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企业A 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 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B 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 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 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 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 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 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 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C 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5%。假定B 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 和C 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 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 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一 、计算B 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
从C 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毛股息为85÷(1-15%)=100万元
从C 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元 从C 企业分回利润B 企业应承担的税款=(500*30%)
×(100÷350)=42.86万元
抵免限额=42.86+15=57.86;
B 企业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85+15+42.86)×20%=28.57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28.57万元。
B 企业2008年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42.86)×20%-28.57=100万元。
二 、计算A 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
从B 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90万元,毛股息为90÷(1-10%)=100万元
从B 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90÷(1-10%)×10%=10万元
从B 企业分回利润A 企业应承担的税款=(100+57.86)×(100/485)=32.55万元。
分回的境外所得为=90+10+32.55=132.55万元。
抵免限额=32.55+10=42.55万元;
A 企业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85+15+32.55)×25%=33.14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33.14万元。 A 企业2008年在中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32.55)×25%-33.14=250万元。
中国居民企业A 拥有设立在甲国的B 企业60%的有表决权的股份,B 同时拥有在乙国设立的C 企业70%的有表决权股份,2008年A 企业本部取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收到B 企业分回股息90万元,A 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B 企业本部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收到C 企业分回的股息85万元,适用2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0%。C 企业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适用30%的比例税率,预提所得税率为15%。假定B 企业亦适用限额间接抵免的方式处理境外所得,B 和C 企业均按适用税率在当地已经实际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A 企业当年也无减免税和投资抵免,则A 企业2008年在中国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一 、计算B 企业应在甲国应纳税额
从C 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85万元,毛股息为85÷(1-15%)=100万元
从C 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85÷(1-15%)×15%=15万元 从C 企业分回利润B 企业应承担的税款=(500*30%)
×(100÷350)=42.86万元
抵免限额=42.86+15=57.86;
B 企业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85+15+42.86)×20%=28.57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28.57万元。
B 企业2008年在甲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142.86)×20%-28.57=100万元。
二 、计算A 企业在中国的应纳税额
从B 企业实际分回净股息90万元,毛股息为90÷(1-10%)=100万元
从B 企业分回预提所得税为90÷(1-10%)×10%=10万元
从B 企业分回利润A 企业应承担的税款=(100+57.86)×(100/485)=32.55万元。
分回的境外所得为=90+10+32.55=132.55万元。
抵免限额=32.55+10=42.55万元;
A 企业按本国税法应承担所得税=(85+15+32.55)×25%=33.14万元
按公式中“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含直接及间接缴纳数)”两个项目金额孰小原则确定实际抵免限额为33.14万元。 A 企业2008年在中国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32.55)×25%-33.14=250万元。