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偿还130万元借款

谁该偿还130万元借款     来源:河北法制网

王彦

案例:130万元借款起纠纷

现在,一些人手中有闲置资金但投资无门,便高息出借资金;有些人或因生产经营或因生活所致,需要向他人借款,因而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田某与马某、高某夫妇系朋友关系,马某夫妇于2008年11月协议离婚。2007年7月、12月,马某两次向田某借现金130万元。2009年,马某为田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后收回原借条,田某复印了原来的借条。2009年1月5日,马某为田某出具四张月息相同共计130万元的借条,均加盖了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马某系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占有75%的股权。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显示,2009年11月30日,高某与马某离婚之后,作为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代表,代为领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离婚协议书未显示对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中马某所占有的75%股权进行分割。

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未偿还借款,田某持马某2009年出具的借条,以马某夫妇和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公司被吊销,田某也不能提供马某的地址,法院缺席审理,并认定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马某为共同借款人,被告马某2009年借款时,虽已与被告高某办理离婚,但双方离婚协议书显示并未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故被告高某应在75%股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月息2分明显过高,故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马某与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高某与马某在股权范围内和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田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称,田某不能解释130万元的来源,仅凭借条不能认定130万元借款已经给付,130万元借款应为虚假。即使130万元借款真实,借款也应属于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与法定代表人马某无关,与早已离婚的高某更无关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申请再审审查后,指令路南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一起借款纠纷一波三折,130万元借款是真是假,应当由谁偿还,法院自有公断。作为出借资金方,如何才能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我们从该纠纷中又应当得到哪些启示呢?

法官说法:

证据意识、风险意识、追偿意识一样不能少

树立证据意识。第一,要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作为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协议要明确借款人及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借款人”,如:借款方已婚的,要求将夫妇双方均列为借款人并共同签协议,避免只有夫妻一方签协议后,另一方主张借款系一方个人借款拒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企业经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借款,要明确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约定不明会互相推诿,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在追偿过程中会走弯路。如果个人以企业名义借款,企业被吊销或注销后将无法偿还借款,而企业注册登记不规范,又难以找股东追偿,并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依据证据又无法找实际借款人追偿借款,实际借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第二,要保存借款交付的凭证,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否认收到借款的事实。如果现金交付,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款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也要保存相应凭证。

树立风险意识。第一,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切记不要以对方的“人品”判断对方是否能够偿还债务。对借款方的担保也要审查好,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往往用房产作抵押担保,对抵押房产的登记情况要到房管机关查询,一方面查询房产登记权属是否明确,另一方面查询是否有抵押权登记,避免对方重复抵押,自己的债权无法优先受偿,担保的目的落空。如果是基于对某个人的信任向借款方借款,可以要求该个人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借款方不能还款,可以要求该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警惕“高息“陷阱。有闲置资金出借时要保持审慎心态,避免为 “不靠谱”的高息,导致血本无归。

树立追偿意识。第一,协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就要求对方清偿,如果对方称无力还款,应要求其重新出借条借款展期,不要轻信对方轻易答应借款展期。要尽快提起诉讼,避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起诉立案前,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以执行。第二,对于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追索欠款,判断对方无还款诚意时,要尽快提起诉讼,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同样,起诉立案前,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许多债权人踏破借款人的门槛要债,却不愿意打官司,最后,看对方实在不想还款才起诉,错过了追偿借款的最佳时间。

谁该偿还130万元借款     来源:河北法制网

王彦

案例:130万元借款起纠纷

现在,一些人手中有闲置资金但投资无门,便高息出借资金;有些人或因生产经营或因生活所致,需要向他人借款,因而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

田某与马某、高某夫妇系朋友关系,马某夫妇于2008年11月协议离婚。2007年7月、12月,马某两次向田某借现金130万元。2009年,马某为田某重新出具了借条后收回原借条,田某复印了原来的借条。2009年1月5日,马某为田某出具四张月息相同共计130万元的借条,均加盖了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马某系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占有75%的股权。企业登记证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显示,2009年11月30日,高某与马某离婚之后,作为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代表,代为领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离婚协议书未显示对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中马某所占有的75%股权进行分割。

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未偿还借款,田某持马某2009年出具的借条,以马某夫妇和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因公司被吊销,田某也不能提供马某的地址,法院缺席审理,并认定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马某为共同借款人,被告马某2009年借款时,虽已与被告高某办理离婚,但双方离婚协议书显示并未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故被告高某应在75%股权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原、被告约定月息2分明显过高,故依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利息。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偿还借款本息,马某与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高某与马某在股权范围内和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互负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后,田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高某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称,田某不能解释130万元的来源,仅凭借条不能认定130万元借款已经给付,130万元借款应为虚假。即使130万元借款真实,借款也应属于唐山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借款,与法定代表人马某无关,与早已离婚的高某更无关系。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高某申请再审审查后,指令路南区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一起借款纠纷一波三折,130万元借款是真是假,应当由谁偿还,法院自有公断。作为出借资金方,如何才能保障出借资金的安全,我们从该纠纷中又应当得到哪些启示呢?

法官说法:

证据意识、风险意识、追偿意识一样不能少

树立证据意识。第一,要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作为双方形成借贷关系的证据。协议要明确借款人及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特别是要明确“借款人”,如:借款方已婚的,要求将夫妇双方均列为借款人并共同签协议,避免只有夫妻一方签协议后,另一方主张借款系一方个人借款拒不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是企业经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借款,要明确是其个人借款还是企业借款,约定不明会互相推诿,承担还款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在追偿过程中会走弯路。如果个人以企业名义借款,企业被吊销或注销后将无法偿还借款,而企业注册登记不规范,又难以找股东追偿,并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东只承担有限的责任;依据证据又无法找实际借款人追偿借款,实际借款人逃避了法律责任。第二,要保存借款交付的凭证,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否认收到借款的事实。如果现金交付,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款条,如果是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也要保存相应凭证。

树立风险意识。第一,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切记不要以对方的“人品”判断对方是否能够偿还债务。对借款方的担保也要审查好,一般情况下,借款方往往用房产作抵押担保,对抵押房产的登记情况要到房管机关查询,一方面查询房产登记权属是否明确,另一方面查询是否有抵押权登记,避免对方重复抵押,自己的债权无法优先受偿,担保的目的落空。如果是基于对某个人的信任向借款方借款,可以要求该个人作为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果借款方不能还款,可以要求该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第二,警惕“高息“陷阱。有闲置资金出借时要保持审慎心态,避免为 “不靠谱”的高息,导致血本无归。

树立追偿意识。第一,协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就要求对方清偿,如果对方称无力还款,应要求其重新出借条借款展期,不要轻信对方轻易答应借款展期。要尽快提起诉讼,避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起诉立案前,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以执行。第二,对于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对方追索欠款,判断对方无还款诚意时,要尽快提起诉讼,不给对方转移财产的机会。同样,起诉立案前,可以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许多债权人踏破借款人的门槛要债,却不愿意打官司,最后,看对方实在不想还款才起诉,错过了追偿借款的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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