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的公示制度[1]

法制建设

2007-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

的公示制度

王丹

!!!!!!!"

!!!!!!!!!!!!!!!!!!!!!!!!!!!!!!!!!!!!!!!!!!!!!"

要: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

但是,我国现行的商事可以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登记公示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商事登记

公示

公示制度

!!!!!!!"

!!!!!!!!!!!!!!!!!!!!!!!!!!!!!!!!!!!!!!!!!!!!!"

商事登记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其时商店开业需悬挂一定之牌号,以示其营业之状态,此即商事登记制度之滥觞。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筹办人或负责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或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登载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批准、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1]这些事项涉及到商主体取得主体资格和退出市场问题,涉及到商主体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对这些内容进行公示,向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主体的重要法律和经济事实,是国家公权力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现,是市场自由与市场秩序的辩证统一。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基础

政府经济职能”视角下的(一)“商事登记公示制度

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历来众说纷纭,但是,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任何一种社会状态下的国家必须拥有的职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开始的。维护经济秩序仅仅是现代政府若干经济职能

[2]

对中的一项,也是最基本的一项。”

全。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特别是由

一、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理论

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的普遍出现,私人成本外在化所导致的外部性问题的突出,因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导致的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问题的普遍存在,都需要政府的干预、调节和维护,需要政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

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

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构建,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消耗,达到

[3]

预期的经济目标。”效率是社会发

市场主体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个体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社会交易由个体交易构成,个体交易安全必然集合成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所以交易安全的保护对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交易安全也就成为社会公共安

展的基本价值目标,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在不同程度地确认、保

24

2007-

法制建设

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因为任何一个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都可以通过公告或其他公示途经获得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不必再“事必躬亲”,不必再费时费力地去了解和调查交易交易的对方即使对方的基本情况,“

没有一件件独自进行调查,但只要信赖商业登记簿的记载,也能受到保护。同时,商人也不用个别地通知预想的对方,而只要登记一下,一般公

[4]众就能得知。”从此种意义上讲,商

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新《公司法》,第6条规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定,“

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五是《公司登记管公司登理条例》,第57、58条规定,“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

登入本机关商事登记网站,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上网查询。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商事登记的实践已不再那么重视公告的作用。虽然《日本商法典》公告”至今仍在11、,但实12条规定“务中并没有进行公告,也几乎没有人要求恢复公告制度。[6]

(三)商事登记信息的权属有待根据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市场是失灵的,只有公共经济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更有效率的,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欲望。公共欲望,相对于私人欲望,是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欲望。公众通过向政府缴纳税款等资财作为与政府交换公共物品的对价,公共物品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公众。商事登记管理部门属于公共部门,是纳税人用以加强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环境的工具,是公仆,其由此而集中的信息的权属应当是公众,而不应当被商事登记管理部门垄断占有,甚至成为创收的资源。

目前,我国一些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在登记办公场所备置了记载企业登记事项的“商业登记簿”,供公众免费阅览、誊抄。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工商登记机关还在政府网站上专设了“企业信息查询”窗口,供各界免费登录阅览、打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这样的做法应在全国推广。

(四)需进一步明确公示与登记的关系

德国和日本的商事立法中登记与公示的效力是相互依附的。《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应登入商业登记簿的事实尚未登记和公告期间,在其实务上应对此事实进行登记的人,不得对此种事实对抗第

询、复制。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晰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适用范围狭窄

公示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非法人企业,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等商主体被排除在外,覆盖面较为狭窄。

(二)途径单一

商事登记以让公众知道登记事项为目的,[5]其自身就有公示的意义。我国企业登记立法历来重国家的干预管理,而轻商事主体的效率,导致我国商事登记公示制度主要体现为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告行为。虽然,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对公众查询登记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社会公律依据,并将提供查询服务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一项义务确定下来,然而该项规定仍显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足。借鉴国外立法例,公示的途径和方式应不仅局限公告,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登记簿的阅览,即依照一定程序,在商事登记主管机关阅览特定商事主体的商业登记簿;2.登记簿的复制或誊抄,即依照一定程序,在取得商事登记机关同意后,复制或誊抄特定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3.网上公示,即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登记事项

事登记公示制度不仅符合商主体对营利性的要求,而且也符合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法规和规章中,对登记公示有明确规定的有:一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二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企业法人登记公则》,第54条规定,“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三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规定“中国企业法形式为期刊式,刊名为《

