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部门在校车管理中的职责及治理建议

职能部门在校车管理中的职责及治理

建议

各职能单位在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4日)、《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2006年12月24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的通知》(豫公通

[2010]265 号)、《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西办文[2010]16号)相关职责要求和规定:

公安部门: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等的管理(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车辆减速设施),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施划校车停靠站

标线。

3、加强对校车的监管。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制定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管理措施;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将校车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交警信息应用平台,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4、定期对县乡道路巡逻管控,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

交通部门:

严格审批校车行车路线及路段的管理,完善道路交通防护设施,严禁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负责及时清理、查处各类从事接送学生非法营运的车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经常性地组织当地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辖区内师生乘车安全。

教育部门:

1、要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

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家长和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2、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经常了解接送学生车辆情况,对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3、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学校车辆不按校车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运送学生,专用校车不得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对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的,对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驾驶人、经营人等不参加安全教育,存在事故苗头等情况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校车资格,收回校车标牌。

4、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公安、交通、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

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制定出台校车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校车应有政府牵头实施管理,保证校车的安全。严格与其他车辆的管理区分开,依法查处非法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在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真正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对手续不全车辆、报废车、拼装车、农用车、三轮车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扣没收,不准上路,坚决杜绝上述车辆上路接送学生。对校车超载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载行为。同时,要采取定期见面、重点教育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校车驾驶人和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

3、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按需求和规定设置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车辆减速设施、校车停靠预告标志、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施划校车停靠站标线等。交通部门对有学生车辆通过的干线公路平交路口、学校出口、学生集中过往路段及车辆通行较多的拐弯等危险路段,要在明显处完善交通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驾

驶员减速行驶,增强过往车辆的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因车辆乱停乱靠、拐弯视线模糊及车速太快,造成交通事故。

4、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拒乘不安全车辆,教给学生必要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要利用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提高家长对孩子上学交通安全的关心,促使家长教育学生拒乘无牌无证车辆和非法校车上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着力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育人环境。

5、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严格校车准入制度,要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保证校车的安全、合理使用。要继续研究推行“错时放学”制度,在短期无法彻底解决交通运力的情况下,使得学校周边道路特定时段的拥挤状况和学生放学集中造成交通运力不足压力得以改善。

6、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责任明确,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交警、教育、交通等部门确定校车的行驶路线及学校、村庄站点的设置和校车资质的审核;交警、运管等部门负责对“三无”车辆或农用车、报废车接送学生的现象进行重点整治,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一经发现,一律查扣。

职能部门在校车管理中的职责及治理

建议

各职能单位在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2007年8月24日)、《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对中小学校车开展集中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2006年12月24日)、《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校车标识〉国家标准的通知》(豫公通

[2010]265 号)、《县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校园及周边安全保卫工作职责》(西办文[2010]16号)相关职责要求和规定:

公安部门:

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交通安全职责,公正执法,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2、加强对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周边道路状况、交通流量、校车和交通安全设施等的管理(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和车辆减速设施),设置校车停靠预告标志和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施划校车停靠站

标线。

3、加强对校车的监管。详细掌握辖区内接送学生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制定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管理措施;严查校车超员、超载、超速及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将校车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交警信息应用平台,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并不定期到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4、定期对县乡道路巡逻管控,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客车接送学生。

交通部门:

严格审批校车行车路线及路段的管理,完善道路交通防护设施,严禁没有营运资质的车辆非法接送学生。负责及时清理、查处各类从事接送学生非法营运的车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要经常性地组织当地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整治,并形成长效机制,确保辖区内师生乘车安全。

教育部门:

1、要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

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家长和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2、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经常了解接送学生车辆情况,对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当地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3、加强对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督促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学校车辆不按校车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运送学生,专用校车不得从事其他旅客运输业务。对从事与学校无关的运输业务的,对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驾驶人、经营人等不参加安全教育,存在事故苗头等情况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校车资格,收回校车标牌。

4、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公安、交通、教育行政部门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

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制定出台校车管理的相关文件,明确校车应有政府牵头实施管理,保证校车的安全。严格与其他车辆的管理区分开,依法查处非法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在校车安全监管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真正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打击处理力度。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对手续不全车辆、报废车、拼装车、农用车、三轮车等接送学生车辆进行查扣没收,不准上路,坚决杜绝上述车辆上路接送学生。对校车超载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超载行为。同时,要采取定期见面、重点教育的方式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校车驾驶人和车主的交通安全意识。

3、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按需求和规定设置学校标志、人行横道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车辆减速设施、校车停靠预告标志、校车停靠站点标志,施划校车停靠站标线等。交通部门对有学生车辆通过的干线公路平交路口、学校出口、学生集中过往路段及车辆通行较多的拐弯等危险路段,要在明显处完善交通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志,提醒驾

驶员减速行驶,增强过往车辆的安全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因车辆乱停乱靠、拐弯视线模糊及车速太快,造成交通事故。

4、加强师生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拒乘不安全车辆,教给学生必要的安全常识,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要利用家长会、家访等形式,提高家长对孩子上学交通安全的关心,促使家长教育学生拒乘无牌无证车辆和非法校车上学。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着力构建学校、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育人环境。

5、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严格校车准入制度,要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保证校车的安全、合理使用。要继续研究推行“错时放学”制度,在短期无法彻底解决交通运力的情况下,使得学校周边道路特定时段的拥挤状况和学生放学集中造成交通运力不足压力得以改善。

6、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责任明确,各方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交警、教育、交通等部门确定校车的行驶路线及学校、村庄站点的设置和校车资质的审核;交警、运管等部门负责对“三无”车辆或农用车、报废车接送学生的现象进行重点整治,严禁“三无”车辆接送学生,一经发现,一律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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