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管道合同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管道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

发包方: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方:

二0一一年 月

发包人: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随着污水处理厂施工单位的进入,厂区内的土石方工程已进

入扫尾阶段,现正准备厂区内厂房的建设。由于附近没有自来水

搭接点。经县自来水公司与工业园区相关人员现场多次踏勘,对

自来水管道廊道走向及搭接点进行了确定。为了尽快解决污水处

理厂的用水问题,经研究决定将该工程发包给##########公司

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责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承、发包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一、项目名称:金潼工业园(南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管道

建设工程。

二、项目地点: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南区)

三、项目内容:自来水管道的开挖、回填、安装、碾压。

四、项目范围及工程量:具体工程量以承、发包、监理现场

实际签证为准。

五、建设工期:

工期:合同工期30天,开工日期从甲方通知之日起。

六、合同价款及项目单价:

按2008定额计价,下浮2.5%计费,材料价执行《重庆工程

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价,人工工资按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同期类似工程中的人工单价记取。

七、合同条件和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

八、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检查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有权委托中介单位抽检工程质量;

2、审定乙方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提供施工图2套给乙方;

6、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发包人提进度计划、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因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6、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7、负责办理工程保险并承担该费用;

8、进场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依据工程实际状况组织编写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赶工期施工组织方案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9、按工程进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等;

10、按工程形象进度组织施工,同步完成相关资料;

11、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给予赔偿。

12、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上地下管网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全部费用。

13、处理工程周边青苗赔偿及土地占用等工作,其费用经双方现场勘查按实际赔偿款项列入预算中据实结算。

十、安全、防护

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质量与中间检查验收

(一)工程质量

1、质量评定以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检查和整改。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的部分,要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3、因发包人不正确指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承担其责任和费用,工期顺延。

4、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5、发包人在以上检查检验时,误认为合格后,又发现了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

十二、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单价和价款。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3、发包人认定的施工方案改变;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计算方法、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部门,发包人在收到调价函后14日内予以批示,否则视为认可。

十三、竣工、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的规定,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六套)。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已签署完的竣工验收报告。

3、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必须按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二)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

2、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承包人。

十四、其他

(一)、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承、发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2)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和争议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三)争议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签定及份数: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二0一一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二0一一年 月 日

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管道建设工程

合同编号:

发包方: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包方:

二0一一年 月

发包人: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 (乙方)

随着污水处理厂施工单位的进入,厂区内的土石方工程已进

入扫尾阶段,现正准备厂区内厂房的建设。由于附近没有自来水

搭接点。经县自来水公司与工业园区相关人员现场多次踏勘,对

自来水管道廊道走向及搭接点进行了确定。为了尽快解决污水处

理厂的用水问题,经研究决定将该工程发包给##########公司

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权、责利。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

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承、发包双方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一、项目名称:金潼工业园(南区)污水处理厂自来水管道

建设工程。

二、项目地点:重庆潼南工业园区(南区)

三、项目内容:自来水管道的开挖、回填、安装、碾压。

四、项目范围及工程量:具体工程量以承、发包、监理现场

实际签证为准。

五、建设工期:

工期:合同工期30天,开工日期从甲方通知之日起。

六、合同价款及项目单价:

按2008定额计价,下浮2.5%计费,材料价执行《重庆工程

造价信息》施工期平均价,人工工资按县财政评审中心审定同期类似工程中的人工单价记取。

七、合同条件和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款结算与支付: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所有工程款

八、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九、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检查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有权委托中介单位抽检工程质量;

2、审定乙方工程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监督检查乙方安全文明施工执行情况,并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4、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5、提供施工图2套给乙方;

6、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向发包人提进度计划、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2、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若因损坏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6、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7、负责办理工程保险并承担该费用;

8、进场后7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依据工程实际状况组织编写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和赶工期施工组织方案报发包人、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9、按工程进度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等;

10、按工程形象进度组织施工,同步完成相关资料;

11、承包人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给予赔偿。

12、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上地下管网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全部费用。

13、处理工程周边青苗赔偿及土地占用等工作,其费用经双方现场勘查按实际赔偿款项列入预算中据实结算。

十、安全、防护

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承包人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质量与中间检查验收

(一)工程质量

1、质量评定以强制性条文、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承包人承担责任和损失。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检查和整改。

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强制性条文、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标准的部分,要按发包人的要求整改,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工期不予顺延。

3、因发包人不正确指令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承担其责任和费用,工期顺延。

4、发包人的检查验收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顺延。

5、发包人在以上检查检验时,误认为合格后,又发现了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

十二、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单价和价款。协议条款另有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3、发包人认定的施工方案改变;

承包人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的原因、计算方法、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相关部门,发包人在收到调价函后14日内予以批示,否则视为认可。

十三、竣工、结算

(一)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有关工程竣工的规定,向监理人、发包人递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资料六套)。

2、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递交已签署完的竣工验收报告。

3、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必须按修改意见整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

(二)竣工结算。

1、竣工报告批准后,承包人在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

2、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在30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承包人。

十四、其他

(一)、不可抗力因素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承、发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2)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十五、违约责任和争议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三)争议

承、发包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合同签定及份数: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肆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重庆市金潼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二0一一年 月 日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签字):

二0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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