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正当性,来自程序的公开性

我认为这个研讨会组织得很及时,我知道盛洪兄不仅仅是泛泛讨论遏制部门立法,而是针对“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它不出来,给别人造成很多悬念和担心。因为我们都知道,城市拆迁现在已有了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但是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配套规定却迟迟出不来。如果出来的话,它会是什么样的,是改得更好还是更糟,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说由国土资源部来主导《土地管理法》修改,大家都不太看好。

“部门立法”是一个老问题,早已饱受社会各界诟病。但是虽然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部门立法”却未必和它直接的既得利益相关。你说国土资源部把《土地管理法》改得很糟糕的话,它自己会得到很多利益吗?有人说,如果改得太糟会损害它的形象,这倒是一个好的方面,这样有助于它把这个法改好,至少让这部法不至于太丢人,所以这是一件好事,廉耻感是中国社会当今极其稀缺的资源。但是从大家对部门立法的普遍否定来看,仅此并不足以保证立法成为良法。

部门立法之所以成问题,未必是因为这样出台的立法必然促进那个立法部门的利益,而是因为部门立法往往是关起门来立法,我们不知道究竟谁会对这部立法产生影响。当然,任何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是立法的公共利益只有在公民普遍参与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证。部门立法的最大问题正在于缺乏公民参与,导致立法完全为中央或地方各部门利益绑架了立法。马克思说过,法律就是统治者的工具,我看也没说错。因为统治者是理性人,立的法肯定对自己最有利,因而谁控制了立法过程,立法就对谁有利。城市房屋征收条例出了第一稿,大家都不满意,其实相对第二稿,第一稿还是不错的,因为地方既得利益还没来得及反应。等到地方开始对中央施压的时候,第二稿就更退步了。这倒未必是因为国务院法制办想要这样,因为如刚才所说,法制办在各部门还算相对超脱的,但是因为关门立法,其它政府部门影响立法的能力必然远远超过公众影响。在政府体系之内,首先是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对它会很快产生影响,地方部门迟早也会跟上,这样就产生了众人诟病的“部门立法”。

《土地管理法》似乎也存在同样问题。据说国土资源部的修改方案已经完成,现在已经移交到国务院法制办,下一步才提交全国人大。但是整个过程究竟如何,大家一无所知,这是比较让人担心的。和城市征收条例类似,土管法修改第一稿出来之后,盛洪兄猛批了一顿,结果剩下的立法过程成了“缩头乌龟”。第二稿整个成了“国家秘密”,对外界滴水不漏。这显然是不对的,也造成了我们社会的担忧。立法是社会公器,公众批评很正常,怎么能因此而向老百姓保密呢?

立法过程可以大致分成三类:一类是最糟糕的立法过程,在一个部门主导下关起门来立法。另一个是大家都比较看好的极端,就是由议会主导立法。为什么议会立法就会更好一些?包括在中国,尽管大家认为人大或即便人大常委会也是“橡皮图章”,它的专门委员会也有自己的既得利益,未必比部门立法好哪去,但是如果他们主导立法,至少在立法过程中发挥实质性的影响,那么立法质量还是会有区别的,最后出来的立法成果还是会和纯粹部门立法很不一样。在其他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议会首先是受制于选民控制。这不光是面子问题了,而是会直接影响他的选票,和他的切身利益发生直接关系。另一个原因对中国也适用。一般来说,议会立法过程是比较公开的,社会选民意见会得到实质性的重视,因而立法也对公众比较有利。

然而,对我们这个国家,目前完全遏制部门立法、独倡人大立法这个模式似乎不太现实。其实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中间模式,如果在这个国家的体制能够运行得比较好的时候,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模式。甚至在西方国家,尤其在欧洲国家,立法往往是由政府部门提出。美国和这个模式有点差别,许多法都是由议员个人提出,有的甚至以议员的名字命名,但是最重要的《预算法》也是由总统综合各个部门的预算,提交国会在讨价还价之后通过的。部门启动立法未必就是坏事,这可能也是今天中国不得不接受的一个现实。关键在于立法过程必须坚持一些原则,比如说公开性,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事实上,没有立法公开,即便人大立法也好不到哪里去。

