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超速 逆向行驶 多人死亡 谁人买单

严重超速 逆向行驶

多人死亡 谁人买单

【关 键 词】 民事 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

【指派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 周凌燕

【办案经过】

2016年2月26日15时27分在国道319线2037公里760米(香山隧道内)处,谢某驾驶无号牌白洋淀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侯某和奚某,在黔江区从沙坝乡往黔江城区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周某驾驶的渝HL777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谢某、侯某和奚某3人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死者谢某、侯某系夫妻关系,奚某系谢某、廖某的外孙女。

2016年3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渝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侯某和奚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明渝HL7770号车牌的车辆所有人为陈某。

经黔江区交警部门与相关责任主体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因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分担存在重大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

2016年3月23日,奚某父亲向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即指派周凌燕律师承办该案,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分析案情后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广泛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黔江区公安局对驾驶员周某的询问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者注销户口证明等。

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周律师依法出庭代理。法院通过审理,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多次组织各方调解,最后各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交强险11万元,商业险30万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

【争议焦点】

一、本案被告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二、被告陈某即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一、本案被告周某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交警部门认定本案死者谢某承担的是主要责任,周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但是周律师认为对于死亡后果的损害赔偿不应当简单直接的按照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责任认定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认定是按照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但是对于损害后果的影响,周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对造成三人当场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20公里每小时的隧道内按照不低于5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严重超速250%。三人的当场死亡并不是因为轿车与三轮车的直接碰撞,而是由于轿车速度太快将三轮车撞到之后,将车上三

人撞飞到隧道内的墙上造成的当场死亡,周某的严重超速对三人的当场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故本案被告周某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陈某即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陈某将车辆借用给被告周某使用,那么他们之间应该怎样划分责任,本案陈某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同时购买了商业险,那么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周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车辆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的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事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也即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出租或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并不影响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适用。在发生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保险责任

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对机动车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收益,是机动车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借用人是否“适驾”,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与使用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主要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系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并不常见,其中本案涉及到案件的主体问题、责任划分问题都值得探讨。本案死者三人均系家人,其中一名死者涉及到要对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那么按照一般情况,另外的案件原告是要将需要承担责任的受害者的家属列为被告的,但是本案因为系家人,故对被告不需要作此被告罗列。一个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同时当场死亡,几个家庭深受伤害。事故发生之时,新闻报道引人关注,但是对于各方责任的承担,如果简单的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划分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各方的警示作用不是很明显,既然本案驾驶员的严重超速是造成三人当场死亡的

最主要原因,你们其就应当承担事故的至少是同等责任。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受害者家庭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受害者的亲人,他们对办案的结果十分满意。

本案受害人的家庭同时失去三个亲人的痛苦值得同情,但是本案本案的发生值得大家深思和反省。本此事故的发生再次警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也告诫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严格审核借用人是否适驾,同时一定要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之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律师感言】本案周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理顺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原告的主体从本案的特殊性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周律师从确定被告到证据收集到代理思路均采取承办律师讨论、律所集体讨论的方式取确定。庭审时针对责任分担以及归则原则周律师均具体有针对性地提出代理意见。从赔偿的金额和作出调解的时间上看,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这些弱势群体,是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我们将更加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走下去。

(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夏传彬 周凌燕供稿)

20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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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死亡 谁人买单

【关 键 词】 民事 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

【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

【指派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 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 周凌燕

【办案经过】

2016年2月26日15时27分在国道319线2037公里760米(香山隧道内)处,谢某驾驶无号牌白洋淀牌正三轮摩托车搭载侯某和奚某,在黔江区从沙坝乡往黔江城区方向行驶过程中,与周某驾驶的渝HL7770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谢某、侯某和奚某3人当场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死者谢某、侯某系夫妻关系,奚某系谢某、廖某的外孙女。

2016年3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渝公交认字【2016】第00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侯某和奚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查明渝HL7770号车牌的车辆所有人为陈某。

经黔江区交警部门与相关责任主体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均因赔偿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的分担存在重大分歧而未能达成协议。

2016年3月23日,奚某父亲向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即指派周凌燕律师承办该案,周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受援人,分析案情后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

讼。

周律师接受指派后,迅速广泛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黔江区公安局对驾驶员周某的询问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死者注销户口证明等。

本案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周律师依法出庭代理。法院通过审理,查清了案件的全部事实,多次组织各方调解,最后各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本案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方交强险11万元,商业险30万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方各项损失合计13万元。

【争议焦点】

一、本案被告驾驶员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二、被告陈某即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

一、本案被告周某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交警部门认定本案死者谢某承担的是主要责任,周某承担的是次要责任,但是周律师认为对于死亡后果的损害赔偿不应当简单直接的按照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责任认定进行划分。交警部门的认定是按照双方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但是对于损害后果的影响,周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对造成三人当场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周某驾驶机动车在限速20公里每小时的隧道内按照不低于50公里每小时的速度行驶,严重超速250%。三人的当场死亡并不是因为轿车与三轮车的直接碰撞,而是由于轿车速度太快将三轮车撞到之后,将车上三

人撞飞到隧道内的墙上造成的当场死亡,周某的严重超速对三人的当场死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故本案被告周某应当对事故的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二、被告陈某即车辆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陈某将车辆借用给被告周某使用,那么他们之间应该怎样划分责任,本案陈某所有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并同时购买了商业险,那么对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周律师具体分析如下:

车辆借用,是指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在约定的时间内交由借用人使用的行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事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由所有人承担,也即按照《侵权责任法》

第48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出租或借用等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并不影响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的适用。在发生事故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保险责任

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对机动车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收益,是机动车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应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责任。

(三)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借时应当对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借用人是否“适驾”,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本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更不是与使用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涉及主要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社会效果及影响】

本案系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并不常见,其中本案涉及到案件的主体问题、责任划分问题都值得探讨。本案死者三人均系家人,其中一名死者涉及到要对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那么按照一般情况,另外的案件原告是要将需要承担责任的受害者的家属列为被告的,但是本案因为系家人,故对被告不需要作此被告罗列。一个交通事故造成三人同时当场死亡,几个家庭深受伤害。事故发生之时,新闻报道引人关注,但是对于各方责任的承担,如果简单的按照交警部门的认定划分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各方的警示作用不是很明显,既然本案驾驶员的严重超速是造成三人当场死亡的

最主要原因,你们其就应当承担事故的至少是同等责任。本案最后调解结案,受害者家庭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受害者的亲人,他们对办案的结果十分满意。

本案受害人的家庭同时失去三个亲人的痛苦值得同情,但是本案本案的发生值得大家深思和反省。本此事故的发生再次警醒广大驾驶员朋友,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也告诫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一定要严格审核借用人是否适驾,同时一定要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通强制险和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之后,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自己的损失,。

【律师感言】本案周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同情心,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充分收集证据材料,理顺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对原告的主体从本案的特殊性进行全方位的考虑,周律师从确定被告到证据收集到代理思路均采取承办律师讨论、律所集体讨论的方式取确定。庭审时针对责任分担以及归则原则周律师均具体有针对性地提出代理意见。从赔偿的金额和作出调解的时间上看,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帮助这些弱势群体,是光荣职责和神圣使命。我们将更加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走下去。

(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夏传彬 周凌燕供稿)

20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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