述约定赔偿出租人损失后,租赁物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也可将租赁物所有权提前转移给承租人,但不影响本

款前述约定的承租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届时,租赁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之日按“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6.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租赁附表、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格式及经签署后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构成一个整体。本合同的附件为:

(1)《租赁附表》;

《租赁附表》之附录一《租赁物清单》;

《租赁附表》之附录二《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2)《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

(3)《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4)《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5)《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

1.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担保所需的各项登记手续,且该等担保应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能够充分保障出租人的权利。

2.为担保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履行,承租人应提供租赁附表约定的担保措施。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承租人或担保人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其他导致出租人认为影响本合同项下其债权实现的事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出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承租人应立即满足该等要求。

4.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前息、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或其他担保方式(如有),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本条所及的担保条款是独立以及不可撤销的有效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或其附件无效或者撤销,均不影响本条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6.出租人根据本合同或者其他附件的约定,变更、中止、解除、提前终止或

者终止本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担保条款的效力,承租人和担保人不可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抗辩,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另有规定或认定的除外。

7.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等,出租人无须通知或抄送各担保人(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而由承租人及时通知各担保人。如本合同的内容发生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调整、变更租金数额、支付方式、付款账号、起租日、支付日等),则承租人应在修改、变更之日通知各担保人。

第二十四条 补充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签署页,无正文)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附件一: 租赁附表

租赁附表

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署本租赁附表。本租赁附表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特殊说明,本租赁附表项下的术语与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若本租赁附表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本租赁附表为准。

一、租赁物购买价款

租赁物购买价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二、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起租日:以出租人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为起租日。

租赁期限共____年,以____年__月__日为概算起租日,实际的起租日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租赁物

租赁物为编号为【】《供货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标的物,见本租赁附表之附录一《租赁物清单》。

四、租赁物使用地点

【 】

五、租赁利率

租赁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为____%/年。

六、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构成:租赁物购买价款【】元、

元、

„„

概算租赁成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实际租赁成本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七、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八、支付方式

租金按《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约定的时间支付,共分 次支付,期末后付,若《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和《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有不一致之处,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出租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九、租赁物的留购

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不可以/可以】提前留购。

十、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

十一、租赁物价值

起租日前(含起租日)租赁物价值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其后租赁物价值以租赁物购买价款为基数在租赁期限内每月环比递减【】%。租赁物价值=租赁物购买价款-取回日为止每月递减额之和。

十二、租赁物保险

1、险种

(1)【 】

(2)【 】

2、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

(1)险种1

a. 附加条款【 】

b. 特别约定【 】

(2)险种2

a. 附加条款【 】

b. 特别约定【 】

3、投保/保单变更时间

起租后三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需以出租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完成投保并根据出租人要求提供保险单据或凭证。

4、投保金额及出租人受益比例(如适用)

【 】

5、承租人受领保险金限额(如适用)

若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在【 】元(小写: )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承租人受领保险金并用以对租赁物进行修缮/修理。若保险金超过(含本数)【 】元(小写: )的,保险金须直接向出租人支付。

十三、承租人应提供以下第【】项担保措施:

(1)【】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签订的《保证合同》。

(2)【】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签订的《抵押合同》。

(3)【】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签订的《质押合同》。

(4)其他担保措施:【】。

(以下无正文)

(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附表之签字页)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租赁附表》之附录一《租赁物清单》

《租赁物清单》

本《租赁物清单》是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清单》。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租赁附表》之附录二《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本《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是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一、概算租前息/租金

租前息概算开始日:【 】年【 】月【 】日 概算起租日:【 】年【 】月【 】日 租赁期限:【】

概算租赁成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租赁利率:【 】%/年

概算租前息/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概算日租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单位:人民币元)

注:实际租前息/租金金额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二、出租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 】(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

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本支付表是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若本支付表和《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支付表为准。除非特殊说明,本支付表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

一、租金、租前息

租前息开始日:【 】年【 】月【 】日 起租日:【 】年【 】月【 】日 租赁期限:【】

租赁成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租赁利率:【 】%/年

租前息/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日租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单位:人民币元)

二、出租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我司已收到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并确认该表符合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附表的约定。

承租人:【】 (盖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三: 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租赁物接受书

致: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兹确认,我公司已经接受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

本公司进一步确认,上述租赁物符合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承租人:【 】 (盖章)

日期: 【 】年 【 】月 【 】日

附件四: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所有权转移证书

致:【】(承租人名称)

截至【】年【】月【】日,我方已收到贵方依【】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我方确认,自【】年【】月【】日起,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由我方转移给贵方。

除非特殊说明,本证书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

特此证明。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 】年 【 】月 【 】日

附件五:《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融 资 租 赁 合 同(直租)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承租人: 【】公司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签订地点:【 】市【 】区

】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 3

第二条 租赁物 ......................................................................................................................... 5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 ............................................................................................................ 6

第四条 租赁物的验收和交付 ............................................................................................... 8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与索赔 ...................................................................................... 9

第六条 租前息、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 10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 12

第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维修和保养 ...................................................... 13

第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 14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 .......................................................................................................... 16

第十一条 违约及救济 .......................................................................................................... 17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21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 22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 24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 ....................................................................... 24

第十六条 租赁物的提前留购 ............................................................................................. 24

第十七条 义务的连续性 ...................................................................................................... 25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等的提交 ............................................................................................. 25

第十九条 通讯 .......................................................................................................................... 26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 26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更改 .................................................................................... 27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租赁附表、附件 ............................................................................ 28

第二十三条 担保 ................................................................................................................... 28

第二十四条 补充约定 .......................................................................................................... 29 附件一: 租赁附表 .................................................................................................................. 31 附件二: 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 .................................................................... 38 附件三: 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 40

