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对公司上市的影响

研究报告 RESEARCH REPORT 离婚对公司上市的影响(一) ------样例:艾克斯网上市案

课题研究员 陈欢 蓝艳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白玉兰”股权与家事研究中心

2011.01 沪家综研字第 0002号

注:

1、 虽然本文涉及的案例已经媒体反复报导,但本分析报告还是将

案例涉及当事人姓名及公司名称信息改编和演绎。

2、 本文关于当事人婚姻关系、财产情况的描述全部引自互联网及

相关媒体报导,撰写人未利用本所资源及委托代理权限引用任何本所相关档案、材料及与相关律师进行涉及客户隐私的交流与探讨。

3、 本文撰写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保护VC及婚姻关系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并始终持公正、中立、客观的态度,内容仅供学术交流。

前言概述

当前,不仅民营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结合越来越紧密。风险投资在寻找目标公司时,不仅在寻产业、找项目,也专注于对企业创始人领导力和战略思想的考察。优质的企业和优秀的企业创始人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

艾克斯网原为国内第二大视频网站,2010年11月9日(中国时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上市申请1。原计划2010年12月初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是因为艾克斯网创始人刘义的前妻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艾克斯网旗下公司股权,给SEC审批艾克斯网的上市带来不确定因素2。到目前为止,艾克斯网仍未登陆纳斯达克。

为了全面了解和分析婚姻关系对公司上市的影响,为公司在投身资本市场的进程中减少障碍、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本研究报告选取了艾克斯网上市案作为样本,拟结合与艾克斯网相关的公开信息、媒体报道等,从《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和《婚姻法》的角度剖析婚姻关系对公司上市可能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公司的特殊性对上市的影响。

网络公司因其特殊性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公司架构、股权结构设计,持股模式、上市模式等方面均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为完成公司上市目标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所具有的缺陷和漏洞也可能成为之后公司、股东及投资者风险的来源。

第二、股东配偶是否能要求分割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人及风险投资进入目标公司后,一般风险投资人将取得原目标公司股东的部分股份,该风险投资并不一定当然地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而将可能用作于公司、股东及风险投资人约定的公司发展之特定用途,风险投资人应提前规划,预防股东之配偶在离婚要求直接分割该风险投资之可能。

第三、纸面财富和实际财富的差异。

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与所对应的出资额及公司上市后股东所持有的原1

2 内容来源:http://stock.sohu.com/20101129/n277975985.shtml。 内容来源:http://it.sohu.com/20101122/n277815547.shtml。

始股比例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之积,仅为计算股东个人财富的一种简单方式,股权所体现的纸面价值和股权的实际兑现价值之间往往具有较大的差距,作为公司股东,在配偶要求分割自己名下股份时,应灵活掌握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

第四、股东对待公司事务和个人事务的态度。

对大多数的企业家来说,在创业、勤业、守业等方面均具有自然的秉性和天赋,并往往投之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但是,对婚姻、继承等对公司、企业发展、上市可能产生的影响往往认识不足,并喜好采取放任和回避的态度,这种行为为股权家事律师认为并不妥当。

第五、“后院起火”与同行“浑水摸鱼”。

商场如战场,“内战”期间“外敌”最易入侵。在公司发起人或控股股东遭遇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竞争对手往往可能采取“隔岸观火”、“浑水摸鱼”等策略,对此内忧外患股东及风险投资应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六、法律因素和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离婚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案件与单纯的离婚案件或者股权分割案件在处理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均有诸多不同;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可能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在案件中的作用,同时也会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大动脑筋,对此应有一一对应的解决方式。

本研究报告在分析如上关键问题的基础上,同时将对如何预防离婚案件对公司上市的影响提供建议和对策。以期本研究报告之分析对保护公司、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及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 上市 风险投资 离婚 股权 VIE模式

目录

一、案情简介................................................ 6

二、观点争鸣............................................... .7

(一)肯定观点..............................................7

(二)否定观点...............................................8

三、样本分析................................................9

(一)艾克斯网海外上市的股权架构分析............................9

(二)委托持股模式分析.......................................14

(三)红筹模式分析..........................................16

(四)风险投资基金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关系分析....................19

(五)股权的纸面金额和实际兑现价格的关系分析....................22

(六)创始人或主要控制人对于家事纠纷对公司影响的主观认识分析......24

(七)竞争对手心态分析.......................................26

(八)《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谓“收益”是否包括“亏损”分析..............27

(九)诉讼保全及反担保在案件中运用利弊分析..................... 29

(十)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离婚案件的处理步骤分析................... 31 (十一)非法律手段在离婚案件中的综合运用分析................... 32

四、预防建议...............................................34

(一)加强婚姻对公司企业影响的认识.............................34

(二)注重婚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34

(三)合理运用特别约定...................................... 35

(四)沉着积极应对离婚案件...................................36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赵蕊,女

被告:刘义,男,艾克斯网创始人,CEO

案由:赵蕊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赵蕊和刘义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6日,刘义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蕊离婚,后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六个月后,刘义再一次起诉至X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赵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26日,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X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3。

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判决赵蕊迁出婚后两人居住的属于刘义婚前的房屋,而刘义支付给赵蕊10万元(据知情人士透露,该10万元为装修房屋时双方的共同负债,刘义支付其中的一半)。至于刘义所拥有的艾克斯网的股权,因涉及到公司及第三人,法院要求双方另案处理”。4

2010年11月1日,赵蕊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刘义名下3家公司38%的股权,诉讼标的为500万元人民币,赵蕊同时对系争公司股权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中包括被称为艾克斯网大脑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5

刘义2005年在上海创立了艾克斯网,之后,融资5轮,总额1.35亿美元,投资方包括有凯公司、I公司、纪公司、淡公司和G公司等。2010年11月9日,艾克斯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纳斯达克上市(IPO)申请,计划筹集1.2亿美元。6

3

4 信息来源:http://www.metrolife.ca/show_qtgs.asp?proid=1827。 信息来源:http://www.metrolife.ca/show_qtgs.asp?proid=1827。

5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6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二、观点争鸣

对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否会对艾克斯网上市产生影响,有多种观点,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肯定和否定的观点两大方面。

(一)肯定观点

肯定的观点认为:这起官司不会影响艾克斯网的上市计划。

1、未来资产证券的分析师温天立(Eric Wen)向网易科技分析说:

刘义前妻起诉的是刘义个人,对公司层面并无影响;企业一般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后几周内就会上市,国内打官司的时间比较长,预计不会影响到股票的交割。艾克斯CEO刘义遭遇离婚财产诉讼或不影响IPO进程。7

2、一位熟悉艾克斯网上市的美国证券分析师表示:

尽管艾克斯网没有在公开文件中披露这一股权变更风险,但并不意味美国证监会不知情,艾克斯网未来要做的是对此股权变更风险进行补充公开披露。另外,这一诉讼涉及的艾克斯网创始人刘义个人,而CEO的股权即便减少,如果董事会相信CEO能力的话,也不会对公司产生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艾克斯网上市的进程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很小。8

3、海外IPO某律师对记者说:

这一离婚案应不会导致艾克斯网不能上市,因为艾克斯网是以VIE方式,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属于委托持股,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代全体投资者持股,但赵蕊没有,如果这部分股份被冻结或者被赵蕊获得,就意味着目前艾克斯网核心公司的股份会受到一个没有签过持股协议的人的影响,这会对投资人造成风险。但赵蕊很难获得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艾克斯网上市申请书上的信息显示,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已质押给R科技,且该质押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R科技对刘义的股权是有优先权的。正因如此,假如赵蕊在此次离婚纠纷中胜诉,其也不可能获得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与赵蕊结婚前,刘义已持有艾克斯网的股权,赵蕊所能取得的,仅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部分,所以假如赵蕊赢了官司,而刘义又可以现金支付该增值部分的话,赵蕊甚至7

8 信息来源:http://tech.163.com/10/1115/19/6LIAH9OL000915BF.html。 信息来源:http://it.sohu.com/20101116/n277649972.shtml。

无法取得刘义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9

(二)否定观点

否定的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对艾克斯网海外IPO肯定会有影响。

1、国内某律师说:

尽管艾克斯网事件的具体详情并未全部披露,但由于公司股权面临冻结、分割等不确定前景,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对艾克斯网海外IPO肯定会有影响,至少美国证监会将要求艾克斯网及各中介机构就此事对公司股权的影响作出说明插入了这个过程,就可能拖延上市。10

2、一位辅助公司上市的顾问表示:

这一诉讼案对艾克斯网及其投资者来说非常棘手,诉讼保全一旦执行,理论上相关资产可被冻结3-6个月,这个审理期限在我国一般为半年,再加上上诉、审理,一年时间是跑不掉的。除非被告即刘义愿意先拿出部分资产,双方协商,要求原告撤销诉讼或转换请求。11

3、一位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评论说:

在艾克斯网红筹上市这一架构中,艾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了艾克斯网的增值电信许可证以及视听许可证。根据艾克斯控股公司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刘义占有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通过和刘义签订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在开曼注册的艾克斯控股公司能保证对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有控制权。而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是整个架构中的重要利润中心,艾克斯控股公司对其控制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艾克斯控股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可能性。倘若刘义前妻获得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全体投资者就会面临风险。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其代表境外艾克斯控股公司对境内公司的代持关系将受到重大影响,境内外通过协议控制产生的联系纽带的稳固性将受到冲击,会给SEC审批艾克斯网上市带来不确定因素。129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0/1125/14/6MBEQQNA00014AEE.html。

信息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2/06/c_12850987.htm。

11 信息来源:http://www.gengnew.com/news/rwzf/2010/1117/5024.html。

12 信息来源:http://www.cbnweek.com/Details.aspx?idid=1&nid=4776。 10

三、样本分析

(一)艾克斯网海外上市的股权构架分析

1、艾克斯网公司架构图分析

下图为艾克斯网向SEC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显示的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架构图:13

上图中的实线箭头是指公司之间的直接拥有;

从实线箭头可以得知,艾克斯网的上市公司是于开曼群岛注册的艾克斯控股公司,该公司全资控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SCM公司;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SCM公司全资控制在香港注册的SM公司和在上海注册的WT公司;其中在香港注册的SM公司又全资控制在上海注册的R公司。

虚线箭头用英文表示是VIE,翻译成中文是指可变利益实体,俗称新浪模式。 13 资料来源: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99599/[***********]/df1.htm。

VIE是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根据艾克斯网在SEC递交的材料显示,对VIE,已作出“合同安排”。具体内容是:艾克斯控股公司已与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公司;GNST公司共三家公司及这些公司的股东作出合同安排。

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在刘义先生和Z女士名下,其中刘义持股95%;Z女士持股5%,Z女士是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员工和发起人;

根据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向SEC提交的资料显示 ,有关合同安排的内容大致为:艾克斯控股公司实现对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公司;GNST公司三家公司的有效控制,同时,接收来自这三家实体公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仅如此,由于合同安排,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艾克斯控股公司是以上三家公司的主要受益者,从而巩固其综合财务报表的结果。

从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架构图可以看出,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是通过控股和协议的方式实现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整体构造的。从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向SEC披露的全部信息来看,位于中国境内的三家公司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公司;GNST公司实际为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三家实体公司。

而刘义所面临之诉讼即涉及到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而在非常靠近艾克斯网向SEC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里,赵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分割该股份,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X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4。

