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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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京转化,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企业所有制和项目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为认定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中安排。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由专项资金分类、定额给予后补助支持。其中:

(一)技术水平特别突出、市场前景特别广阔、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一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二)技术水平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二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0万元至300万元;

(三)技术水平较为突出、市场前景较为广阔、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三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二)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领域范围;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请本市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简介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项目销售收入,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及销售明细;

(六)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

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申报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企业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但可以现场更正的,允许企业现场更正;不能现场更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委在受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1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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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73号),做好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在京转化,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不受企业所有制和项目技术发源地的限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是指经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产生、具有实用价值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后续转化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条 本市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成立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组成,负责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工作。

由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为认定工作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工作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资金中安排。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由专项资金分类、定额给予后补助支持。其中:

(一)技术水平特别突出、市场前景特别广阔、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一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二)技术水平突出、市场前景广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二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为100万元至300万元;

(三)技术水平较为突出、市场前景较为广阔、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显著的项目可以认定为三类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第八条 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具有国内先进及以上技术水平,知识产权明晰;

(二)项目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领域范围;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以实际年度计算,下同)的年均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企业每年只能申请认定一个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请本市财政资金支持。

第十条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关于企业历史沿革以及主营业务、人员构成、技术创新、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的简介材料(不超过3000字);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体现项目实际投资额、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项目销售收入,并列明项目实际投资及销售明细;

(六)项目实施应具备的固定资产证明、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七)项目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查新报告、产品检测报告、

用户使用报告等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对于特殊行业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行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科委按照申报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向企业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但可以现场更正的,允许企业现场更正;不能现场更正的,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市科委在受理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当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提出拟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名单,在市科委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专项管理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1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的《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京科政发„2001‟6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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