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适当的制度基础,尤其是需要适当的经济自由和产权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方面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将探讨在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方面政府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的进程中,政府的确应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程序上,我们首先应该思考市场能够做什么,而不是问“政府在哪里”,“政府为什么还不管管”,我们必须首先用足市场,我们需要有求于政府,但也应该慎求政府,不要事事首先想到求助于政府,否则政府的能力再大,也会不堪重负。一、经济自由与产权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第一个基础条件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的含义非常广泛,它首先意味着经济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资源的自由,而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经济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府,首先,不应该限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除非该种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比如吸毒、自杀等,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应,如夜半歌声的噪音、垃圾污染等。任何生产都应该建立在消费者主权的基础上,只要消费者的选择没有不良的外部效应,就应该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任何力量都可以劝导人们注意消费对健康的影响,但不能强制任何消费者。其次,不应该限制任何生产者的生产偏好,除非该种生产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如生产毒品等。消费者只能通过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或者更低的价格等信号来影响生产者的偏好。生产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据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什么。任何人为的垄断,或者是政府的垄断,都是不允许的。除非生产者的偏好具有明显的外在不良效应,如污染等。第三,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经济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除非这种交易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任何交易都应该是自愿的,任何交易都不应该有人为的关卡,不能有强买,也不能有强卖,不能有价格管制,无论是最低限价还是最高限价,不能有关税,不能有关卡。任何对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它们之间交易的强制,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经济自由时刻会受到各种强制的威胁,对于这种强制,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对此,政府一是要保护经济自由免于社会势力的强制,二是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要以保护为名,实施更大的强制。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导致快速发展的奥秘所在。但是经济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击。这些抨击往往成为政府或者其他强权势力限制经济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认为,人应该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经济人以追求自利为人生准则,是不道德的。这些人以道德的名义攻击经济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的强权来限制乃至取消经济自由,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对此,亚当·斯密已经给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对公共利益的贡献远大于自以为是道德的人。道德的人,能够为社会作贡献,以同情心为基础的不损人但寻求互利来利己的经济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更能够为社会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标。这一攻击也很容易为限制经济自由提供借口。因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并不一定要实现经济最大化,那么某些人这样行事就是不道德的。这一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人实际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但只要人们按照这一原则行事,他就能够用较少的资源取得同样的福利或者利润,或者能够用同样的资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润。市场机制总是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奖励或者惩罚。不按最大化原则行事的人会受到惩罚,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会受到奖励。在这一奖励结构下,人们会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的。而只要遵守这一原则,人类社会就能够走向经济发展,并为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经济自由,能够实现繁荣和发展。但如果只有经济自由,不给予充分的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就会如竹篮中的水,即使再打水,也不可能导致真正的繁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生产和交换是借助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契约来进行的,而要使市场能有效地运行,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因为:一是明确所有权,所有者能自由处置自己的物品;二是所有权关系的明确化在所有者的个人活动的代价与收益间建立了明
确的关系,从而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刺激机制,而市场运转正是要靠这种经济刺激机制,它的原动力来自最大化公设,而明确的所有权关系则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动机能受到有力的刺激。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需要适当的制度基础,尤其是需要适当的经济自由和产权制度基础和法律基础。本文将探讨这两个方面的制度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将探讨在市场经济制度建设方面政府所能够起到的作用可能是有限的。在建设市场经济制度的进程中,政府的确应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程序上,我们首先应该思考市场能够做什么,而不是问“政府在哪里”,“政府为什么还不管管”,我们必须首先用足市场,我们需要有求于政府,但也应该慎求政府,不要事事首先想到求助于政府,否则政府的能力再大,也会不堪重负。一、经济自由与产权市场经济迫切需要的第一个基础条件是经济人的自由,即经济自由。经济自由的含义非常广泛,它首先意味着经济人的偏好自由、价值自由、使用自己的资源的自由,而这些自由中最大的自由就是利用自己的有限资源在对他人有利至少无害的条件下实现福利最大化或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经济自由要求任何力量,包括政府,首先,不应该限制消费者的任何偏好,除非该种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比如吸毒、自杀等,或者具有不良外部效应,如夜半歌声的噪音、垃圾污染等。任何生产都应该建立在消费者主权的基础上,只要消费者的选择没有不良的外部效应,就应该允许消费者自由选择。任何力量都可以劝导人们注意消费对健康的影响,但不能强制任何消费者。其次,不应该限制任何生产者的生产偏好,除非该种生产偏好为公认不良的偏好,如生产毒品等。消费者只能通过愿意以更高的价格、或者更低的价格等信号来影响生产者的偏好。生产者也可以自由地根据价格信号来决定生产什么。任何人为的垄断,或者是政府的垄断,都是不允许的。除非生产者的偏好具有明显的外在不良效应,如污染等。第三,不允许任何力量干预经济人的自由交易和自由定价,除非这种交易本身带有强制或者不正当性。任何交易都应该是自愿的,任何交易都不应该有人为的关卡,不能有强买,也不能有强卖,不能有价格管制,无论是最低限价还是最高限价,不能有关税,不能有关卡。任何对消费者、生产者以及它们之间交易的强制,都会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从而不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经济自由时刻会受到各种强制的威胁,对于这种强制,市场经济本身是无能为力的。对此,政府一是要保护经济自由免于社会势力的强制,二是要控制自己的行为。不要以保护为名,实施更大的强制。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导致快速发展的奥秘所在。但是经济自由往往遭到各方面的抨击。这些抨击往往成为政府或者其他强权势力限制经济自由的理由。首先,有人认为,人应该是道德的,追求自利是不道德的,而经济人以追求自利为人生准则,是不道德的。这些人以道德的名义攻击经济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的强权来限制乃至取消经济自由,其结果只能是制造更大的不道德。对此,亚当·斯密已经给予了最好的回答,他看到自利的人对公共利益的贡献远大于自以为是道德的人。道德的人,能够为社会作贡献,以同情心为基础的不损人但寻求互利来利己的经济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更能够为社会经济的繁荣作出贡献。其次,人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而且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也并非是所有人的道德目标。这一攻击也很容易为限制经济自由提供借口。因为既然人不一定按照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并不一定要实现经济最大化,那么某些人这样行事就是不道德的。这一推理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人实际上并不一定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但只要人们按照这一原则行事,他就能够用较少的资源取得同样的福利或者利润,或者能够用同样的资源取得更大的福利或者利润。市场机制总是给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奖励或者惩罚。不按最大化原则行事的人会受到惩罚,按照最大化行事的人会受到奖励。在这一奖励结构下,人们会倾向于按照最大化原则行事的。而只要遵守这一原则,人类社会就能够走向经济发展,并为其他方面的社会发展提供经济基础。经济自由,能够实现繁荣和发展。但如果只有经济自由,不给予充分的个人权利,尤其是个人财产权保障,经济自由就会如竹篮中的水,即使再打水,也不可能导致真正的繁荣。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契约经济,生产和交换是借助于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契约来进行的,而要使市场能有效地运行,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所有权关系,这是因为:一是明确所有权,所有者能自由处置自己的物品;二是所有权关系的明确化在所有者的个人活动的代价与收益间建立了明
确的关系,从而能形成有效的经济刺激机制,而市场运转正是要靠这种经济刺激机制,它的原动力来自最大化公设,而明确的所有权关系则保证了个人追求自己利益的动机能受到有力的刺激。明确所有权,尤其是明确与静态财产权有关的收益与代价的直接责任者,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条件。在这一条件下,市场制度的奖惩结构才能发挥充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