就国内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其中一个基本条件即是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当然,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上述艾克斯网公司构架图,赵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并已进行保全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刘义名下的95%的股权虽然并不是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本身,但是该公司显然属于艾克斯网的重大资产。虽然截止目前X区人民法院尚未对该股份为刘义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也未对刘义名下股份在婚后是否取得收益和增值作出判断,但根据我国14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同时参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15,赵蕊已具备起诉的条件16。而对艾克斯网来说,因其发起人的婚姻财产纠纷,已致使公司的重大资产涉及权属纠纷,而该权属纠纷同时可能对公司的控制权和VIE模式造成影响,因此对公司上市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15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6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艾克斯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分析

下图为艾克斯网向SEC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书(申报稿)中显示的艾克斯网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架构图17

艾克斯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监管文件披露了艾克斯网股权结构为:董事及管理层所持普通股股数约为3834万股,占比41.3%。其中艾克斯网创始人兼CEO刘义拥有普通股股数约为1235万股,占比13.4%。董事及管理层其他的持股情况为,H先生持股12.1%,D先生持股15.6%。

主要限售股东持股情况为,凯公司持股约1422万股占比15.6%(凯公司为D先生全资控股公司)、F公司持股约1130万股占比12.4%(F公司为刘义成立的家庭基金,该基金持股中约106万与刘义协议共同持有)、I公司持股约1037万股占比11.4%、S公司持股1935万股占比21.3%,纪公司持股1103万股占比12.1%(纪公司为H基金全资控股)、G公司持股约748万股占比8.2%、富公司占比4.8%、V基金占比4.7%。

首先,该股权架构图为艾克斯网拟上市后公司原始股东的持股分配和安排,目前如上股东并未实际持有以上股份。因此,赵蕊起诉刘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并不包含刘义所可能拥有的13.4%,约为1235万股普通股的分割18。

其次,倘若艾克斯网成功上市,并且刘义如以上述股权结构图获得该约1235万17

18 信息来源: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99599/[***********]/df1.htm#rom49281_18。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要求分割,对尚未取得的财产不能要求分割。

股普通股,那么对其前妻赵蕊而言,是否有权主张进行分割呢?

对此,应从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从股权的取得时间来看,股权取得是否为婚内,若是婚内取得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首先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非夫妻共同财产,从本案例来说,刘义与赵蕊已于2010年3月26日离婚,因此,从时间上来看,该股权非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从股权的来源来看,若股权是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转化,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的取得并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而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或者实际来源于离婚后,则非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尚未有公开的中文资料显示刘义可能拥有的艾克斯控股的13.4%的股份来源。但是,从大多数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股份来源情况来看,股份来源包括股权置换,股权拆分,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股,创新意念的估值入股,创业者注资入股和风险投资主体的授股等。

但是,公开资料同时显示,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取得时间(2004年12月)是在其与赵蕊结婚(2007年8月19日)之前,从这个角度来说,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转化为艾克斯控股13.4%的部分股份实为刘义的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但是,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从2004年12月至双方离婚2010年3月26日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艾克斯网历经五次融资、财务报表从亏损大到亏损小,也就是说,该股权在婚后可能有增值。因此,对该部分而言,从理论上来说,作为原配偶一方的赵蕊来说,是可以主张分割的。因此,笔者认为,从目前媒体等公开的资料来看,赵蕊起诉要求对刘义名下股权利益进行分割是有中国法律依据的!

(二)委托持股模式分析

1、概念

委托持股即VIE模式,又称为新浪模式,该模式是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设计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因新浪网首次采用以合同绑定内资公司从而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

艾克斯网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根据艾克斯网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We have entered into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with XT, SNST, GNST and their respective shareholders, through which we exercise effective control over operations of these entities and receive economic benefits generated from these entities. As a result of these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under U.S. GAAP, we are considered the primary beneficiary of XT, SNST, GNST and thus consolidate their results in our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19.

VIE模式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国内对企业股东国籍有经营限制的领域,如互联网等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境内企业的境内自然人股东与投资该企业的外资投资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以外资投资人的意志行使股权,这种方式可以把境内企业的利润和控制权,包括股东表决权、重大业务经营权等转给外资投资人,可在不转移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下实现境内企业的海外上市。

2、离婚对以新浪模式上市的网络公司的影响

从案例中艾克斯网采取新浪模式上市的样例来看离婚对以新浪模式上市的网络公司的影响,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浪模式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新浪结构虽然解决了外资不能投资互联网企业的问题,但是,由于该种方式实际是通过合同方式规避我国国内法律的监管,根据我国有关审理涉外民事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种方式实际上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第二,在新浪模式下,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国内享有互联网增值业务的公司和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这就导致在因为法律原因导致原签订合同的主体需19资料来源: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99599/[***********]/df1.htm#rom49281_20.

翻译成中文为: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已与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GNST三家公司及这些公司的股东作出合同安排。

要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如何与新的合同主体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的问题。

与外资企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的往往包括国内公司和股东个人,如果国内公司和股东个人违约、不履行协议,或者境内自然人股东名下的股权被没有签署过委托持股协议的其他主体主张权利(如艾克斯网现在碰到的问题),则该模式的运转将可能受到较大的挑战。

因此,有人说: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就打中了网络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 “新浪模式”的弱点。因为根据新浪模式,刘义应当与其投资人签订过委托持股协议,刘义名下的股权为代全体投资人持有,但关键问题在于,赵蕊有没有签订过此类协议。若本案赵蕊胜诉,赵蕊可能获得部分艾克斯网股权。如果她愿意签署委托持股协议,对艾克斯网上市影响不大;如果她不愿意,将导致艾克斯网部分股权脱离投资人的控制,股权结构、比例、控制方式都变了,会对艾克斯网产生颠覆性影响。

(三)红筹模式分析

1、概念

红筹模式是指国内企业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成立一个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国内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艾克斯网选择了该种模式,如本报告在分析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构架图时所述,艾克斯网上市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艾克斯控股公司),而该上市公司即通过VIE的方式控制在中国国内的三家公司的方式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从实际上来说,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是通过该国内的三家公司的经营获得收益,并给投资者投资回报,而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所融资金也是用于该国内三家公司的运作。

2、为何网络公司偏好采取红筹模式上市?

首先,通过红筹模式上市可以规避我国政策法规对外资的行业准入限制。

在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按照境外资本进入国内产业时,在实体注册、经营范围和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受到限制的程度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限制”和“禁止”类涉及敏感、弱势、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等行业,对外资的进入采取谨慎、严苛、甚至拒绝的态度。例如:电信增值、影视制作、音像出版等领域。

网络公司往往涉及到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入的范围之内,如被赵蕊申请财产保全的刘义名下上海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即拥有艾克斯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及《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答记者问》明确,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

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从以上规定可知,不论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前还是发布之后,外资(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都是不能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而在红筹运作模式中,境外资本最终能够以协议控制、委托代持等隐蔽的方式,在不直接触动境内企业原有股权架构的前提下,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入属于“限制类”甚至“禁止类”的行业。

其次,红筹模式上市的审批程序更加简单,上市时间更易控制。

2000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2号文”),要求境内民营企业海外重组上市时,要取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但2003年4月,“无异议函”被列入证监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此后,除了保留对国有控股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进行审核外,证监会不再对国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进行审核及管辖。自此,中国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就不存在审批的问题,上市的程序更加简单,而时间上于上市公司来说也更加可控。

再次,红筹模式上市可以合理避税,上市公司设立、运行简便。

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往往会选择海外避税港作为注册地。避税港,也称离岸金融中心,是指那些能够为纳税者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他们主要分布在三个区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远东和大洋洲地区。

同时,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是股权运作的方便。

3、网络公司红筹模式上市的弊端

红筹上市中一个重要的动作步骤就是要改变企业的注册地,即原来境内经济实体的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企业注册地一旦改变,所伴随而来的不论从主要控制人、还是从法律层面上讲,都已经不是真正的中国民营企业,所适用的管辖法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极易导致国际司法争端。

尽管为了获得境外融资必定要出让公司部分股权和控制权作为代价,但被投资企业往往不愿丧失对境内资产的控制权力,谋求在公司中的绝对控股地位,但只要融资就决定了其后返回境内投资或并购作为融资基础的境内资产中有相当比例的外资参与,当企业发生类似于经营出现困境或者财务状态不佳等特殊事项时,难免会陷入受

制于人的境地。

加之,目前国内审核境外资本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监管不明确,各外资主管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政策协调,并缺少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新的《外资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制止外资的恶意并购,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等方面显得乏力。

(四)风险投资与股东个人财产关系分析

1、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即VC),俗称“风投”,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一般多以投资基金方式运作,表现为以设立公司等组织形式来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企业的一种既承担高风险又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

在风险投资的流程上,一般而言,风险投资包括企业家提交商业计划书,投资商对企业进行调查,企业的管理团队与投资机构见面,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整体的详细调查,最后签订合同并向企业注入资金这几个流程。

在这个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会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重点的评估,其中包括:市场容量及发展前景,科技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进入壁垒,发展机遇,以及创业团队的情况。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创业团队,尤其是创业企业核心领导人的想法或视野和执行能力。因此,有人说,基金投资与其说是看项目投钱,倒不如说是“看人投钱”更为贴切,特别是网络类公司尤为甚。

2、艾克斯网融资过程

据媒体报道的资料显示:艾克斯网上市前经历了5轮融资20:

第一轮:2005年12月,艾克斯网获I公司50万美元风投。

第二轮:2006年5月,艾克斯网获得850万美元风投,投资方包括I公司、纪源公司,G公司。

第三轮:2007年4月,艾克斯网融资1900万美元,本轮融资由今资本、GC主导,K基金、GC基金、C基金参与,前两轮的投资者I公司、纪公司、G公司也继续跟投。

第四轮:2008年4月,艾克斯网融资5680万美元,由凯公司和V公司领投,此前的I公司、纪公司等参投。

第五轮:2010年7月,艾克斯网完成上市前5000万美元融资,由淡公司领投3500万美元(通过SI),而凯公司、I公司、纪公司、G公司等追投1500万美元。

3、风险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及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 资料来源:http://tech.qq.com/a/20101122/000316.htm。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及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范围的限定条款、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担保条款、注资总金额和注资时间条款、管理费咨询费条款等,除此之外,在涉及上市或出售时还可能会涉及到如下条款:第一、上市登记权条款;第二、附属登记权条款;第三、上市登记优先权;第

四、上市成本分配条款;第五、少数保护条款。

4、风险投资后的投资使用规定分析与被投资企业股东个人的关系

首先,风险投资后的投资基金的所有者为企业,而并非股东个人。

风险投资在选择目标公司时,虽然往往在把握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时,极其注重企业创始人(往往为企业的控股股东)的个人素质,但是风险投资投入风险基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企业创始人能利用该笔资金用于公司发展,在公司发展所获得的企业利润或者因为上市而获得的资本利润中取得收益,实现风险投资的目的。因此,风险投资后接受投资基金的主体为企业,而并非股东个人。

其次,风险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增大,股东个人的持股比例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用于公司发展原始资金进入公司往往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公司,其中又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原始的注册资本金;第二种是增资后形成的注册资本金;除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公司外,用于公司发展的原始资金进入公司的第二种方式是公司对外的借款。

作为风险投资来说,其实现盈利的方式显然不是借款的利息,而是与目标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此,风险投资不可能以借款的方式进入公司,其进入公司的方式以目标公司增资的方式为主。

