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总第105期)
黄建水1尹猛2 (1、2.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11)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出现,为网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了一定保障,但第三方网上支付服 务的法律性质、诉讼地位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目前尚不明确,由此引起的一些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引起人们 的关注。探讨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地位、责任、税收影响等问题,研究其对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
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13922.292文献标识 码:A文章编号:1008—695l(2007)06—0139—05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网上 质、地位、责任、税收影响等问题,研究其对策具有重
商品交易量与日俱增,网上交易的便捷方式逐渐被 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们认识和接受。对
消费者来说,通过网络可以获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及其流程 得大量的商品信 息,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在家里逛商 第三方网上支付,是指⋯些与国内外各大银行 店,买到当地没有的商品;买商品不受时间的限制, 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 购物无需亲临现场,既省时又省力;由于网上商店省 提供的网上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
去租店面、招雇员、存贮保管等一系列赞用,总的来 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
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便宜。对商家来 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 说,由于阌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 达,卖方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
规模不受场地限制,市场信息反馈及时,易于适时调 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整经营战略
等有利因素,极大地提高r竞争能力和 在一定程度上,第三方网上支付是“信用缺位”
经济效益。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障碍,无论是 条件下的“补位产物”。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只具 对消费者、商家和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 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
力和影响力,在网络经济时代无疑是达到“多赢”效 督,并且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交易双方只能通过
果的理想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这种交易方式的 指定银行的界面直接进行资金的划拨,或者采用汇 安全和信用问题也阿显突出,有学者将网络信用的 款方式,交易也丰要采用款到发货的形式。在整个 “虚位”和困境称为“网络信用危机”。而第三方网 交易过程巾,货物质量方面、交易诚信方而、退换
求方面等等环节都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 要 上支付服务的出现,为删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
了一定保障,但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提 行为也广泛存在。第三方网r支付实现了真正意义 供该服务者的诉讼地位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目前尚 上的网上交易和网卜_支付,在商家与商家之问、商 家 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座信用桥梁。第三方网上支 不明确,由此引起的一些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引起 人们的关注。探讨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 付有效地避免r交易过程中的退换货等诚信方面的
*收稿13期:2007—03 25
作者简介:1黄建水(1959一),男,河南嵩县几,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教授,硕±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有民商法、经济法 (1982一),胃,河南桐柏人,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2004级硕1.研究生。 2尹猛 139
万方数据
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了法律保障。 流、现金流问题。目前,国内第j方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总计6章49条,主 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界定了电子支倒的概念、 危机,较好地解决了长期网扰电子商务的减信、物
网上支付服务的
平台有很多,如:支付宝、安付通、贝宝、e拍通等。 以下以“支付宝”为例,说明其服务流程。
支付宝是2003年1月由电子商务领域的巨 头——阿里巴巴公司所推出的一种第三方网上支付
服务平台。它从一
j|j现就把自己定位在国内市场, 式也非常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它为网上进 行交易活动的双方提供了中介服务,并对买卖双方 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担保作用。现存支付宝已经与国
内几家大的金融机构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建立
了战略合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其运营的风险。 近来,淘宝网又与国内的几家知名物流公司紧密合 作并希望通过引入物流后,在对货物的验证上多一
个监督的角色,这也将大大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 推 j|j支付宝到现在 的时间,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超过 200万,
并且呈迅速上升的趋势”。
支付宝服务的具体运行流群是:首先,买方在网 第 上选叶协议,这时买方需把货款汇到支付宝这个第三方账 I自己所需的商品后就与卖方取得联系并达成户上,支付宝作为中介立刻通知卖方钱已收到町以
发货,待买方收到商品并确认无误后支付宝才会把
方的账户,整个交易就完成了。支付宝 为代收代付的中介,主要是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安
全,在买卖双方之问建立了一种信用机制。
淘宝网支付宝的支付流程如图所示:
亍一
一陲一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规制现状为了规范网上交易中的电子签名和电子银行支 嚣一
业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7月28 H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 行 很多支付方面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通过部
r《电子签名法》。不过《电子签名法》并没有涉
f J规 章和行业规范来对《电子签名法》进行足够的补充。
