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修和保管知识;(五)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六)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其他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新招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换岗、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学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