作为目标公司来说,若其引进风险投资的方式是借款,那么公司将在一个巨大的负债之下经营,显然并不利于其发展;加之风险投资若是借款,其借贷利息必定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显然也并不合算。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风险投资进入目标公司都是以增资的方式,而原公司股东本身可能自己并没有更多的其他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增资之后,股权的架构将发生改变,原股东所持的股份所对应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在增资后的注册资本的总额中的比例将减少,而风险投资因其投资而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份额。

再次,风险投资后股东所持股份及所持股份的理论价值可能在总量上增大。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一份股本一份股份的原则,股东在未投入新资本的情况下,其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从总量上来说是不变的,但是,从实际上来说,却可能因为如下方面的原因而发生变化:

第一,风险投资带来资金的可以解决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而形成的发展上的障碍,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从而使股东股份的价值增加;

第二,风险投资往往还会给目标企业带来对比较新颖和独特的盈利和发展模式或者给公司注入先进的文化,从而提升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使股东股份的价值增加;

第三,在构建新的股权架构时,企业创始人的知识、技能等往往会被计算和折合成一定的股份,同时,因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创始人的经营,为了形成激励机制,创始人的股份也会在近期或者之后得到股权方面的激励,这将导致股东的股份直接增加;

第四,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风险投资进入,公司增资后,风险投资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而是由原股东代持,风险投资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保证自己所享有的股份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股份也可能会产生股权质押等。而代持情况下,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额并不是其个人实际拥有的股权份额。

(五)股权的纸面金额和实际兑现价格关系分析

1、股权价值评估方式

股权的价值评估有多种方式,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最为简便易行的方式是持股数量乘以每股的市场价格。对未上市的公司而言,最为简便易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持股比例乘以注册资本金;另一种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再用公司的净资产乘以股东的持股比例。

在我国目前的创业浪潮中,很多民营企业上市后,企业家自身一夜成为亿万级的富翁,而计算他们财富的方式,则是通过其招股说明书公布的持股比例以及公司上市后的股票的市场价值得出的。

事实上来说,这种计算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客观的计算股权价值的方式,因为,根据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不论是原始股或者持股超过5%以上的限售股,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价格也是完全可以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的;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更是如此。

2、以持股比例乘以开盘价的计算方法的不准确性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述股权计算方式也并不准确。股票的市场价值除了受到公司实际资产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比如说,某支股票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可能就会水涨船高;反之,若在市场上无人光顾,即便该股权的含金量高,其股权价格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股权价值被低估。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很多婚姻案件的当事人自然地认为,配偶另一方持有的股票其要么得到一半,要么得到相当于股票市值的1/2的现金。从实际来说,该种计算方式并不够准确。

首先,对公司的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来说,因为其身份以及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数量比例,其所持有的股票并不能自由地转让给他人,哪怕是配偶;

第二,若公司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将其所持股票转让一半的比例给其配偶之后,该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控股权就会因此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的架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股权架构的变化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需要向公众公开披露的范围,该变化对公司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将会起到一定的影响,而如果是消极影响的话,将导致股票市场价格的下跌;

第三,若公司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一半给公司其他股东或

者通过协议转让给其他人时,转让的价格与股票的市场价格也极有可能不会保持一致。当该公司的股票需求的人多时,那么股票的转让价格可能会高于市场价,当该公司的股票无太多人关注时,为了出让股票,股东不得不接受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转让。

对艾克斯网刘义名下的股权的价值计算来说,因为艾克斯网目前并未上市,因此,实际上并无法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刘义可能获得的持股比例和拟发行价格计算刘义在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价格。目前对刘义名下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仍然应当是对其名下拥有股份的未上市公司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直接用持股比例乘以注册资本的方式并不科学。

(六)主要控制人或股东对于家事纠纷对公司影响的主观认识分析

1、媒体报道

对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及该案件对其本人以及艾克斯网的影响,刘义本人及艾克斯网投资人均未就此事做出表态,艾克斯网方面以上市缄默期为由拒绝发表意见。21

而对该案件的开庭审理,据报道,刘义已向X区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22

2、刘义对赵蕊起诉的态度

可以看出,作为艾克斯网创始人或主要控制人的刘义对赵蕊的起诉采取的是低调的态度。

从赵蕊起诉刘义的案件本身来说,在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赵蕊从其所调查的刘义名下的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也明确系争股权是刘义的婚前财产,而其要求分割的可能是刘义的婚前股份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而就目前的媒体报道来说,虽然双方婚后经济上相对是独立的,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署任何有关婚后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因此,不论最后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赵蕊从权利上来说,理论上是可以要求对刘义名下股权在婚后的增值进行分割的。

由此,可以推断出第二点,在刘义与赵蕊缔结婚姻关系时,刘义对其与赵蕊的婚姻可能对其名下财产以及公司的影响没有足够思考或者预先做出过足够评估。

3、其他企业家就婚姻对公司企业影响的态度

海神光心理咨询中心某首席咨询师说,对于企业家来说,婚姻与他们的事业、财富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世界。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众多的公司创始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其结婚前,结婚后,以及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婚姻对其自身、事业、企业的影响的认识是不够的。

放眼世界,因离婚财产分割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英国《每日电讯报》曾列举出目前已知的排名世界前十的天价离婚案。其中,传媒大亨默多克与前妻安娜在结束了长达31年的婚姻后,为此支付了17亿美元。其次是沙特商人阿德南。他靠为沙特王室提供军火发家,并在瑞士成立公司,在全球拥有多家连锁酒店和21

22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0/1125/14/6MBEQQNA00014AEE.html。

多处房产。在与前妻莎拉雅离婚时,阿德南支付了高达8.74亿美元的分手费。

安娜在与默多克分居两个月后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消息传出后,新闻集团的股价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均应声下跌。由于传言安娜与丈夫的分歧之一,是安娜对默多克无休止的媒体帝国扩张欲望感到不满,导致人们怀疑67岁的默多克是否真的会慢下脚步来考虑退隐之事。人们害怕新闻集团的经营管理会因此而受到危及。23 23 资料来源:http://sports.sina.com.cn/golf/2010-08-25/[1**********].shtml。

(七)竞争对手分析

1、竞争对手情况24

刘义在2005年1月开始“播种”艾克斯网,作为中国最早的视频网站——艾克斯网只比YT晚出生两个月,艾克斯网一直被业界认为是占据“天时”的公司。

但是,作为竞争对手的S网已经成功在美国上市,L网也在中国A股创业板上市,在艾克斯网于2010年11月9日(美国时间2010年11月8日)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上市申请后的6天,Y网也向SEC提交了IPO申请,到2010年12月8日Y网CEO在纽交所敲钟之时,艾克斯网的上市时间表还未排出。

2、艾克斯网面临之问题

艾克斯网在上市时不仅遭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阻碍,还遭到了国内外版权方的麻烦。2010年11月11日,以优公司为代表的国内版权方向SEC法律组提交了关于艾克斯网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严重、面临国内众多影视公司盗版诉讼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优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有美国版权方在向美国相关机构发出提醒,以表达对艾克斯网等视频网站的不满。25

2008年,美国研究机构瑞安资本(Renaissance Capital)的调研副总裁保罗-巴德(Paul Bard)曾经说过这样一个数字:“(在美国)大概每5家企业中会有1家企业的上市申请会被拒绝,2007年有51家公司的IPO未能成行,2006年为47家,2005年则有54家。我们对去年被取消上市申请的51家企业进行了跟踪研究。结果发现,有3家公司已经破产;5家公司似乎已陷入财务困境;有11家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或者被收购;6家公司找到了替代融资方案;4家公司找到非IPO的其他公开上市的方法;有22家企业虽然没有通过IPO募集资金,也依然挺了过来。”这也就意味着会有相当一部分想要在股市淘金的公司会梦断在上市之前,甚至从此一蹶不振。26 24

25 信息来源: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_01/05/3989291_0.shtml。 信息来源:http://www.donews.com/net/201011/269892.shtm。

26 信息来源: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wztrademark/article/b0-i21153843.html。

(八)《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谓“收益”是否包括“亏损”分析

1、情况介绍

在赵蕊起诉刘义股权分割纠纷一案中,赵蕊要求分割的是刘义名下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该部分增值可能体现为现金收益,也可能体现为股份。27

但是,艾克斯网公布的财务简报显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艾克斯网的年度净利润皆为负数,分别为-9590万元、-2.126亿元及-1.447亿元,直到今年前9个月,艾克斯网仍在亏损。28也就是说刘义名下股份在婚后并无股权增值,也没有收益可以用于分配。

对此,根据媒体报道,有人士建议赵蕊要求和刘义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申请“共同负债”,这样刘义的股权上市变现成为正资产后,赵蕊可以得到其相应的分配。

知情人士援引了解该案的法律人士的话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的资产性收益或者说股权价值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也没有签署过相关协议。

根据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向SEC提交的资料显示,刘义所持有普通股约1235万股,占比13.4%,仅次于D先生全资控股公司凯公司为艾克斯网第二大股东。业内专家表示,由于艾克斯网目前还处在亏损状态,因此若赵蕊要求经济补偿,将对艾克斯网本身无太大影响。一旦赵蕊要求共同负债,则刘义所持的艾克斯网份额或将被重新分配,这将直接影响到艾克斯网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是艾克斯网上市进程。29

2、《婚姻法》所谓“收益”是否包括“亏损”?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30规定的仅仅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和增值是可以分割的,并没有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产生的公司债务也需要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分担,并且分析立法的本意,也应该是指夫妻之间对正资产的分割,而不是对公司债务的负担,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赵蕊不得要求与刘义共同负债,并以此为目的,要求分割公司上市后,扭亏为盈的正收益; 27

28 信息来源:http://www.ce.cn/cysc/tech/07hlw/guonei/201011/26/t20101126_20554216.shtml。 信息来源:http://news.qq.com/a/20101117/001484.htm。

29 信息来源:http://cn.51.com/article/info/31687。

30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获得的收益和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和收益自然是可以分割的。但是对于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双方承担,理由在于该债务是公司的债务,而不是个人的债务,公司的债务理应由公司来偿还,而公司一般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存在的,在公司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破产,也不需要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由夫妻双方来承担。至于一方婚前的公司在婚后因为破产而使一方婚前财产受到的损失,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消耗,应一方并未赔偿的责任,因此,共同负债的要求不能成立;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说刘义名下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从其财务报表可以明显看出,其财务状况一年好过一年,也就是说,刘义名下的部分虽然没有积极的增加,但是,通过刘义婚后的行为,已经使得财产可能减少的部分没有减少,因此,从该意义上来说,等于是公司的资产得到了增加,从而是股权的价值得到了增加,也就是说股权在婚后是产生了增值的。

我们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随着目前网络公司的发展,对网络公司资产的评估已在逐步形成为一种新型的资产评估方式,仅仅通过传统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方式不然直接对股东的股权价值作出判断。

九、诉讼保全及反担保在案件中运用利弊分析

1、情况介绍

2010年11月10日,X区人民法院根据赵蕊的申请冻结了刘义所持三家公司的股份,其中包括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的95%的股份。而由于艾克斯网截至今年3季度仍未实现盈利,实际上是“负资产”,三家公司评估后的诉讼标的最终定为500万元,其中所持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评估价值为200万元。31

同时,据报道,刘义难以容忍节外生枝的情况出现。据熟悉他的人士透露,他认为通过积极斡旋,能够实现反保全。这可能意味着,他将拿出高于500万元的现金,来置换先前被冻结的股权。32

2、诉讼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上之所以设置一个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因为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31