目前,《土地管理法》不论它已经走到哪个阶段,国务院也好,人大常委会也好,都得让公众知道这部法的大致倾向、基本框架是什么,让公众能够及时提出意见,而不是等到这个框架已经成了一个既成事实,“生米煮成熟饭”再来公布、“征求意见”。这些意见都是好几万条,甚至几十万条,短时间内根本没有时间看,草草改几条,做一些妥协,就算完成任务了。这是比较糟糕的,城市征收条例就是这样。部门立法尤其需要公开立法,要尽可能在比较早的阶段就让民众参与进来,在初稿定稿之前就要吸纳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我想只有这样,才能让《土地管理法》修改比较体现民意,否则的话,出来以后很可能像寿龙教授讲的那样,公共舆论一团糟。先前的城市征收条例就是这样。我们当时正在做网络民意调查,提供了几个选项让网民选择。国务院急着出台条例,结果在几个重要问题上采用的方案都是网民反应最差的选项,然后就是禁止评论、批评。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家立法不是儿戏,是会真正影响这个社会稳定的。

当然,让民众提意见,也总是存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没有实质性采纳这些意见的问题。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立法听证是不是“走过场”的问题,因为不可能把每个人意见都容纳进去。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行政法上是有一些控制手段,譬如司法审查。制定规章的程序和个案裁决的程序不一样,制规程序比较简单一点,但是它也要经过好几轮的。首先是听取公众意见,然后出台草案,再征求公共意见,回去修改后再公布最终方案,再提意见再修改,最后定稿。虽然程序比中国复杂得多,但和中国的物价听证、春运听证一样,总会有人还是不满意,因为终稿没有吸收他们的意见。对这个问题,美国司法的控制主要在于要求行政机构说明理由。首先,你要把公开听证上提的意见归纳出来、总结出来,向公众说明有哪几类比较主要的社会意见。然后,你还要说明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为什么不采纳那些意见,一定要把理由说清楚。经过这个过程,至少能保证行政立法认真考虑了公众意见。我认为,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已经实施了好几年,这一点应该是可以做到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可操作性上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虽然《土地管理法》是全国人大立法,但是行政在一开始的修法阶段就已主导了整个过程,我认为应该对行政立法过程适用《信息公开条例》,至少要让立法过程公开,而不是变成“国家秘密”。我建议盛洪兄可以提一个信息公开建议,要求国土资源部或国务院法制办披露这个草案。

郑雅方:张老师提到美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它其实是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只要没有公众参与这个程序,就不能约束公众,如果它不能约束公众,可以说它是无效的。这样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您是这方面的专家,您对这个问题觉得在我们国家能不能施行下去,什么程度上施行?

张千帆:实质性的问题是有没有所谓的“正当程序”,也就是美国宪法意义的Due Process。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不是完全没有程序,也有程序,但表面上请你提意见,实际上只是做样子给你看看。当时,城市征收条例一下子征求了好几万条意见,但是征求意见一结束,没到两周就颁布了条例。请问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那么多意见国务院都认真过滤了吗?这种做事方式比较有说服力地显示,这个程序是不正当的。美国行政法上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无论是制规也好、裁决也好,决策者都不能带着一成不变的主见,不能说我认定了这个就是结果,而是必须带着开放性的心态,你提意见我真的要看,要思考究竟是你的意见合理,还是我原来的方案更合理,而且要给一个比较详细的书名说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决策者是封闭的心态,那么司法就会判决这个程序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郑雅方:立法法上,如果公众没有参与就是不能约束公众,是无效的,我们国家立法上可不可以写这是硬性的规定,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就是无效的,谁也不需要去遵守的。

张千帆: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只能依靠极其具体的规定,比如告诉你什么时间要公布,至少在多长时间之后才能做出决定。当然,即便这样也不能保证实质性的公开立法,甚至只是徒然让我们干着急。譬如《城市征收条例》迟迟不出来,当时很多人怀疑是不是“胎死腹中”了。所以法律规定只是保证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法律需要规定立法什么时候需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需要有多长时间、间隔多长时间之后才能公布草案和正式法案,等等。另外,整理意见、公布意见并说明理由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几乎所有的行政听证都是“走过场”,就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些程序性要求。

[本文系作者在2012年3月1日天则经济研究所和中评网主办的“遏制部门立法 维护公平正义”研讨会上的发言。已经作者修订。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出处。]