人登记公告》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由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变更或终止通告。企业法人因不及时通告,而使

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众查询企业登记事项有了明确的法

25

法制建设

2007-

三人。而且某一事项如果已经注册和公布,则第三方通常被视为推定知悉。应该指出,这种规定对第三方相日本商法典》第12条规定,当不利。[7]《

应当登记的事项,非经登记及公告后,不得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登对于第三者来说,商业注册中的注册公开的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规定登记本身即发生效力,如公司设立登记,只要登记完成即发生公司成立之效力。此种模式,存在公示与登记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登记与公示的关系,在坚持此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重视公示的作用,以更好地彰显登记的功能,保障交易环境的良好秩序。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的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簿制度商事登记簿是提供商主体基础信息的基本法律文件,商事登记簿在国家对商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和各个商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力,是公法上对商主体进行控制和私法上承担权利义务的凭证。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簿制度刚刚起步,仅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登记簿,公司登记簿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发挥。因此,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应当加强商事登记簿的设置和使用,扩大商事登记簿的设置范围,不但公司应当建立商事登记簿,而且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甚至

对于这一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是德国,不仅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完全统一,登记簿的编制也基本一致。商事登记簿的作用是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的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事实。商事登记簿由初等法院保存。它由两部分组成,A卷登记个体商人和合伙,B卷登记公项应与附属性的文件和表格区别开来。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商事登记簿及

[8]

各种附件,并可索要经核实的摘要。

登记公示仅依其登记及公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对于后者,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应登记的事项在登记机关登记后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公示,或者虽已公示,但公示的内容发生错误等情况。《欧盟公司法》1968年第1号指令第六项以及《德国商法典》均规定在登记事项与公告事项不一致时,应当由第三人从登记信息和公告信息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抗该企业,企业却不能用公告信息对抗第三人。企业用登记信息对抗第三人时,第三人可以用公告信息进行反驳。日本的规定是公告与登记不符时,视为未公告。欧盟和德国与日本的规定相比,还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合予了第三人更为有力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以是否公示为前提,但是任何人不得以此对抗信赖该公示内容的第三人。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应当符合国际惯例,明确规定登记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同时也应在立法中设计登记公示有瑕疵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关系的安全。

(四)适当收费

在商事登记立法较为发达的英国,主管商事登记的部门———英国公司注册署,以其收取的企业登记申请费和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费用维持着自身的运营。尽管如此,任何人均可以在公司注册署的官方网站免费阅览、打印诸如企业名称、住所、成立日期、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报告提交时间及有效期、分支机构等基本信息。公司提交的其他文

记与公告一起作为对抗效力的要件。司。在商事登记簿中,实际登录的事

(二)实行一般公开与个别限制结合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不要求个人或公司必须有某种特殊需要才能获得商事登记部门的信息。但是这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获取商事登记部门的信息权利加以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出于以下原因:1.保经济利益、国际关系、立法程序等;版权、商2.保护第三方利益,如隐私、业秘密、司法程序等;3.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如一些有待进一步讨论、研究或仅供“内部使用”的信息等。

(三)明确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

对于第三者,商事注册机关将注册内容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或其他注册的商人不得依据应该注册但未注册的事实对抗第三者,而且如果某一事实已经注册或公布,则第三方通常被推定为已经知道该项通知。[9]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正常情况下商事登记公示的效力问题,二是登记公示有瑕疵情况下的效力问题。对于前者,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即可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即对抗力和公信力。对抗力,是人不可以不知道该事项为由主张权利。公信力,亦称公信原则,是指商事

护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理,因为它赋予第三人以选择权,给

非法人企业都应该设置商事登记簿。指商事登记事项已经公告,任何第三

26

2007-

法制建设

件,如各类申请文件影印本、任免职文件、公司抵押明细等只对注册会员开放,并按不同事项收取一定的费公司法登记管我国2005年修订的《

理条例》删除了有关“查阅、复制公司复制费”的规定,然而,公司登记事项查阅的途径还非常有限,有些登记管理机关还尚未向公众提供有关企业登记事项查阅的渠道。目前,在我国,律师查阅某企业电子档案或企业查阅本企业电子档案的收费标准是:

事登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收取信息服务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商事登记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信少只收取适当的工本费。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各级商事登记部入因特网,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而对于企业原始档案或电子档案可采取经有关负责人同意的原则,并适当收取成本费。

注释:

