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讲课资料

法制副校长讲课资料:

未成年人也应该懂法

同学们,对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违法呢?同学们都知道,在我国,一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违法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要求做什么而不做,或者是法律禁止做的而又做了,这就是违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就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是犯罪。那么,(一)怎么判断一个公民、一个人是否可能违法?作为公民个人,不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一般就不违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你只要按照正常人思维去做,一般就不违法。

(二)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只

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都知道当官掌权好办事,但是当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老百姓做事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政府机关是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我们说,国家公务员应当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选拨上来的,但我们也不否认,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水平素质不高,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识别政府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违法行使权力?问两句话:第一句:我违反了那条法律?我没有违法,凭什么要受法律的制裁?第二句:你处罚我的依据是什么?我即使违了法,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处罚也是有标准的,不能你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比如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违章《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罚款5元到50元,你交通警察说罚款200元——哪条法律给你的权利?(三) 怎么判断罪与非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第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呢?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五是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表现只有达到规定的程度,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比如刚才讲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后有一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哪些规定呢,另外的规定很多,对青少年犯罪就另有规定不适用死刑等,还有一些涉及其他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一般公民难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这就需要寻求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你。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比较容易犯罪,除缺少法律知识外还易冲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观念淡漠,而且这一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是长知识、长身体的在校读书的学生,为了帮助广大同学加深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我讲一些案例,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2010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16岁)、李某

(14岁)、田某某(14岁)、伊某某(16岁)、杨某某(15岁)、班某某(15岁)在一起玩,实在无聊便起意去抢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将车卖到张家口,所得的钱用于上网、吃喝。于是上述六人准备了甩棍、刀子等作案工具,从蔚县城汽车站租到了受害人左某某的力帆出租车。按照嫌疑人的要求,左某某驾车先去了邸家庄,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地点,李某某要求司机改道去了西合营,因为还是没有合适的作案地点,之后又上了去往草沟堡方向的公路。一路上,嫌疑人都在寻找作案地点,并不断编造假话骗左某某往人迹罕至的地方行驶。在行至一处偏僻路段,嫌疑人李某从身后用甩棍死死勒住了左某某的脖子,之后几个人一起动手,残忍将左某某杀害,后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随后李某某在驾车逃匿过程中因为慌乱发生车祸,致班某某受伤未能逃脱,其他五名嫌疑人弃车逃匿,两日后因恐惧害怕在北京向警方投案。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我提讯了以上嫌疑人,得知他们均在小学时就辍学,过早的进入社会,而且其中四人都是单亲家庭或无父无母,其实在他们动手杀害被害人时也很忐忑,刚刚得手后就后悔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他们互相推诿,并且由于害怕杨某某一直在哭。但是一切都为时太晚,由于年少轻狂不思后果,他们不仅毁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生活,更是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令人痛惜。

还有一个案例,我至今都不能忘记,也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经历的最为痛心的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李某都是未成年少女,都在小学时就辍学,整日在大街上闲逛,

因没有钱花便心生歹念,几个人从蔚县一小学物色了两到三名女生,通过拦截、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将受害人控制,通过一发廊女老板联系到蔚县做生意的嫖客李某,将受害人分别带到一宾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然后由三名嫌疑人收取几百块钱的“卖处费”,只分给受害人几十元,剩余的全部挥霍。案发后,受害少女不能正常到校学习,而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在提讯嫌疑人时,她们竟然都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这根本没什么,更不知道是犯罪行为。既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没有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她们,受到肮脏的社会风气影响,加之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偏离了自己人生的方向,铸就了一辈子的大错,令所有人感到震惊和痛惜。

通过以上案例,大家要知道,学法、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的事情,一定不要让自己的行为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同时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二、那么,犯罪以后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第一、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的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蹲监狱”,小时候我们老家的叫法叫“坐大院”,名词都用的很形象,不管是在牢房里长久地“蹲”着,还是日复一日的在一个封闭的大院里“坐”着,我想滋味都不会好受,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关于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菲有一首著名的诗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当一个人失去自由没有自由的时候,才知道自由的可贵,才知道自由甚至比生命和爱情还要重要。

