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政策限制影响合同履行 双方担责

发布时间: 2010-08-16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作者:张敬

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贷款而引发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认为不能履行购房协议是由于政策的改变,非自己本意,因此要求卖方返回定金。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棘手的案件,同时化解了购房人对国家政策调控的负面情绪。

事件回放

交了定金签完协议

政策调整贷款无望

今年4月10日,吴女士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卖主李先生名下的一套私有住房,于是三方签署了《房屋居间买卖协议》,约定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中介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等相关事项。同时还约定,如买方不办理贷款,买方应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补齐全部房款。

当天,吴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15000元定金,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房屋评估费、贷款代办费等费用10000余元。4月19日,买卖双方又在区房管局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

然而,在中介公司为吴女士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得知国务院于今年4月17日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房屋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对二手房进行了严格调控。由于吴女士名下已有的三套住房都为贷款,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已无法再次取得银行贷款。

无法贷款并非本意

买方要求返还定金

买方无法取得贷款,又无力按照《房屋居间买卖协议》中的约定补齐房款,卖方李先生认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已不可能,于是在买卖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吴女士和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和《房产买卖协议》,并由吴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吴女士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定金、中介费、房屋评估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但吴女士认为,自己是按照本人的支付能力有计划地购买房屋,不能履行购房协议并非自己本意,而是因为国家政策的改变。政策调整不但使自己的购房计划受到冲击,还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吴女士十分不满。

庭审过程中,她言辞激烈,情绪冲动,对国家政策的调整产生了极大的偏见。她表示,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由于自己不存在过错,要求卖方返回全部定金。

法官调解双方情绪

互相体谅共同担责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升级,进一步引发被告方吴女士对国家政策实施的偏见和不满,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以化解双方因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怨气,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原告体谅被告困境,同意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返还定金10000元,以减少被告方的经济损失。

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又督促原告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吴女士拿到了原告李先生退回的10000元定金,并对国家政策的调整表示理解。

法官说法

与中介签合同

注意免责条款

这起案件执结之后,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刘辰。刘辰说,今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房屋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使得一部分买房人由于无法贷款而无力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本案中,买方正是由于受政策限制才不能获得房屋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本来,按照《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协议》时曾约定:“如因买方不办理贷款,买方应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补齐全部房款。”因此,即使买方因政策原因不能贷款,如果不能补齐房款仍属违约。违约了,自然就需承担相应的损失。但本案中,买方实际支付了双方的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并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足以表明买方购买房屋的诚意。只是因为受国家政策限制才不能获得房屋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共担损失应当是最佳的办案效果。

刘辰表示,案件虽然以调解方式审结,但买方仍然支付了双方的中介费、评估费等,房子不但没有买成,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买房人的主要损失是中介服务费用的支出,虽然中介为双方提供了服务,居间合同已履行,但因政策性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方仍不退还中介服务费。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审查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中介的免责条款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新报记者 张敬 通讯员 张晓敏 王琪

来源:  每日新报

政策限制影响合同履行 双方担责

发布时间: 2010-08-16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作者:张敬

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贷款而引发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卖方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买方认为不能履行购房协议是由于政策的改变,非自己本意,因此要求卖方返回定金。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棘手的案件,同时化解了购房人对国家政策调控的负面情绪。

事件回放

交了定金签完协议

政策调整贷款无望

今年4月10日,吴女士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了卖主李先生名下的一套私有住房,于是三方签署了《房屋居间买卖协议》,约定买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中介公司负责办理贷款等相关事项。同时还约定,如买方不办理贷款,买方应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补齐全部房款。

当天,吴女士向李先生支付了15000元定金,又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房屋评估费、贷款代办费等费用10000余元。4月19日,买卖双方又在区房管局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

然而,在中介公司为吴女士办理银行贷款的时候,得知国务院于今年4月17日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房屋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对二手房进行了严格调控。由于吴女士名下已有的三套住房都为贷款,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已无法再次取得银行贷款。

