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提起公诉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审查起诉可否书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A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盗窃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了解到本案的被害人某甲系外地人,在A县旅游期间财物被盗。公诉人员打电话给某甲,告知审查起诉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准备听取某甲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某甲表示自己身在外省,没有时间前往A县。公诉人员遂向某甲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某甲提供书面意见。
问:公诉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合法,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检规则》365条【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可以要求被害人提起书面意见并应当附卷。
又问:为什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听取被害人意见?
为了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防止因忽略被害人而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被害人意见对检方仅供参考。
案例二:补充侦查两次仍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B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时,因该案证据不足,遂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仍然
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1条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是《高检规则》第403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
1. 提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审判中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若控方提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控方必然败诉,而检察院不愿冒败诉的风险。
案例三: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不起诉
A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某甲贪污罪进行审查起诉后,拟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问:谁有权作出这个决定 ,以及必须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答:本案是自侦案件,且县检察院属于省级以下检察院,所以A县上一级检察院,即市级人民检察院做出这个决定,且必须遵循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高检规则》第407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706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无法约束检委会的决定。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公诉与自诉的划分
我国目前公诉与自诉并存。
公诉:检察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被害人自己提起的诉讼
我国的公诉机关只有一个:人民检察院
自诉案件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向法院提起自诉;2)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3)公诉转自诉案件,若公安作出不立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可以转自诉。
提起公诉的作用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制审理范围
第一节审查起诉
一、 审查起诉的受理
原来由公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在由案管部门负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三)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审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不清楚,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由公诉部门自己补充侦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退回补充侦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判断公安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有权改变公安认定的罪名,法院有权改变检察院认定的罪名)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检察院可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查清后直接提请公诉。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15条的六种情形,检察院作法定不起诉(公安侦查的)或退回自侦部门并撤销案件决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但受损单位未报的,检察院可主动提起诉讼,并且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途径: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的阅卷。若有非法情形口头纠正或发出书面通知,若公安不改正,通过上级检察院告知同级公安机关。
检察院怕的是1、犯罪与非罪的区别 2、新闻舆论讨论的无辜者被定罪,含2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未发生;二是犯罪事实发生了,认定犯罪的人非实施犯罪的人,所以检察院大量使用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来避免,现在有矫枉过正的趋势。
三、审查的具体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一)阅卷审查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若被逮捕了,人在看守所,除非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了。为了核对供述内容的准确性。
(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保证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被害人可以和检察院的意见不一致。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五)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2、进行医学鉴定或者精神病鉴定,检察院可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若不是此阶段,必须法院决定且当事人要有暴力行为,散布恐怖信息
3、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对有疑问的实物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
6、对以非法方式取得的某些言词证据重新取证
《高检规则》第379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后,公安、检察院可以再次取证。意味着我国承认两部讯问法。第一次讯问时由凶神恶煞的警察不惜任何代价获得有罪供述。最好能知道更详细的信息,如作案工具的位置。再换上面善的警察,进行笔录,严格依法进行,此时获得的证据不会被排除。若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的话,再请前者敲打。 承认这种讯问法是以查清事实为目标。体现我国立法者一种舍不得的心态。
(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1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四、审查后的处理(除了起诉和不起诉)
(一)建议重新侦查——并非其所为时
检察院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说明理由并建议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第401条2款【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第402条【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将新的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384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五、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处理
(一)返还被害人
《高检规则》第387条【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二)违禁品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高检规则》第388条【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
(三)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
属于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条件,由中级法院审理
《高检规则》第534条【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
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80-283条1
第二节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二、起诉书的制作
量刑建议书,有一定的幅度,与起诉书一并交给法院或者在法庭审理中由公诉人口头提出量刑建议。
《高检规则》第400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1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三、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一)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的材料
起诉书;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移送讯问录音录像的目的在于证明刑讯的不存在。
《高检规则》第74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要求补充
(三)提起公诉后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要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为了:
1)让法官提前阅卷;2)便于辩护人提前预览
第三节不起诉
结果:在检察阶段就终结了,后果是无罪。
一、 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律为检察长或者检委会