第二、对亲人的打击将使犯罪的人的内心承受着长久的内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爱。但是,不公开审理,你犯了罪、蹲了监狱,这些事实还是无法隐瞒的,父母和社会还是知道的。 中国做父母的,不能说全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但绝对没有一个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不是望子成龙,至少也是希望孩子成为一个诚实善良的、积极向上的、能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有一句话叫“可怜天下父母心”。当自己的孩子蹲了监狱坐了大院,成了人们为之侧目的犯罪分子,他的父母是什么样的心情呢?蹲在监狱里的青少年当反思因为

自己的犯罪行为使父母心急如焚的时候,这个青少年不感到对父母内疚吗?这种内疚对自己的折磨,恐怕要高于丧失自由对人的打击。

前些日子,我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五、六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因为整夜在网吧里上网,没有钱花了,就起意去抢劫,当然他们抢劫的对象也是一些未成年在校生。通过在僻静路段拦截、恐吓、殴打受害人,他们一共抢劫受害人六、 七十元钱,却因此都进了看守所。在提讯他们的时候,按规定通知他们的监护人到场,当他们的父母看到他们穿着囚服从看守所走廊里走出来的时候,都不禁失声痛哭,试想有哪一个父母能够看到自己百般爱护的孩子身穿囚服、手带手铐从铁笼里走到审讯室,然后被警察锁在一个铁板凳上,隔着一层铁窗与办案人员交流的景象?这是哪一个为人父母的都不能接受的事情!在讯问其中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嫌疑人过程中,他的母亲躲在审讯室一角,紧紧贴着那扇铁窗,不停的哭泣,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当时对嫌疑人的触动也挺大,他边哭边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讯问完以后,嫌疑人的母亲离开,他的姨妈又返进来,指着嫌疑人说“你呀,你个不听话的孩子,你妈一夜之间急得差点把头发脱完,她为了你,整个冬天没有舍得烧一块煤,她一个人把你从小带大容易吗”?当时说得在场的人都心酸的很,就是说,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在父母眼里还是孩子的未成年人犯了罪,谁最伤心?一定是自己的母亲,自己的亲人,他们内心的痛苦根本不是时间的流逝、岁月的变迁就能抚平的,没

有教育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他们心里,将永远是他们一生都无法原谅自己的错误!所以作为未成年人,一定要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懂得辨别是非,懂得把握自己人生正确方向的好孩子,不只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养育我们的父母亲人!

第三、犯罪对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将使犯罪的人的良知承受着永远的折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了社会对年轻生命的珍惜,是给少年犯罪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危害,将长久的折磨着犯罪的青少年的良知,使犯罪的心灵不得安宁!就像上面我说的那个抢劫杀人案件,当我对嫌疑人说“被他们杀害的那个人家里有一双活泼可爱的儿女,在等着他们的爸爸回家”时,嫌疑人泣不成声,也许在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人,在冲动的行为下,毁了自己的前途不说,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人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伤害将永远折磨着嫌疑人的良知!

说到这,我想重点给同学们说一下抢劫罪,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罪名,意思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下面有八种情形,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以往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不认为自己行为是犯罪的占绝大多数,为了上网而去抢劫的占大多数,抢劫在校生零用钱的占大多数,的确,他们抢劫的财物并不是很多,通常只有几元、几十元钱,但是抢劫罪是不以抢劫数额多少定罪处罚的,它是以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构成人身威胁为追诉标准的,而且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无论抢到多少钱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守法小公民

第一,要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

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

这是刚刚发生在成都郫县的真实事情。 一个15岁的花季少年小明(化名),自称心情不好,就将邻居家6岁的小孩小刚(化名),用石头砸昏后放到粪坑里淹死。事发后,小明脱掉身上的血衣,并镇定自若地去当地公安局自首。并对警方称,他是个懂法律的人,他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判不了几年。

小明的一番话,让在场的警察们都感到非常吃惊。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杀死人之后,竟然能这般镇定自若。昨天是此案庭审的日子,当法官问小明时,这孩子也是非常的镇定。令办案多年的检察官都感到头痛,棘手,老检察官都说这娃娃太不寻常了。