无法贷款并非本意

买方要求返还定金

买方无法取得贷款,又无力按照《房屋居间买卖协议》中的约定补齐房款,卖方李先生认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已不可能,于是在买卖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吴女士和中介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和《房产买卖协议》,并由吴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吴女士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定金、中介费、房屋评估费等多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但吴女士认为,自己是按照本人的支付能力有计划地购买房屋,不能履行购房协议并非自己本意,而是因为国家政策的改变。政策调整不但使自己的购房计划受到冲击,还要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吴女士十分不满。

庭审过程中,她言辞激烈,情绪冲动,对国家政策的调整产生了极大的偏见。她表示,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但由于自己不存在过错,要求卖方返回全部定金。

法官调解双方情绪

互相体谅共同担责

为了避免双方矛盾升级,进一步引发被告方吴女士对国家政策实施的偏见和不满,承办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了大量耐心细致地调解工作,以化解双方因合同无法履行产生的怨气,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促使原告体谅被告困境,同意在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上,返还定金10000元,以减少被告方的经济损失。

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又督促原告尽快履行调解协议。目前,被告吴女士拿到了原告李先生退回的10000元定金,并对国家政策的调整表示理解。

法官说法

与中介签合同

注意免责条款

这起案件执结之后,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刘辰。刘辰说,今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对房屋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使得一部分买房人由于无法贷款而无力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本案中,买方正是由于受政策限制才不能获得房屋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本来,按照《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居间买卖协议》时曾约定:“如因买方不办理贷款,买方应按照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补齐全部房款。”因此,即使买方因政策原因不能贷款,如果不能补齐房款仍属违约。违约了,自然就需承担相应的损失。但本案中,买方实际支付了双方的居间服务费、贷款服务费、评估费,并向卖方支付了定金,足以表明买方购买房屋的诚意。只是因为受国家政策限制才不能获得房屋贷款,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共担损失应当是最佳的办案效果。

刘辰表示,案件虽然以调解方式审结,但买方仍然支付了双方的中介费、评估费等,房子不但没有买成,还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本案中买房人的主要损失是中介服务费用的支出,虽然中介为双方提供了服务,居间合同已履行,但因政策性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的,中介方仍不退还中介服务费。因此,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要详细审查中介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中介的免责条款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新报记者 张敬 通讯员 张晓敏 王琪

来源:  每日新报


相关文章

  • 成功代理一起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委托人贾某(原告)于2009年底与某房产经营公司(被告)签订买卖某商铺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二百余万元一次性付清.按照约定公司应当于2011年初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同时约定公司应当于2011年6月前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交付给买受 ...查看


  • [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涉老纠纷篇之再婚老人离婚纠纷的调解处理
  • 编者按:新时期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群众工作紧密结合.多年来,我院和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律师协会一起坚持合作,编写出版<社区常见法律纠纷调处手册>系列丛书,并赠送全市基层人民调解 ...查看


  • 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模型设计 | 抗诉真言
  • 上一篇抗诉真言的文章(点击此处查看原文),讨论了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监督的一些制度优势.后台很多人留言,像发现"新大陆"一样,重新看待检察院破解虚假诉讼之题的价值,并希望能有检察院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真实案例及经验分享.其实 ...查看


  •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因及对策的调研
  • 摘 要 为妥善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经济快速发展,本文对房山法院窦店法庭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节难度大.司法成本大等现状,以及诚信缺失.立法保护不足等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最终提出若干合理建议,以有效 ...查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某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 年 月 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 号111室. 原审被告:某 ...查看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司法部官网word排版
  •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 试卷三 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 ...查看


  • 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知道哪些法律上的小常识可以保护自己 一.合同借款类 1.写合同或让他人打欠条,务必在对方落款名字后面让写上身份证号码,否则,后果你懂的; ...查看


  • 监督申请书
  • 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肯德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欣,职务董事长,注册登记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保利国际广场B3栋34层,电话 0731-88705600: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向传 ...查看


  • 参与虚假诉讼
  • 参与虚假诉讼,最高可追刑责 长沙市中院公布防治虚假民事诉讼意见,制造或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将进法院"黑名单" 2011/11/5 制图/帅灵茜 为了躲避巨额债务,男子和妻子提出假离婚,并将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而后,债主通过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