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S 201.005-2015 责任追究制度
受控
2015年7月28日发布 2015年7月28日实施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计划企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管理
本标准审核人:张其田
本标准批准人:秦登成
本标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干部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原则
责任追究是指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工程建设方面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3适用范围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责任追究原则
4.1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任。
5.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2违反安全、环保规定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销售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4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5工作不配合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不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5.7对外单位来部门办事,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5.8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5.9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追究的种类
6.1责令改正、检讨。
6.2通报批评。
6.3停职、降职、免职。
6.4留用察看。
6.5开除。
以上处罚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按公司各相关条例执行。
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 追究程序
7.1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或职能科室提出,公司纪委调查核实,也可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公司纪委落实。
7.2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8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给予纠正。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S 201.005-2015 责任追究制度
受控
2015年7月28日发布 2015年7月28日实施
安徽泉盛化工有限公司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计划企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管理
本标准审核人:张其田
本标准批准人:秦登成
本标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干部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原则
责任追究是指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工程建设方面的损失或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3适用范围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责任追究原则
4.1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4.2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追究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责任。
5.1违反工艺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2违反安全、环保规定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
5.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销售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4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5.5工作不配合或相互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6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人员,或者相关人员不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5.7对外单位来部门办事,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5.8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5.9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追究的种类
6.1责令改正、检讨。
6.2通报批评。
6.3停职、降职、免职。
6.4留用察看。
6.5开除。
以上处罚可同时附带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按公司各相关条例执行。
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 追究程序
7.1责任追究可由所在部门或职能科室提出,公司纪委调查核实,也可根据群众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公司纪委落实。
7.2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8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给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