当检察官问到为什么要杀死小刚时,这孩子竟然还露出了笑容。答得异常的轻松:“我心情不好,考试考的也不好,

还被爸爸打了。”

“我杀他的时候是肯定他是死了,因为人死了是没有呼吸的。我学过生理卫生课,人活着的时候要呼吸,在水里要冒泡,我是等他在粪坑里没有冒泡了才离开的。我懂法律,我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不可能判我好重的刑。”

当小明的一番话说完,整个审判厅一片哗然。这还是一个孩子说的话吗?太恐怖了。这真是一个让人倍感痛心和沉重的社会悲剧,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怎么会变成如此冷血的杀人凶手?

最让人吃惊的是作案细节:砸昏之后,还要丢进粪坑,确认“没有再冒泡”。自称“懂法”“判不了几年”,这显然是一个智慧早熟的所谓“聪明孩子”吧。在网络时代接触各种信息多,孩子容易“智慧”早熟。但本该是“聪明的孩子”却最终堕落成了杀人凶手,说明相对“智慧”上的早熟,他身上的道德能力、精神能力发育去滞后,“晚熟”了些。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才是一个青少年成长的最大监护人。所以,孩子的道德能力发育滯后,原因还在于作为成长的社会。“不冒泡就真的断气”的生理知识、“未成年人就判不了几年”的法律知识等各种智慧。实际上都仅仅是工具,而散发着人性光辉的道德和精神能力,才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正确地使用这些知识工具的根本。

以前很多未成年人犯了罪都是因为不懂法,而这个孩子却口口声声称他懂法。可是小明在杀死小刚的那刻,心里显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在剥夺人最宝贵的东西——生命。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诗歌《仰望星空》的引言中所说:“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个体心灵的救赎与社会核心价值的重建,现在是最重要的时刻了。

第二,学法、守法,提高法制观念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近几年,由于网络的蔓延和网吧的无序管理,许多未成年人整天沉迷于网络的世界不能自拔,整夜呆在网吧里聊天、打游戏、浏览各类网站,骗家长、骗老师,没钱花了就去抢劫,去偷窃,许多孩子为此荒废了学业,还有的进了看守所,为自己的青春时光添上一笔耻辱的色彩,实在是不该!最近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人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92%,网上邀约犯罪已成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一些未成年人利用QQ 群结成帮派,在网上联络沟通,网下实施犯罪,类似的未成年人“网络结社”的现象呈扩散之势……

一名在校生小刘想外出上网但是没有钱,于是拿起家中的菜刀抢劫邻居;15岁的小张为了上网,屡屡去出租屋门外偷邻居的皮鞋去卖……据深圳检方统计,在校生犯罪中,侵犯财产的比较多,其中往往是为了一点点上网费去抢劫,“抢钱上网”成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现象。

据介绍,网吧内聚集了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均不强,当他们沉迷于网上游戏、聊天室不能自拔时,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如罗湖区福林小学附近曾经发生一个案例,陈某等几人见到高中学生小方、小李在网吧上网,遂起歹意,欲挑衅、

敲诈两人,不料敲诈未遂,陈某等人恼羞成怒,拿出电警棍殴打2人,遭到两名学生的极力反抗。陈某3人极不服气,离开网吧寻找作案工具。随后,3人分别手持开山刀、竹棍和警棍回到网吧对两名被害人拳打脚踢。最后,两名高中生都受到伤害。

小强是班里的双差生,老师看不起,同学不愿理,家里又疏于管教。久而久之,寂寞孤独的小强开始逃学,把网吧作为自己唯一能排遣郁闷的场所。他在网上与人较量游戏、尽情聊天,观看网络黄色信息,使他空虚枯燥的生活平添了几许欢乐,也让他的自尊和精神得到了暂时的抚慰,他错误地认定,精彩的网络世界才是自己的天地。