附件四: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 41

附件五:《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 42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一方无权单方面无条件解约。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1. 定义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租赁物”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人的自主选择,通过委托授权承租人以承租人的名义与供货人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购买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设备/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该设备/资产以及与该设备/资产相关的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等文件。租赁物的具体情况以租赁附表的约定为准。

(2)“供货人”指根据供货合同约定应当向承租人履行供货义务的供货方、施工方或建造方等,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商、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负责对租赁物所涉及项目进行采购、设计、施工等的总承包方或承包方。

(3)“供货合同”指出租人为取得租赁物,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人的选择而委托承租人以承租人的名义与供货人签署的购买合同、采购合同、建造合同、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等,包括该等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文件。

(4)“三方协议”指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人之间就租赁物购买、交付及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等事项达成的协议。三方协议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及编号详见租赁附表中的约定。

(5)“租赁附表”指本合同项下载明租赁基本要素的附表,租赁附表具体列明租赁物详情、租赁成本、租赁利率、租赁期限、租前息、租金等各项租赁条件。

(6)“租赁物购买价款”指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出租人向供货人支付的购买价款。

(7)“租赁成本”指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根据本合同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应当计入租赁成本的款项。

(8)“租赁利率”指计算租金等所适用的利率。

(9)“租赁利息”指根据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计算的利息。

(10)“租金”指承租人因承租租赁物,而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向出租人支付的款项。

(11)“租金支付日”指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之日。该租金支付日以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实际到达出租人收款账户的日期为准,而非承租人汇出的日期。租金支付日为非工作日的,则自动提前至前一工作日。

(12)“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日的期间。

(13)“租赁期限”指自起租日(含)至承租人租用租赁物的期限届满的期间。

(14)“起租日”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计收租金的起始日。

(15)“交付日”指供货人依据供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

(16)“租前期”指自出租人第一次向供货人指定账户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含)始至起租日(不含)止的期间。

(17)“租前息”指租前期内,承租人就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各笔款项按照租赁利率计算而向出租人支付的利息。

(18)“租赁保证金”指为保证承租人义务的履行而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金钱质物。

(19)“留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承租人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赁物名义价格。

(20)“逾期利息”指承租人未按期足额支付租前息、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的其他款项,而须向出租人支付的前述应付未付款项在逾期期间内按照租赁利率的150%计算的利息。

(21)“逾期期间”指自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约定支付日起至该笔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实际、足额到达出租人账户之日止连续计算的期间。

(22)“全损”指构成租赁物全部损失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a)租赁物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租赁物的任何损坏);

b)由于租赁物被损毁或损害而无法修复导致的租赁物的损失或无法使用; c)由于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非本合同双方原因使得承租人连续三十日无法使用租赁物。

(23)“保险”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24)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25)“工作日”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6)“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7)“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批复等。

(28)“相关政府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及所属合同行使审批、登记、备案等权力的各政府机构。

2. 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费”包括由税务或其他政府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款、收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款。

第二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见租赁附表之约定。

2.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供货人,与供货人就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供

(23)“保险”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所办理和持有的有关租赁物的所有保险。

(24) “违约事件”指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事件或情形。

(25)“工作日”指在中国的商业银行对外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包括中国政府临时规定商业银行应该办理一般对公业务的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6)“中国 ”为本合同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7)“法律法规”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的现行有效的所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批复等。

(28)“相关政府机构”指依照法律法规对本次融资租赁项目及所属合同行使审批、登记、备案等权力的各政府机构。

2. 释义

(1)本合同中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使用,并不构成本合同任何条款或条件的组成部分,也不应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所提及的任何政府机构包括该政府机构拥有或控制的任何部门或其分支机构。

(3)“授权”包括任何及一切批准、同意、许可、执照、注册登记等。

(4)本合同中提及的任何法律法规或其他类似法律文件均应被解释为包括该等法律文件经不时修订、重新颁布或整理的内容,以及依据该等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其他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被解释为包括他们各自的承继者和其根据交易文件所允许的受让人。

(6)“税费”包括由税务或其他政府机构当前或今后征收、扣缴、审定的各种性质的税款、收费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罚款。

第二条 租赁物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见租赁附表之约定。

2.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供货人,与供货人就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供

货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上述选择,追认委托承租人以承租人名义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由出租人取得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占有及使用。承租人接受出租人的追认委托,并确认供货合同及其项下租赁物系根据出租人的委托而签署和购买。

3. 承租人确认其做出上述选择和决定并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也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影响或干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租赁物所有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均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 租赁物的购买

1.在本合同签署前,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以下相关文件(“相关证明文件”):

(1)本合同约定的所有租赁物的供货合同;

(2)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出租人的要求的租赁物保险已经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

(3)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2.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合理批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投入项目的全部批准文件(如适用)、承租人内部有权部门、相关政府部门同意本合同项下交易的内部授权文件及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等文件(“相关批准文件”)。

3.本合同项下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承租人应当提供该等文件的原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提供的文件原件后,对文件原件进行核对,并由出租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将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承租人公章)存档。承租人暂时无法提供原件进行核对的,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提供经承租人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出租人保留随时要求承租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实的权利。承租人拒不提供的,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尽管存在前述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提供供货合同原件一份。若原件无法提供,则供货合同复印件应同时加盖承租人及供货人公章以示确认无误。

4.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前提条件见《三方协议》第四条之约定。

5.任何情况下,如发生超出租赁附表约定的租赁成本之外任何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供货人、与本融资租赁项目相关的其他方或者委托收取该款项的开户行

需收取手续费或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支付。本款前述约定不影响出租人取得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