我认为这个研讨会组织得很及时,我知道盛洪兄不仅仅是泛泛讨论遏制部门立法,而是针对“千呼万唤不出来”的《土地管理法》修改;它不出来,给别人造成很多悬念和担心。因为我们都知道,城市拆迁现在已有了城市房屋征收条例,但是关于农村土地征收的配套规定却迟迟出不来。如果出来的话,它会是什么样的,是改得更好还是更糟,也是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如果说由国土资源部来主导《土地管理法》修改,大家都不太看好。

“部门立法”是一个老问题,早已饱受社会各界诟病。但是虽然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既得利益,“部门立法”却未必和它直接的既得利益相关。你说国土资源部把《土地管理法》改得很糟糕的话,它自己会得到很多利益吗?有人说,如果改得太糟会损害它的形象,这倒是一个好的方面,这样有助于它把这个法改好,至少让这部法不至于太丢人,所以这是一件好事,廉耻感是中国社会当今极其稀缺的资源。但是从大家对部门立法的普遍否定来看,仅此并不足以保证立法成为良法。

部门立法之所以成问题,未必是因为这样出台的立法必然促进那个立法部门的利益,而是因为部门立法往往是关起门来立法,我们不知道究竟谁会对这部立法产生影响。当然,任何的法律、法规、规章都应该为公共利益服务,但是立法的公共利益只有在公民普遍参与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证。部门立法的最大问题正在于缺乏公民参与,导致立法完全为中央或地方各部门利益绑架了立法。马克思说过,法律就是统治者的工具,我看也没说错。因为统治者是理性人,立的法肯定对自己最有利,因而谁控制了立法过程,立法就对谁有利。城市房屋征收条例出了第一稿,大家都不满意,其实相对第二稿,第一稿还是不错的,因为地方既得利益还没来得及反应。等到地方开始对中央施压的时候,第二稿就更退步了。这倒未必是因为国务院法制办想要这样,因为如刚才所说,法制办在各部门还算相对超脱的,但是因为关门立法,其它政府部门影响立法的能力必然远远超过公众影响。在政府体系之内,首先是中央政府的各个部门对它会很快产生影响,地方部门迟早也会跟上,这样就产生了众人诟病的“部门立法”。

《土地管理法》似乎也存在同样问题。据说国土资源部的修改方案已经完成,现在已经移交到国务院法制办,下一步才提交全国人大。但是整个过程究竟如何,大家一无所知,这是比较让人担心的。和城市征收条例类似,土管法修改第一稿出来之后,盛洪兄猛批了一顿,结果剩下的立法过程成了“缩头乌龟”。第二稿整个成了“国家秘密”,对外界滴水不漏。这显然是不对的,也造成了我们社会的担忧。立法是社会公器,公众批评很正常,怎么能因此而向老百姓保密呢?

立法过程可以大致分成三类:一类是最糟糕的立法过程,在一个部门主导下关起门来立法。另一个是大家都比较看好的极端,就是由议会主导立法。为什么议会立法就会更好一些?包括在中国,尽管大家认为人大或即便人大常委会也是“橡皮图章”,它的专门委员会也有自己的既得利益,未必比部门立法好哪去,但是如果他们主导立法,至少在立法过程中发挥实质性的影响,那么立法质量还是会有区别的,最后出来的立法成果还是会和纯粹部门立法很不一样。在其他国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议会首先是受制于选民控制。这不光是面子问题了,而是会直接影响他的选票,和他的切身利益发生直接关系。另一个原因对中国也适用。一般来说,议会立法过程是比较公开的,社会选民意见会得到实质性的重视,因而立法也对公众比较有利。

然而,对我们这个国家,目前完全遏制部门立法、独倡人大立法这个模式似乎不太现实。其实在这两者之间有一个中间模式,如果在这个国家的体制能够运行得比较好的时候,也未尝不是一个好的模式。甚至在西方国家,尤其在欧洲国家,立法往往是由政府部门提出。美国和这个模式有点差别,许多法都是由议员个人提出,有的甚至以议员的名字命名,但是最重要的《预算法》也是由总统综合各个部门的预算,提交国会在讨价还价之后通过的。部门启动立法未必就是坏事,这可能也是今天中国不得不接受的一个现实。关键在于立法过程必须坚持一些原则,比如说公开性,我觉得这个非常重要。事实上,没有立法公开,即便人大立法也好不到哪里去。