2005 诸 年央行发布了《网r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 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监会也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这些法律、规章,尤其是《电子
支付指引 (第一号)》,为清除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 法律障碍,改善国内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环境提供 14n
万方数据
类型和业务原则;2.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叶l请的条 件和程序;3.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4.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5.明确了电 子支付业务差错处理的原则和要求”1。 其运营方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虽然在一定群度k 涉及了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网上支付服务机
构(即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但对其业务的 规范仍有很多不足,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的《电子支 付指引(第一号)》仅是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 规范与引导,而不是针对从事网卜支付业务的非银 行机构所制定,调整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规 范仍然是缺失的。 业运作的效率。从2003年1月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不到四年 虽然网上交易的兴起给大众带来了方便和实
惠,但由于国家对网上交易及其网上支付的规范不 健全,司法实践又缺乏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致使 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第■方刚上支付的 法律责任、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在买卖双方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税收征 收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为人们所关注。 货款汇到卖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作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为为用 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但是从大多数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实际业务来看,在为买方和卖方 (特别是为买方)提供第三方信用保障的同时,将有 大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问题。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主张是从事代理收款服务。事实上,这种代理服务
结算是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很多第三方网上支付 服务提供者为了绕开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说法,极力
也是银行的业务,仍然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 付样说,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客观上已经具备了 银行的某些特征,甚至被当做不受管制的银行。针 2005年底发布』, 及 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 济报告》,社科院金融所认为,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 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已突破了现有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 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关于 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峨待法律作出明 确规范。
事这方面的业务意味着法律上的某种突破。可以这 对第三方支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 一个案例来说明。小张是上海的一名摄影爱好者, 有时为了往网上传照片需要经常使用中国联通公司
种卜网
#市场价一般在360t)
右。但去年年底的一天,小张在这家购物网站
上看到有人叫卖这种卡,竟然只要 1500市场价要便宜一半还多,小张很快就和邪位卖家取 元钱,这比 得
_
『联系。卖家说他不仅可以开正规发票,还能使 用支付宝。小张心想,有了这个网上的现金交易平
台,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就订购了一张上网 卡。便宜的上网卡很快就送到了小张手里,小张先 是上网试用了一下,没问题,然后义打电话到中国联
通公司进行了核实,联通公司证实这卡确实是他们 发行的。查实后,小张就通知这家网站将货款付给 了那位卖家。没想到一个多月后,问题出来了,联通
公司通知小张,由于他拖欠卜网费,现在停机了。当
初小张买这张卡的时候,卖家说 1500元饯可以包用 一年,现在怎么才 -个多月就欠费了呢?小张市即 和那位卖家进行了联系,可卖家的电话怎么打也打
不通了。为了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小张再次打通了
中国联通公司的电话。联通公司通过查询得知,这 张卡是包月 不用一次性付钱,而是要每月结账。这样看来,很有
R,每月的月底交话费。原来这种卡并
可能足网上那位实家收了小张的钱却没有按月替小 张交费,将钱骗走了。 小张是通过支付宝在一个名为“妖言媚惑”的 过对卖家某些权利的限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这那里买的这张上网卡,但至于她是哪儿的人,多
大年纪,长得什么样,小张都不了解,因为交易都是 通过网络进行的,双方从来没有见过而。这就给警 方破案带来了麻烦。小张认为,这次他之所以上当 受骗和这家网站推出的这个所谓的现金交易平台存
在漏洞有关,网上现金交易平台最大的弊端就是不 适合使用周期比较长的物品。根据这个交易平台的 规则,买家在收到货物后一般要在
lo天内对卖家提 供的货物进行确认,最长也不能超过一个月,但这次 上网卡出现问题是一个多月以后,这就造成小张在 没有发现问题之前就将货款付给了卖家,小张认为 这家购物网站应该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网站不同意小张的说法,网站说,支付宝能够完全 按照流程进行的,而且最后确认货物这个环宵实际 个案子不是使崩支付宝
而造成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了用户确认货物 环节的失误。网站还说,他们的现金交易平台并不 存在什么漏洞,主要还是小张在收到货物后的确认
万方数据
环节不谨慎造成的,这和他们网站没有什么关系。
面对网站的这些说法,小张觉得有些无所适从, 不知道这个事件的发生,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他的损