6.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作为本合同追认委托购买项下的委托人,享有供货合同项下的直接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供货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除此之外,出租人不承担供货合同下的任何债务、义务和责任。承租人同时确认,供货合同的其他内容和事项不属于出租人委托的范围,为承租人的独立行为。

7.出租人无义务审查供货合同,但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与供货人修改供货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所有权以及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条款、供货合同的解除条款)。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解除供货合同。

8.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处理委托事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如有),且在受托事项下不得向出租人收取任何费用和报酬。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委托事项转让或转委托给第三方处理。承租人应当按照出租人的要求及时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

9.除租赁物购买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税款外,因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发生的全部税款和费用,均由承租人实际负担,且不影响出租人对全部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

10.供货合同项下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均含增值税,若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所含增值税税率低于17%或不含增值税,则该部分款项应乘以1.17计入租赁成本。

11.若在海关监管期内,出租人需要对租赁物实施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的,承租人应立即向海关监管部门补缴相应税款(包括但不限于关税、增值税),确保出租人有权顺利实施上述处分行为。

12.本合同期限内,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变化或我国有关税种、税率变更,或者由于税费执行政策变化等因素,使得出租人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增加额外税款或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除外)(“额外税费”),该等额外税费由承租人承担。

13.本合同项下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任何款项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费用、额外税费、保险费),如出租人先行垫付的,承租人应自收到出租人附有

支付凭证复印件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等款项足额支付给出租人。承租人未按照出租人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的,出租人有权将该等款项直接计入租赁成本或根据本合同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并要求承租人返还垫付的款项。上述情况的发生不影响出租人对任何租赁物的完整的所有权。

第四条 租赁物的验收和交付

1.租赁物由供货人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出租人无交付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负有从供货人处受领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自行直接与供货人协商确定租赁物的交付、验收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以及交付和验收方式。出租人不承担与租赁物交付验收相关的任何风险或责任。

2.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并验收完成当日向出租人出具并交付《租赁物接受书》(格式见附件)。承租人怠于履行该义务的,不影响租赁物已交付至承租人之事实的成立,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全部义务不受任何影响。

3.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均不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及其他风险。租赁物的任何风险在依据供货合同转移给买方后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得以供货合同系受出租人委托签署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任何租赁物风险。

4.无论出租人是否对供货人提供的任何有关租赁物的证书、技术资料、图纸、清单、报告以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签收或签署,均不表示出租人对供货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品质的认可,出租人对租赁物可能存在的瑕疵及其他不符合供货合同约定的情况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若非因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在交付承租人前毁损、灭失或供货合同被提前终止、解除;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其他无法继续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形;或者因供货人进入破产程序、停产、合并、关闭等情况而影响其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者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租赁物交付产生影响;或者因其他任何非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租赁物未在或无法在供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交付并验收合格的,出租人对此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且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按本条第6款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出租人依据本款前述原因解除本合同前,承租人应仍按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向出租人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并不构成承租人向出租人延迟支付任何款项的理由。

6.若出租人依据前款约定选择解除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下列各款项相加的总额:

(1)出租人已经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及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其他款项;

(2)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按照租赁利率自出租人第一次支付日计算至承租人返还日的利息(若承租人已支付租前息的,则已付部分可予以扣除)及逾期利息(如有);

(3)按上述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的5%计算的赔偿金;

(4)出租人因此受到的其他损失。

本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支付的具体金额及支付时间以出租人发出的合同解除书面通知上所载金额及时间为准。

7.尽管有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和第6款的约定,由于承租人原因导致:①租赁物在交付承租人前毁损、灭失;②供货合同终止、解除;③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停产、合并、关闭等情况而影响其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履行供货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④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或者,⑤因其他任何承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未在或无法在供货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前交付并验收合格的,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对出租人和供货人的所有赔偿责任,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相关救济措施。

8.出租人按照本条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责任,不构成出租人对有权行使的其他救济措施的放弃。

第五条 租赁物的质量瑕疵与索赔

1.鉴于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货人,自行与供货人就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质量保证等供货合同中的所有条款达成一致,因此承租人对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承租人承担供货人不履约、履约不能或履约瑕疵的风险。若供货人未交付、迟延交付租赁物或有其他违反供货合同的违约情形,或者所交租赁物不符合供货合同的约定或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均按供货合同的约定由供货人负责,承租人应按照供货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供货人主张权利。出租人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协助,但是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或仲裁费)均由承租人承担;除此之外,出租人对租赁物出现的上述任何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索赔的,应当将索赔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认为有必要的,可经通知承租人后自行向供货人索赔,承租人对出租人行使索赔权提供协助。任何情况下,索赔的结果和费用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若因此导致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3.如果承租人与供货人达成赔偿协议等文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将该赔偿协议复印件向出租人备案。如出租人认为该等赔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承租人拒绝赔偿的,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4.如租赁物在本合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因技术服务缺陷等无法正常使用或租赁物价值受损的情形,承租人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及租赁物在形态、品质等方面的完整性。

5.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造成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承租人和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费用处理。

6.发生本条上述各款约定的有关租赁物瑕疵、质量问题、索赔、请求、第三者责任等任何情形时,无论承租人是否向供货人或第三人索赔、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或者是否通过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获得赔偿或救济,无论租赁物的质量或技术服务问题等无法正常使用或租赁物价值受损的情形是否得到有效解决,亦无论承租人是否被受害人索赔或者是否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承租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全部义务。

第六条 租前息、租金及租赁保证金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从供货人处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承租租赁物须支付租赁保证金、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给出租人。

2.租赁物自租赁附表约定的起租日起租。出租人确定实际起租日后,将书面通知承租人,实际起租日以出租人向承租人发送的《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中所载日期为准,承租人对该等起租日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租金由租赁成本与租赁利息构成。租赁利息是以租赁成本为本金按照租赁利率计算的利息。在租前期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租人仅支付金额相当于租赁利息的租前息。

