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根据《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小组,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一、 成立集团公司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小组:
组 长:林吕宝
副组长:蔡乾盛
成 员:吕文彬、居颖、黄祥海、雷金元、余火安
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各煤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调度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余火安,电话:0853—4622469,手机:[1**********]。
二、 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特别行动,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 工作重点
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各煤矿要在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七条规定”和“七项举措”,牢固树立“零死亡、零事故、零容忍”的理念,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工的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七条规定”和“十个严禁”。对违反“七条规定”和“十个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
(二)开展煤矿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集团公司对各煤矿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煤矿要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纠,做到“三个必查”(下井矿工每天每班必查,带班矿长每天必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旬必查),坚决执行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三)严格执行煤矿限额红线管理。控制开采范围,不得超能力生产。
(四)加强对煤矿矿长记分考核,根据事故责任轻重给予矿长经济处罚、免职、解聘、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五)积极参与特别行动,集团公司与矿长、矿长与职工和家属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
四、 工作职责
(一) 集团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查大系统、盯大隐患、防大事故。对特别行动期间查出的煤矿重大隐患,执行限期整改销号制度。
(二) 集团公司要强化重点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七条规定”,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把“六大系统”建设作为重点,并确保紧急避难系统按期完成。
(三) 加强对煤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煤矿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
(四) 各煤矿要积极营造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采用标语、广播、宣传栏等多形式进行宣传,利用班前会、学习会宣讲、曝光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的典型。
五、 督查和问责
(一) 集团公司要履行管理职责,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分成两个小组,对各煤矿开展特别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每矿每月不少于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二) 各部门、各煤矿必须按要求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对不执行、不落实或应付了事者,作为失职、渎职查处。
(三) 在特别行动期间,各部门和各煤矿每周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集团公司按上级政府部门报送特别行动情况。
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5日
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根据《贵州省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方案》的要求,集团公司决定成立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小组,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开展“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
一、 成立集团公司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特别行动小组:
组 长:林吕宝
副组长:蔡乾盛
成 员:吕文彬、居颖、黄祥海、雷金元、余火安
成员单位:集团公司各部门、下属各煤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调度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余火安,电话:0853—4622469,手机:[1**********]。
二、 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特别行动,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煤矿矿工生命安全,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三、 工作重点
加大宣传力度,抓好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各煤矿要在公司统一安排下开展安全思想大整顿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七条规定”和“七项举措”,牢固树立“零死亡、零事故、零容忍”的理念,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工的持证上岗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一)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落实“七条规定”和“十个严禁”。对违反“七条规定”和“十个严禁”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建)整顿,并给予上限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开除、追究法律责任。
(二)开展煤矿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集团公司对各煤矿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煤矿要切实抓好隐患自查自纠,做到“三个必查”(下井矿工每天每班必查,带班矿长每天必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旬必查),坚决执行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三)严格执行煤矿限额红线管理。控制开采范围,不得超能力生产。
(四)加强对煤矿矿长记分考核,根据事故责任轻重给予矿长经济处罚、免职、解聘、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五)积极参与特别行动,集团公司与矿长、矿长与职工和家属签订责任书和承诺书。
四、 工作职责
(一) 集团公司各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查大系统、盯大隐患、防大事故。对特别行动期间查出的煤矿重大隐患,执行限期整改销号制度。
(二) 集团公司要强化重点监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七条规定”,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纳入检查范围。把“六大系统”建设作为重点,并确保紧急避难系统按期完成。
(三) 加强对煤矿的督促、检查和指导,按照相关规定,对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煤矿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
(四) 各煤矿要积极营造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舆论氛围。采用标语、广播、宣传栏等多形式进行宣传,利用班前会、学习会宣讲、曝光煤矿违法违规生产的典型。
五、 督查和问责
(一) 集团公司要履行管理职责,领导小组和各部门分成两个小组,对各煤矿开展特别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每矿每月不少于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通报督查情况。
(二) 各部门、各煤矿必须按要求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对不执行、不落实或应付了事者,作为失职、渎职查处。
(三) 在特别行动期间,各部门和各煤矿每周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集团公司按上级政府部门报送特别行动情况。
贵州广盛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