(一)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具备15条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微罪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教材P244第三段,刑法37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为避免无辜者被定罪,检察院会提高证据不足条件范围,后果是将案件以证据不足作为解决方式。会伤害被害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情形:《高检规则》第40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这种不起诉在程序上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程序上比法定不起诉要严格。
人民检察院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目前的倾向是太过容易把一个案件解释成证据不足。
(四) 附条件不起诉后的不起诉
期满后可以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刑法4、5、6章可能判1年以下徒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2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 当事人和解后的不起诉
对民间纠纷3年以下或过失犯罪7年以下,若被害人得到了充分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做和解后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五是特殊的微罪不起诉。一、二、三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无罪,但在决定书中会描述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这也是微罪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诉的原因。
所有不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长或检委会。
三、不起诉的程序
(一)不起诉的批准和监督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4款(证据不足不起诉)和173条第2款(微罪不起诉)的规定作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仅供参考。
自侦案件不起诉上提一级(不起诉、撤销、决定逮捕)
《高检规则》第407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应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四)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3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解除扣押、冻结
四、对不起诉决定异议的提出
(一)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院的以下决定复议或复核:不批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的不起诉的决定、撤销案件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被害人提出申诉
向上一级检察院,7日,所有不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只有微罪不起诉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第42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
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复查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
(四)人民检察院主动纠正错误的不起诉决定
分为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高检规则》424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第二种情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有错误,《高检规则》4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四节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
一、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
(一)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高检规则》第465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决定的纠正
《高检规则》第46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卷移送
同普通程序,起诉都是向法院移送所有材料和证据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主要体现在微罪不起诉上、附条件不起诉后的不起诉、当事人和解后的不起诉。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解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背后的价值冲突
二、缓起诉制度
法律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没有缓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
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十八章提起公诉
第一部分:案例导引
案例一:审查起诉可否书面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A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盗窃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了解到本案的被害人某甲系外地人,在A县旅游期间财物被盗。公诉人员打电话给某甲,告知审查起诉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准备听取某甲作为本案被害人的意见。某甲表示自己身在外省,没有时间前往A县。公诉人员遂向某甲发出了书面通知,要求某甲提供书面意见。
问:公诉人员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合法,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高检规则》365条【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
可以要求被害人提起书面意见并应当附卷。
又问:为什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听取被害人意见?
为了保证被害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防止因忽略被害人而给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被害人意见对检方仅供参考。
案例二:补充侦查两次仍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B县人民检察院在对一起强奸案件审查起诉时,因该案证据不足,遂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仍然
认为该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问: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补充侦查认为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1条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是《高检规则》第403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
1. 提请公诉的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审判中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若控方提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控方必然败诉,而检察院不愿冒败诉的风险。
案例三: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不起诉
A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某甲贪污罪进行审查起诉后,拟作出微罪不起诉的决定。 问:谁有权作出这个决定 ,以及必须遵循什么样的程序?
答:本案是自侦案件,且县检察院属于省级以下检察院,所以A县上一级检察院,即市级人民检察院做出这个决定,且必须遵循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高检规则》第407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检规则》第706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无法约束检委会的决定。
第二部分:基本理论
公诉与自诉的划分
我国目前公诉与自诉并存。
公诉:检察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被害人自己提起的诉讼
我国的公诉机关只有一个:人民检察院
自诉案件三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向法院提起自诉;2)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3)公诉转自诉案件,若公安作出不立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被害人可以转自诉。
提起公诉的作用
1)启动审判程序;
2)限制审理范围
第一节审查起诉
一、 审查起诉的受理
原来由公诉部门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现在由案管部门负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
(三)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二、审查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不清楚,退回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或由公诉部门自己补充侦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退回补充侦查),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判断公安认定的罪名是否准确,检察机关有权改变公安认定的罪名,法院有权改变检察院认定的罪名)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检察院可以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要求公安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查清后直接提请公诉。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15条的六种情形,检察院作法定不起诉(公安侦查的)或退回自侦部门并撤销案件决定。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国家集体财产损失但受损单位未报的,检察院可主动提起诉讼,并且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发现途径: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的阅卷。若有非法情形口头纠正或发出书面通知,若公安不改正,通过上级检察院告知同级公安机关。
检察院怕的是1、犯罪与非罪的区别 2、新闻舆论讨论的无辜者被定罪,含2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未发生;二是犯罪事实发生了,认定犯罪的人非实施犯罪的人,所以检察院大量使用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来避免,现在有矫枉过正的趋势。
三、审查的具体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一)阅卷审查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