失能不能挽回,他唯有等待。 发行的一种上网卡,这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闷题: 元左 第一,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蒯整电子支付关 系的法律,一邑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是以民法·ff一 些基本原则、合同法和侵权法来处理。如果将电子 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南合同法和侵权法 调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 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巾,作为消费者仅有接受 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消费者因其 弱势地位,他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网 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而言,其技术性更强,而 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客户大得多, 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 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 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如果客户出现 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发生客户在交易后财 产被盗取,或者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这时 候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客户在第三方网上支 付平台的账户信息、个人资料和交易资料被盗取,或 者其由于系统故障,第三方网I二支付服务提供者的 过失并未得到客户的同意而传播,使得客户遭受损 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通 女子有违我国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和合 同、侵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例如,支付常交易规则 中,卖家的商品需买家收货、满意后才能得到“确认 付款”。由此一来,“满意”的标准就成了问题,一旦 发生恶意买家以舒适程度、外观、面料等原因退货, 商家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说在网上交易的 起步阶段,通过限制卖家利益的方式来培育消费者 的信心是·个必由阶段的话,那么,当网上交易市场 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各网络商家的业务已经比较广 泛的时候,则必须高度承视对卖方利益的保护,以维 持市场的繁荣。因此,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使卖家的 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也已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 题。 保障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小张的交易过程是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者在买卖双方民事 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上是用户进行确认,所以这 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会在交易时因商品质量、 付款时问等问题卜产生纠纷,从而引起民事诉讼。 网上交易存在有诸多特殊性,例如:买方不能实际地 看到交易商品(只能看到其图像),并且买卖双方仅 141
能靠第三方网卜支付平台提供的有限信息去认识对 管并没有大茸涉及。所必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制定 方.而无法对对方的资信有一个深人r解等等。虽 《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使第三方网卜‘支付纳人法律轨道。笔者认为,还未出台的《电子支付 然第j方网上支付平台提供了只有买方收到商品并
满意后自己才付给卖方货款的服务,但由于买方对 (第二号)》的内容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所买指引 商品质量问题不够了解或商品存在潜在而不易 第一,关注交易资金安全。网上支付服务机构 提供的是一种支付中介服务,如何确保客户交易资 察觉的质量问题等原因,买方的利益仍可能受到侵
害。同时,上文提到的买方人如果耍赖,不讲信用的 金安全,以免发生支付危机,是当前我们最需关注
的 情况也会使卖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由于网上 问题。只有使客户的交易安全得以保障,才能增强 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 客户网上交易的热情,培育出安全、积极的网上交 易 可能性更大。在买卖双方因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市场,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在新领域的发展。
第二,保护客户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由供者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第三方网上
于 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问题,而发生争议。有 网上支付无论从其系统设计还是业务流程(支付环 人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作共同原 告或共同被告;另有人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供者可以作为第三人;还有人认为,第— i方网上支付 服务提供者可以作为证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供者为何诉讼地位法律应当有个说法。
(四)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税款征收的影响问题 由于在网络上开店铺手续十分简便,无须工商、 侵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子支付指引
号
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并对上述家。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要经过交易合同 成立——货款发到第三方网上支付账户 (合同生 —第 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将货款汇往卖家账户等阶段,并
时间,因而,应该在哪
个阶段征税,如何监管交易流向,都是需要加以解决 的问题。
此外,随着网络业务的拓展,海关官员不可能打
开所有进入国内的网络销售邮件并对它们补征税 款;我们也不町能期望各个公司把收人情况向各国 的相关税务机构如实申报,并且,检查稽核难度很
大。 四、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的对策 交易、第三方网上支付等新生事物是人类
易成功的概率和安全性将会大大增加。『面支付清算
业务也会朝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从事这项业务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面对它们所带来的法律问 题,我们的传统法律规范存有漏洞或空白,加强该方 助于推动我
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以下笔者将上述 第 _三方网上支付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提出其相应 的对策。
(一)加快制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 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方网上支付行为 由于《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的侧重点在银 这一行业的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第一批牌照客户,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支付行为的安全监管,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非银行交易平台)的监 142
万方数据