行机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

版社,1999

用,会员每月还要交付一定的会费。息,如登记事项一般应免费提供,至

[4]龙田节,商法略说[M],兰州,甘肃

出版社,1985

[5]同[4]

[6]昊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登

[7]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P115

[8]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

论(外国法律文库)[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9]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0元/份,打印2元/张。其他单位或个人尚不能查阅其他企业的电子档案。鉴于我国商事登记部门信息生产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因此产生了商

""$

""""""""""#

[1]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

革与完善[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6

[2]金硕仁,政府经济调控与市场运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

%%%%%%%%%%$

工作动态

自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南京市各级工商机关广泛开展了“合同助农”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感到,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通、农民信息来源少,大部分农民盲目跟风进行种养殖;一些企业和个人诚信意识差,对农民的生产承诺不兑现,损害农民和农业企业利益;少数企业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利用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坑农害农,牟取不法利益;不少农业企业和农民自身合同意识比较淡薄,在生产交易中不注意运用合同保护自己,容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工商局分别在建邺工商分局的双洲工商所和溧水县工商局的洪蓝分局抓了基层合同监管工作试点,核心是在基层工商所建立“合同指导站”,通过专门的合同指导机构推进“合同助农”各项工

""$

南京市首个农村“合同指导站”在江心洲挂牌成立

作的落实。

目前已经组建起来的“江心洲合同指导站”设在江心洲工商办公室,站长由双洲工商所所长担任,工商所、街道经济科、街道农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司具有社会经济工作经验和调解协调能力的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收集交流相关经济信息、宣传普及合同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和农业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当事人依法履约、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简单合同纠纷、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等。建邺分局和双洲工商所还针对本地葡萄种植的产业特色,为果农们提供了葡萄销售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指导站”要着力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着眼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多方收集经济信息,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条件。二是要着眼监管

(南京市工商局

董国成)

与服务的统一,深入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户和有关企业的合同意识;制订并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帮助农民掌握签订合同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帮助农村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是要着眼监管与维权的统一,加强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签订合同的检查指导,及时化解合同纠纷,保护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正当利益。四是要着眼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保证金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市工商局要求全市各个区县工商局都要参照江心洲“合同指导站”的做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年底将组织现场观摩会,交流展示相关的经验和成果。

法所、村委会等部门选派懂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三

27

法制建设

2007-

试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

的公示制度

王丹

!!!!!!!"

!!!!!!!!!!!!!!!!!!!!!!!!!!!!!!!!!!!!!!!!!!!!!"

要: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

但是,我国现行的商事可以实现国家对商主体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登记公示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进一步加以完善。

关键词:商事登记

公示

公示制度

!!!!!!!"

!!!!!!!!!!!!!!!!!!!!!!!!!!!!!!!!!!!!!!!!!!!!!"

商事登记法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其时商店开业需悬挂一定之牌号,以示其营业之状态,此即商事登记制度之滥觞。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筹办人或负责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法典或专门的商事登记法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及程序,将法定登记事项向登记登载主管机关提出,经其审查批准、于登记簿并公之于众的行为。[1]这些事项涉及到商主体取得主体资格和退出市场问题,涉及到商主体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对这些内容进行公示,向其他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主体的重要法律和经济事实,是国家公权力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现,是市场自由与市场秩序的辩证统一。公示制度是商事登记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基础

政府经济职能”视角下的(一)“商事登记公示制度

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历来众说纷纭,但是,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维护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任何一种社会状态下的国家必须拥有的职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政府的经济职能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开始的。维护经济秩序仅仅是现代政府若干经济职能

[2]

对中的一项,也是最基本的一项。”

全。市场经济的充分发育,特别是由

一、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理论

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的普遍出现,私人成本外在化所导致的外部性问题的突出,因消费的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所导致的市场供给公共物品的不可能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分配的不公平等问题的普遍存在,都需要政府的干预、调节和维护,需要政府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二)“商事登记公示制度

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

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和构建,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消耗,达到

[3]

预期的经济目标。”效率是社会发

市场主体情况进行公示,是保障个体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必要手段,社会交易由个体交易构成,个体交易安全必然集合成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所以交易安全的保护对实现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强烈的社会意义,交易安全也就成为社会公共安

展的基本价值目标,现代社会的法律,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在不同程度地确认、保

24

2007-

法制建设

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就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设计的一种法律制度。通过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交易费用。因为任何一个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都可以通过公告或其他公示途经获得交易对方的基本信息,不必再“事必躬亲”,不必再费时费力地去了解和调查交易交易的对方即使对方的基本情况,“