目前,《土地管理法》不论它已经走到哪个阶段,国务院也好,人大常委会也好,都得让公众知道这部法的大致倾向、基本框架是什么,让公众能够及时提出意见,而不是等到这个框架已经成了一个既成事实,“生米煮成熟饭”再来公布、“征求意见”。这些意见都是好几万条,甚至几十万条,短时间内根本没有时间看,草草改几条,做一些妥协,就算完成任务了。这是比较糟糕的,城市征收条例就是这样。部门立法尤其需要公开立法,要尽可能在比较早的阶段就让民众参与进来,在初稿定稿之前就要吸纳社会不同阶层的意见。我想只有这样,才能让《土地管理法》修改比较体现民意,否则的话,出来以后很可能像寿龙教授讲的那样,公共舆论一团糟。先前的城市征收条例就是这样。我们当时正在做网络民意调查,提供了几个选项让网民选择。国务院急着出台条例,结果在几个重要问题上采用的方案都是网民反应最差的选项,然后就是禁止评论、批评。这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国家立法不是儿戏,是会真正影响这个社会稳定的。

当然,让民众提意见,也总是存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没有实质性采纳这些意见的问题。西方国家也同样存在立法听证是不是“走过场”的问题,因为不可能把每个人意见都容纳进去。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行政法上是有一些控制手段,譬如司法审查。制定规章的程序和个案裁决的程序不一样,制规程序比较简单一点,但是它也要经过好几轮的。首先是听取公众意见,然后出台草案,再征求公共意见,回去修改后再公布最终方案,再提意见再修改,最后定稿。虽然程序比中国复杂得多,但和中国的物价听证、春运听证一样,总会有人还是不满意,因为终稿没有吸收他们的意见。对这个问题,美国司法的控制主要在于要求行政机构说明理由。首先,你要把公开听证上提的意见归纳出来、总结出来,向公众说明有哪几类比较主要的社会意见。然后,你还要说明采纳了哪些意见、没有采纳哪些意见、为什么不采纳那些意见,一定要把理由说清楚。经过这个过程,至少能保证行政立法认真考虑了公众意见。我认为,中国的《信息公开法》已经实施了好几年,这一点应该是可以做到的,无论在法律上还是现实可操作性上都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虽然《土地管理法》是全国人大立法,但是行政在一开始的修法阶段就已主导了整个过程,我认为应该对行政立法过程适用《信息公开条例》,至少要让立法过程公开,而不是变成“国家秘密”。我建议盛洪兄可以提一个信息公开建议,要求国土资源部或国务院法制办披露这个草案。

郑雅方:张老师提到美国行政法规的制定,它其实是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只要没有公众参与这个程序,就不能约束公众,如果它不能约束公众,可以说它是无效的。这样的规定在我们国家您是这方面的专家,您对这个问题觉得在我们国家能不能施行下去,什么程度上施行?

张千帆:实质性的问题是有没有所谓的“正当程序”,也就是美国宪法意义的Due Process。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不是完全没有程序,也有程序,但表面上请你提意见,实际上只是做样子给你看看。当时,城市征收条例一下子征求了好几万条意见,但是征求意见一结束,没到两周就颁布了条例。请问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那么多意见国务院都认真过滤了吗?这种做事方式比较有说服力地显示,这个程序是不正当的。美国行政法上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就是无论是制规也好、裁决也好,决策者都不能带着一成不变的主见,不能说我认定了这个就是结果,而是必须带着开放性的心态,你提意见我真的要看,要思考究竟是你的意见合理,还是我原来的方案更合理,而且要给一个比较详细的书名说明。如果有证据表明决策者是封闭的心态,那么司法就会判决这个程序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郑雅方:立法法上,如果公众没有参与就是不能约束公众,是无效的,我们国家立法上可不可以写这是硬性的规定,如果没有公众参与就是无效的,谁也不需要去遵守的。

张千帆:在中国这样的国家,只能依靠极其具体的规定,比如告诉你什么时间要公布,至少在多长时间之后才能做出决定。当然,即便这样也不能保证实质性的公开立法,甚至只是徒然让我们干着急。譬如《城市征收条例》迟迟不出来,当时很多人怀疑是不是“胎死腹中”了。所以法律规定只是保证一个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法律需要规定立法什么时候需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需要有多长时间、间隔多长时间之后才能公布草案和正式法案,等等。另外,整理意见、公布意见并说明理由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几乎所有的行政听证都是“走过场”,就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这些程序性要求。

[本文系作者在2012年3月1日天则经济研究所和中评网主办的“遏制部门立法 维护公平正义”研讨会上的发言。已经作者修订。标题为编者所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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