当小强花光自己平时的零花钱、压岁钱等小积蓄后,罪恶的念头在他无知的大脑中滋生。一天晚上十一点多,他模仿影视片里的蒙面大盗,戴上用黑丝袜自制的头套,手里拿了把水果刀,在一个光线阴暗的地下通道的拐角中隐藏起来,等候抢劫目标的出现。一位学生打扮、斜背挎包的年轻女性向他隐藏的方向走来。心里怦怦乱跳的他,突然从暗处跳出,用刀指向那个早已被吓得不知所措的姑娘。就这样,他在没有遇到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实施了第一次抢劫作案,抢得手机一部、人民币若干。他将赃物变卖后,在网吧、歌厅挥霍一空。网络的诱惑,被害人的懦弱,膨胀着小强的犯罪欲望。同样的手段、同样的方法,他连续在不

同的地下通道实施抢劫作案三起。在他第四次准备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小强为此付出了十年囹圄的代价。 一位法官介绍,目前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的四分之三左右,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犯罪目的只是为了弄钱去泡网吧。在未成年人蜕变的轨迹中,绝大多数少年犯有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网吧过夜的经历。一些利欲熏心的黑网吧业主,为赚昧心钱,臵法律于不顾,长期容留一些未成年人在网吧玩乐,向他们提供吃喝住行一条龙服务。而网吧并非免费的午餐,当不能自拔的网络少年们没钱光顾网吧时,他们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地以非法方法获取钱财。

金伟,某中学学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曾是个学习不错的学生,平时非常喜欢到游戏厅、网吧玩打打杀杀的暴力游戏,也使他养成了舞刀弄枪的危险嗜好。他每逢上学之前,都不忘把自己最中意的折叠式牛角刀带在身上,经常向同学们炫耀他的“宝刀”,他绝没想到会给他招来牢狱之灾。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他因故与一位同学发生口角。不堪受气的他,在对方转身离去的一刹那,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向该同学连刺三刀,第一刀没有刺中,而第二、第三刀从该同学的背部刺入,刺破了其肺部。受害者当即倒在血泊中,虽经医院奋力抢救,终未挽住这个年轻的生命。当法官问金伟,“你知道用刀刺人的严重后果吗?”

他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我玩游戏时,把对方打倒只是流血,但对方过一会儿还能站起来,我不知道现实中会是这个样子。”

法制副校长讲课资料:

未成年人也应该懂法

同学们,对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作为一名新时代的学生,我们不仅要学好文化科学知识,也要掌握好法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那么,什么是法律呢?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违法行为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构成犯罪,那么,什么是违法呢?同学们都知道,在我国,一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都是违法行为。也可以说,违法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法律要求做什么而不做,或者是法律禁止做的而又做了,这就是违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违法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

1.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 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 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 多次偷窃;

7.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 吸食、注射毒品;

9.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什么是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就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是犯罪。那么,(一)怎么判断一个公民、一个人是否可能违法?作为公民个人,不违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德的,一般就不违法。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订的,是一个国家掌权的人制订的。中国制订法律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而人民代表是人民选的。所以理论上说,全国人民怎么想,国家法律就怎么订。全社会都认为是对的,法律就规定是对的。所以你只要按照正常人思维去做,一般就不违法。

(二)怎么判断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机关,只

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都知道当官掌权好办事,但是当官的权力是受到限制的,政府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老百姓做事是法律不禁止就可以做,政府机关是只有法律允许做的他才能做。我们说,国家公务员应当是人民群众中的优秀分子选拨上来的,但我们也不否认,个别执法人员也存在水平素质不高,侵犯百姓合法权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样识别政府执法人员是依法行使权力还是违法行使权力?问两句话:第一句:我违反了那条法律?我没有违法,凭什么要受法律的制裁?第二句:你处罚我的依据是什么?我即使违了法,应当依法受到处罚,但处罚也是有标准的,不能你想怎么罚就怎么罚?比如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违章《交通安全法》规定最高罚款5元到50元,你交通警察说罚款200元——哪条法律给你的权利?(三) 怎么判断罪与非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有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构成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第二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什么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呢?一是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二是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三是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四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五是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表现只有达到规定的程度,如数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才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当然,对于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公民是不具备专门知识的。比如刚才讲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后有一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另有哪些规定呢,另外的规定很多,对青少年犯罪就另有规定不适用死刑等,还有一些涉及其他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一般公民难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的,这就需要寻求具有专门法律知识的人来帮助你。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比较容易犯罪,除缺少法律知识外还易冲动,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形成,是非观念淡漠,而且这一部分人中的绝大多数是长知识、长身体的在校读书的学生,为了帮助广大同学加深对法律常识的理解,增强法制观念,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我讲一些案例,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重视。