没有一件件独自进行调查,但只要信赖商业登记簿的记载,也能受到保护。同时,商人也不用个别地通知预想的对方,而只要登记一下,一般公

[4]众就能得知。”从此种意义上讲,商

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四是新《公司法》,第6条规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定,“

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五是《公司登记管公司登理条例》,第57、58条规定,“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

登入本机关商事登记网站,社会公众可以根据需要上网查询。值得注意的是,国外商事登记的实践已不再那么重视公告的作用。虽然《日本商法典》公告”至今仍在11、,但实12条规定“务中并没有进行公告,也几乎没有人要求恢复公告制度。[6]

(三)商事登记信息的权属有待根据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市场是失灵的,只有公共经济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更有效率的,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欲望。公共欲望,相对于私人欲望,是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需求,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欲望。公众通过向政府缴纳税款等资财作为与政府交换公共物品的对价,公共物品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广义上的公众。商事登记管理部门属于公共部门,是纳税人用以加强市场秩序、保证交易安全环境的工具,是公仆,其由此而集中的信息的权属应当是公众,而不应当被商事登记管理部门垄断占有,甚至成为创收的资源。

目前,我国一些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在登记办公场所备置了记载企业登记事项的“商业登记簿”,供公众免费阅览、誊抄。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工商登记机关还在政府网站上专设了“企业信息查询”窗口,供各界免费登录阅览、打印企业基本登记信息。这样的做法应在全国推广。

(四)需进一步明确公示与登记的关系

德国和日本的商事立法中登记与公示的效力是相互依附的。《德国商法典》第15条第(1)项规定,在应登入商业登记簿的事实尚未登记和公告期间,在其实务上应对此事实进行登记的人,不得对此种事实对抗第

询、复制。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晰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适用范围狭窄

公示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而非法人企业,诸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等商主体被排除在外,覆盖面较为狭窄。

(二)途径单一

商事登记以让公众知道登记事项为目的,[5]其自身就有公示的意义。我国企业登记立法历来重国家的干预管理,而轻商事主体的效率,导致我国商事登记公示制度主要体现为各级工商登记机关的公告行为。虽然,公司法》《2005年修订中对公众查询登记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使社会公律依据,并将提供查询服务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一项义务确定下来,然而该项规定仍显原则性有余,可操作性不足。借鉴国外立法例,公示的途径和方式应不仅局限公告,还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1.登记簿的阅览,即依照一定程序,在商事登记主管机关阅览特定商事主体的商业登记簿;2.登记簿的复制或誊抄,即依照一定程序,在取得商事登记机关同意后,复制或誊抄特定商事主体的商事登记簿记载登记事项;3.网上公示,即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登记事项

事登记公示制度不仅符合商主体对营利性的要求,而且也符合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

二、我国商事登记公示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法规和规章中,对登记公示有明确规定的有:一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企业开业、变更名称、注销,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其他二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企业法人登记公则》,第54条规定,“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三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的基本,规定“中国企业法形式为期刊式,刊名为《

人登记公告》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事项或终止,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由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变更或终止通告。企业法人因不及时通告,而使

单位不得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众查询企业登记事项有了明确的法

25

法制建设

2007-

三人。而且某一事项如果已经注册和公布,则第三方通常被视为推定知悉。应该指出,这种规定对第三方相日本商法典》第12条规定,当不利。[7]《

应当登记的事项,非经登记及公告后,不得据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这表明,登对于第三者来说,商业注册中的注册公开的后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事登记立法规定登记本身即发生效力,如公司设立登记,只要登记完成即发生公司成立之效力。此种模式,存在公示与登记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不一致时以谁为准的问题。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登记与公示的关系,在坚持此种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重视公示的作用,以更好地彰显登记的功能,保障交易环境的良好秩序。

三、完善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中的公示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统一的商事登记簿制度商事登记簿是提供商主体基础信息的基本法律文件,商事登记簿在国家对商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和各个商事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商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当具有对抗力,是公法上对商主体进行控制和私法上承担权利义务的凭证。目前我国商事登记簿制度刚刚起步,仅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公司登记簿,公司登记簿的意义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发挥。因此,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应当加强商事登记簿的设置和使用,扩大商事登记簿的设置范围,不但公司应当建立商事登记簿,而且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甚至

