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自春暖花开《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特点》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总第340期) 作者:关 颖
【摘要】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进行,社会意识、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社会格局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容易导致人们社会生活的混乱,以至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大多事发突然、演变迅速,组织严密、行为激烈,多重矛盾相交、处置难度大,其核心主题是维权。要在正确认识其产生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社会转型 群体性事件 成因 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纷繁复杂、纠结在一起,由此产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变得十分复杂。在新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和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是正确解决群体性事件,处理好政府与民众、国家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前提条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利益平衡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社会意识的突变。社会意识的突变,彰显了人类对这个时代的社会态度、社会情感、社会认知、社会信念、社会习俗、社会价值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开放意识的建立。目前,中国正由农业社会转入工业社会,社会由相对封闭走向开放,人们的社会意识也由封闭向开放转换。这个时期,社会意识空前高涨和激荡,新旧观念的交叉与碰撞,导致了人们旧有的意识还没消除,新的社会意识又覆盖上来,这势必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如果这时期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没有跟上时代的变化,排解矛盾的方针和措施没有到位,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二、利益意识的深化。传统社会中,人们是轻利重义。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使人们对利益有了重新的认识。“利益”不再是不可启齿的“难言之隐”,也不是烫手的山芋。人们的利益观是市场经济的反映,是社会主体意识的反映,是人们向往富裕生活的反映,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结果。三、独立意识的完善。中国的公民社会尽管还不成熟,但公民的独立意识却觉醒了。在现代化大潮的冲击下,中国公民的独立意识开始支配着他们的社会行为,引导人们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独立意识质量的强与弱或价值取向的不同,都会影响社会群体行为的走向,进而决定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正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走向现代的工业社会,社会转型,势必会导致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一、产权结构的变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所有制改革开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是我国当今的所有制结构。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带来社会交换方式的变革和社会利益分配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民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也势必复杂化。
二、利益格局的变化。从纵向看,第一,体制内的利益格局变化。地方、部门对自己所控制的资源有了更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对资源的控制程度、所控制资源的相对重要性和使用效益度相联系。这种控制程度和使用效益度会导致不同部门、单位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拉大。在国有经济改革中,由于诸多因素导致利益关系出现不配套,进而矛盾凸显乃至引发冲突。而国家又无法在短期内迅速构建统一有效的制度规则,因而使整个社会结构体系无序程度增加,利益群体地位及相互关系混乱,群体之间利益差别造成了众多的社会矛盾,原因就在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第二,体制外的利益格局变化。当国家放弃或部分放弃对一些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控制时,就会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占有和控制,从而出现新的利益阶层。通过市场规则,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商品化和简单化,经济利益取代政治、伦理的因素成为联系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诸如财富、收入、知识、职业等因素越来越成为新的地位标志。从横向看,表现为:第一,利益主体多元化。国家、地方、单位、群体、个人都成为一级利益主体;第二,利益规则或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革;第三,利益本身的多元化,权力、收入、声望分离并同时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三、社会格局的变化。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社会结构不同、发展速度与规模不同的问题。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东、中、西部为各自发展而强调地方利益。各地区为争取中央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冲突。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经济发展失衡,城市居民和农民形成了两个利益群体,他们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非常普遍,尤以侵占农民的宅基地和耕地为重点,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
社会环境的改变。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随着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的发展、民主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公民精神也在逐渐的培育之中。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迅速、深刻、全面地改变着人类社会,它强大的信息传播,急速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是一种主体意识,作为人的一种思想、意识、观念,必然见之于行动,更何况公民权利意识本身就具有行使和捍卫公民合法权利及其价值的内涵。近年来,公益诉讼、公民维权等案件的增长,彰显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民众利益诉求渠道的缺失。随着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民主政治机制在不断完善,民众表达利益的渠道也在逐步建立,民众参与政治的意识与热情在不断上升,维护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长,但是,反映民众呼声和诉求的渠道还不完善。我国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改善民生成为政府的核心工作,“民心可敬、民意可顺、民气可畏”正在影响政府的工作与决策。相对日益增长的民众的诉求来讲,我国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还远远不够,更何况这些渠道往往还存在问题且无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三、弱势群体的权利被排斥。在我国走向现代社会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导致社会阶层分化十分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强势利益所排斥。