2010年6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16岁)、李某

(14岁)、田某某(14岁)、伊某某(16岁)、杨某某(15岁)、班某某(15岁)在一起玩,实在无聊便起意去抢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将车卖到张家口,所得的钱用于上网、吃喝。于是上述六人准备了甩棍、刀子等作案工具,从蔚县城汽车站租到了受害人左某某的力帆出租车。按照嫌疑人的要求,左某某驾车先去了邸家庄,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作案地点,李某某要求司机改道去了西合营,因为还是没有合适的作案地点,之后又上了去往草沟堡方向的公路。一路上,嫌疑人都在寻找作案地点,并不断编造假话骗左某某往人迹罕至的地方行驶。在行至一处偏僻路段,嫌疑人李某从身后用甩棍死死勒住了左某某的脖子,之后几个人一起动手,残忍将左某某杀害,后将尸体抛入一枯井内。随后李某某在驾车逃匿过程中因为慌乱发生车祸,致班某某受伤未能逃脱,其他五名嫌疑人弃车逃匿,两日后因恐惧害怕在北京向警方投案。作为这起案件的承办人,我提讯了以上嫌疑人,得知他们均在小学时就辍学,过早的进入社会,而且其中四人都是单亲家庭或无父无母,其实在他们动手杀害被害人时也很忐忑,刚刚得手后就后悔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他们互相推诿,并且由于害怕杨某某一直在哭。但是一切都为时太晚,由于年少轻狂不思后果,他们不仅毁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生活,更是毁掉了自己的美好前程,令人痛惜。

还有一个案例,我至今都不能忘记,也是我从事检察工作以来经历的最为痛心的案例。犯罪嫌疑人王某、张某、李某都是未成年少女,都在小学时就辍学,整日在大街上闲逛,

因没有钱花便心生歹念,几个人从蔚县一小学物色了两到三名女生,通过拦截、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将受害人控制,通过一发廊女老板联系到蔚县做生意的嫖客李某,将受害人分别带到一宾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然后由三名嫌疑人收取几百块钱的“卖处费”,只分给受害人几十元,剩余的全部挥霍。案发后,受害少女不能正常到校学习,而嫌疑人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在提讯嫌疑人时,她们竟然都对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认为这根本没什么,更不知道是犯罪行为。既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没有认识到对受害人造成的终身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样是未成年人的她们,受到肮脏的社会风气影响,加之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偏离了自己人生的方向,铸就了一辈子的大错,令所有人感到震惊和痛惜。

通过以上案例,大家要知道,学法、懂法、守法是多么重要的事情,一定不要让自己的行为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同时不要让自己的人生偏离了正确的方向。

二、那么,犯罪以后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第一、严厉的刑罚剥夺犯罪的人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蹲监狱”,小时候我们老家的叫法叫“坐大院”,名词都用的很形象,不管是在牢房里长久地“蹲”着,还是日复一日的在一个封闭的大院里“坐”着,我想滋味都不会好受,都是人身自由的丧失。关于自由,匈牙利诗人斐多菲有一首著名的诗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 当一个人失去自由没有自由的时候,才知道自由的可贵,才知道自由甚至比生命和爱情还要重要。

第二、对亲人的打击将使犯罪的人的内心承受着长久的内疚。《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爱。但是,不公开审理,你犯了罪、蹲了监狱,这些事实还是无法隐瞒的,父母和社会还是知道的。 中国做父母的,不能说全把自己的孩子视为掌上明珠,但绝对没有一个不疼爱自己的孩子的,不是望子成龙,至少也是希望孩子成为一个诚实善良的、积极向上的、能为社会做贡献的人,有一句话叫“可怜天下父母心”。当自己的孩子蹲了监狱坐了大院,成了人们为之侧目的犯罪分子,他的父母是什么样的心情呢?蹲在监狱里的青少年当反思因为