节)来看都比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复杂,对 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也相对较高(如要求消费者具有 一定网络浏览能力),为避免网上支付巾介利用这 种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必须 强调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以维护交易公平。充分 运用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和合同、 (第二 税务 逃税 的商三方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
定。 效)——卖方发货——买方满意后确认收货— (二)尽快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加强 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 且每个阶段都有可能停滞较长 人民银行颁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央行此举说明其开始涉足国内支付清 算组织的某砦“真空领域”的监管。 假如国家权威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诸如网r 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并对从 事支付清算业务(包括电子支付在内)的金融机构 和相关食业(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进行资 格认证和准入,保证这种支付的安全和信用,网上交 网上 礼会的相关机构也会因为国家政策豁管和支持变得权 威、可信。 面的立法,可以使此类问题有法可依,有 针对上文提到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 质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税务征收的影响问题,管理
办法中有两个焦点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包括电子支
付平台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属T:支付清算组织提 范第
监管轨道。二是央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企、世进入 行和 发放后如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将面f|台i被整合或收购 的危险。 部门的审核、登记。如果网络上的商家有意偷)》的相关规定,对网上交易买卖双方及第三方网款,税务部门将难以主动寻找并发现应当纳税
一些学者认为,对中国目前发展还不是很充分 的电子商务市场来说,把电子支付纳入监管范围和 提高准入门槛对商家来说就像孙悟空戴上 r紧箍
三人”介入到买卖双方的诉讼中,要看第三方网上 支付服务提供者对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利益。如果买 卖双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足利用了第三方网上支付 的缺陷,或者直接关系到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
咒,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现在出台这样的监管政策,
有可能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另外,“提
高准入门槛可能造成垄断,甚至阻挠我国电子商务 的顺利推进”。但笔者认为,从我国网上商品交易 的发展现状来看,在我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金融
机构和相关企业不会再像以前那样无序发展,不会
在电子支付领域再出现诸如只要有一台服务器、几 号人马、一个网站,就可从事在线支付业务的混乱现
象。网络交易和支付安全问题主要来自电子商务领 者的声誉、信誉等,则第三方网卜支付服务提供者叮
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在 更多的时候,第三方网E支付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证 人在买卖双方的诉讼中发挥作州的。由于第三方网 上支付交易的缔结、履行、协作完成等都会在第三方 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处留下交易记录,第i方网上 支付服务提供者对整个交易的了解程度不业于买卖 双方,其对诉讼的参与有利于诉讼争议的解决,根据 域,比如网上拍卖、手机支付等新兴在线支付业务,
而目前国内提供此类服务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供者都存在由于抗风险能力、技术实力以及企业自 身规模限制而发展受限,他们不可能做到像大的国
施,但
如果要在支付清算业务市场分得一杯羹,赢得消费 全措施,提高信用度,比 照央行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面向市场,找到合理的
解决办法,给消费者以交易的安全感,这样的效果是
最蘑要的。所以,加强对我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 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特别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 提供者的监管,不管是从当前来看,还是从长远来
看,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健发展都是必要的。
(三)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者在诉讼中的一般证人地位
关于确定第二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在买家与 网上支付交易”纠纷而提起的民事 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与或者双方为二人
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卜六条规定,
所争议的诉
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 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由于第三方网上
活动中的当事人,也不存 在对双方争议标的的独立请求权,根据我国《民事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它不应
该成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也不能成为“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万方数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他也有 义务应当事人请求或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或出庭作 证。 有金融机构那样斥巨资大力打造安全基础设 (四)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法》,加强第三方支付 网络交易中的税收征管 者,就要尽量做好必要的安
打f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对刚上商品交易领域的税 务征收涉及很少,同时,正如上文所述,第二方网上 支付给税务征收带来r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鉴j’ 此,笔者建议.应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法》制定 的步伐,并最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突破:
第一,增强税务机关软硬件的建设,提高对网r 商品交易税款征收的能力。为税务机关增加电脑等 硬件的投入,对税务系统人员进行网络技术和有关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等知识的学习。 卖家因“第三方
痢一,针对第三方网上交易的特点,以第三方网 上支付服务提供者为主要监管对象,同时对与其有 业务联系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物流机构加以监管, 对每笔网上商品交易的资金和商品流动依法征税。 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1]周俊桦,昊庆.网上交易支付工具问题研究[J] 市场论坛,2006,(1)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2]欧阳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解读『Jj金融 信息化,2006,(1). 支付服务提供者不是买卖[3]张莹,王婷,王键.第三方支付面临受限[N]每