4.本合同项下任何利息的计息方式为:以360天为年基数,按实际天数计息。每三个月结息,每三个月不能结息时计算复息。上述计息方式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息、逾期利息、租前息等任何利息的计算。

5.租前息、租金、租赁利率、支付次数、每期支付金额及其支付办法、账号等均在租赁附表中载明。

6.双方确认,租赁附表之附录《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中的概算租前息/租金是以双方约定的某一日为概算起租日,以概算租赁成本计算的概算租前息/租金;出租人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其他款项且确定实际起租日后,出租人将根据实际起租日及实际发生的租赁成本另行制作《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并交承租人签署。承租人同意,除《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未根据本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或计算不正确外,承租人应当无条件予以签署。《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修改,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租赁附表项下的《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与《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7.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将向出租人缴付的所有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必须是无条件的,须足额支付,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对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任何减少、扣除、抵销等(“扣减”)。在任何时候,如果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要求承租人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进行扣减,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一笔额外的款项,以使出租人不因该等扣减遭受任何损失。

8.出租人、承租人均理解并确认:本合同及所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附表、《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中所列的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金额为出租人实际应收到的金额,而非承租人汇出的金额。

9.出租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前,承租人应根据租赁附表所约定的金额向出租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租赁保证金。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次数及其给付办法、账号等均在租赁附表中载明。出租人收到租赁保证金后不向承租人计付利息,对租赁保证金的收取不构成租赁成本的减少。

当承租人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后并且在本合同项下未存在违约行为,出租人应及时将租赁保证金返还给承租人。

10.出租人、承租人均理解并确认:因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手续费扣除、划款周期、承租人过错等非出租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一切原因导致出租人未在约定日

期及时、足额收到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即构成承租人逾期支付,就应付未付部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11.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后,应向承租人出具增值税发票。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详见租赁附表。

12.增值税发票由出租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以邮寄形式送达,在邮寄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

第七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从物、从权利及孳息等)自租赁物向承租人交付之时起由供货人直接转移至出租人。无论租赁物是否登记在出租人名下,出租人均是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承租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租前期(如有)及租赁期限内,如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财产。

2.承租人保证不会利用其对租赁物的占有而在租赁物上设置对出租人不利的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对租赁物进行抵押、质押或者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对基于租赁物产生的应收账款等权利进行质押等。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显著位置处粘贴或设置所有权标识,承租人应积极协助完成所有权标识的粘贴或设置,并负责保护此等标识不受损坏且不被遮盖。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应提供一切便利。

3.如任何第三方由于非出租人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因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而引起纠纷,概由承租人负责,且承租人应承担出租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由于本条款前述原因导致出租人被索赔或被起诉等,承租人应当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出租人为此先行垫付或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的,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3款规定由承租人实际承担;发生本款前述情形的,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应该承担的全部债务、义务和责任。

4.在合同期限内,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否则承租人不得有下列任一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1)转让、转租、出借或移交租赁物;

(2)将租赁物投资给第三人或以租赁物作为合作条件与第三人合作;

(3)将租赁物所涉及项目收费权进行质押,在租赁物或租赁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4)将租赁物迁离租赁附表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或用于非

法用途;

(5)对租赁物进行更换、添附或更换零部件、装置、服务、软件等降低或减少租赁物价值;通过改变、更换或其他方式减损租赁物的现值或残值、可使用寿命、效用或租赁物初始预设功能;

(6)掩盖、销毁或清除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在租赁物上设置的体现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的标识;

(7)明示或默示自己为租赁物所有权人或允许任何他人合理认为承租人为所有权人;

(8)将租赁物作为承租人承担其民事责任的财产或在发生承租人破产情形时将租赁物纳入承租人的破产财产范畴;

(9)其他任何可能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

5.租赁物附合于其他动产、不动产上时,不改变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与所附合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一并转让。否则,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6. 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承租人应配合出租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租赁物还应当办理其他相应登记或手续的,承租人应当负责办理该等登记或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登记、备案、年度检查。

本合同签订时,若受限于法律法规或登记系统的原因致使出租人无法对租赁物所有权进行登记的,不影响出租人为租赁物唯一合法所有权人的事实。本合同期限内一旦可以实现对租赁物的权属登记,承租人应当根据出租人的通知无条件地按照出租人要求办理租赁物的权属登记。

承租人承担与本款上述登记或手续相关的所有费用,上述登记或手续不影响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若因承租人怠于办理或履行相关登记、手续或缴纳相关费用,构成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违约,由此给出租人造成任何损失或费用的,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八条 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维修和保养

1.在租前期(如有)及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取得相关收益,除承租人违约外,出租人不得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合法自主的占有、使用及收益,否则出租人应承担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2.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物使用说明书或操作手册使用租赁物,不得使用不合格人员操作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惯用的保养做法对租赁物和备件进行良好的保养,使租赁物持续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

3.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保管、维修、维护、保养,因维修、维护和保养对租赁物进行的任何更换、添附或更新的零部件、装置和服务,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并且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在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无承租人违约情形存在,在不减损租赁物价值、功能和剩余可使用寿命情况下,承租人可自费对租赁物进行改进或添加,并可随时拆除改进或添加的部分。所有检验、修理、保养、改进或添加的时间作为租前期和租赁期限内时间计算。

4. 因租赁物本身及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维修和保养、改进或添加)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税费均由承租人负担。

5.租前期(如适用)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应在租赁附表约定的地点使用。出租人或出租人代理人可在合理时间内进入放置租赁物的场所对其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检查相关的手册和记录),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能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承租人应同意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检查并给予必要的协助。现场检查过程中,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出租人所派遣检查人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要求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正常运行的相关资料。