自己的犯罪行为使父母心急如焚的时候,这个青少年不感到对父母内疚吗?这种内疚对自己的折磨,恐怕要高于丧失自由对人的打击。

前些日子,我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五、六个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因为整夜在网吧里上网,没有钱花了,就起意去抢劫,当然他们抢劫的对象也是一些未成年在校生。通过在僻静路段拦截、恐吓、殴打受害人,他们一共抢劫受害人六、 七十元钱,却因此都进了看守所。在提讯他们的时候,按规定通知他们的监护人到场,当他们的父母看到他们穿着囚服从看守所走廊里走出来的时候,都不禁失声痛哭,试想有哪一个父母能够看到自己百般爱护的孩子身穿囚服、手带手铐从铁笼里走到审讯室,然后被警察锁在一个铁板凳上,隔着一层铁窗与办案人员交流的景象?这是哪一个为人父母的都不能接受的事情!在讯问其中一个年仅十五岁的嫌疑人过程中,他的母亲躲在审讯室一角,紧紧贴着那扇铁窗,不停的哭泣,自始至终没有说一句话,当时对嫌疑人的触动也挺大,他边哭边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讯问完以后,嫌疑人的母亲离开,他的姨妈又返进来,指着嫌疑人说“你呀,你个不听话的孩子,你妈一夜之间急得差点把头发脱完,她为了你,整个冬天没有舍得烧一块煤,她一个人把你从小带大容易吗”?当时说得在场的人都心酸的很,就是说,一个人,尤其是一个在父母眼里还是孩子的未成年人犯了罪,谁最伤心?一定是自己的母亲,自己的亲人,他们内心的痛苦根本不是时间的流逝、岁月的变迁就能抚平的,没

有教育好、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他们心里,将永远是他们一生都无法原谅自己的错误!所以作为未成年人,一定要好好学习、遵纪守法,做一个懂得辨别是非,懂得把握自己人生正确方向的好孩子,不只为了自己,更是为了养育我们的父母亲人!

第三、犯罪对社会他人造成的危害将使犯罪的人的良知承受着永远的折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法律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是体现了社会对年轻生命的珍惜,是给少年犯罪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青少年犯罪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无可挽回的危害,将长久的折磨着犯罪的青少年的良知,使犯罪的心灵不得安宁!就像上面我说的那个抢劫杀人案件,当我对嫌疑人说“被他们杀害的那个人家里有一双活泼可爱的儿女,在等着他们的爸爸回家”时,嫌疑人泣不成声,也许在他们实施犯罪的时候根本不会想到受害人或受害人家人,在冲动的行为下,毁了自己的前途不说,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人造成的不可挽回的伤害将永远折磨着嫌疑人的良知!

说到这,我想重点给同学们说一下抢劫罪,抢劫罪是刑法第263条规定的罪名,意思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下面有八种情形,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在以往所办理的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中,不认为自己行为是犯罪的占绝大多数,为了上网而去抢劫的占大多数,抢劫在校生零用钱的占大多数,的确,他们抢劫的财物并不是很多,通常只有几元、几十元钱,但是抢劫罪是不以抢劫数额多少定罪处罚的,它是以对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构成人身威胁为追诉标准的,而且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就要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所以,无论抢到多少钱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守法小公民

第一,要加强道德品质的修养

很多人在谈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时,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是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不懂法,他们缺少法律知识,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因而,做出了犯罪行为,如果我们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他们懂法就会知法、守法,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现实中,确实有很多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但这并不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根本原

因。我们大家都知道,法律是维系道德的最后一道防线,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但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却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事实上,抛开极特殊的情况,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都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对的,是不应该的,是违背道德的,但却依然故意去实行。所以,我们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本原因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道德上的原因。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结为不懂法,从未成年人本身来说,是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犯罪的根源的表现,是一种不负责任、推托责任的托词。

这是刚刚发生在成都郫县的真实事情。 一个15岁的花季少年小明(化名),自称心情不好,就将邻居家6岁的小孩小刚(化名),用石头砸昏后放到粪坑里淹死。事发后,小明脱掉身上的血衣,并镇定自若地去当地公安局自首。并对警方称,他是个懂法律的人,他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判不了几年。