若被逮捕了,人在看守所,除非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了。为了核对供述内容的准确性。
(三)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保证被害人知情权、参与权。被害人可以和检察院的意见不一致。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五)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1、复验、复查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2、进行医学鉴定或者精神病鉴定,检察院可以决定是否启动鉴定
若不是此阶段,必须法院决定且当事人要有暴力行为,散布恐怖信息
3、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4、对有疑问的实物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5、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核实
6、对以非法方式取得的某些言词证据重新取证
《高检规则》第379条【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非法证据排除后,公安、检察院可以再次取证。意味着我国承认两部讯问法。第一次讯问时由凶神恶煞的警察不惜任何代价获得有罪供述。最好能知道更详细的信息,如作案工具的位置。再换上面善的警察,进行笔录,严格依法进行,此时获得的证据不会被排除。若犯罪嫌疑人不如实供述的话,再请前者敲打。 承认这种讯问法是以查清事实为目标。体现我国立法者一种舍不得的心态。
(六)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1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四、审查后的处理(除了起诉和不起诉)
(一)建议重新侦查——并非其所为时
检察院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说明理由并建议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第401条2款【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高检规则》第402条【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将新的犯罪事实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高检规则》第384条【人民检察院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五、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处理
(一)返还被害人
《高检规则》第387条【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不需要在法庭出示的,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并由被害人在发还款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清单、照片附卷。】
(二)违禁品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高检规则》第388条【追缴的财物中,属于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清单、照片、处理结果附卷。】
(三)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形
属于符合没收违法所得的条件,由中级法院审理
《高检规则》第534条【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被告人死亡而裁定终止审理,或者被告人脱逃而裁定中止审理,人民
检察院可以依法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280-283条1
第二节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2、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二、起诉书的制作
量刑建议书,有一定的幅度,与起诉书一并交给法院或者在法庭审理中由公诉人口头提出量刑建议。
《高检规则》第400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1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量刑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量刑情节、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可以适用的刑罚执行方式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等。】
三、向人民法院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
(一)提起公诉时应当移送的材料
起诉书;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移送讯问录音录像的目的在于证明刑讯的不存在。
《高检规则》第74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要求补充
(三)提起公诉后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要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为了:
1)让法官提前阅卷;2)便于辩护人提前预览
第三节不起诉
结果:在检察阶段就终结了,后果是无罪。
一、 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的不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一律为检察长或者检委会
(一) 法定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没有犯罪事实或具备15条情形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1款【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 微罪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教材P244第三段,刑法37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2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 证据不足的不起诉
为避免无辜者被定罪,检察院会提高证据不足条件范围,后果是将案件以证据不足作为解决方式。会伤害被害人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4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证据不足情形:《高检规则》第40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这种不起诉在程序上需要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程序上比法定不起诉要严格。
人民检察院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的判断是非常主观的,目前的倾向是太过容易把一个案件解释成证据不足。
(四) 附条件不起诉后的不起诉
期满后可以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刑法4、5、6章可能判1年以下徒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273条2款【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五) 当事人和解后的不起诉
对民间纠纷3年以下或过失犯罪7年以下,若被害人得到了充分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做和解后的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四、五是特殊的微罪不起诉。一、二、三虽然在法律后果上是无罪,但在决定书中会描述犯罪嫌疑人的某些行为达到了犯罪的程度,这也是微罪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诉的原因。
所有不起诉的决定权在检察长或检委会。
三、不起诉的程序
(一)不起诉的批准和监督
根据刑诉法第171条第4款(证据不足不起诉)和173条第2款(微罪不起诉)的规定作不起诉的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的意见仅供参考。
自侦案件不起诉上提一级(不起诉、撤销、决定逮捕)
《高检规则》第407条【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
应在人民检察院进行,也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场所进行。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四)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3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解除扣押、冻结
四、对不起诉决定异议的提出
(一)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
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院的以下决定复议或复核:不批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的不起诉的决定、撤销案件的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被害人提出申诉
向上一级检察院,7日,所有不起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三)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只有微罪不起诉可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高检规则》第421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
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复查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
(四)人民检察院主动纠正错误的不起诉决定
分为2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高检规则》424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第二种情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有错误,《高检规则》4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四节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
一、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提起
(一)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高检规则》第465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二)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决定的纠正
《高检规则》第46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卷移送
同普通程序,起诉都是向法院移送所有材料和证据
第三部分:观点探讨
一、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主要体现在微罪不起诉上、附条件不起诉后的不起诉、当事人和解后的不起诉。 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解
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背后的价值冲突
二、缓起诉制度
法律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没有缓起诉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
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