由于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尚未建立,个别地方政府执行力较差等原因,弱势群体的民生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社会心理严重失衡。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原有政治、经济模式,打破了社会原有的平衡,但合理的能重建社会平衡的新的体制或模式又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这就使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心理失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社会分配不均、改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官场腐败、个别政府官员不为民做主等,甚至法律意识淡漠、从众心理、借题发挥等也会导致社会心理失衡。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基于群众的共同利益而聚集的、自发的、公开实施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集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表象复杂、动因不一。这里既有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多的是具有公权力的主体其行为造成民众利益损害进而引发群众不满情绪。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快速增长,当利益诉求渠道不能满足民众需求的时候,群体性事件自然就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某种外部偶然事件的直接刺激,在很短时间内便聚集大量人员进而导致权利摩擦迅速转变为社会矛盾,往往使人出乎意料、猝不及防。二、组织严密、行为激烈。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经过组织的,进而发展到跨区域、跨行业的声援、参与。尤其是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较强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都是经过周密策划、精心布置,其目标明确、行动统一。甚至个别群体性事件会通过暴力行为、冲击政府、阻碍交通来达到目的。三、维权是主题。现代社会的构建,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核心,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利益分配不公,成为引发群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寻求救济的愿望日趋强烈,维权意识得到高度的体现。群体性事件从性质上讲是利益问题,而且是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后得不到赔偿和救济时不得已的选择,是民众维权的一种形式。四、多重矛盾相交,处置难度大。由于利益多元化,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各不相同,导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相对复杂,各种矛盾交织。合理性利益要求与不合法行为交织,不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交织,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会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五、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不满。由于政府解决民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导致民众的利益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六、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日益成为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维护权利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也不乏个别人利用网络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扰乱民心。因此,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谨慎监管、积极应对、还原真实。网民要增强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在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理性地、文明地、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应该不负责任地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侵犯他人的权益。(作者单位:大连交通大学)
本文转载自春暖花开《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特点》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总第340期) 作者:关 颖
【摘要】现代化进程的加速进行,社会意识、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社会格局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容易导致人们社会生活的混乱,以至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大多事发突然、演变迅速,组织严密、行为激烈,多重矛盾相交、处置难度大,其核心主题是维权。要在正确认识其产生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社会转型 群体性事件 成因 特点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冲突纷繁复杂、纠结在一起,由此产生的各类群体性事件也变得十分复杂。在新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和分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特点,是正确解决群体性事件,处理好政府与民众、国家与个人利益关系的前提条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经济发展、协调利益平衡产生重大影响。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群体性事件形成的原因
社会意识的突变。社会意识的突变,彰显了人类对这个时代的社会态度、社会情感、社会认知、社会信念、社会习俗、社会价值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开放意识的建立。目前,中国正由农业社会转入工业社会,社会由相对封闭走向开放,人们的社会意识也由封闭向开放转换。这个时期,社会意识空前高涨和激荡,新旧观念的交叉与碰撞,导致了人们旧有的意识还没消除,新的社会意识又覆盖上来,这势必就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如果这时期社会管理的各项制度没有跟上时代的变化,排解矛盾的方针和措施没有到位,就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二、利益意识的深化。传统社会中,人们是轻利重义。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使人们对利益有了重新的认识。“利益”不再是不可启齿的“难言之隐”,也不是烫手的山芋。人们的利益观是市场经济的反映,是社会主体意识的反映,是人们向往富裕生活的反映,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结果。三、独立意识的完善。中国的公民社会尽管还不成熟,但公民的独立意识却觉醒了。在现代化大潮的冲击下,中国公民的独立意识开始支配着他们的社会行为,引导人们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独立意识质量的强与弱或价值取向的不同,都会影响社会群体行为的走向,进而决定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社会结构的变化。我国正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走向现代的工业社会,社会转型,势必会导致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一、产权结构的变化。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所有制改革开始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是我国当今的所有制结构。尤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带来社会交换方式的变革和社会利益分配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与下岗职工、民营企业主与雇工之间所产生的矛盾也势必复杂化。