小明的一番话,让在场的警察们都感到非常吃惊。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杀死人之后,竟然能这般镇定自若。昨天是此案庭审的日子,当法官问小明时,这孩子也是非常的镇定。令办案多年的检察官都感到头痛,棘手,老检察官都说这娃娃太不寻常了。

当检察官问到为什么要杀死小刚时,这孩子竟然还露出了笑容。答得异常的轻松:“我心情不好,考试考的也不好,

还被爸爸打了。”

“我杀他的时候是肯定他是死了,因为人死了是没有呼吸的。我学过生理卫生课,人活着的时候要呼吸,在水里要冒泡,我是等他在粪坑里没有冒泡了才离开的。我懂法律,我是未成年人,又是自首,不可能判我好重的刑。”

当小明的一番话说完,整个审判厅一片哗然。这还是一个孩子说的话吗?太恐怖了。这真是一个让人倍感痛心和沉重的社会悲剧,一个只有15岁的孩子怎么会变成如此冷血的杀人凶手?

最让人吃惊的是作案细节:砸昏之后,还要丢进粪坑,确认“没有再冒泡”。自称“懂法”“判不了几年”,这显然是一个智慧早熟的所谓“聪明孩子”吧。在网络时代接触各种信息多,孩子容易“智慧”早熟。但本该是“聪明的孩子”却最终堕落成了杀人凶手,说明相对“智慧”上的早熟,他身上的道德能力、精神能力发育去滞后,“晚熟”了些。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才是一个青少年成长的最大监护人。所以,孩子的道德能力发育滯后,原因还在于作为成长的社会。“不冒泡就真的断气”的生理知识、“未成年人就判不了几年”的法律知识等各种智慧。实际上都仅仅是工具,而散发着人性光辉的道德和精神能力,才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正确地使用这些知识工具的根本。

以前很多未成年人犯了罪都是因为不懂法,而这个孩子却口口声声称他懂法。可是小明在杀死小刚的那刻,心里显然没有意识到这样做是在剥夺人最宝贵的东西——生命。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诗歌《仰望星空》的引言中所说:“一个民族有一些关注天空的人,他们才有希望;一个民族只是关心脚下的事情,那是没有未来的。”以人为本,进一步落实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个体心灵的救赎与社会核心价值的重建,现在是最重要的时刻了。

第二,学法、守法,提高法制观念

我们认为,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不能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方法和对策。事实上,我国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条款,即可能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消极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对策在于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我国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只要留意不难发现我们身边无处不存在法律的气息。《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教师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守法。

然而,根据管家有关数据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我们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青少年违法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比如在社会不讲社会公德,惹事生非、打架斗殴、偷窃敲诈。在学校不遵守中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这些青少年学生虽然也知道自己所作所为是违法违纪的,但他们无法真心地体会到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校园中违纪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同学认为违纪与违法是两码事,违反校规校纪大不了被老师批评,没什么大不了的,殊不知习惯成自然,违纪就会逐步成违法,以后到社会就有可能作为法的事。有的同学认为如今是追求个性化的社会,如果被学校这个规那个矩束缚,不利于自己发展,作了违纪的事才能体现自己的潇洒,但是,设想一下,如果学校没有了校规校纪,那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如何保障?一个从小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与习惯的人,长大了很难说他能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

遵纪守法是一种被人们公认的美德。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校有校纪,遵纪是守法的基础,青少年时代是处在长身体、长知识的黄金时代,我们青少年学生要认真学习《中学生守则》、遵守校纪校规,遵纪守法,严以律己,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自强、自尊、自重、自爱,争当一个文明的新时代青少年。

近几年,由于网络的蔓延和网吧的无序管理,许多未成年人整天沉迷于网络的世界不能自拔,整夜呆在网吧里聊天、打游戏、浏览各类网站,骗家长、骗老师,没钱花了就去抢劫,去偷窃,许多孩子为此荒废了学业,还有的进了看守所,为自己的青春时光添上一笔耻辱的色彩,实在是不该!最近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未成年犯人中,“经常进网吧”的占93%,“沉迷网络”的占85%,上网主要目的是“聊天、游戏、浏览黄色网页、邀约犯罪”的达92%,网上邀约犯罪已成未成年人犯罪新动向。一些未成年人利用QQ 群结成帮派,在网上联络沟通,网下实施犯罪,类似的未成年人“网络结社”的现象呈扩散之势……