日新报,2005—11—28. 诉讼法》第五十J兰条和责任编辑:李富民143
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黄建水, 尹猛
,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1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22(6) 3次
参考文献(3条)
1.周俊桦;吴庆 网上交易支付工具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市场论坛 2006(01) 2.欧阳琛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解读 2006(01)
3.张莹;王婷;王键 第三方支付面临受限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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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黄建水.陈小杰 弹劾权的理论基础和宪法依据探析[期刊论文]-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7,24(6)
4. 黄建水.陈小杰.HUANG Jian-shui.CHEN Xiao-jie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物权立法探析[期刊论文]-河南司法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3)
5. 黄建水.尹猛.HUANG Jian-shui.YIN Meng 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期刊论文]-宁波广播电视大 学学报2007,5(2)
6. 朱涛 民事主体立法30年[期刊论文]-前沿2009(2)
7. 黄建水.HUANG Jian-shui 中国宪法学的范畴体系探析[期刊论文]-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7,23(4) 8. 侯艳虹 民事主体与民事意志的关系[期刊论文]-法制与社会2010(21)
9. 黄建水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与宪法修改技术探析[期刊论文]-学习论坛2004,20(9) 10. 黄建水.尚红利 我国行业协会的现状及立法探析[期刊论文]-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4,21(6)
引证文献(3条)
1.封贵平 网络购物过程中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商贸 2012(4) 2.梁文彧 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期刊论文]-信息网络安全 2011(10)
3.梁文彧 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期刊论文]-信息网络安全 2011(8) 本文链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nszfglgbxyxb200706028.aspx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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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租店面、招雇员、存贮保管等一系列赞用,总的来 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
说其价格较一般商场的同类商品便宜。对商家来 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 说,由于阌上销售没有库存压力,经营成本低,经营 达,卖方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通知第三方付款给
规模不受场地限制,市场信息反馈及时,易于适时调 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整经营战略
等有利因素,极大地提高r竞争能力和 在一定程度上,第三方网上支付是“信用缺位”
经济效益。网上购物突破了传统商务障碍,无论是 条件下的“补位产物”。传统的银行支付方式只具 对消费者、商家和企业还是市场都有着巨大的吸引 备资金的传递功能,不能对交易双方进行约束和监
力和影响力,在网络经济时代无疑是达到“多赢”效 督,并且支付手段也比较单一。交易双方只能通过
果的理想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这种交易方式的 指定银行的界面直接进行资金的划拨,或者采用汇 安全和信用问题也阿显突出,有学者将网络信用的 款方式,交易也丰要采用款到发货的形式。在整个 “虚位”和困境称为“网络信用危机”。而第三方网 交易过程巾,货物质量方面、交易诚信方而、退换
求方面等等环节都无法得到可靠的保证,交易欺诈 要 上支付服务的出现,为删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
了一定保障,但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提 行为也广泛存在。第三方网r支付实现了真正意义 供该服务者的诉讼地位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目前尚 上的网上交易和网卜_支付,在商家与商家之问、商 家 与消费者之间架起了一座信用桥梁。第三方网上支 不明确,由此引起的一些纠纷和矛盾也越来越引起 人们的关注。探讨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 付有效地避免r交易过程中的退换货等诚信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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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是2003年1月由电子商务领域的巨 头——阿里巴巴公司所推出的一种第三方网上支付
服务平台。它从一
j|j现就把自己定位在国内市场, 式也非常符合中国人的习惯。它为网上进 行交易活动的双方提供了中介服务,并对买卖双方 起到一定的监督和担保作用。现存支付宝已经与国
内几家大的金融机构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建立
了战略合作,这在很大程度上分散了其运营的风险。 近来,淘宝网又与国内的几家知名物流公司紧密合 作并希望通过引入物流后,在对货物的验证上多一
个监督的角色,这也将大大地降低运营成本,提高企 推 j|j支付宝到现在 的时间,使用支付宝的用户已超过 200万,
并且呈迅速上升的趋势”。
支付宝服务的具体运行流群是:首先,买方在网 第 上选叶协议,这时买方需把货款汇到支付宝这个第三方账 I自己所需的商品后就与卖方取得联系并达成户上,支付宝作为中介立刻通知卖方钱已收到町以
发货,待买方收到商品并确认无误后支付宝才会把
方的账户,整个交易就完成了。支付宝 为代收代付的中介,主要是保证了网络交易的安
全,在买卖双方之问建立了一种信用机制。
淘宝网支付宝的支付流程如图所示:
亍一
一陲一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规制现状为了规范网上交易中的电子签名和电子银行支 嚣一
业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 年
7月28 H表决通过,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 行 很多支付方面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通过部
r《电子签名法》。不过《电子签名法》并没有涉
f J规 章和行业规范来对《电子签名法》进行足够的补充。
2005 诸 年央行发布了《网r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 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监会也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这些法律、规章,尤其是《电子