6. 在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租赁物被强制淘汰的,或者租赁物因附合或混同于他物、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留置、被查封、被征收、被征用、或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当提供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均不低于原租赁物且经出租人认可的设备或资产作为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并及时变更租赁物清单,出租人自动无偿取得替换后的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九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 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灭失和毁损的全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或其他未投保风险,同时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或由于租赁物产品质量、技术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发生该等毁损灭失情形,不论该等毁损和灭失情形是否导致本合同解除,承租人应当按照本条约定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2.若部分或全部租赁物发生毁损但未达到全损程度,或者达到全损或灭失的

程度但能够采取以同等价值且剩余使用寿命不低于原租赁物的设备或资产更换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出租人。出租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经出租人认可,以相同价值且剩余使用寿命不低于原租赁物的设备或资产更换毁损或灭失的原租赁物,该等设备或资产应立即成为出租人的财产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出租人做出选择并通知承租人后,承租人应在出租人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个日历日内完成租赁物的复原、修理或更换,并使租赁物处于可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出租人选择由承租人承担费用更换租赁物的,更换后的设备及资产自动无偿成为出租人所有的财产并作为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所有权不持任何异议,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确保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受任何影响。更换后,原租赁物按照“现时现状”自动转归承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自费处理,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关于更换后的租赁物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更换租赁物产生的全部税费和其他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在发生本条第2款的情况后,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承租人仍应按照约定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前息、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其他义务。

4.若部分或全部租赁物灭失或全损或无法正常使用且无法采取更换措施的,承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要求承租人支付以下款项并自行决定以下各款项的偿付顺序:

a)截至该等终止日所有到期应付的租前息、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逾期利息;

b)截至该等终止日全部未到期的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c)留购价款;

d)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出租人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后,本合同终止。发生灭失或全损或无法正常使用的租赁物(如有)的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并由承租人自担费用自行处理,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如果出租人以任何形式实际收到的赔偿金额已经达到本项上述全部款项总

额,则超出部分归承租人所有,出租人将超出部分退还承租人。

5.发生租赁物灭失或毁损时,承租人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任何情况下,如果承租人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按照本条第4款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相应款项,出租人还有其他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租赁物的保险

1.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应自负费用为租赁物投保保险,具体险种、保险金额、保险保障条件及投保时间见租赁附表中的约定。

2.本合同项下为租赁物所投保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向出租人认可或同意的保险公司购买;

(2)购买的险种应当符合相关行业要求以及出租人的要求;

(3)保险单(或批单)正本必须注明出租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

(4)若本合同生效前承租人已为租赁物投保出租人要求的险种,但未满足出租人对保险保障的要求,则承租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出租人要求完成保单批改并向出租人提供批改凭证,更改后的保单生效日期应不晚于本合同项下出租人第一次向供货人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期;

(5)若承租人将租赁物与承租人的其他资产纳入同一保单投保,则承租人应在保单的特别约定/批单中将租赁物名称、型号、保险金额进行明确;

(6)在保单(批单)中约定,未经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出租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保险不得被取消或以任何可能影响出租人利益的方式予以变更;

(7)除非出租人另行同意,全部保险金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额向出租人赔付;

(8)承租人应使租赁物保险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并在每次保险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事项。

3.保险费不包含在租前息、租金中,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承租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条款约定投保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自行投保或续保,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自行投保或续保的,承租人应自收到保险费用明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保费及相应费用足额付至出租人账户,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应当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4.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保险权益,不得向保险公司变

更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其他保险条款如有变更,承租人应在变更后三日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转让保险权益,届时承租人应提供相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5.保险事故发生后,承租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出租人,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出租人要求的文件并办妥包括保险理赔在内的一切必要的手续以便出租人领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发生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义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前息、租金及其他款项的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及保险金的赔付与否不构成承租人迟延支付或减少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理由,不影响承租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保险金由出租人领取并按如下方式处理:

(1)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未终止本合同时,(i)承租人没有本合同项下违约情形的,保险金用以偿付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修理或更换的费用;(ii)承租人存在本合同项下违约情形的,保险金应当优先用于支付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欠付的款项或违约责任的承担,剩余部分用以支付承租人修理或更换租赁物的费用;

(2)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用以支付第九条第4款项下承租人应支付出租人的款项。

7.保险金不足以支付前款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或欠付的各项款项或者不足以支付上述修理或替换租赁物的费用的,承租人应当承担并支付不足部分的款项或费用。

8.尽管存在本条第5款至第6款的约定,出租人在此特别授权,如申请赔付的保险金金额在约定金额以下的,可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保险理赔,并以受领的保险金自行对租赁物进行修缮/修理或更换。但承租人应当就保险理赔情况及保险金的使用情况在理赔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可受领的保险金限额见租赁附表中的具体约定。

9. 非因出租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合同项下任何保险无效、失效、未获理赔等的,承租人应赔付出租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重新投保。

10. 保单(批单)中约定的免赔额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及救济

1.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向出租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或者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况,

使得承租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而承租人又不愿增加提供必要的履约担保或增加提供的履约担保不足以保证本合同履行的,视为承租人预期违约:

(1)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e.在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有到期债务未偿还;

f.承租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如有)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

g.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承租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在本合同期限内,承租人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等实质性的资产处置行为,出租人认为可能影响到本合同债务的继续履行的。

(3)租赁物被冻结、被扣押、被执行、被留置或被查封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承租人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未消除该等情形的。

(4)承租人在其与任何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或者承租人在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任何合同项下未支付其应付的款项,并且出租人认为此种情况可能严重不利地影响承租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