二、利益格局的变化。从纵向看,第一,体制内的利益格局变化。地方、部门对自己所控制的资源有了更大的使用权和处置权,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与他们对资源的控制程度、所控制资源的相对重要性和使用效益度相联系。这种控制程度和使用效益度会导致不同部门、单位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差别拉大。在国有经济改革中,由于诸多因素导致利益关系出现不配套,进而矛盾凸显乃至引发冲突。而国家又无法在短期内迅速构建统一有效的制度规则,因而使整个社会结构体系无序程度增加,利益群体地位及相互关系混乱,群体之间利益差别造成了众多的社会矛盾,原因就在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第二,体制外的利益格局变化。当国家放弃或部分放弃对一些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控制时,就会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占有和控制,从而出现新的利益阶层。通过市场规则,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商品化和简单化,经济利益取代政治、伦理的因素成为联系各主体之间关系的最重要的纽带。诸如财富、收入、知识、职业等因素越来越成为新的地位标志。从横向看,表现为:第一,利益主体多元化。国家、地方、单位、群体、个人都成为一级利益主体;第二,利益规则或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革;第三,利益本身的多元化,权力、收入、声望分离并同时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
三、社会格局的变化。我国长期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始终存在着社会结构不同、发展速度与规模不同的问题。区域经济发展不协调,东、中、西部为各自发展而强调地方利益。各地区为争取中央优惠政策不可避免地发生各种利益冲突。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经济发展失衡,城市居民和农民形成了两个利益群体,他们有着各自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非常普遍,尤以侵占农民的宅基地和耕地为重点,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
社会环境的改变。
一、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随着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经济的发展、民主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公民精神也在逐渐的培育之中。尤其是互联网的广泛应用,迅速、深刻、全面地改变着人类社会,它强大的信息传播,急速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迅速提高。公民权利意识是一种主体意识,作为人的一种思想、意识、观念,必然见之于行动,更何况公民权利意识本身就具有行使和捍卫公民合法权利及其价值的内涵。近年来,公益诉讼、公民维权等案件的增长,彰显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
二、民众利益诉求渠道的缺失。随着政治体制改革,我国民主政治机制在不断完善,民众表达利益的渠道也在逐步建立,民众参与政治的意识与热情在不断上升,维护自身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的增长,但是,反映民众呼声和诉求的渠道还不完善。我国政府正向服务型政府转型,改善民生成为政府的核心工作,“民心可敬、民意可顺、民气可畏”正在影响政府的工作与决策。相对日益增长的民众的诉求来讲,我国现有的利益表达渠道还远远不够,更何况这些渠道往往还存在问题且无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三、弱势群体的权利被排斥。在我国走向现代社会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导致社会阶层分化十分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常常被强势利益所排斥。由于弱势群体处于被动地位,再加上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救助机制尚未建立,个别地方政府执行力较差等原因,弱势群体的民生权利如受教育权、就业权、社会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居住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四、社会心理严重失衡。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原有政治、经济模式,打破了社会原有的平衡,但合理的能重建社会平衡的新的体制或模式又不可能很快建立起来,这就使改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比较突出。社会心理失衡产生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社会分配不均、改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官场腐败、个别政府官员不为民做主等,甚至法律意识淡漠、从众心理、借题发挥等也会导致社会心理失衡。
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基于群众的共同利益而聚集的、自发的、公开实施的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集合了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表象复杂、动因不一。这里既有公民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多的是具有公权力的主体其行为造成民众利益损害进而引发群众不满情绪。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快速增长,当利益诉求渠道不能满足民众需求的时候,群体性事件自然就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表现如下。
一、事发突然,演变迅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某种外部偶然事件的直接刺激,在很短时间内便聚集大量人员进而导致权利摩擦迅速转变为社会矛盾,往往使人出乎意料、猝不及防。二、组织严密、行为激烈。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经过组织的,进而发展到跨区域、跨行业的声援、参与。尤其是人数多、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反复性较强的群体性事件往往都是经过周密策划、精心布置,其目标明确、行动统一。甚至个别群体性事件会通过暴力行为、冲击政府、阻碍交通来达到目的。三、维权是主题。现代社会的构建,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的核心,一切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都可以从利益那里得到解释。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利益分配不公,成为引发群众不满的主要原因之一。更为重要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寻求救济的愿望日趋强烈,维权意识得到高度的体现。群体性事件从性质上讲是利益问题,而且是民众的利益受到损害后得不到赔偿和救济时不得已的选择,是民众维权的一种形式。四、多重矛盾相交,处置难度大。由于利益多元化,利益主体、利益内容各不相同,导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相对复杂,各种矛盾交织。合理性利益要求与不合法行为交织,不合理要求与违法行为交织,多数人的人民内部矛盾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交织,如果处理不当,局部问题会影响全局,非对抗性矛盾会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五、对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不满。由于政府解决民众诉求渠道不畅通,导致民众的利益不能及时得到解决,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六、网络群体性事件。网络日益成为广大民众参与政治、维护权利的有效方式之一。但也不乏个别人利用网络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扰乱民心。因此,对于网络群体性事件必须做到谨慎监管、积极应对、还原真实。网民要增强人权意识和法治观念,在正当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理性地、文明地、客观地发表自己的观点,而不应该不负责任地滥用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侵犯他人的权益。(作者单位:大连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