对于这一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做法是德国,不仅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完全统一,登记簿的编制也基本一致。商事登记簿的作用是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的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事实。商事登记簿由初等法院保存。它由两部分组成,A卷登记个体商人和合伙,B卷登记公项应与附属性的文件和表格区别开来。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商事登记簿及

[8]

各种附件,并可索要经核实的摘要。

登记公示仅依其登记及公示的内容赋予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该内容有瑕疵,法律对信赖该内容的第三人也将加以保护。对于后者,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应登记的事项在登记机关登记后没有按法律规定进行公示,或者虽已公示,但公示的内容发生错误等情况。《欧盟公司法》1968年第1号指令第六项以及《德国商法典》均规定在登记事项与公告事项不一致时,应当由第三人从登记信息和公告信息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对抗该企业,企业却不能用公告信息对抗第三人。企业用登记信息对抗第三人时,第三人可以用公告信息进行反驳。日本的规定是公告与登记不符时,视为未公告。欧盟和德国与日本的规定相比,还是前者比后者更为合予了第三人更为有力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模式,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不以是否公示为前提,但是任何人不得以此对抗信赖该公示内容的第三人。完善我国商事登记公示制度,应当符合国际惯例,明确规定登记公示的对抗力和公信力,同时也应在立法中设计登记公示有瑕疵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关系的安全。

(四)适当收费

在商事登记立法较为发达的英国,主管商事登记的部门———英国公司注册署,以其收取的企业登记申请费和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费用维持着自身的运营。尽管如此,任何人均可以在公司注册署的官方网站免费阅览、打印诸如企业名称、住所、成立日期、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财务会计报告提交时间及有效期、分支机构等基本信息。公司提交的其他文

记与公告一起作为对抗效力的要件。司。在商事登记簿中,实际登录的事

(二)实行一般公开与个别限制结合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不要求个人或公司必须有某种特殊需要才能获得商事登记部门的信息。但是这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获取商事登记部门的信息权利加以限制。这些限制主要出于以下原因:1.保经济利益、国际关系、立法程序等;版权、商2.保护第三方利益,如隐私、业秘密、司法程序等;3.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如一些有待进一步讨论、研究或仅供“内部使用”的信息等。

(三)明确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

对于第三者,商事注册机关将注册内容公开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或其他注册的商人不得依据应该注册但未注册的事实对抗第三者,而且如果某一事实已经注册或公布,则第三方通常被推定为已经知道该项通知。[9]商事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正常情况下商事登记公示的效力问题,二是登记公示有瑕疵情况下的效力问题。对于前者,登记事项经公示后,即可产生两种法律效力,即对抗力和公信力。对抗力,是人不可以不知道该事项为由主张权利。公信力,亦称公信原则,是指商事

护国家利益,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理,因为它赋予第三人以选择权,给

非法人企业都应该设置商事登记簿。指商事登记事项已经公告,任何第三

26

2007-

法制建设

件,如各类申请文件影印本、任免职文件、公司抵押明细等只对注册会员开放,并按不同事项收取一定的费公司法登记管我国2005年修订的《

理条例》删除了有关“查阅、复制公司复制费”的规定,然而,公司登记事项查阅的途径还非常有限,有些登记管理机关还尚未向公众提供有关企业登记事项查阅的渠道。目前,在我国,律师查阅某企业电子档案或企业查阅本企业电子档案的收费标准是:

事登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收取信息服务费用的问题。我们认为,我国商事登记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基本信少只收取适当的工本费。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各级商事登记部入因特网,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而对于企业原始档案或电子档案可采取经有关负责人同意的原则,并适当收取成本费。

注释:

行机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

版社,1999

用,会员每月还要交付一定的会费。息,如登记事项一般应免费提供,至

[4]龙田节,商法略说[M],兰州,甘肃

出版社,1985

[5]同[4]

[6]昊建斌,现代日本商法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门应当将本辖区内企业基本信息登

[7]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P115

[8]罗伯特,霍恩等著,德国民商法导

论(外国法律文库)[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9]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100元/份,打印2元/张。其他单位或个人尚不能查阅其他企业的电子档案。鉴于我国商事登记部门信息生产的费用由纳税人负担,因此产生了商

""$

""""""""""#

[1]朱慈蕴,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改

革与完善[N],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4.6

[2]金硕仁,政府经济调控与市场运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

!!!!!!!!!!!!!!!!!!!!!!!!!!!!!!!!!!!!!!!!!!!!!!!!!!!!!!!!!!!!!!!!!!!!!!!!!!!!!!!!!!!!!!!!!!!!!!!!!!!!!!!!!!!!!!!!!!!!!!

