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类别划分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名词界定: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以基价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二.以基价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综合费标准

二.建筑工程利润标准

三.市政工程综合费标准

四.市政工程利润标准

五.工程税金标准

注:税金不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工程类别和机械、人工土石方。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

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一.名词界定:

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 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 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 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

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

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

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

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

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墙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 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

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

6.一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

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注:

名词界定:

1.车行道:指机动车道(不含路沿及绿化带的宽度)。 2.单跨:指桥梁的设计跨径。 3.管径:指管道内径。

4.河堤、挡墙的高度:指基础顶面至河堤或挡墙顶面的高度。

5.特殊工程:指按照上表所列标准无法确定工程类别的市政工程,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说明第7条办理。

工程造价计算程序

一.以基价直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二.以基价人工费为取费基础的计算程序

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综合费标准

二.建筑工程利润标准

三.市政工程综合费标准

四.市政工程利润标准

五.工程税金标准

注:税金不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的工程类别和机械、人工土石方。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 1、类别划分

(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 (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

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

(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

(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 2、使用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

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Ⅲ类标准确定类别。

(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

(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Ⅰ类工程套用。 (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砼体积大于1000m3,按构筑物Ⅰ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大于600m3,按构筑物Ⅱ类工程计算;单体砼体积小于600m3,大于50m3按构筑物Ⅲ类工程计算;小于50m3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

(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工程类别。 (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类别:

①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10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②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为Ⅱ类工程。 ③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5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④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⑤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上的,为Ⅰ类工程;

装饰计费价格在50元以下,20元以上的,为Ⅱ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20元以下的,为Ⅲ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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