支付指引 (第一号)》,为清除我国电子支付发展的 法律障碍,改善国内电子支付行业的发展环境提供 14n
万方数据
类型和业务原则;2.统一了电子支付业务叶l请的条 件和程序;3.规范了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4.强调了电子支付风险的防范与控制;5.明确了电 子支付业务差错处理的原则和要求”1。 其运营方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虽然在一定群度k 涉及了作为电子支付指令转发人的网上支付服务机
构(即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但对其业务的 规范仍有很多不足,因此笔者认为,目前的《电子支 付指引(第一号)》仅是对商业银行电子支付业务的 规范与引导,而不是针对从事网卜支付业务的非银 行机构所制定,调整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法律规 范仍然是缺失的。 业运作的效率。从2003年1月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 不到四年 虽然网上交易的兴起给大众带来了方便和实
惠,但由于国家对网上交易及其网上支付的规范不 健全,司法实践又缺乏解决相关问题的经验,致使 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第■方刚上支付的 法律责任、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在买卖双方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税收征 收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为人们所关注。 货款汇到卖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作 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把自己定位为为用 户提供网络代收代付的“中介”。但是从大多数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实际业务来看,在为买方和卖方 (特别是为买方)提供第三方信用保障的同时,将有 大量的资金沉淀下来。这产生了一个用户资金在第 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的问题。 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主张是从事代理收款服务。事实上,这种代理服务
结算是银行专有的一种业务。很多第三方网上支付 服务提供者为了绕开吸收公众存款这种说法,极力
也是银行的业务,仍然属于特许业务,非银行机构从 付样说,目前很多第三方支付平台客观上已经具备了 银行的某些特征,甚至被当做不受管制的银行。针 2005年底发布』, 及 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 济报告》,社科院金融所认为,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 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实际已突破了现有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 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关于 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质,峨待法律作出明 确规范。
事这方面的业务意味着法律上的某种突破。可以这 对第三方支付,中国社科院金融所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责任问题
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责任问题可以通过 一个案例来说明。小张是上海的一名摄影爱好者, 有时为了往网上传照片需要经常使用中国联通公司
种卜网
#市场价一般在360t)
右。但去年年底的一天,小张在这家购物网站
上看到有人叫卖这种卡,竟然只要 1500市场价要便宜一半还多,小张很快就和邪位卖家取 元钱,这比 得
_
『联系。卖家说他不仅可以开正规发票,还能使 用支付宝。小张心想,有了这个网上的现金交易平
台,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就订购了一张上网 卡。便宜的上网卡很快就送到了小张手里,小张先 是上网试用了一下,没问题,然后义打电话到中国联
通公司进行了核实,联通公司证实这卡确实是他们 发行的。查实后,小张就通知这家网站将货款付给 了那位卖家。没想到一个多月后,问题出来了,联通
公司通知小张,由于他拖欠卜网费,现在停机了。当
初小张买这张卡的时候,卖家说 1500元饯可以包用 一年,现在怎么才 -个多月就欠费了呢?小张市即 和那位卖家进行了联系,可卖家的电话怎么打也打
不通了。为了弄清楚事情的原委,小张再次打通了
中国联通公司的电话。联通公司通过查询得知,这 张卡是包月 不用一次性付钱,而是要每月结账。这样看来,很有
R,每月的月底交话费。原来这种卡并
可能足网上那位实家收了小张的钱却没有按月替小 张交费,将钱骗走了。 小张是通过支付宝在一个名为“妖言媚惑”的 过对卖家某些权利的限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这那里买的这张上网卡,但至于她是哪儿的人,多
大年纪,长得什么样,小张都不了解,因为交易都是 通过网络进行的,双方从来没有见过而。这就给警 方破案带来了麻烦。小张认为,这次他之所以上当 受骗和这家网站推出的这个所谓的现金交易平台存
在漏洞有关,网上现金交易平台最大的弊端就是不 适合使用周期比较长的物品。根据这个交易平台的 规则,买家在收到货物后一般要在
lo天内对卖家提 供的货物进行确认,最长也不能超过一个月,但这次 上网卡出现问题是一个多月以后,这就造成小张在 没有发现问题之前就将货款付给了卖家,小张认为 这家购物网站应该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网站不同意小张的说法,网站说,支付宝能够完全 按照流程进行的,而且最后确认货物这个环宵实际 个案子不是使崩支付宝
而造成的,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利用了用户确认货物 环节的失误。网站还说,他们的现金交易平台并不 存在什么漏洞,主要还是小张在收到货物后的确认
万方数据
环节不谨慎造成的,这和他们网站没有什么关系。
面对网站的这些说法,小张觉得有些无所适从, 不知道这个事件的发生,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他的损
失能不能挽回,他唯有等待。 发行的一种上网卡,这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闷题: 元左 第一,目前许多国家并无专门蒯整电子支付关 系的法律,一邑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是以民法·ff一 些基本原则、合同法和侵权法来处理。如果将电子 支付各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完全交南合同法和侵权法 调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为 在电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巾,作为消费者仅有接受 与否的权利,而无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消费者因其 弱势地位,他的利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网 上支付较之于传统支付方式而言,其技术性更强,而 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客户大得多, 可能会出现服务商滥用技术优势损害客户利益的情 况,一些从事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司会在协议里把更 多责任或者不公平条款强加给客户。如果客户出现 损失,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发生客户在交易后财 产被盗取,或者系统故障,使得客户遭受损失,这时 候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如果客户在第三方网上支 付平台的账户信息、个人资料和交易资料被盗取,或 者其由于系统故障,第三方网I二支付服务提供者的 过失并未得到客户的同意而传播,使得客户遭受损 失,责任应如何承担?