%%%%%%%%%%$

工作动态

自去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来,南京市各级工商机关广泛开展了“合同助农”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工商部门感到,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存在着信息渠道不畅通、农民信息来源少,大部分农民盲目跟风进行种养殖;一些企业和个人诚信意识差,对农民的生产承诺不兑现,损害农民和农业企业利益;少数企业和个人法制意识淡薄,利用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坑农害农,牟取不法利益;不少农业企业和农民自身合同意识比较淡薄,在生产交易中不注意运用合同保护自己,容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市工商局分别在建邺工商分局的双洲工商所和溧水县工商局的洪蓝分局抓了基层合同监管工作试点,核心是在基层工商所建立“合同指导站”,通过专门的合同指导机构推进“合同助农”各项工

""$

南京市首个农村“合同指导站”在江心洲挂牌成立

作的落实。

目前已经组建起来的“江心洲合同指导站”设在江心洲工商办公室,站长由双洲工商所所长担任,工商所、街道经济科、街道农业管理办公室、街道司具有社会经济工作经验和调解协调能力的同志参加,其主要职责是收集交流相关经济信息、宣传普及合同法律法规、指导农民和农业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合同当事人依法履约、推广合同示范文本、调解简单合同纠纷、打击合同欺诈行为等。建邺分局和双洲工商所还针对本地葡萄种植的产业特色,为果农们提供了葡萄销售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指导站”要着力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着眼监管与发展的统一,多方收集经济信息,为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条件。二是要着眼监管

(南京市工商局

董国成)

与服务的统一,深入开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户和有关企业的合同意识;制订并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帮助农民掌握签订合同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帮助农村企业建立健全合同信用管理是要着眼监管与维权的统一,加强对农民和农业企业签订合同的检查指导,及时化解合同纠纷,保护农民和农业企业的正当利益。四是要着眼监管与执法的统一,严厉打击设置合同陷阱、骗取保证金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市工商局要求全市各个区县工商局都要参照江心洲“合同指导站”的做法,在本行政区域内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年底将组织现场观摩会,交流展示相关的经验和成果。

法所、村委会等部门选派懂法律法规、制度,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三

27


相关文章

  •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 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 专 业: ZB法 学 班 级: 092 学 号: [1**********]4 学生姓名: 鲁潇潇 指导教师: 程 胜 2011 年 6 月 商事登记制度是重要的商法制度.我国商事登记立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 ...查看


  • 商事登记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摘要]商事登记制度是用以规定商事主体的资格的法律程序.商事登记制度使得符合条件之人取得商事主体的地位,有利于促进商事交易和经济发展,同时也便于一国进行管理.各国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通过比较各国关于商事登记制度的规定,可以从中得 ...查看


  •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 论商主体的类型界定 王菲菲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摘 要: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都将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合伙与商法人三大类,我国也应将这三类商主体作为我国商事主体的基本分类在即将制定的商事通则中予以规定.本文在对国内外商主体立 ...查看


  • 民法总则制定中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 作者:周林彬 社会科学战线 2016年03期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5)12-0205-10 一.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不能忽视商法总则内容的加入 自<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 ...查看


  • 论商事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应考虑商法的精确性,尽量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 ...查看


  • 试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别
  • 摘 要 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的区分历来都是从现行法的规定上作出的,至于它们学理上的区别以及其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少有人论及,间有论及也不免模糊.本文试从信用构成和安全限度两个方面对他们之间的联系及区分作出尝试性的解释. 关键词 民事合伙 商事合伙 ...查看


  • 浅谈商号的法律保护
  • 第24卷第2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ol . 24. No . 2 2010年4月Journal of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Tax a tion Apr . 2010 浅谈商号的法律保护 周 ...查看


  • 论公司经营范围的准确定位
  • 论公司经营范围的准确定位 童列春.商燕萍 关键词: 公司经营范围/市场经济/功能转变/准确定位 内容提要: 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四重法律关系:公司自身的构建关系,经营者与股东关系,公司与交易第三人关系,以及公司与政府监管关系.经营范围具备四方 ...查看


  • 商法总论期末考试整理
  • 一.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调整商事的法律.(商事需要界定:法律意义上的商或 商事,是指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是商法独 立化的基础,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指盈利性主体从事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