2. 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构成本合同项下承租人根本违约:

(1)承租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任何到期租前息、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

(2)承租人未按三方协议约定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低于供货合同约定的标的物购买价款总额之间的差额部分款项的(如适用);

(3)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无论是否有正当理由,亦无论是否及时通知了出租人;或承租人未按约定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接受书》,经出租人首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的;

(4)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损害租赁物价值的行为,经出租人首次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未纠正上

述行为的;

(5)承租人向出租人做出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书面声明(包括财务报表),被证明是虚假、不真实或有重大误导性的,或违反该等陈述、保证或声明;

(6)承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为租赁物投保、续保、理赔等与保险相关的义务,经出租人首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履行投保等与保险相关义务的;

(7)承租人怠于履行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管、保养、维修、维护、更换租赁物等,经出租人首次通知后十日内仍未完全纠正的;

(8)承租人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或承租人与出租人签署的其他合同的行为,经出租人首次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或该等违约行为已无法纠正的;

(9)承租人其他严重损害租赁物和出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若出现本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款、第2款以及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或者本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采取本条款约定救济措施的其他情形,出租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并且有权自行决定承租人支付各款项的清偿顺序:

(1)书面通知承租人要求承租人在指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2)禁止承租人使用相应或全部租赁物,且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或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3)要求承租人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产生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前息及租金、全部未到期租前息及租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4)要求承租人提供令出租人满意的其他担保;

(5)向承租人或第三人行使约定的担保权利;

(6)终止本合同,要求承租人立即返还全部租赁物或无须经司法程序取回全部租赁物,出租人有权根据租赁物取回时的状况自行处置租赁物,承租人遗留在租赁物内的任何物品,均视为承租人放弃的物品,承租人同意并确认出租人享有充分的权利确定租赁物处置方式和按本条约定以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清偿;

(7)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损失,该损失赔偿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产生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前息/租金、全部未到期租前息/租金以及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应付款项;

(8)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救济方式。

4.因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出租人有权按如下顺序支付并自行决定变更各款项的清偿顺序:

(1)出租人因取回、转移、保管、修理、处理租赁物或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取回或由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的税费)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

(2)承租人所有应支付的逾期利息、到期未付租前息、租金、全部未到期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

(3)承租人应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

若处理租赁物所得价款不足支付上述款项,承租人仍应就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5. 如出租人取回租赁物后决定不处置租赁物,或在任何情况下需要确定租赁物价值时,租赁物的价值由出租人自行选定的以下任何一种方式确定,承租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1)起租日前(含起租日)租赁物价值为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其后租赁物价值以租赁物购买价款为基数在租赁期限内每月环比递减。租赁物价值=租赁物购买价款-取回日为止每月递减额之和,具体以租赁附表的约定为准;

(2)出租人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出租人自行选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承租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对租赁物价值进行另行评估或者要求拍卖租赁物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若司法机关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委托评估机构对租赁物另行评估,另行评估所确定的价值高于出租人根据本款前述约定自行选定的方式确定的租赁物价值时,承租人应当在另行评估确定租赁物价值之日起十日内找到第三人以不低于另行评估确定的租赁物价值的价格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并支付完毕购买款项,否则,应当仍以出租人确定的价值为准。

若司法机关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委托拍卖机构对租赁物另行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出租人根据本款前述约定自行选定的方式确定的租赁物价值,拍卖所得价款应全部支付给出租人。

6. 承租人在收到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通知后仍然继续占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应当就其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每日向出租人支付相当于日租金五倍的占用费。日租金的具体数额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的约定为准。

7. 出租人采取本条约定的措施,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差旅费、物品处置费)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采取本条约定的措施,并不因之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变故的处理

1.本合同期限内,如发生或可能发生下列任一情况(“重大变故”),承租人应事先及时通知出租人,如出租人认为会对承租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承租人应采取令出租人满意的有效补救措施,否则出租人有权随时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1)承租人关闭、停产、停业、合并、分立、资产重组、股权并购、经营恶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或仲裁纠纷、违规经营、自行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转让、抵押或质押其重要资产/权利或不履行与其他任何债权人之间的重大债务等;

(2)承租人经营计划出现重大调整;

(3)政府政策调整足以影响承租人继续经营其主要业务的;

(4)除出租人原因外,租赁物被冻结、扣留、留置、执行、查封或出现其他影响租赁物正常运营的情况;

(5)其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债务正常履行的重大事项。

2.承租人未立即就前款重大变故的发生情况通知出租人,并不影响出租人在自行获知上述情况后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但承租人应对因未及时通知而对出租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的实际经营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但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

4.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承租人应立即终止使用租赁物并书面通知出租人该等情形,并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予以完全纠正,否则,出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条及其他条款的约定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1)本合同所涉及的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2)本合同所涉及项目未取得出租人认可的审批手续及文件或原审批机关

取消该等批准文件;

(3)租赁物的使用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本合同期限内由于租赁物被政府机构强制收购或所有权被政府机构征收导致出租人丧失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以下简称“征收”)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无论是承租人告知出租人还是出租人自行获得征收信息,出租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租赁,并要求承租人立即支付下列各款项总额,同时承租人应对因未及时通知而对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截至该等终止日全部已到期未付的租前息、租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逾期利息;

(2)截至该等终止日全部未到期的租前息、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留购价款;

(4)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上述所有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被征收的租赁物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6.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被政府机构征用(以下简称“征用”)的,承租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立即终止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或者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承租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支付租前息、租金及其他义务;如宽限期届满征用情形未消失的,承租人应立即向出租人支付本条第5款约定的全部款项。在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所有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被征用的租赁物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归承租人,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7.政府机构因征用或征收而支付的任何形式的补偿款或因此支付的对价应首先支付给出租人,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本条第5款或第6款约定的全部款项后,该等征收/征用补偿款或对价若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承租人所有。