⋯⋯ 第二,现阶段我国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通 女子有违我国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和合 同、侵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例如,支付常交易规则 中,卖家的商品需买家收货、满意后才能得到“确认 付款”。由此一来,“满意”的标准就成了问题,一旦 发生恶意买家以舒适程度、外观、面料等原因退货, 商家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如果说在网上交易的 起步阶段,通过限制卖家利益的方式来培育消费者 的信心是·个必由阶段的话,那么,当网上交易市场 已经具有一定规模,各网络商家的业务已经比较广 泛的时候,则必须高度承视对卖方利益的保护,以维 持市场的繁荣。因此,在网上交易中,如何使卖家的 利益得到同等的保护也已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 题。 保障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小张的交易过程是 (三)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者在买卖双方民事 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上是用户进行确认,所以这 现实生活中,买卖双方会在交易时因商品质量、 付款时问等问题卜产生纠纷,从而引起民事诉讼。 网上交易存在有诸多特殊性,例如:买方不能实际地 看到交易商品(只能看到其图像),并且买卖双方仅 141
能靠第三方网卜支付平台提供的有限信息去认识对 管并没有大茸涉及。所必我们建议国家尽快制定 方.而无法对对方的资信有一个深人r解等等。虽 《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号)》,使第三方网卜‘支付纳人法律轨道。笔者认为,还未出台的《电子支付 然第j方网上支付平台提供了只有买方收到商品并
满意后自己才付给卖方货款的服务,但由于买方对 (第二号)》的内容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所买指引 商品质量问题不够了解或商品存在潜在而不易 第一,关注交易资金安全。网上支付服务机构 提供的是一种支付中介服务,如何确保客户交易资 察觉的质量问题等原因,买方的利益仍可能受到侵
害。同时,上文提到的买方人如果耍赖,不讲信用的 金安全,以免发生支付危机,是当前我们最需关注
的 情况也会使卖方的利益受到损失。因此,由于网上 问题。只有使客户的交易安全得以保障,才能增强 交易的特殊性,买卖双方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 客户网上交易的热情,培育出安全、积极的网上交 易 可能性更大。在买卖双方因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市场,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经济在新领域的发展。
第二,保护客户利益,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由供者提供的服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第三方网上
于 支付服务提供者的诉讼地位问题,而发生争议。有 网上支付无论从其系统设计还是业务流程(支付环 人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可以作共同原 告或共同被告;另有人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供者可以作为第三人;还有人认为,第— i方网上支付 服务提供者可以作为证人。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供者为何诉讼地位法律应当有个说法。
(四)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税款征收的影响问题 由于在网络上开店铺手续十分简便,无须工商、 侵权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电子支付指引
号
上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权利、义务加以确定,并对上述家。由于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要经过交易合同 成立——货款发到第三方网上支付账户 (合同生 —第 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将货款汇往卖家账户等阶段,并
时间,因而,应该在哪
个阶段征税,如何监管交易流向,都是需要加以解决 的问题。
此外,随着网络业务的拓展,海关官员不可能打
开所有进入国内的网络销售邮件并对它们补征税 款;我们也不町能期望各个公司把收人情况向各国 的相关税务机构如实申报,并且,检查稽核难度很
大。 四、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的对策 交易、第三方网上支付等新生事物是人类
易成功的概率和安全性将会大大增加。『面支付清算
业务也会朝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从事这项业务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面对它们所带来的法律问 题,我们的传统法律规范存有漏洞或空白,加强该方 助于推动我
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以下笔者将上述 第 _三方网上支付存在的四个方面问题,提出其相应 的对策。
(一)加快制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规 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理应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三方网上支付行为 由于《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的侧重点在银 这一行业的门槛,对于已经存在的企业,第一批牌照客户,主要是对企业和个人支付行为的安全监管,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
(非银行交易平台)的监 142
万方数据
节)来看都比现金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复杂,对 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也相对较高(如要求消费者具有 一定网络浏览能力),为避免网上支付巾介利用这 种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必须 强调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以维护交易公平。充分 运用民法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和合同、 (第二 税务 逃税 的商三方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的处理办法作出明确规
定。 效)——卖方发货——买方满意后确认收货— (二)尽快制定《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加强 第三方网上支付监管 且每个阶段都有可能停滞较长 人民银行颁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
求意见稿),央行此举说明其开始涉足国内支付清 算组织的某砦“真空领域”的监管。 假如国家权威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诸如网r 支付等电子支付手段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管,并对从 事支付清算业务(包括电子支付在内)的金融机构 和相关食业(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进行资 格认证和准入,保证这种支付的安全和信用,网上交 网上 礼会的相关机构也会因为国家政策豁管和支持变得权 威、可信。 面的立法,可以使此类问题有法可依,有 针对上文提到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法律性 质和第三方网上支付对税务征收的影响问题,管理
办法中有两个焦点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包括电子支
付平台在内的第三方支付结算属T:支付清算组织提 范第
监管轨道。二是央行将以牌照的形式提高企、世进入 行和 发放后如不能成功持有牌照,将面f|台i被整合或收购 的危险。 部门的审核、登记。如果网络上的商家有意偷)》的相关规定,对网上交易买卖双方及第三方网款,税务部门将难以主动寻找并发现应当纳税
