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租赁,即单位和企业不直接聘用服务人员,改由委托劳务公司安排劳动力。劳务租赁提供的职位一般是对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服务岗位,如保安、保洁员或窗口服务人员等。而涉及劳务租赁的税收政策也成为近期纳税人咨询的热点。
最近,广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接到天河区某劳务公司财务人员李小姐的咨询电话:该劳务公司受某企业委托聘用了一批人员作为劳动力派遣到该企业提供保洁服务,公司已与这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据李小姐了解,“劳务租赁”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具体规定如何呢?
广州地税12366坐席员解释说,劳务公司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劳务公司应为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经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是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若你的劳务公司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可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服务”项目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
2009年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可否差额纳税?
问:我公司拟2009年在中山市成立分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已不需劳动部门前置审批,而由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核准。请问是否可参照有关文件,营业收入实行差额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未作废)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是指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据此,贵公司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实行差额征税。即:按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发票,适用税率为建筑业营业税率3%!
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劳务租赁,即单位和企业不直接聘用服务人员,改由委托劳务公司安排劳动力。劳务租赁提供的职位一般是对专业技术要求较低的服务岗位,如保安、保洁员或窗口服务人员等。而涉及劳务租赁的税收政策也成为近期纳税人咨询的热点。
最近,广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接到天河区某劳务公司财务人员李小姐的咨询电话:该劳务公司受某企业委托聘用了一批人员作为劳动力派遣到该企业提供保洁服务,公司已与这批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据李小姐了解,“劳务租赁”可以实行差额征税,具体规定如何呢?
广州地税12366坐席员解释说,劳务公司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差额征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公司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劳务公司应为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经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经公安部门批准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
二是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
若你的劳务公司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可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服务”项目税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
2009年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可否差额纳税?
问:我公司拟2009年在中山市成立分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已不需劳动部门前置审批,而由当地工商部门直接核准。请问是否可参照有关文件,营业收入实行差额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未作废)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关于劳务公司实行差额征税条件认定问题。《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339号)规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实行差额征税的“劳务公司”,是指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机构。
据此,贵公司若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实行差额征税。即:按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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