第十三条 陈述与保证

1. 出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租人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出租人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的内部措施,其签署

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出租人。

(3)出租人对租赁物及供货人的任何情况,包括租赁物适用性、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是否能为承租人盈利,供货人的信用、资产状况、生产技术能力等,不作任何陈述和保证。

(4)出租人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2.承租人的陈述与保证:

(1)承租人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正式组建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承租人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定租赁物和供货人,供货人根据供货合同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自行承担供货人未按供货合同履约或不能履约的风险;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的任何合同或权利、义务皆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及有效性。

(3)承租人已完成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内部措施,符合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其签署本合同的代表系经正当授权签署本合同并以本合同约束承租人。

(4)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已经就其资产或权利所涉及的抵押、质押、重大诉讼或仲裁、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形向出租人进行了充分披露。

(5)承租人在变更其合法名称、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办公地点前,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

(6)承租人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且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未超出其章程及营业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且用于合法目的。租赁物所在项目合法并已获得了有关部门的批准。

(7)承租人与供货人之间签署的供货合同不存在任何影响或限制出租人直接从供货人处取得租赁物完整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保留条款)以及任何增加或可能增加出租人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条款。

(8)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保养义务,有关租赁物质量保证及索赔,均由承租人直接向供货人等责任人主张,承租人保证不会因租赁物质量

瑕疵等任何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而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正常履行。

(9)承租人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已充分理解各条款含义,签订本合同系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四条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本合同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或者在相关权利或租赁物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或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人。

2.本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有权随时将出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质押给第三人,或以租赁物设定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而无需另行取得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确认上述转让、抵押或质押将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若出租人要求的,承租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出租人行使上述权利。出租人有权以行使上述权利为目的,审慎披露承租人所提供信息给代理人、政府监管机构、潜在受让者、资金提供者、公开市场投资者、法律及财务顾问等。

第十五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取得

1.在租赁期限届满且承租人清偿完毕本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支付的全部租前息、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承租人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对租赁物提前留购后,承租人按“现时现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由于承租人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2.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后,出租人应配合承租人办理租赁物所有权取得手续,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因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相关税费、费用(如有)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六条 租赁物的提前留购

租赁物是否可提前留购,详见租赁附表之约定。

若租赁物可提前留购的,承租人应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并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应在某个租金支付日(“提前支付日”)向出租人一次性支付如下款项以提前留购租赁物:1)截止提前支付日的全部到期未付租

前息、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款项;2)租赁成本余额;3)租赁物的留购价款;

4)按租赁成本余额的5%计算的提前支付补偿金;5)因承租人提前留购行为而应缴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在出租人收到本条上述所有款项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终止,租赁物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转移给承租人。同时,出租人将在收到上述所有款项后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以确认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承租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承继人、代理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重组、更改名称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

第十八条 财务报表等的提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应在完成下列报表和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相关报表和/或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1)年度财务报表;

(2)半年财务报表;

(3)季度财务报表;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附注);

(5)与租赁物或承租人财务状况有关的其他资料。

出租人有权随时要求承租人提交上述第(5)项资料,承租人不得拒绝,否则视为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救济措施。

2. 承租人应根据出租人的合理要求向出租人提交以下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以便出租人随时了解承租人的情况及租赁物的使用状况:

(1)承租人最新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贷款卡;

(2)承租人出现重大变故的书面通知及相关证明文件;

(3)租赁物保养计划表和维修记录;

(4)租赁物的操作人员上岗证及使用情况;

(5)其他关于承租人的情况及租赁物使用状况的文件。

3. 承租人保证及时向出租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在任何时候由承租人提供或以承租人名义提交的信息、文件和财务报表均为准确并合理

反映了在提交日承租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况,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禁止提交的除外。

第十九条 通讯

1.本合同项下须做出的各项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发送至有关方的下述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该收件人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相关方的其他地址、电子邮件地址):

致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电子邮件:

电 话:

致承租人:

收件人:

地 址:

邮 编:

电子邮件:

电 话:

2.在本合同项下按上述地址向有关方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讯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如果以信件形式发出,在信件发出后第三个工作日或实际送达相关地址(以时间较前者为准)时视为送达;

(2)如果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在确定发出时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各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当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生效和更改

1.本合同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合同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本合同附件经相关方盖章后生效,但相关附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本合同进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且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该等修改、补充或变更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出租人有权选择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由此产生的税费、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1)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承租人应自负费用对租赁物进行良好的维修、保养以使租赁物处于正常的营运状态,并将正常运营状态的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承租人还应当向出租人支付由于出租人预先支付或负担租赁成本的资金占用费及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而应当支付给出租人的租赁物使用费,上述费用按照出租人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的日千分之五计算。费用计算期间自出租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租赁物购买价款第一笔款项之日起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之日止;

(2)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出租人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资金,并向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占用租赁成本的资金占用费,上述资金占用费数额为以出租人所支付或实际负担的租赁成本为基数按照租赁利率计算的利息。资金占用费计算期间自出租人支付或实际负担租赁物购买价款第一笔款项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支付上述全部租赁成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之日止。出租人收到上述全部租赁成本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后,租赁物所有权按照“现时现状”归承租人享有。

4.承租人自行承担因本合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发生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任何情况下,承租人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经收取的全部款项均不予退还,此外,承租人应当在提出解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赔偿因解除本合同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已经产生的到期未付租前息及租金、逾期利息、全部未到期租前息及租金、留购价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承租人依本款前述约定赔偿出租人损失后,租赁物所有权按“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出租人也可将租赁物所有权提前转移给承租人,但不影响本