一些学者认为,对中国目前发展还不是很充分 的电子商务市场来说,把电子支付纳入监管范围和 提高准入门槛对商家来说就像孙悟空戴上 r紧箍
三人”介入到买卖双方的诉讼中,要看第三方网上 支付服务提供者对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利益。如果买 卖双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足利用了第三方网上支付 的缺陷,或者直接关系到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
咒,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现在出台这样的监管政策,
有可能会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另外,“提
高准入门槛可能造成垄断,甚至阻挠我国电子商务 的顺利推进”。但笔者认为,从我国网上商品交易 的发展现状来看,在我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金融
机构和相关企业不会再像以前那样无序发展,不会
在电子支付领域再出现诸如只要有一台服务器、几 号人马、一个网站,就可从事在线支付业务的混乱现
象。网络交易和支付安全问题主要来自电子商务领 者的声誉、信誉等,则第三方网卜支付服务提供者叮
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但在 更多的时候,第三方网E支付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证 人在买卖双方的诉讼中发挥作州的。由于第三方网 上支付交易的缔结、履行、协作完成等都会在第三方 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处留下交易记录,第i方网上 支付服务提供者对整个交易的了解程度不业于买卖 双方,其对诉讼的参与有利于诉讼争议的解决,根据 域,比如网上拍卖、手机支付等新兴在线支付业务,
而目前国内提供此类服务的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提 供者都存在由于抗风险能力、技术实力以及企业自 身规模限制而发展受限,他们不可能做到像大的国
施,但
如果要在支付清算业务市场分得一杯羹,赢得消费 全措施,提高信用度,比 照央行即将出台的管理办法,面向市场,找到合理的
解决办法,给消费者以交易的安全感,这样的效果是
最蘑要的。所以,加强对我国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 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特别是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 提供者的监管,不管是从当前来看,还是从长远来
看,对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稳健发展都是必要的。
(三)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者在诉讼中的一般证人地位
关于确定第二方网上支付服务提供者在买家与 网上支付交易”纠纷而提起的民事 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与或者双方为二人
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 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 为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卜六条规定,
所争议的诉
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没有独立的请 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的人。由于第三方网上
活动中的当事人,也不存 在对双方争议标的的独立请求权,根据我国《民事 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它不应
该成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也不能成为“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能否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万方数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凡是知道案 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他也有 义务应当事人请求或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或出庭作 证。 有金融机构那样斥巨资大力打造安全基础设 (四)制定《电子商务征税法》,加强第三方支付 网络交易中的税收征管 者,就要尽量做好必要的安
打f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 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范对刚上商品交易领域的税 务征收涉及很少,同时,正如上文所述,第二方网上 支付给税务征收带来r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鉴j’ 此,笔者建议.应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征税法》制定 的步伐,并最点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突破:
第一,增强税务机关软硬件的建设,提高对网r 商品交易税款征收的能力。为税务机关增加电脑等 硬件的投入,对税务系统人员进行网络技术和有关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等知识的学习。 卖家因“第三方
痢一,针对第三方网上交易的特点,以第三方网 上支付服务提供者为主要监管对象,同时对与其有 业务联系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物流机构加以监管, 对每笔网上商品交易的资金和商品流动依法征税。 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1]周俊桦,昊庆.网上交易支付工具问题研究[J] 市场论坛,2006,(1) 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2]欧阳琛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解读『Jj金融 信息化,2006,(1). 支付服务提供者不是买卖[3]张莹,王婷,王键.第三方支付面临受限[N]每
日新报,2005—11—28. 诉讼法》第五十J兰条和责任编辑:李富民143
第三方网上支付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作者: 作者单位: 刊名: 英文刊名: 年,卷(期): 被引用次数:
黄建水, 尹猛
,法学系,河南,郑州,450011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22(6) 3次
参考文献(3条)
1.周俊桦;吴庆 网上交易支付工具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市场论坛 2006(01) 2.欧阳琛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解读 2006(01)
3.张莹;王婷;王键 第三方支付面临受限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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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贵平 网络购物过程中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商贸 2012(4) 2.梁文彧 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期刊论文]-信息网络安全 2011(10)
3.梁文彧 第三方支付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期刊论文]-信息网络安全 2011(8) 本文链接:
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nszfglgbxyxb200706028.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