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组织协调,股室各负其责,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体制。
二、责任内容
1、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各股室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
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6)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3)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4)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
(5)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4、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3)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
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责任报告
1、领导班子每年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向上级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2、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考核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的考核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考核结果应记入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责任奖励和追究
1、对考核成绩优秀将给予表彰奖励。
2、领导干部违反中央、省、市、本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知情不管的。
(7)其他违反中央、省、市、本局规定行为的。
六、责任部门
1、纪检监察室要协助同级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调查处理。
2、党支部和办公室,要抓好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并会同纪监部门做好考核工作。
3、各股室要“各负其责”,在制定业务工作中要有反腐保廉措施,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党支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要在党员干部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若干规定
一、总则
1、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2、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监组织协调,股室各负其责,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法,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体制。
二、责任内容
1、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和各股室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2、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行政领导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
(2)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机制,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搞好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
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履行监督职责,对所分管股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6)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并为其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3、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情况。
(2)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重大事项、干部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由集体讨论决定。
(3)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4)遵守党纪国法,带头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监督。
(5)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4、副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正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股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2)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
(3)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
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4)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责任报告
1、领导班子每年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向上级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2、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四、责任考核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的考核工作,一般一年一次。
2、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考核结果应记入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五、责任奖励和追究
1、对考核成绩优秀将给予表彰奖励。
2、领导干部违反中央、省、市、本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案件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等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知情不管的。
(7)其他违反中央、省、市、本局规定行为的。
六、责任部门
1、纪检监察室要协助同级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进行调查处理。
2、党支部和办公室,要抓好干部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并会同纪监部门做好考核工作。
3、各股室要“各负其责”,在制定业务工作中要有反腐保廉措施,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党支部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要在党员干部中开展有针对性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协助做好职责范围内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