32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3、反担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刘义能够向法院提供担保,比如说将等额的现金、房产或者其他财产提供给法院,并作出请求担保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是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的。

在实践操作中,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价值应该不低于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并且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身不能已经收到其他权利限制,比如说,用于担保的房产若房屋上已经设定抵押的,则法院不一定会再次接受给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申请。

(十)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离婚案件的处理步骤分析

1、离婚案件股权争议另案处理

据媒体报道,在2008年刘义起诉与赵蕊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赵蕊即提出要求分割刘义名下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但是X区人民法院表示因刘义名下公司股权涉及到除原被告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权益,要求赵蕊在离婚案件之后另行处理。而本次2010年年末,赵蕊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即为上次离婚诉讼的延续。

2、法院操作实践

媒体报道的法院处理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步骤与目前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将同时对子女以及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但是,现实中财产的表现形式往往是纷繁复杂的,某项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所有者可能不仅仅包括婚姻的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第三方的财产权益。

而婚姻案件又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属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案件,其他的第三方(未成年子女除外)一般都不应当进入诉讼,而涉及到第三人的,需要在离婚案件之后,另行处理。涉及到除配偶双方之外的公司股权案件、除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房产案件等,均为典型的需要在离婚后处理的财产范围的案件。

3、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协议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案件,起诉时间应该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若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则不受一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是指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而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显然不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提出的时间限制。

(十一)非法律手段在离婚案件中的综合运用分析

有人将离婚比喻成一场战争,可以说这个比喻并不夸张。从现实中的众多案例来看,离婚诉讼的过程中除了通过法院正常的程序提起诉讼之外,当事人往往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非法律的手段,以期望通过法律内和法律外的两种手段、两种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般离婚案件中,我们至少看到过以下三种策略的适用:

1、诉讼策略

一是诉讼时机的选择;二是诉讼程序的利用。

刘义通过艾克斯网一位中层向南方周末发表声明:“赵蕊为什么不在艾克斯网上市之后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呢,这样对她自己也更有利啊。我们认为这是一场阴谋”。

“赵蕊选择在这个时期起诉刘义,跟一些视频公司选择在这个时期就版权问题起诉艾克斯网的意图很可能类似,那就是加速问题的解决,帮助起诉者拿到更好的价格。”

从以上两段话来看,赵蕊选择起诉的时机是艾克斯网上市前夜。对赵蕊来说,其要求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并不受离婚后一年的限制,可以任意选择时间;对艾克斯网来说,上市前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时候,若其公司得以成功上市,那么其将可以在市场上融集资金,公司、股东、风险投资者等的利益均能得到保障;但是,一旦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如期上市,那么本次上市的计划可以说就失败了,上市需要等待以后的机会。而赵蕊提起的诉讼若是能对刘义产生最大影响的话,可能也就是对其上市计划的打乱。

“不要把注意力放在几百万元的标的上,最重要的是女方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直击靶心。”知情人向《每日经济新闻》分析道,“女方很明确提出的是‘刘义名下公司38%的股权’,所以不需要具体写清楚申请对哪一家公司,届时选任何公司都可以。” 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据说是出于艾克斯网海外上市的需要,有律师分析指出,赵蕊提起的财产保全恰好直接打中了这个结构的“软肋”。由于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股份属于委托持股,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代全体投资者持股,而其前妻赵蕊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如果这部分股份被冻结或者被赵蕊分走,就意味着目前艾克斯网核心公司的股权受到影响,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由此推断,诉讼策略的第二部是对关键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同时,借此财产保全

对上市的审批制造不可预测的障碍。

2、媒体关注33

媒体的宣传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得到媒体的宣传后,就会有更多的人对事情进行关注,以下是样例中媒体披露的一些具体事项:

“是赵蕊叫你来的吗?”记者致电X法院询问案情时,一位工作人员首先这样问。在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这位工作人员说:“目前我们能够提供的案情就这么多,网上都看得到。”

“艾克斯网欲上市,CEO陷前妻分财纠纷”这本是一则正儿八经的财经新闻,却被“适时发生”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搅成娱乐八卦,甚至惊动了沪上某知名人士出场旁听……

记者也就这一事件采访了赵蕊的工作搭档。她表示虽然赵蕊并没有向外人说起过自己离婚的事情,但她也基本知道是怎么回事。

她还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人还是应该有点人情味,毕竟曾经在一起过。“老实说,刘义一分钱都不给赵蕊,她日子也能过得很好。但是,现在社会上有不少道德低下的小人,为了离婚而隐匿财产。作为一个社会知名人士,你刘义做得这么绝,以后在社会上,大家怎么看你?”

3、社会舆论

样例中赵蕊和刘义均是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社会舆论对各方的支持同样重要,因此,若是希望得到一个好的诉讼结果的一方,可能也会尽力去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下是部分论坛网友发布的消息:

据赵蕊的一位密友透露:赵蕊申请保全的标的只有1000万股份,不是不想,而是离婚后赵蕊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一个女孩家,还没搞明白,就被丈夫甩了。不到万不得已,真不想打官司——没开庭呢,对方的公关部已经活动开了——实在是被欺负得受不了呀!

尽管以上言论可能并非赵蕊策划,但不经意间公众的理解与同情对其形成了有利的声势。 33 信息来源:http://www.metrolife.ca/show_qtgs.asp?proid=1827。

四、预防建议

据上海商报 (http://www.shbiz.com.cn)报道的评委团票选榜公布的2010年最纠结的那些事的排行,根据纠结的程度,艾克斯网CEO的财产纠纷获得第三名;根据网友票选榜艾克斯网CEO的财产纠纷获得第四名,排在他后面的分别是第五名的国美的未来以及第六名的“打工皇帝”的学历。

可见,艾克斯网上市以及艾克斯网CEO刘义的离婚案件在2010年的影响是较大的。在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评头论足的时候,我们需要深思的是事件背后给我们的启示。

(一)加强婚姻对公司企业的认识

对每个人来说,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儿童的利益保障问题,有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企业家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问题还远不只这些。

首先是企业与家庭的关系。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实际上就是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

其次是企业家的角色问题。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低效运作。

因此,企业家在注重创业的同时,注重研究竞争对手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

(二)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

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就将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二,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新的婚姻法同时明确,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国人目前的思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第三, 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三)合理运用特别约定

婚后对财产情况有一个约定,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平。

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也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要强调的是,企业家、风险投资等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四、沉着积极应对离婚案件

当企业家发生离婚纠纷时,企业家不能将婚姻问题仅仅看作是自己的个人私事,应该考虑告知其他的利益相关人并进行商讨,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好对策;而对于公司、其他股东、风险投资来说,也不应将企业家的婚姻问题看成他们的私事,因为严重的情形下,放任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及自己的利益。

那么在发生离婚案件时具体如何处理呢?

一个总的原则应该是:积极应对,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激化、扩大矛盾。

首先需要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因离婚必然带来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若经过咨询,得到的律师的初步意见是,企业家所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财产与另外一方并无关联时,也不可认为自己就高枕无忧了,仍然应当积极听取配偶另外一方的意见,了解对方的想法和需求,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律师或者其他能够为双方公正处理问题的第三方通过谈判、协调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但不可一意孤行,认为不需要考虑对方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给予对方任何财产,或者已经单方面给予对方财产方面的照顾,对方应该满足。

需要清楚的是,配偶另一方有其自己的想法和判断,也需要理解和关照,哪怕是离婚的时候,如果其需要得不到合适的方式满足,在极端的情况下,配偶另一方可能会因为其曾经与企业家的特殊亲密关系,了解企业家或者企业之软肋,而到鱼死网破的地步。

第二,当经过咨询,了解到公司股权的分割或者其他重大财产的分割已经不可辟免时,应考虑客观地面对财产需要被分割的现状,在兼顾法律和事实方面做出最利于自己和企业的合理安排。

根据目前我国采取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原则,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离婚时一般是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的。对企业家一方来说,其可能觉得自己对财产的贡献是99%,配偶另一方的贡献不到1%,因此,极大不愿意因离婚而失去半壁江山。为了达到配偶另一方少分财产的目的,处于经济地位优势的一方常见的方式是列举出众多的个人和企业的债务,说明股份代持等等情况,从而让一场离婚诉讼变成一系列诉讼。事态进一步扩大。其实,这种方式也并非解决问题的理想方式。

总之,如果将婚姻当成一个问题的话,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则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婚姻中的财产即体现财产的属性、同时又体现婚姻的特性。如果财产用金元宝的图片来表示的话,那么婚姻则需要用一颗心的图片来表示,不论这是一颗完整的心还是一个破碎的心。

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企业设立、发展、投资、上市等等环节中最好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评估,在企业家婚前、婚内、离婚期间、离婚后其婚姻对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作出预先安排;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妥善处理婚姻与公司的关系,妥善看待公事和私事的关系。大多数的公司都有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大多数的企业家、风险投资人并没有家事顾问,在个人财富急剧增长和婚姻不确定性较大的今日,家事律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研究报告 RESEARCH REPORT 离婚对公司上市的影响(一) ------样例:艾克斯网上市案

课题研究员 陈欢 蓝艳

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白玉兰”股权与家事研究中心

2011.01 沪家综研字第 0002号

注:

1、 虽然本文涉及的案例已经媒体反复报导,但本分析报告还是将

案例涉及当事人姓名及公司名称信息改编和演绎。

2、 本文关于当事人婚姻关系、财产情况的描述全部引自互联网及

相关媒体报导,撰写人未利用本所资源及委托代理权限引用任何本所相关档案、材料及与相关律师进行涉及客户隐私的交流与探讨。

3、 本文撰写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保护VC及婚姻关系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并始终持公正、中立、客观的态度,内容仅供学术交流。

前言概述

当前,不仅民营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也与日俱增,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结合越来越紧密。风险投资在寻找目标公司时,不仅在寻产业、找项目,也专注于对企业创始人领导力和战略思想的考察。优质的企业和优秀的企业创始人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丰厚的投资回报。

艾克斯网原为国内第二大视频网站,2010年11月9日(中国时间)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上市申请1。原计划2010年12月初在纳斯达克上市,但是因为艾克斯网创始人刘义的前妻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要求分割艾克斯网旗下公司股权,给SEC审批艾克斯网的上市带来不确定因素2。到目前为止,艾克斯网仍未登陆纳斯达克。

为了全面了解和分析婚姻关系对公司上市的影响,为公司在投身资本市场的进程中减少障碍、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本研究报告选取了艾克斯网上市案作为样本,拟结合与艾克斯网相关的公开信息、媒体报道等,从《证券法》、《合同法》、《公司法》和《婚姻法》的角度剖析婚姻关系对公司上市可能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网络公司的特殊性对上市的影响。

网络公司因其特殊性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在公司架构、股权结构设计,持股模式、上市模式等方面均具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为完成公司上市目标时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其所具有的缺陷和漏洞也可能成为之后公司、股东及投资者风险的来源。

第二、股东配偶是否能要求分割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人及风险投资进入目标公司后,一般风险投资人将取得原目标公司股东的部分股份,该风险投资并不一定当然地成为股东的个人财产,而将可能用作于公司、股东及风险投资人约定的公司发展之特定用途,风险投资人应提前规划,预防股东之配偶在离婚要求直接分割该风险投资之可能。

第三、纸面财富和实际财富的差异。

公司上市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与所对应的出资额及公司上市后股东所持有的原1

2 内容来源:http://stock.sohu.com/20101129/n277975985.shtml。 内容来源:http://it.sohu.com/20101122/n277815547.shtml。

