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工 程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工程项目名称: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鉴 定 内 容 :抗震鉴定
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09年12月21日
工程名称: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 委托单位:广西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定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说明:
1、报告无骑缝章无效; 2、报告复印无效
3、报告无编写、校核、审核签名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对鉴定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否则按认可鉴定报告处理。 鉴定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邮政编码:530011 电 话:0771-3154500
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工程鉴定报告
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
一、 概述
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工程位于南宁市新阳路。该工程为2层砖混结构建筑,楼面及屋面板均为预制空心板,墙体厚度为240mm,总建筑面积约463㎡,该建筑建于1992年,目前正使用中。为了解该建筑的抗震能力,广西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委托我院对该工程进行抗震鉴定,现将鉴定分析及结果详述如下。
二、 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
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抗震鉴定标准》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以下简称《抗震设计规范》 3、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鉴定分析及结果
1、本次鉴定工作分为抗震性能分析评价和现场检测两部分,现场检测由我院委托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详见《桂建质检(检二)[2009]第677号》。
2、抗震能力分析评价
(1)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等级≤M2.5,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9.2.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性能和抗震能力;
(2)未设圈梁、构造柱,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3.1条和第7.3.1.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3)楼、屋面为预制板,板间开裂现象较普遍,没有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整体性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4.5条的要求,影响建筑的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4)局部墙体存在不适合于继续承载的开裂现象,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2.2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影响房屋的局部乃至整体抗震能力;
(5)楼梯间抗震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8条要求,主要人流疏散通道没有有效抗震措施,影响房屋的抗震性能和人员疏散安全。
3、结论及建议
房屋由于存在上述不符合《抗震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房屋的整体性较差,显著影响整体抗震性能,建议拆除改建以确保安全。
报告编写: 报告校核:
报告审核: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09年12月21日
建 筑 工 程 抗 震 鉴 定 报 告
工程项目名称: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鉴 定 内 容 :抗震鉴定
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09年12月21日
工程名称: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 委托单位:广西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鉴定单位: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说明:
1、报告无骑缝章无效; 2、报告复印无效
3、报告无编写、校核、审核签名无效; 4、报告涂改无效;
5、对鉴定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鉴定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否则按认可鉴定报告处理。 鉴定单位地址:广西南宁市北大南路17号 邮政编码:530011 电 话:0771-3154500
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工程鉴定报告
桂建科鉴(总)[2009] 第1号
一、 概述
新阳路壮锦社区服务公司单身楼工程位于南宁市新阳路。该工程为2层砖混结构建筑,楼面及屋面板均为预制空心板,墙体厚度为240mm,总建筑面积约463㎡,该建筑建于1992年,目前正使用中。为了解该建筑的抗震能力,广西金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委托我院对该工程进行抗震鉴定,现将鉴定分析及结果详述如下。
二、 鉴定依据的规范、标准
1、《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以下简称《抗震鉴定标准》
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以下简称《抗震设计规范》 3、委托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 鉴定分析及结果
1、本次鉴定工作分为抗震性能分析评价和现场检测两部分,现场检测由我院委托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结果详见《桂建质检(检二)[2009]第677号》。
2、抗震能力分析评价
(1)砌体砌筑砂浆抗压强度等级≤M2.5,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9.2.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承载性能和抗震能力;
(2)未设圈梁、构造柱,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3.1条和第7.3.1.1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显著影响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3)楼、屋面为预制板,板间开裂现象较普遍,没有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整体性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4.5条的要求,影响建筑的整体性和抗震能力;
(4)局部墙体存在不适合于继续承载的开裂现象,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2.2条(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影响房屋的局部乃至整体抗震能力;
(5)楼梯间抗震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8条要求,主要人流疏散通道没有有效抗震措施,影响房屋的抗震性能和人员疏散安全。
3、结论及建议
房屋由于存在上述不符合《抗震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房屋的整体性较差,显著影响整体抗震性能,建议拆除改建以确保安全。
报告编写: 报告校核:
报告审核: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