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小讲堂
-----------合同篇
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不安抗辩权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为大家介绍合同中的旅客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旅客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林某于2010年1月15日手持“10元大票”去乘坐公共汽车,但因为林某本人所乘公共汽车为无人售票车,先后有10余名汽车司机以“公司不允许收整钱”、“5元10元的假币太多”等理由和用手捂住钱箱并不允许林某乘坐公共汽车,令林某在零度左右的低温和五六级的北风中等待40分钟之久。林某在这期间始终没有听取一些司机“去买包烟”的建议,并在2月下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票2元。被告A公交公司拒绝承认该公司有“10元钱拒收”的规定,并称“林某没有消费,没有接受到服务,也就不是消费者,因此不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后林某认为,“10元拒收”与拒载无异,侵害了他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本案,我们首先来看看A公交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根据《合
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要求运输合同具有不得拒绝性,承运人一般属于公用企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甚至垄断性的服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除接受其服务外一般别无选择,立法者为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而制定本法。在上述案例中,A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以“公司不允许收整钱”、“5元10元的假币太多”等理由拒绝林某乘车,都不是法定理由,林某持10元钱乘车,不存在不合理要求。因此,被告A公交公司拒绝林某乘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在生活中,普通公民相对于一些公用企业、垄断型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各个行政部门是作为弱势方的群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应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知识小讲堂
-----------合同篇
编者语:
2012年我刊特邀请公司法律顾问开辟专栏“法律知积小讲堂”为大家讲解涉及居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上期为大家介绍了不安抗辩权方面的相关法律知识,本期将为大家介绍合同中的旅客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个案例,结合此案例为大家介绍关于《合同法》中“旅客运输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林某于2010年1月15日手持“10元大票”去乘坐公共汽车,但因为林某本人所乘公共汽车为无人售票车,先后有10余名汽车司机以“公司不允许收整钱”、“5元10元的假币太多”等理由和用手捂住钱箱并不允许林某乘坐公共汽车,令林某在零度左右的低温和五六级的北风中等待40分钟之久。林某在这期间始终没有听取一些司机“去买包烟”的建议,并在2月下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车票2元。被告A公交公司拒绝承认该公司有“10元钱拒收”的规定,并称“林某没有消费,没有接受到服务,也就不是消费者,因此不应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后林某认为,“10元拒收”与拒载无异,侵害了他作为一个消费者的权益。
针对本案,我们首先来看看A公交公司的说法是否合理,根据《合
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这就要求运输合同具有不得拒绝性,承运人一般属于公用企业,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甚至垄断性的服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除接受其服务外一般别无选择,立法者为保护相对弱势方的利益而制定本法。在上述案例中,A公交公司作为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以“公司不允许收整钱”、“5元10元的假币太多”等理由拒绝林某乘车,都不是法定理由,林某持10元钱乘车,不存在不合理要求。因此,被告A公交公司拒绝林某乘车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醒:在生活中,普通公民相对于一些公用企业、垄断型企业、事业单位、政府各个行政部门是作为弱势方的群体,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不应忍气吞声、息事宁人,应善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