始股比例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之积,仅为计算股东个人财富的一种简单方式,股权所体现的纸面价值和股权的实际兑现价值之间往往具有较大的差距,作为公司股东,在配偶要求分割自己名下股份时,应灵活掌握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

第四、股东对待公司事务和个人事务的态度。

对大多数的企业家来说,在创业、勤业、守业等方面均具有自然的秉性和天赋,并往往投之以极大的热情和关注;但是,对婚姻、继承等对公司、企业发展、上市可能产生的影响往往认识不足,并喜好采取放任和回避的态度,这种行为为股权家事律师认为并不妥当。

第五、“后院起火”与同行“浑水摸鱼”。

商场如战场,“内战”期间“外敌”最易入侵。在公司发起人或控股股东遭遇离婚诉讼的过程中,竞争对手往往可能采取“隔岸观火”、“浑水摸鱼”等策略,对此内忧外患股东及风险投资应有不同的应对措施。

第六、法律因素和非法律因素的影响。

离婚中涉及的公司股权分割案件与单纯的离婚案件或者股权分割案件在处理的方式、时间等方面均有诸多不同;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可能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在案件中的作用,同时也会在诉讼的实体和程序方面大动脑筋,对此应有一一对应的解决方式。

本研究报告在分析如上关键问题的基础上,同时将对如何预防离婚案件对公司上市的影响提供建议和对策。以期本研究报告之分析对保护公司、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及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 上市 风险投资 离婚 股权 VIE模式

目录

一、案情简介................................................ 6

二、观点争鸣............................................... .7

(一)肯定观点..............................................7

(二)否定观点...............................................8

三、样本分析................................................9

(一)艾克斯网海外上市的股权架构分析............................9

(二)委托持股模式分析.......................................14

(三)红筹模式分析..........................................16

(四)风险投资基金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关系分析....................19

(五)股权的纸面金额和实际兑现价格的关系分析....................22

(六)创始人或主要控制人对于家事纠纷对公司影响的主观认识分析......24

(七)竞争对手心态分析.......................................26

(八)《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谓“收益”是否包括“亏损”分析..............27

(九)诉讼保全及反担保在案件中运用利弊分析..................... 29

(十)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离婚案件的处理步骤分析................... 31 (十一)非法律手段在离婚案件中的综合运用分析................... 32

四、预防建议...............................................34

(一)加强婚姻对公司企业影响的认识.............................34

(二)注重婚前对各自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34

(三)合理运用特别约定...................................... 35

(四)沉着积极应对离婚案件...................................36

一、案情简介

原告:赵蕊,女

被告:刘义,男,艾克斯网创始人,CEO

案由:赵蕊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赵蕊和刘义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8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6日,刘义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赵蕊离婚,后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六个月后,刘义再一次起诉至X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赵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3月26日,X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X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3。

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判决赵蕊迁出婚后两人居住的属于刘义婚前的房屋,而刘义支付给赵蕊10万元(据知情人士透露,该10万元为装修房屋时双方的共同负债,刘义支付其中的一半)。至于刘义所拥有的艾克斯网的股权,因涉及到公司及第三人,法院要求双方另案处理”。4

2010年11月1日,赵蕊向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刘义名下3家公司38%的股权,诉讼标的为500万元人民币,赵蕊同时对系争公司股权申请了财产保全,其中包括被称为艾克斯网大脑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5

刘义2005年在上海创立了艾克斯网,之后,融资5轮,总额1.35亿美元,投资方包括有凯公司、I公司、纪公司、淡公司和G公司等。2010年11月9日,艾克斯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了纳斯达克上市(IPO)申请,计划筹集1.2亿美元。6

3

4 信息来源:http://www.metrolife.ca/show_qtgs.asp?proid=1827。 信息来源:http://www.metrolife.ca/show_qtgs.asp?proid=1827。

5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6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二、观点争鸣

对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是否会对艾克斯网上市产生影响,有多种观点,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肯定和否定的观点两大方面。

(一)肯定观点

肯定的观点认为:这起官司不会影响艾克斯网的上市计划。

1、未来资产证券的分析师温天立(Eric Wen)向网易科技分析说:

刘义前妻起诉的是刘义个人,对公司层面并无影响;企业一般在公开招股说明书后几周内就会上市,国内打官司的时间比较长,预计不会影响到股票的交割。艾克斯CEO刘义遭遇离婚财产诉讼或不影响IPO进程。7

2、一位熟悉艾克斯网上市的美国证券分析师表示:

尽管艾克斯网没有在公开文件中披露这一股权变更风险,但并不意味美国证监会不知情,艾克斯网未来要做的是对此股权变更风险进行补充公开披露。另外,这一诉讼涉及的艾克斯网创始人刘义个人,而CEO的股权即便减少,如果董事会相信CEO能力的话,也不会对公司产生大的影响。总而言之,艾克斯网上市的进程受到影响的可能性很小。8

3、海外IPO某律师对记者说:

这一离婚案应不会导致艾克斯网不能上市,因为艾克斯网是以VIE方式,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属于委托持股,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代全体投资者持股,但赵蕊没有,如果这部分股份被冻结或者被赵蕊获得,就意味着目前艾克斯网核心公司的股份会受到一个没有签过持股协议的人的影响,这会对投资人造成风险。但赵蕊很难获得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艾克斯网上市申请书上的信息显示,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5%股权已质押给R科技,且该质押已在工商局办理了质押登记,R科技对刘义的股权是有优先权的。正因如此,假如赵蕊在此次离婚纠纷中胜诉,其也不可能获得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与赵蕊结婚前,刘义已持有艾克斯网的股权,赵蕊所能取得的,仅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部分,所以假如赵蕊赢了官司,而刘义又可以现金支付该增值部分的话,赵蕊甚至7

8 信息来源:http://tech.163.com/10/1115/19/6LIAH9OL000915BF.html。 信息来源:http://it.sohu.com/20101116/n277649972.shtml。

无法取得刘义持有的美国上市公司的股权”。9

(二)否定观点

否定的观点认为: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对艾克斯网海外IPO肯定会有影响。

1、国内某律师说:

尽管艾克斯网事件的具体详情并未全部披露,但由于公司股权面临冻结、分割等不确定前景,离婚财产分割诉讼对艾克斯网海外IPO肯定会有影响,至少美国证监会将要求艾克斯网及各中介机构就此事对公司股权的影响作出说明插入了这个过程,就可能拖延上市。10

2、一位辅助公司上市的顾问表示:

这一诉讼案对艾克斯网及其投资者来说非常棘手,诉讼保全一旦执行,理论上相关资产可被冻结3-6个月,这个审理期限在我国一般为半年,再加上上诉、审理,一年时间是跑不掉的。除非被告即刘义愿意先拿出部分资产,双方协商,要求原告撤销诉讼或转换请求。11

3、一位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的总法律顾问评论说:

在艾克斯网红筹上市这一架构中,艾克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了艾克斯网的增值电信许可证以及视听许可证。根据艾克斯控股公司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刘义占有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份。通过和刘义签订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在开曼注册的艾克斯控股公司能保证对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有控制权。而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是整个架构中的重要利润中心,艾克斯控股公司对其控制力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艾克斯控股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可能性。倘若刘义前妻获得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股份的诉讼得到法院支持,全体投资者就会面临风险。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其代表境外艾克斯控股公司对境内公司的代持关系将受到重大影响,境内外通过协议控制产生的联系纽带的稳固性将受到冲击,会给SEC审批艾克斯网上市带来不确定因素。129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0/1125/14/6MBEQQNA00014AEE.html。

信息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0-12/06/c_12850987.htm。

11 信息来源:http://www.gengnew.com/news/rwzf/2010/1117/5024.html。

12 信息来源:http://www.cbnweek.com/Details.aspx?idid=1&nid=4776。 10

三、样本分析

(一)艾克斯网海外上市的股权构架分析

1、艾克斯网公司架构图分析

下图为艾克斯网向SEC递交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显示的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架构图:13

上图中的实线箭头是指公司之间的直接拥有;

从实线箭头可以得知,艾克斯网的上市公司是于开曼群岛注册的艾克斯控股公司,该公司全资控制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SCM公司;而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SCM公司全资控制在香港注册的SM公司和在上海注册的WT公司;其中在香港注册的SM公司又全资控制在上海注册的R公司。

虚线箭头用英文表示是VIE,翻译成中文是指可变利益实体,俗称新浪模式。 13 资料来源: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99599/[***********]/df1.htm。

VIE是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

根据艾克斯网在SEC递交的材料显示,对VIE,已作出“合同安排”。具体内容是:艾克斯控股公司已与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公司;GNST公司共三家公司及这些公司的股东作出合同安排。

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在刘义先生和Z女士名下,其中刘义持股95%;Z女士持股5%,Z女士是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员工和发起人;

根据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向SEC提交的资料显示 ,有关合同安排的内容大致为:艾克斯控股公司实现对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公司;GNST公司三家公司的有效控制,同时,接收来自这三家实体公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仅如此,由于合同安排,根据美国公认会计原则,艾克斯控股公司是以上三家公司的主要受益者,从而巩固其综合财务报表的结果。

从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架构图可以看出,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是通过控股和协议的方式实现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整体构造的。从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向SEC披露的全部信息来看,位于中国境内的三家公司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公司;GNST公司实际为艾克斯网上市公司的三家实体公司。

而刘义所面临之诉讼即涉及到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而在非常靠近艾克斯网向SEC提交上市申请文件的时间里,赵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分割该股份,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而X区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并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4。

就国内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其中一个基本条件即是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当然,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上述艾克斯网公司构架图,赵蕊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并已进行保全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刘义名下的95%的股权虽然并不是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本身,但是该公司显然属于艾克斯网的重大资产。虽然截止目前X区人民法院尚未对该股份为刘义的个人财产还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确认,也未对刘义名下股份在婚后是否取得收益和增值作出判断,但根据我国14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同时参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15,赵蕊已具备起诉的条件16。而对艾克斯网来说,因其发起人的婚姻财产纠纷,已致使公司的重大资产涉及权属纠纷,而该权属纠纷同时可能对公司的控制权和VIE模式造成影响,因此对公司上市所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15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6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艾克斯网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图分析

下图为艾克斯网向SEC递交的招股说明书书(申报稿)中显示的艾克斯网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架构图17

艾克斯网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的监管文件披露了艾克斯网股权结构为:董事及管理层所持普通股股数约为3834万股,占比41.3%。其中艾克斯网创始人兼CEO刘义拥有普通股股数约为1235万股,占比13.4%。董事及管理层其他的持股情况为,H先生持股12.1%,D先生持股15.6%。

主要限售股东持股情况为,凯公司持股约1422万股占比15.6%(凯公司为D先生全资控股公司)、F公司持股约1130万股占比12.4%(F公司为刘义成立的家庭基金,该基金持股中约106万与刘义协议共同持有)、I公司持股约1037万股占比11.4%、S公司持股1935万股占比21.3%,纪公司持股1103万股占比12.1%(纪公司为H基金全资控股)、G公司持股约748万股占比8.2%、富公司占比4.8%、V基金占比4.7%。

首先,该股权架构图为艾克斯网拟上市后公司原始股东的持股分配和安排,目前如上股东并未实际持有以上股份。因此,赵蕊起诉刘义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并不包含刘义所可能拥有的13.4%,约为1235万股普通股的分割18。

其次,倘若艾克斯网成功上市,并且刘义如以上述股权结构图获得该约1235万17

18 信息来源: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99599/[***********]/df1.htm#rom49281_18。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只能对夫妻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财产要求分割,对尚未取得的财产不能要求分割。

股普通股,那么对其前妻赵蕊而言,是否有权主张进行分割呢?