一名在校生小刘想外出上网但是没有钱,于是拿起家中的菜刀抢劫邻居;15岁的小张为了上网,屡屡去出租屋门外偷邻居的皮鞋去卖……据深圳检方统计,在校生犯罪中,侵犯财产的比较多,其中往往是为了一点点上网费去抢劫,“抢钱上网”成在校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和现象。

据介绍,网吧内聚集了社会上一些闲杂人员,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均不强,当他们沉迷于网上游戏、聊天室不能自拔时,往往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侵害目标。如罗湖区福林小学附近曾经发生一个案例,陈某等几人见到高中学生小方、小李在网吧上网,遂起歹意,欲挑衅、

敲诈两人,不料敲诈未遂,陈某等人恼羞成怒,拿出电警棍殴打2人,遭到两名学生的极力反抗。陈某3人极不服气,离开网吧寻找作案工具。随后,3人分别手持开山刀、竹棍和警棍回到网吧对两名被害人拳打脚踢。最后,两名高中生都受到伤害。

小强是班里的双差生,老师看不起,同学不愿理,家里又疏于管教。久而久之,寂寞孤独的小强开始逃学,把网吧作为自己唯一能排遣郁闷的场所。他在网上与人较量游戏、尽情聊天,观看网络黄色信息,使他空虚枯燥的生活平添了几许欢乐,也让他的自尊和精神得到了暂时的抚慰,他错误地认定,精彩的网络世界才是自己的天地。

当小强花光自己平时的零花钱、压岁钱等小积蓄后,罪恶的念头在他无知的大脑中滋生。一天晚上十一点多,他模仿影视片里的蒙面大盗,戴上用黑丝袜自制的头套,手里拿了把水果刀,在一个光线阴暗的地下通道的拐角中隐藏起来,等候抢劫目标的出现。一位学生打扮、斜背挎包的年轻女性向他隐藏的方向走来。心里怦怦乱跳的他,突然从暗处跳出,用刀指向那个早已被吓得不知所措的姑娘。就这样,他在没有遇到任何反抗的情况下,轻而易举地实施了第一次抢劫作案,抢得手机一部、人民币若干。他将赃物变卖后,在网吧、歌厅挥霍一空。网络的诱惑,被害人的懦弱,膨胀着小强的犯罪欲望。同样的手段、同样的方法,他连续在不

同的地下通道实施抢劫作案三起。在他第四次准备作案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小强为此付出了十年囹圄的代价。 一位法官介绍,目前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类型的四分之三左右,他们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犯罪目的只是为了弄钱去泡网吧。在未成年人蜕变的轨迹中,绝大多数少年犯有旷课逃学,夜不归宿,网吧过夜的经历。一些利欲熏心的黑网吧业主,为赚昧心钱,臵法律于不顾,长期容留一些未成年人在网吧玩乐,向他们提供吃喝住行一条龙服务。而网吧并非免费的午餐,当不能自拔的网络少年们没钱光顾网吧时,他们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地以非法方法获取钱财。

金伟,某中学学生,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他曾是个学习不错的学生,平时非常喜欢到游戏厅、网吧玩打打杀杀的暴力游戏,也使他养成了舞刀弄枪的危险嗜好。他每逢上学之前,都不忘把自己最中意的折叠式牛角刀带在身上,经常向同学们炫耀他的“宝刀”,他绝没想到会给他招来牢狱之灾。一天下午课间休息时,他因故与一位同学发生口角。不堪受气的他,在对方转身离去的一刹那,掏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尖刀,向该同学连刺三刀,第一刀没有刺中,而第二、第三刀从该同学的背部刺入,刺破了其肺部。受害者当即倒在血泊中,虽经医院奋力抢救,终未挽住这个年轻的生命。当法官问金伟,“你知道用刀刺人的严重后果吗?”

他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我玩游戏时,把对方打倒只是流血,但对方过一会儿还能站起来,我不知道现实中会是这个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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