款前述约定的承租人的损失赔偿责任,届时,租赁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通知之日按“现时现状”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6.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租赁附表、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格式及经签署后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一起构成一个整体。本合同的附件为:

(1)《租赁附表》;

《租赁附表》之附录一《租赁物清单》;

《租赁附表》之附录二《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2)《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

(3)《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4)《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5)《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第二十三条 担保

1.如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就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向出租人提供担保,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担保所需的各项登记手续,且该等担保应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能够充分保障出租人的权利。

2.为担保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租金支付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履行,承租人应提供租赁附表约定的担保措施。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果承租人或担保人信用度下降、担保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其他导致出租人认为影响本合同项下其债权实现的事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出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承租人应立即满足该等要求。

4.如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部分或全部租前息、租金、逾期利息、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出租人可以根据情况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或其他担保方式(如有),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本条所及的担保条款是独立以及不可撤销的有效条款,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或其附件无效或者撤销,均不影响本条中担保条款的效力。

6.出租人根据本合同或者其他附件的约定,变更、中止、解除、提前终止或

者终止本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提前终止合同的权利,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担保条款的效力,承租人和担保人不可以此为由提出任何异议或者抗辩,也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者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担保责任,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另有规定或认定的除外。

7.本合同项下出租人向承租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及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等,出租人无须通知或抄送各担保人(包括原件和复印件),而由承租人及时通知各担保人。如本合同的内容发生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调整、变更租金数额、支付方式、付款账号、起租日、支付日等),则承租人应在修改、变更之日通知各担保人。

第二十四条 补充约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签署页,无正文)

出租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附件一: 租赁附表

租赁附表

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双方之间签订的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署本租赁附表。本租赁附表为租赁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除非特殊说明,本租赁附表项下的术语与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若本租赁附表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以本租赁附表为准。

一、租赁物购买价款

租赁物购买价款: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二、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起租日:以出租人实际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为起租日。

租赁期限共____年,以____年__月__日为概算起租日,实际的起租日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租赁物

租赁物为编号为【】《供货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标的物,见本租赁附表之附录一《租赁物清单》。

四、租赁物使用地点

【 】

五、租赁利率

租赁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为____%/年。

六、租赁成本

租赁成本构成:租赁物购买价款【】元、

元、

„„

概算租赁成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实际租赁成本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七、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八、支付方式

租金按《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约定的时间支付,共分 次支付,期末后付,若《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和《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有不一致之处,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出租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九、租赁物的留购

租赁物的留购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不可以/可以】提前留购。

十、承租人增值税发票开具信息: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税号:

开户行:

账号:

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

十一、租赁物价值

起租日前(含起租日)租赁物价值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其后租赁物价值以租赁物购买价款为基数在租赁期限内每月环比递减【】%。租赁物价值=租赁物购买价款-取回日为止每月递减额之和。

十二、租赁物保险

1、险种

(1)【 】

(2)【 】

2、附加条款和特别约定

(1)险种1

a. 附加条款【 】

b. 特别约定【 】

(2)险种2

a. 附加条款【 】

b. 特别约定【 】

3、投保/保单变更时间

起租后三个工作日内,承租人需以出租人为保险金请求权人(或共同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完成投保并根据出租人要求提供保险单据或凭证。

4、投保金额及出租人受益比例(如适用)

【 】

5、承租人受领保险金限额(如适用)

若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付的保险金在【 】元(小写: )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承租人受领保险金并用以对租赁物进行修缮/修理。若保险金超过(含本数)【 】元(小写: )的,保险金须直接向出租人支付。

十三、承租人应提供以下第【】项担保措施:

(1)【】为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签订的《保证合同》。

(2)【】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抵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签订的《抵押合同》。

(3)【】为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出租人与【】签订的《质押合同》。

(4)其他担保措施:【】。

(以下无正文)

(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附表之签字页)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年【】月【】日

《租赁附表》之附录一《租赁物清单》

《租赁物清单》

本《租赁物清单》是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之《租赁物清单》。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公章) 日期:【】年【】月【】日

《租赁附表》之附录二《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本《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是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一、概算租前息/租金

租前息概算开始日:【 】年【 】月【 】日 概算起租日:【 】年【 】月【 】日 租赁期限:【】

概算租赁成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租赁利率:【 】%/年

概算租前息/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概算日租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单位:人民币元)

注:实际租前息/租金金额以《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为准。 二、出租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章) 日期:【】年【】月【】日

承租人:【 】(公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格式)

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

本支付表是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若本支付表和《概算租前息/租金支付表》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支付表为准。除非特殊说明,本支付表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

一、租金、租前息

租前息开始日:【 】年【 】月【 】日 起租日:【 】年【 】月【 】日 租赁期限:【】

租赁成本: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租赁利率:【 】%/年

租前息/租金总额: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日租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单位:人民币元)

二、出租人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开户行: 户 名: 银行账号: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我司已收到编号为【 】《融资租赁合同》的《实际租前息/租金支付表》,并确认该表符合上述《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附表的约定。

承租人:【】 (盖章) 日 期:【】年【】月【】日

附件三: 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格式)

租赁物接受书

致: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兹确认,我公司已经接受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

本公司进一步确认,上述租赁物符合编号为【 】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

承租人:【 】 (盖章)

日期: 【 】年 【 】月 【 】日

附件四:所有权转移证书(出租人致承租人,格式)

所有权转移证书

致:【】(承租人名称)

截至【】年【】月【】日,我方已收到贵方依【】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支付的全部租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我方确认,自【】年【】月【】日起,上述《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由我方转移给贵方。

除非特殊说明,本证书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

特此证明。

出租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日 期:【 】年 【 】月 【 】日

附件五:《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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