对此,应从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从股权的取得时间来看,股权取得是否为婚内,若是婚内取得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首先将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则非夫妻共同财产,从本案例来说,刘义与赵蕊已于2010年3月26日离婚,因此,从时间上来看,该股权非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从股权的来源来看,若股权是双方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后的转化,则为夫妻共同财产,若股权的取得并非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而是一方婚前财产的转化或者实际来源于离婚后,则非为夫妻共同财产。

从目前的资料来看,尚未有公开的中文资料显示刘义可能拥有的艾克斯控股的13.4%的股份来源。但是,从大多数海外上市公司股东股份来源情况来看,股份来源包括股权置换,股权拆分,知识、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作价入股,创新意念的估值入股,创业者注资入股和风险投资主体的授股等。

但是,公开资料同时显示,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取得时间(2004年12月)是在其与赵蕊结婚(2007年8月19日)之前,从这个角度来说,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的股权转化为艾克斯控股13.4%的部分股份实为刘义的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但是,刘义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从2004年12月至双方离婚2010年3月26日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艾克斯网历经五次融资、财务报表从亏损大到亏损小,也就是说,该股权在婚后可能有增值。因此,对该部分而言,从理论上来说,作为原配偶一方的赵蕊来说,是可以主张分割的。因此,笔者认为,从目前媒体等公开的资料来看,赵蕊起诉要求对刘义名下股权利益进行分割是有中国法律依据的!

(二)委托持股模式分析

1、概念

委托持股即VIE模式,又称为新浪模式,该模式是为了满足国内监管和公司海外上市的双重要求而设计的一套复杂的组织架构体系,因新浪网首次采用以合同绑定内资公司从而获得海外上市而得名。

艾克斯网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采取的也是这种模式,根据艾克斯网向SEC提交的招股说明书显示:We have entered into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with XT, SNST, GNST and their respective shareholders, through which we exercise effective control over operations of these entities and receive economic benefits generated from these entities. As a result of these contractual arrangements, under U.S. GAAP, we are considered the primary beneficiary of XT, SNST, GNST and thus consolidate their results in our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19.

VIE模式的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国内对企业股东国籍有经营限制的领域,如互联网等增值电信服务领域,境内企业的境内自然人股东与投资该企业的外资投资人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以外资投资人的意志行使股权,这种方式可以把境内企业的利润和控制权,包括股东表决权、重大业务经营权等转给外资投资人,可在不转移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下实现境内企业的海外上市。

2、离婚对以新浪模式上市的网络公司的影响

从案例中艾克斯网采取新浪模式上市的样例来看离婚对以新浪模式上市的网络公司的影响,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浪模式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新浪结构虽然解决了外资不能投资互联网企业的问题,但是,由于该种方式实际是通过合同方式规避我国国内法律的监管,根据我国有关审理涉外民事合同问题的法律规定,规避法律、行政法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该种方式实际上是存在法律风险的。

第二,在新浪模式下,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国内享有互联网增值业务的公司和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这就导致在因为法律原因导致原签订合同的主体需19资料来源: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99599/[***********]/df1.htm#rom49281_20.

翻译成中文为: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已与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SNST;GNST三家公司及这些公司的股东作出合同安排。

要发生变化时,上市公司如何与新的合同主体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的问题。

与外资企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的往往包括国内公司和股东个人,如果国内公司和股东个人违约、不履行协议,或者境内自然人股东名下的股权被没有签署过委托持股协议的其他主体主张权利(如艾克斯网现在碰到的问题),则该模式的运转将可能受到较大的挑战。

因此,有人说: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就打中了网络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 “新浪模式”的弱点。因为根据新浪模式,刘义应当与其投资人签订过委托持股协议,刘义名下的股权为代全体投资人持有,但关键问题在于,赵蕊有没有签订过此类协议。若本案赵蕊胜诉,赵蕊可能获得部分艾克斯网股权。如果她愿意签署委托持股协议,对艾克斯网上市影响不大;如果她不愿意,将导致艾克斯网部分股权脱离投资人的控制,股权结构、比例、控制方式都变了,会对艾克斯网产生颠覆性影响。

(三)红筹模式分析

1、概念

红筹模式是指国内企业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成立一个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国内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艾克斯网选择了该种模式,如本报告在分析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构架图时所述,艾克斯网上市公司为在开曼群岛注册的艾克斯控股公司),而该上市公司即通过VIE的方式控制在中国国内的三家公司的方式申请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从实际上来说,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是通过该国内的三家公司的经营获得收益,并给投资者投资回报,而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所融资金也是用于该国内三家公司的运作。

2、为何网络公司偏好采取红筹模式上市?

首先,通过红筹模式上市可以规避我国政策法规对外资的行业准入限制。

在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按照境外资本进入国内产业时,在实体注册、经营范围和最低资本额等方面受到限制的程度划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其中“限制”和“禁止”类涉及敏感、弱势、意识形态和国家安全等行业,对外资的进入采取谨慎、严苛、甚至拒绝的态度。例如:电信增值、影视制作、音像出版等领域。

网络公司往往涉及到国家限制和禁止进入的范围之内,如被赵蕊申请财产保全的刘义名下上海全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即拥有艾克斯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及《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答记者问》明确,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

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从以上规定可知,不论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之前还是发布之后,外资(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都是不能申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而在红筹运作模式中,境外资本最终能够以协议控制、委托代持等隐蔽的方式,在不直接触动境内企业原有股权架构的前提下,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进入属于“限制类”甚至“禁止类”的行业。

其次,红筹模式上市的审批程序更加简单,上市时间更易控制。

2000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2号文”),要求境内民营企业海外重组上市时,要取得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但2003年4月,“无异议函”被列入证监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此后,除了保留对国有控股企业境外红筹上市进行审核外,证监会不再对国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进行审核及管辖。自此,中国民营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就不存在审批的问题,上市的程序更加简单,而时间上于上市公司来说也更加可控。

再次,红筹模式上市可以合理避税,上市公司设立、运行简便。

红筹模式上市的公司往往会选择海外避税港作为注册地。避税港,也称离岸金融中心,是指那些能够为纳税者提供某种合法避税机会的国家和地区,他们主要分布在三个区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区、欧洲地区、远东和大洋洲地区。

同时,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是股权运作的方便。

3、网络公司红筹模式上市的弊端

红筹上市中一个重要的动作步骤就是要改变企业的注册地,即原来境内经济实体的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而企业注册地一旦改变,所伴随而来的不论从主要控制人、还是从法律层面上讲,都已经不是真正的中国民营企业,所适用的管辖法律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极易导致国际司法争端。

尽管为了获得境外融资必定要出让公司部分股权和控制权作为代价,但被投资企业往往不愿丧失对境内资产的控制权力,谋求在公司中的绝对控股地位,但只要融资就决定了其后返回境内投资或并购作为融资基础的境内资产中有相当比例的外资参与,当企业发生类似于经营出现困境或者财务状态不佳等特殊事项时,难免会陷入受

制于人的境地。

加之,目前国内审核境外资本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的监管不明确,各外资主管政府部门缺乏有力的政策协调,并缺少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新的《外资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制止外资的恶意并购,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等方面显得乏力。

(四)风险投资与股东个人财产关系分析

1、概念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即VC),俗称“风投”,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风险投资一般多以投资基金方式运作,表现为以设立公司等组织形式来投资于未上市的新兴中小企业的一种既承担高风险又谋求高回报的资本形态。

在风险投资的流程上,一般而言,风险投资包括企业家提交商业计划书,投资商对企业进行调查,企业的管理团队与投资机构见面,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整体的详细调查,最后签订合同并向企业注入资金这几个流程。

在这个过程中,风险投资机构一般会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重点的评估,其中包括:市场容量及发展前景,科技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及进入壁垒,发展机遇,以及创业团队的情况。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创业团队,尤其是创业企业核心领导人的想法或视野和执行能力。因此,有人说,基金投资与其说是看项目投钱,倒不如说是“看人投钱”更为贴切,特别是网络类公司尤为甚。

2、艾克斯网融资过程

据媒体报道的资料显示:艾克斯网上市前经历了5轮融资20:

第一轮:2005年12月,艾克斯网获I公司50万美元风投。

第二轮:2006年5月,艾克斯网获得850万美元风投,投资方包括I公司、纪源公司,G公司。

第三轮:2007年4月,艾克斯网融资1900万美元,本轮融资由今资本、GC主导,K基金、GC基金、C基金参与,前两轮的投资者I公司、纪公司、G公司也继续跟投。

第四轮:2008年4月,艾克斯网融资5680万美元,由凯公司和V公司领投,此前的I公司、纪公司等参投。

第五轮:2010年7月,艾克斯网完成上市前5000万美元融资,由淡公司领投3500万美元(通过SI),而凯公司、I公司、纪公司、G公司等追投1500万美元。

3、风险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及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 资料来源:http://tech.qq.com/a/20101122/000316.htm。

一般而言,风险投资与被投资企业及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范围的限定条款、对信息披露真实性的担保条款、注资总金额和注资时间条款、管理费咨询费条款等,除此之外,在涉及上市或出售时还可能会涉及到如下条款:第一、上市登记权条款;第二、附属登记权条款;第三、上市登记优先权;第

四、上市成本分配条款;第五、少数保护条款。

4、风险投资后的投资使用规定分析与被投资企业股东个人的关系

首先,风险投资后的投资基金的所有者为企业,而并非股东个人。

风险投资在选择目标公司时,虽然往往在把握产业发展方向的同时,极其注重企业创始人(往往为企业的控股股东)的个人素质,但是风险投资投入风险基金的最终目的是希望企业创始人能利用该笔资金用于公司发展,在公司发展所获得的企业利润或者因为上市而获得的资本利润中取得收益,实现风险投资的目的。因此,风险投资后接受投资基金的主体为企业,而并非股东个人。

其次,风险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增大,股东个人的持股比例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

用于公司发展原始资金进入公司往往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公司,其中又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原始的注册资本金;第二种是增资后形成的注册资本金;除作为注册资本金进入公司外,用于公司发展的原始资金进入公司的第二种方式是公司对外的借款。

作为风险投资来说,其实现盈利的方式显然不是借款的利息,而是与目标公司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因此,风险投资不可能以借款的方式进入公司,其进入公司的方式以目标公司增资的方式为主。

作为目标公司来说,若其引进风险投资的方式是借款,那么公司将在一个巨大的负债之下经营,显然并不利于其发展;加之风险投资若是借款,其借贷利息必定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显然也并不合算。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风险投资进入目标公司都是以增资的方式,而原公司股东本身可能自己并没有更多的其他资金投入,因此,公司增资之后,股权的架构将发生改变,原股东所持的股份所对应的注册资本的数额在增资后的注册资本的总额中的比例将减少,而风险投资因其投资而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份额。

再次,风险投资后股东所持股份及所持股份的理论价值可能在总量上增大。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一份股本一份股份的原则,股东在未投入新资本的情况下,其所持股份对应的注册资本金的数额从总量上来说是不变的,但是,从实际上来说,却可能因为如下方面的原因而发生变化:

