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探讨

引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违约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行为法对某一类行为的约束的冲突规范造成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应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平衡的前提下,作出最为有利的理论诠释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存在,也就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触犯了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两方面的规范,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给受害人在责任方式的选择,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同的权利保护效果,由于是同一行为产生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即权利人享有了不同的请求权,在台湾民法学界称此种现象为请求权的竞合。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责任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理论层面对责任竞合,尤其是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加一明确的界定,理解我国司法机关对责任竞合问题的态度,对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援引法律,当事人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的出现,并使两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第三个方面,两种责任的义务内容存在区别,合同的内容取决当事人的意志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义务人注意义务很低的无偿合同,尽管英美法系不存在此种无偿活动,但是当事人的义务与是否存在对价存在关系,所以在存在双重违法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行为法已经构成违法,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则不构成违法。第四,时效的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对两种责任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两年的规定,但是身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物被丢失或者被毁损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是四年。第五,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要件不同,违约责任存在法定的免责要件,如不可抗力的规定,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也不可以自行约定。第六,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的约定,而且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形式,发生损害是前提,损害的赔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七,责任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主要主要是财产的损失,而侵权责任则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不仅有直接损失还包含间接的损失。第八,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债务人首先应该负责,然后向第三人追偿,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对债务不履行负有过失或者故意,债务人负有同样的责任,而在侵权行为中贯彻自己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第九,诉讼管辖不同,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诉讼管辖的地点;而因侵权提起的诉讼,只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学说:

责任竞合问题由于性质特殊,在法律实践中又存在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各国法律理论界都试图对它作出相对合理的解说,数百年来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是最早在刑法学界得以确立,而后被民法理论援用的,它主张侵权行为是对一般义务的违反,而违约行为是对特别义务的违反,债务不履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主张与一般理论有所不合,它排除债权人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对债权人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特别是侵害人身权的情形尤为明显。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该学说认为,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和合同上的特别义务,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两者并存并不矛盾,它又可以分为请求权自由说和相互影响说,前者认为债权人可选择任何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个请求权已经得到满足,则另一个自行消灭,但如果因为其他的原因造成一个的消灭,另一个仍将存在;而相互影响说,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定也适于违约,反之亦然。自由说相对比较便于适用,会造成一定的诉讼困境,而影响说则实质上取消了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一般义务,因合同上的特别义务而强化和具体化,但绝非双重化,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不法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具有两种性质,只能一次履行,一次起诉,一次让与。但其具有两个法律基础,请求权的内容应符合各个规范而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结果,但法律由特别规定时应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此学说现在处于学界的通说地位。

四、我国民法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在各国法学界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大致采用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模式,法国民法的观点认为,只有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下只能寻求合同救济的方式,当然,它也没有回避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单一化的救济模式造成权利人保护不利的困境,在判例和学说上认可了医生治疗上的过失之类的职业过失,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场合原告对加害人的过失能够举证场合。其次是德国民法所主张的允许竞合模式,“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德国民法允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引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违约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现象,其根源在于合同法律规范和侵权行为法对某一类行为的约束的冲突规范造成的,我们不应该回避这种法律现象的存在,应该在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和平衡的前提下,作出最为有利的理论诠释和制度安排。

关键词: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竞合请求权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但是由于行为本身的特殊性存在,也就是其行为本身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属性,触犯了有关契约和侵权行为两方面的规范,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时产生,给受害人在责任方式的选择,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不同的权利保护效果,由于是同一行为产生了不同性质的责任,即权利人享有了不同的请求权,在台湾民法学界称此种现象为请求权的竞合。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责任竞合的现象大量存在,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在理论层面对责任竞合,尤其是违约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加一明确的界定,理解我国司法机关对责任竞合问题的态度,对广大的法律工作者援引法律,当事人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责任竞合的概念:

所谓竞合,是指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了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权利的出现,并使两种权利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第三个方面,两种责任的义务内容存在区别,合同的内容取决当事人的意志和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以及国家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存在义务人注意义务很低的无偿合同,尽管英美法系不存在此种无偿活动,但是当事人的义务与是否存在对价存在关系,所以在存在双重违法的情况下,根据侵权行为法已经构成违法,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则不构成违法。第四,时效的不同,绝大多数国家对两种责任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间,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一般适用两年的规定,但是身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而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物被丢失或者被毁损的情况下,则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是四年。第五,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要件不同,违约责任存在法定的免责要件,如不可抗力的规定,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条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也不可以自行约定。第六,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用违约金的形式,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当事人的约定,而且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侵权责任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形式,发生损害是前提,损害的赔偿数额以及计算方法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七,责任的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主要主要是财产的损失,而侵权责任则包括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赔偿范围不仅有直接损失还包含间接的损失。第八,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债务人首先应该负责,然后向第三人追偿,由其代理人或使用人对债务不履行负有过失或者故意,债务人负有同样的责任,而在侵权行为中贯彻自己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第九,诉讼管辖不同,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作为诉讼管辖的地点;而因侵权提起的诉讼,只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提起诉讼。

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学说:

责任竞合问题由于性质特殊,在法律实践中又存在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各国法律理论界都试图对它作出相对合理的解说,数百年来争论不休,至今尚无定论。

(一)法条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是最早在刑法学界得以确立,而后被民法理论援用的,它主张侵权行为是对一般义务的违反,而违约行为是对特别义务的违反,债务不履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态,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加以处理,这种主张与一般理论有所不合,它排除债权人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对债权人可能造成重大不利,特别是侵害人身权的情形尤为明显。

(二)请求权竞合说

该学说认为,不侵害他人权益的一般义务和合同上的特别义务,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两者并存并不矛盾,它又可以分为请求权自由说和相互影响说,前者认为债权人可选择任何一种主张自己的权利,一个请求权已经得到满足,则另一个自行消灭,但如果因为其他的原因造成一个的消灭,另一个仍将存在;而相互影响说,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定也适于违约,反之亦然。自由说相对比较便于适用,会造成一定的诉讼困境,而影响说则实质上取消了请求权独立并存的概念。

(三)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不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一般义务,因合同上的特别义务而强化和具体化,但绝非双重化,债务人基于违约或不法行为所侵害的仅是一个义务,故一个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个要件时,仅产生一个请求权,具有两种性质,只能一次履行,一次起诉,一次让与。但其具有两个法律基础,请求权的内容应符合各个规范而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结果,但法律由特别规定时应适用法律的特殊规定。此学说现在处于学界的通说地位。

四、我国民法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在各国法学界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大致采用三种不同的立法态度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模式,法国民法的观点认为,只有在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才产生侵权责任,在违约场合下只能寻求合同救济的方式,当然,它也没有回避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单一化的救济模式造成权利人保护不利的困境,在判例和学说上认可了医生治疗上的过失之类的职业过失,犯罪,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场合原告对加害人的过失能够举证场合。其次是德国民法所主张的允许竞合模式,“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德国民法允许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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