第一,风险投资带来资金的可以解决企业因为资金不足而形成的发展上的障碍,使企业的盈利能力增加,从而使股东股份的价值增加;

第二,风险投资往往还会给目标企业带来对比较新颖和独特的盈利和发展模式或者给公司注入先进的文化,从而提升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使股东股份的价值增加;

第三,在构建新的股权架构时,企业创始人的知识、技能等往往会被计算和折合成一定的股份,同时,因企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企业创始人的经营,为了形成激励机制,创始人的股份也会在近期或者之后得到股权方面的激励,这将导致股东的股份直接增加;

第四,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风险投资进入,公司增资后,风险投资并不直接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而是由原股东代持,风险投资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保证自己所享有的股份的权利以及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股份也可能会产生股权质押等。而代持情况下,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额并不是其个人实际拥有的股权份额。

(五)股权的纸面金额和实际兑现价格关系分析

1、股权价值评估方式

股权的价值评估有多种方式,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最为简便易行的方式是持股数量乘以每股的市场价格。对未上市的公司而言,最为简便易行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持股比例乘以注册资本金;另一种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再用公司的净资产乘以股东的持股比例。

在我国目前的创业浪潮中,很多民营企业上市后,企业家自身一夜成为亿万级的富翁,而计算他们财富的方式,则是通过其招股说明书公布的持股比例以及公司上市后的股票的市场价值得出的。

事实上来说,这种计算方式也可以说是一种客观的计算股权价值的方式,因为,根据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交易规则,不论是原始股或者持股超过5%以上的限售股,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价格也是完全可以参照股票的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的;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价格更是如此。

2、以持股比例乘以开盘价的计算方法的不准确性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述股权计算方式也并不准确。股票的市场价值除了受到公司实际资产的影响之外,还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比如说,某支股票受到众多投资者的青睐,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可能就会水涨船高;反之,若在市场上无人光顾,即便该股权的含金量高,其股权价格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股权价值被低估。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原则,很多婚姻案件的当事人自然地认为,配偶另一方持有的股票其要么得到一半,要么得到相当于股票市值的1/2的现金。从实际来说,该种计算方式并不够准确。

首先,对公司的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来说,因为其身份以及其所持有的股票的数量比例,其所持有的股票并不能自由地转让给他人,哪怕是配偶;

第二,若公司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将其所持股票转让一半的比例给其配偶之后,该发起人或控股股东的控股权就会因此受到影响,从而导致公司股权的架构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股权架构的变化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是需要向公众公开披露的范围,该变化对公司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将会起到一定的影响,而如果是消极影响的话,将导致股票市场价格的下跌;

第三,若公司发起人或者控股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一半给公司其他股东或

者通过协议转让给其他人时,转让的价格与股票的市场价格也极有可能不会保持一致。当该公司的股票需求的人多时,那么股票的转让价格可能会高于市场价,当该公司的股票无太多人关注时,为了出让股票,股东不得不接受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转让。

对艾克斯网刘义名下的股权的价值计算来说,因为艾克斯网目前并未上市,因此,实际上并无法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刘义可能获得的持股比例和拟发行价格计算刘义在艾克斯网上市公司所拥有的股权价格。目前对刘义名下股权价值的计算方式仍然应当是对其名下拥有股份的未上市公司的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的方式进行。与此同时,直接用持股比例乘以注册资本的方式并不科学。

(六)主要控制人或股东对于家事纠纷对公司影响的主观认识分析

1、媒体报道

对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及该案件对其本人以及艾克斯网的影响,刘义本人及艾克斯网投资人均未就此事做出表态,艾克斯网方面以上市缄默期为由拒绝发表意见。21

而对该案件的开庭审理,据报道,刘义已向X区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22

2、刘义对赵蕊起诉的态度

可以看出,作为艾克斯网创始人或主要控制人的刘义对赵蕊的起诉采取的是低调的态度。

从赵蕊起诉刘义的案件本身来说,在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时,赵蕊从其所调查的刘义名下的股份的工商登记资料也明确系争股权是刘义的婚前财产,而其要求分割的可能是刘义的婚前股份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而就目前的媒体报道来说,虽然双方婚后经济上相对是独立的,但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署任何有关婚后财产归属的书面协议,因此,不论最后法院如何判决本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赵蕊从权利上来说,理论上是可以要求对刘义名下股权在婚后的增值进行分割的。

由此,可以推断出第二点,在刘义与赵蕊缔结婚姻关系时,刘义对其与赵蕊的婚姻可能对其名下财产以及公司的影响没有足够思考或者预先做出过足够评估。

3、其他企业家就婚姻对公司企业影响的态度

海神光心理咨询中心某首席咨询师说,对于企业家来说,婚姻与他们的事业、财富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世界。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众多的公司创始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在其结婚前,结婚后,以及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婚姻对其自身、事业、企业的影响的认识是不够的。

放眼世界,因离婚财产分割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英国《每日电讯报》曾列举出目前已知的排名世界前十的天价离婚案。其中,传媒大亨默多克与前妻安娜在结束了长达31年的婚姻后,为此支付了17亿美元。其次是沙特商人阿德南。他靠为沙特王室提供军火发家,并在瑞士成立公司,在全球拥有多家连锁酒店和21

22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信息来源:http://news.163.com/10/1125/14/6MBEQQNA00014AEE.html。

多处房产。在与前妻莎拉雅离婚时,阿德南支付了高达8.74亿美元的分手费。

安娜在与默多克分居两个月后提出离婚诉讼。离婚消息传出后,新闻集团的股价在澳大利亚和美国均应声下跌。由于传言安娜与丈夫的分歧之一,是安娜对默多克无休止的媒体帝国扩张欲望感到不满,导致人们怀疑67岁的默多克是否真的会慢下脚步来考虑退隐之事。人们害怕新闻集团的经营管理会因此而受到危及。23 23 资料来源:http://sports.sina.com.cn/golf/2010-08-25/[1**********].shtml。

(七)竞争对手分析

1、竞争对手情况24

刘义在2005年1月开始“播种”艾克斯网,作为中国最早的视频网站——艾克斯网只比YT晚出生两个月,艾克斯网一直被业界认为是占据“天时”的公司。

但是,作为竞争对手的S网已经成功在美国上市,L网也在中国A股创业板上市,在艾克斯网于2010年11月9日(美国时间2010年11月8日)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上市申请后的6天,Y网也向SEC提交了IPO申请,到2010年12月8日Y网CEO在纽交所敲钟之时,艾克斯网的上市时间表还未排出。

2、艾克斯网面临之问题

艾克斯网在上市时不仅遭遇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阻碍,还遭到了国内外版权方的麻烦。2010年11月11日,以优公司为代表的国内版权方向SEC法律组提交了关于艾克斯网侵犯知识产权现象严重、面临国内众多影视公司盗版诉讼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优公司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有美国版权方在向美国相关机构发出提醒,以表达对艾克斯网等视频网站的不满。25

2008年,美国研究机构瑞安资本(Renaissance Capital)的调研副总裁保罗-巴德(Paul Bard)曾经说过这样一个数字:“(在美国)大概每5家企业中会有1家企业的上市申请会被拒绝,2007年有51家公司的IPO未能成行,2006年为47家,2005年则有54家。我们对去年被取消上市申请的51家企业进行了跟踪研究。结果发现,有3家公司已经破产;5家公司似乎已陷入财务困境;有11家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或者被收购;6家公司找到了替代融资方案;4家公司找到非IPO的其他公开上市的方法;有22家企业虽然没有通过IPO募集资金,也依然挺了过来。”这也就意味着会有相当一部分想要在股市淘金的公司会梦断在上市之前,甚至从此一蹶不振。26 24

25 信息来源: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1_01/05/3989291_0.shtml。 信息来源:http://www.donews.com/net/201011/269892.shtm。

26 信息来源:http://blog.china.alibaba.com/blog/wztrademark/article/b0-i21153843.html。

(八)《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谓“收益”是否包括“亏损”分析

1、情况介绍

在赵蕊起诉刘义股权分割纠纷一案中,赵蕊要求分割的是刘义名下股权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该部分增值可能体现为现金收益,也可能体现为股份。27

但是,艾克斯网公布的财务简报显示,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艾克斯网的年度净利润皆为负数,分别为-9590万元、-2.126亿元及-1.447亿元,直到今年前9个月,艾克斯网仍在亏损。28也就是说刘义名下股份在婚后并无股权增值,也没有收益可以用于分配。

对此,根据媒体报道,有人士建议赵蕊要求和刘义就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申请“共同负债”,这样刘义的股权上市变现成为正资产后,赵蕊可以得到其相应的分配。

知情人士援引了解该案的法律人士的话称,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公司的资产性收益或者说股权价值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都没有明确表示放弃,也没有签署过相关协议。

根据艾克斯网上市公司向SEC提交的资料显示,刘义所持有普通股约1235万股,占比13.4%,仅次于D先生全资控股公司凯公司为艾克斯网第二大股东。业内专家表示,由于艾克斯网目前还处在亏损状态,因此若赵蕊要求经济补偿,将对艾克斯网本身无太大影响。一旦赵蕊要求共同负债,则刘义所持的艾克斯网份额或将被重新分配,这将直接影响到艾克斯网其他股东的利益,甚至是艾克斯网上市进程。29

2、《婚姻法》所谓“收益”是否包括“亏损”?

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30规定的仅仅是指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获得的收益和增值是可以分割的,并没有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产生的公司债务也需要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分担,并且分析立法的本意,也应该是指夫妻之间对正资产的分割,而不是对公司债务的负担,因此,从本质上来说,赵蕊不得要求与刘义共同负债,并以此为目的,要求分割公司上市后,扭亏为盈的正收益; 27

28 信息来源:http://www.ce.cn/cysc/tech/07hlw/guonei/201011/26/t20101126_20554216.shtml。 信息来源:http://news.qq.com/a/20101117/001484.htm。

29 信息来源:http://cn.51.com/article/info/31687。

30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获得的收益和增值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一方婚前股权在婚后的增值和收益自然是可以分割的。但是对于经营所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双方承担,理由在于该债务是公司的债务,而不是个人的债务,公司的债务理应由公司来偿还,而公司一般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存在的,在公司亏损、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公司可以破产,也不需要将公司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由夫妻双方来承担。至于一方婚前的公司在婚后因为破产而使一方婚前财产受到的损失,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消耗,应一方并未赔偿的责任,因此,共同负债的要求不能成立;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说刘义名下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从其财务报表可以明显看出,其财务状况一年好过一年,也就是说,刘义名下的部分虽然没有积极的增加,但是,通过刘义婚后的行为,已经使得财产可能减少的部分没有减少,因此,从该意义上来说,等于是公司的资产得到了增加,从而是股权的价值得到了增加,也就是说股权在婚后是产生了增值的。

我们认为,以上三种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随着目前网络公司的发展,对网络公司资产的评估已在逐步形成为一种新型的资产评估方式,仅仅通过传统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方式不然直接对股东的股权价值作出判断。

九、诉讼保全及反担保在案件中运用利弊分析

1、情况介绍

2010年11月10日,X区人民法院根据赵蕊的申请冻结了刘义所持三家公司的股份,其中包括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全部的95%的股份。而由于艾克斯网截至今年3季度仍未实现盈利,实际上是“负资产”,三家公司评估后的诉讼标的最终定为500万元,其中所持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评估价值为200万元。31

同时,据报道,刘义难以容忍节外生枝的情况出现。据熟悉他的人士透露,他认为通过积极斡旋,能够实现反保全。这可能意味着,他将拿出高于500万元的现金,来置换先前被冻结的股权。32

2、诉讼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上之所以设置一个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是因为民事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决需要经过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又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一过程中,如果债务人隐匿、转移或者挥霍争议中的财产或者以后用于执行的财产而得不到制止,不仅会激化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可能会使生效的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有些争执标的物,如水果、水产品等,容易腐烂变质,必须及时处理,保存价款,以减少当事人的损失。

采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31

32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信息来源:http://www.infzm.com/content/52815。

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3、反担保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也就是说,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刘义能够向法院提供担保,比如说将等额的现金、房产或者其他财产提供给法院,并作出请求担保和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法院是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的。

在实践操作中,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价值应该不低于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并且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身不能已经收到其他权利限制,比如说,用于担保的房产若房屋上已经设定抵押的,则法院不一定会再次接受给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的申请。

(十)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离婚案件的处理步骤分析

1、离婚案件股权争议另案处理

据媒体报道,在2008年刘义起诉与赵蕊离婚案件的过程中,赵蕊即提出要求分割刘义名下公司股权在婚后的增值,但是X区人民法院表示因刘义名下公司股权涉及到除原被告之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权益,要求赵蕊在离婚案件之后另行处理。而本次2010年年末,赵蕊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即为上次离婚诉讼的延续。

2、法院操作实践

媒体报道的法院处理涉及公司股权分割的离婚案件的处理方式和步骤与目前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时,将同时对子女以及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但是,现实中财产的表现形式往往是纷繁复杂的,某项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所有者可能不仅仅包括婚姻的当事人双方,还涉及到第三方的财产权益。

而婚姻案件又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属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案件,其他的第三方(未成年子女除外)一般都不应当进入诉讼,而涉及到第三人的,需要在离婚案件之后,另行处理。涉及到除配偶双方之外的公司股权案件、除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房产案件等,均为典型的需要在离婚后处理的财产范围的案件。

3、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协议离婚后要求分割财产的案件,起诉时间应该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若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则不受一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是指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而赵蕊起诉刘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显然不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离婚后一年提出的时间限制。

(十一)非法律手段在离婚案件中的综合运用分析

有人将离婚比喻成一场战争,可以说这个比喻并不夸张。从现实中的众多案例来看,离婚诉讼的过程中除了通过法院正常的程序提起诉讼之外,当事人往往可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采取一些非法律的手段,以期望通过法律内和法律外的两种手段、两种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般离婚案件中,我们至少看到过以下三种策略的适用:

1、诉讼策略

一是诉讼时机的选择;二是诉讼程序的利用。

刘义通过艾克斯网一位中层向南方周末发表声明:“赵蕊为什么不在艾克斯网上市之后提起财产分割诉讼呢,这样对她自己也更有利啊。我们认为这是一场阴谋”。

“赵蕊选择在这个时期起诉刘义,跟一些视频公司选择在这个时期就版权问题起诉艾克斯网的意图很可能类似,那就是加速问题的解决,帮助起诉者拿到更好的价格。”

从以上两段话来看,赵蕊选择起诉的时机是艾克斯网上市前夜。对赵蕊来说,其要求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诉讼并不受离婚后一年的限制,可以任意选择时间;对艾克斯网来说,上市前夕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时候,若其公司得以成功上市,那么其将可以在市场上融集资金,公司、股东、风险投资者等的利益均能得到保障;但是,一旦因为某些原因未能如期上市,那么本次上市的计划可以说就失败了,上市需要等待以后的机会。而赵蕊提起的诉讼若是能对刘义产生最大影响的话,可能也就是对其上市计划的打乱。

“不要把注意力放在几百万元的标的上,最重要的是女方提出的诉讼保全请求直击靶心。”知情人向《每日经济新闻》分析道,“女方很明确提出的是‘刘义名下公司38%的股权’,所以不需要具体写清楚申请对哪一家公司,届时选任何公司都可以。” 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据说是出于艾克斯网海外上市的需要,有律师分析指出,赵蕊提起的财产保全恰好直接打中了这个结构的“软肋”。由于刘义持有的艾克斯科技有限公司95%股份属于委托持股,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代全体投资者持股,而其前妻赵蕊并未签订任何协议,如果这部分股份被冻结或者被赵蕊分走,就意味着目前艾克斯网核心公司的股权受到影响,给投资人带来风险。

由此推断,诉讼策略的第二部是对关键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同时,借此财产保全

对上市的审批制造不可预测的障碍。

2、媒体关注33

媒体的宣传作用是非常巨大的,得到媒体的宣传后,就会有更多的人对事情进行关注,以下是样例中媒体披露的一些具体事项:

“是赵蕊叫你来的吗?”记者致电X法院询问案情时,一位工作人员首先这样问。在记者表明采访意图后,这位工作人员说:“目前我们能够提供的案情就这么多,网上都看得到。”

“艾克斯网欲上市,CEO陷前妻分财纠纷”这本是一则正儿八经的财经新闻,却被“适时发生”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搅成娱乐八卦,甚至惊动了沪上某知名人士出场旁听……

记者也就这一事件采访了赵蕊的工作搭档。她表示虽然赵蕊并没有向外人说起过自己离婚的事情,但她也基本知道是怎么回事。

她还认为,一日夫妻百日恩,人还是应该有点人情味,毕竟曾经在一起过。“老实说,刘义一分钱都不给赵蕊,她日子也能过得很好。但是,现在社会上有不少道德低下的小人,为了离婚而隐匿财产。作为一个社会知名人士,你刘义做得这么绝,以后在社会上,大家怎么看你?”

3、社会舆论

样例中赵蕊和刘义均是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社会舆论对各方的支持同样重要,因此,若是希望得到一个好的诉讼结果的一方,可能也会尽力去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下是部分论坛网友发布的消息:

据赵蕊的一位密友透露:赵蕊申请保全的标的只有1000万股份,不是不想,而是离婚后赵蕊的经济状况并不是很好……一个女孩家,还没搞明白,就被丈夫甩了。不到万不得已,真不想打官司——没开庭呢,对方的公关部已经活动开了——实在是被欺负得受不了呀!

尽管以上言论可能并非赵蕊策划,但不经意间公众的理解与同情对其形成了有利的声势。 33 信息来源:http://www.metrolife.ca/show_qtgs.asp?proid=1827。

四、预防建议

据上海商报 (http://www.shbiz.com.cn)报道的评委团票选榜公布的2010年最纠结的那些事的排行,根据纠结的程度,艾克斯网CEO的财产纠纷获得第三名;根据网友票选榜艾克斯网CEO的财产纠纷获得第四名,排在他后面的分别是第五名的国美的未来以及第六名的“打工皇帝”的学历。

可见,艾克斯网上市以及艾克斯网CEO刘义的离婚案件在2010年的影响是较大的。在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评头论足的时候,我们需要深思的是事件背后给我们的启示。

(一)加强婚姻对公司企业的认识

对每个人来说,一段婚姻的失败都会牵扯到很多复杂的问题,其中有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有儿童的利益保障问题,有婚外恋的伦理道德问题,也有财产的分割问题。但对于企业家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家,问题还远不只这些。

首先是企业与家庭的关系。民营企业的一大弊端就是家庭与企业的界限不是很清晰,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实际上就是一回事。一旦家庭出现危机,其结果往往是殃及企业,有时还会导致企业的垮掉。

其次是企业家的角色问题。民营企业家既是家长,同时也是厂长,在承担家庭责任的同时也承担着社会责任,比如向国家提供税收,创造社会财富,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等,一旦婚姻家庭出现了危机,就必然会影响到社会责任的承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低效运作。

因此,企业家在注重创业的同时,注重研究竞争对手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家庭内部事务的处理。

(二)注重对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明确约定

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这对于那些在结婚前就已经很成功的企业家来说特别值得注意,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这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地方。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

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就将被认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第二,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新的婚姻法同时明确,结婚后双方的收入等在没有协议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事实上,这一块才是婚前协议的关键点之一。签订这份协议的另一目的就在于对于长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如果双方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结婚后共同共有获得的一切,我们并不建议签署婚前协议,毕竟,国人目前的思想还不是个个都能够接受这类协议的。

第三, 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婚姻缔结以后,从一个人的生活变成两个人,如何更好的维持双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质,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坏感情行为等问题也是婚前协议的另一方面内容。当然,这类内容主要还是夫妻双方之间私密性的东西,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也不可能通过法律得到救济。但对于双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稳定而言,还是有很大的好处的。

(三)合理运用特别约定

婚后对财产情况有一个约定,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是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平。

民营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也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婚姻风险的应付对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他夫人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

要强调的是,企业家、风险投资等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千万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四、沉着积极应对离婚案件

当企业家发生离婚纠纷时,企业家不能将婚姻问题仅仅看作是自己的个人私事,应该考虑告知其他的利益相关人并进行商讨,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好对策;而对于公司、其他股东、风险投资来说,也不应将企业家的婚姻问题看成他们的私事,因为严重的情形下,放任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及自己的利益。

那么在发生离婚案件时具体如何处理呢?

一个总的原则应该是:积极应对,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不要激化、扩大矛盾。

首先需要征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了解因离婚必然带来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若经过咨询,得到的律师的初步意见是,企业家所持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财产与另外一方并无关联时,也不可认为自己就高枕无忧了,仍然应当积极听取配偶另外一方的意见,了解对方的想法和需求,同时可以考虑通过律师或者其他能够为双方公正处理问题的第三方通过谈判、协调等方式,妥善解决问题,但不可一意孤行,认为不需要考虑对方的意见、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给予对方任何财产,或者已经单方面给予对方财产方面的照顾,对方应该满足。

需要清楚的是,配偶另一方有其自己的想法和判断,也需要理解和关照,哪怕是离婚的时候,如果其需要得不到合适的方式满足,在极端的情况下,配偶另一方可能会因为其曾经与企业家的特殊亲密关系,了解企业家或者企业之软肋,而到鱼死网破的地步。

第二,当经过咨询,了解到公司股权的分割或者其他重大财产的分割已经不可辟免时,应考虑客观地面对财产需要被分割的现状,在兼顾法律和事实方面做出最利于自己和企业的合理安排。

根据目前我国采取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原则,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离婚时一般是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的。对企业家一方来说,其可能觉得自己对财产的贡献是99%,配偶另一方的贡献不到1%,因此,极大不愿意因离婚而失去半壁江山。为了达到配偶另一方少分财产的目的,处于经济地位优势的一方常见的方式是列举出众多的个人和企业的债务,说明股份代持等等情况,从而让一场离婚诉讼变成一系列诉讼。事态进一步扩大。其实,这种方式也并非解决问题的理想方式。

总之,如果将婚姻当成一个问题的话,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则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婚姻中的财产即体现财产的属性、同时又体现婚姻的特性。如果财产用金元宝的图片来表示的话,那么婚姻则需要用一颗心的图片来表示,不论这是一颗完整的心还是一个破碎的心。

对企业家、公司、风险投资来说,都需要重视婚姻对公司、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企业设立、发展、投资、上市等等环节中最好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评估,在企业家婚前、婚内、离婚期间、离婚后其婚姻对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作出预先安排;从一个特殊的角度妥善处理婚姻与公司的关系,妥善看待公事和私事的关系。大多数的公司都有公司的法律顾问,但是大多数的企业家、风险投资人并没有家事顾问,在个人财富急剧增长和婚姻不确定性较大的今日,家事律师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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